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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责任追究和免责条款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适当增设责任免除的内容条款,从问责施压和免责减压两个思路完善责任规定。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无论是通俗意义上的责任,还是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责任,都不仅包括应负的义务,还包括义务未履行之时应承担的后果和惩罚。在档案开放政策设计和法规制定过程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的条款需要与制裁失责行为的条款相对应,才能维护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对责任主体的不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纠正行为偏差。同时,适当增设责任免除的内容条款,从问责施压和免责减压两个思路完善责任规定。

4.3.2.1 增设责任追究条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六种行为设置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机制。

“所有违反利用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开放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还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利用,都必须受到惩罚。”〔48〕

针对我国现有开放政策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缺口,应补充和加大对开放不力的惩罚和制裁,改变目前档案馆在开放中的“明哲保身”和“消极懈怠”思想。将“封闭应当开放的档案”与“开放应当保密的档案”都明确为档案馆的失责行为。如在《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不按时开放档案”和“不对公众的开放要求做出合理解释”的行为的责任追究。

当然,责任追究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为基础,以内部督查和外部问责为前提。正如Deutsch教授所强调的,让责任人负起责任,需要保证控制者(即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一定的渠道,具备一定的能力对受他们控制的责任人切实实施奖赏或处罚。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举报、复议和诉讼方式来行使社会监督权。完善档案开放规定中的责任追究内容,不仅是增设对失责行为的惩罚条款,还需要增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才能实现“有错必改”、“失责必究”。

4.3.2.2 增设开放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的是协议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自身的责任,同时也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对方的责任进行限制。”〔49〕《欧洲档案利用政策标准纲要》中就规定“如果读者泄露了文件的内容并导致第三方采取法律行为,法律必须明确地免除档案馆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责任,前提是档案馆依据现行法律和规定开放档案。如果没有类似的保护性条款,档案馆将只能依据司法命令开放可能引起法庭起诉的文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将自动被免除责任”。〔50〕档案服务者并非个人隐私守护神。只要档案工作者在开放鉴定时尊重了隐私信息相关人的意见,或者遵照了法定的程序(相关人无法找到或不存在时),那么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信息中侵犯隐私的行为,不应由档案机构和工作者“买单”。作为一个公民,在行使档案利用权利之时,理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对他人隐私的尊重。

在2007年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设了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志铭教授表示,律师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实现社会公正的使命,应享有职业豁免的权利。〔51〕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领域承担着实现社会信息公平的艰巨使命,尤其是在开放档案工作中面临的责任风险较高。针对目前档案开放不是过于大胆而是过于保守的现状,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缺少这种免责的保护性条款,建议在档案开放政策中增设适当的免责条款,赋予档案馆一定的“职业豁免权”,如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中规定,“利用者根据合法手续利用已开放档案,因不当利用和传播所带来的诉讼纠纷,档案馆免除责任”。此外,还可规定信息公开条例中已列为公开的内容或已公开的现行文件,档案部门不再进行开放鉴定,不承担开放风险。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鼓励网络信息传播利用,国内外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大多设立了免责声明,以排除网站服务提供方无法控制和不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赔偿,图书馆在开展电子图书服务时也增设了免责条款。档案信息服务网站也应该吸取相关经验,明确自身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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