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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保密的一些规定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其管理和利用,包括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等,适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据此,凡是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档案,不属于《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受法律保护。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档案保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规范。
档案保密_档案法制与标准

档案保密是指采取必要措施,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加强监管,防止泄密、失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的工作。档案保密的责任主体为具有档案保管任务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组织、单位的档案机构,以及档案利用者。

(一)档案秘密及其含义

档案秘密是指档案内容所涉及的只限一定范围内知悉的秘密事项。档案涉密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一旦泄露可能会侵害或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国家秘密除外的秘密事项,如产品专有技术、商品交易渠道、商业谈判情况。

个人隐私,是指权利人不愿公开的涉及个人健康、财务家庭等信息的国家秘密除外的秘密事项。

还有组织、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国家秘密除外的其他秘密事项。

(二)档案保密的法律适用

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其管理和利用,包括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等,适用《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不适用《保密法》。据此,凡是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档案,不属于《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在档案事务中,保密与利用总是一对矛盾。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保密都是对利用的限制,档案保密程度越高,其利用者范围则越小。当然,需要保密的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但是无秘密可言的档案,则不应假借保密之名而将利用者拒之门外。由此,依法保密尤为重要。各级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档案保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规范。

(三)档案密级确定、变更及解密

档案密级是指保密的档案的秘密等级。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其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秘密是相对的,往往存在于一定的期限内,此时为秘密的事项,到了彼时其秘密程度可能会下降甚至无秘密可言了。因此,档案的密级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保密需要的变化而变化。有些档案经过一定时间,或原先需要保密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其秘密的程度可能下降了,有的则可能不需要继续保密。由此,需要适应情况的变化,对档案的密级进行变更或者对档案进行解密处理。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档案,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变更密级:

1.该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改变的。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档案,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但在保密期限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密:

1.该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国家档案局和国家保密局于1991年联合制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解密程序、划控范围及其工作职责,是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依据。

档案秘密有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以上所介绍的,主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密级及其管理问题,这些原则和方法并不适用于非国家秘密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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