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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完善与责任追究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 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负有重要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 责任情形、 追责形式、 追责程序, 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 充分体现了 “权责统一、 党政同责、 失职追责、问责到位” 的原则。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 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2012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 修改后的党章明确提出: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树立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产业结构、 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 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 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2015年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出台, 体现了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高度负责的勇气和决心, 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质问责阶段。 “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方面党政机关必须发挥更好的作用。 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执政理念, 为节能环保负责, 争当污染破坏的终结者、 改善生态环境的亲为者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 党和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 同样对于生态环境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责任追究办法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 责任情形、 追责形式、 追责程序, 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 充分体现了 “权责统一、 党政同责、 失职追责、问责到位” 的原则。 强调显性责任即时惩戒, 隐性责任终身追究。

人类自身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 必须将生态文明的内容和要求内在地体现在人类的法律制度、 思想意识、 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中, 并以此作为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尺。 习近平同志指出: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 最严密的法治, 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实现生态文明法治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高级的体现。 其中, “最严格的制度” 指的是静态的法律规范要健全, 多以完备的科学的立法形式体现; “最严密的法治” 指的是动态的法律规范要严格, 多以高效严厉的执法形式以及公平公正的司法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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