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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免责条款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海上拖航合同免责条款多数国家的海商法或商法对于拖航合同的调整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未对其调整,就是调整极不完善。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效力成为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四、海上拖航合同免责条款

多数国家的海商法或商法对于拖航合同的调整存在严重缺陷,不是未对其调整,就是调整极不完善。即使有些国家对海上拖航合同进行了国内立法调整,但其国内法规范大都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有很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承拖方充分利用法律上的缺陷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其自拟的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订入内容广泛的免责条款,以减轻、限制或免除承拖方在拖航期间内可能承担的责任。免责条款的内容与效力成为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的免责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即规定拖轮的船长、船员不是承拖方的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是被拖方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使被拖方按雇主责任原则或规则对拖航过程中的拖轮船长、船员在拖航中的过失承担责任,使承拖方不仅可以免除承担其雇员过失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被拖方赔偿承拖方的任何损失。(2)损失免责条款。即规定除因拖轮的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的过错对拖轮造成的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的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的一切责任。(3)补偿条款。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的对外赔偿责任。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使承拖方在依法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从被拖方处得到相应的补偿,将某些法定义务转嫁给了被拖方,从而将损失转嫁。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的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的过失。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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