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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责任及免责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五)银行的责任及免责

1.银行的责任

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行、保兑行和议付行也不接受单证之间或单单之间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如果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补偿开证行。

2.银行的免责

UCP600号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了银行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

(1)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2)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3)不可抗力的免责。第3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4)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37条规定: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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