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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档案开放政策的责任规定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档案馆对社会公众负有开放档案的“法定责任”,其行为理应受到社会控制和监督。新近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明确职责内容、细化公开范围和程序、追究不公开责任并进行惩罚、畅通监督渠道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为档案开放政策中责任规定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参考。

哈佛大学政治学学者Deutsch教授这样定义“责任”(responsibility)和“负责”(to be responsible):“负责指受别人控制:行动者对之负责的人是控制者。”“负责依靠一套交流渠道,负责任的行为则是一个反馈过程。说掌权的某人或集团对另外某个人或集团负有责任,同时有几层含义。第一,它指存在一个交流渠道,有关责任人的行为的信号通过该渠道传递给控制者,即责任人对之负责的人。第二,它指控制者收到并解释这些信号,用他们自己的记忆进行检查,以决定对责任人的什么行为予以奖赏,或对其什么过失予以处罚,以及在什么限度内这么做。第三,它指控制者掌握一个渠道,通过该渠道可以对受他们控制的责任人切实实施奖赏或处罚,而且他们有能力有动机这么做。”〔43〕这一定义,实际上指明了责任机制应包括:责任人行为信息的被获知,责任人是否履责的被评判,失责之过的被惩罚。

档案馆对社会公众负有开放档案的“法定责任”,其行为理应受到社会控制和监督。要保证档案馆切实行使职责,就需要通过政策设计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从三个方面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责任规定:一是补充开放责任主体和程序规定,对档案馆合理赋权,并让其责任实现有据可依;二是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惩罚档案馆的失责行为,通过免责条款来激励档案馆的工作,让职权行使与后果承担相统一;三是设立公示、告知和回应制度让社会获取必要的监督信息,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社会评判和监督档案馆工作的能力。

新近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明确职责内容、细化公开范围和程序、追究不公开责任并进行惩罚、畅通监督渠道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为档案开放政策中责任规定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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