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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旨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办法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管理,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旨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一、目前已颁布的相关规定

目前卫生部颁布的监督员管理与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如下:

1.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3.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4.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5.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6.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二、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卫生部令第20号发布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各类卫生监督员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①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②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①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②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③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④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⑤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⑥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⑦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⑧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他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同时规定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②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④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⑤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⑥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⑦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⑧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⑨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办法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2005年6月卫生部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共分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监督、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提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社会卫生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行政执法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多年来,卫生行政执法不仅在改善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完善依法行政机制的必然途径,只有把行政执法纳入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依法行政的机制才能不断得到完善。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②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执法的目标和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③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至少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①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③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④卫生监督稽查制度;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⑥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⑦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⑧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④执法程序合法;⑤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①超越法定权限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④违反法定程序的;⑤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⑥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⑦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⑨其他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①实施过错责任追究;②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③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④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2006年12月卫生部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议。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办法》对上述内容分别提出了相应要求。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若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或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将被确定为不达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卫生监督执法制度;②卫生行政许可;③日常卫生监督检查;④卫生行政处罚;⑤举报投诉案件处理;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②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程序合法;②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③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④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⑤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⑥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②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③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③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④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⑤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⑥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⑦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⑧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③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④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⑤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①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②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③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确定为不达标:①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②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③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五、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6年12月卫生部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①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④违反法定程序的;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⑥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①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②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③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①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②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①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③未能提供准确、真实信息,致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错误决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①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纠正的;②改变或者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①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②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追究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不得因被追究人的申诉加重处理。

六、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1月5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在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方面,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②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③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④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保障措施: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七、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2005年卫生部印发《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基本原则为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凡进必考,定期培训;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形式多样,不断创新。

《规划》的主要目标为:至2010年,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初步形成覆盖全国各省、地(市)、县的三级培训网络,力争达到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力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在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8%以上,在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5%以上,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80%以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卫生监督专业人才。

《规划》的主要任务为: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 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对新录用的卫生监督员,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新录用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对于在岗卫生监督员,要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卫生监督管理干部,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员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为使培训规划的实施,《规划》提出10项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培训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保证培训经费投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3.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教材体系 及时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统一编印适应各级卫生监督员培训需要的培训系列基本教材。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建设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改革与发展动态,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标准的出台及时编印新的培训教材。教材建设要满足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对于大纲、教材、题库要每年进行修订,形成一个既有相对稳定、规范的基本教材,又能不断更新并适应地方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教材体系。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 卫生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建立国家、省、地(市)级的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5.加快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的设立要遵循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原则。培训基地应在卫生监督机构、大专院校中认定,确保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条件。

6.推动卫生监督机构间联合开展培训 主要形式有上下级联合、同级联合、不同地区联合。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可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有限的监督员培训经费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不同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经验交流,推动各地卫生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7.逐渐推行下级卫生监督员进修制度和上级卫生监督员锻炼制度 不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和职能有较大差别,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容易造成知识面狭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有计划地派出卫生监督员进修和挂职锻炼。

8.推进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网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卫生监督中心网为核心,以各省卫生监督网为骨干的卫生监督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组织优秀教师编写讲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卫生监督员远程教育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9.加强与国外卫生监督同行的学习与交流 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方法,用于指导、改进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10.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 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另外,还要通过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形式,推动和指导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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