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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强制负有责任的行为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行为。因此,追究行政责任,应遵循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进行确认。一般说来,符合前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确认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12.2.3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1.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强制负有责任的行为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治行政的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上的义务人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来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而且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人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也就是说,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不行,追究法律责任不依法进行也不行。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追究责任的任意性,真正实现法治行政。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违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行为人责任能力等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用适当的责任强度和责任方式。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权益给予适当的补救,惩罚违法行为责任者,以恢复行政违法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果追究违法责任过轻,遭受损害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补救,对违法责任者也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反之,如果追究违法责任过重,同样也不能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对补救性的违法责任而言,若让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过重的责任,则国家将受到损失;若让行政相对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容易导致人民对行政的不信任,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对惩戒性的违法责任而言,若惩罚过重,受罚者会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良性行政管理秩序的建设和维护。因此,追究行政责任,应遵循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3)制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其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而在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以行政法律制度为主,而应该在制裁违法者的同时还负有教育被制裁者和其他人的责任。事实上,仅靠制裁并不一定能有效地控制和防止行政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一定程序的惩罚是必要的,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并使违法责任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或者义务,最终建立良好的社会法制秩序。所以,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等的选择,都应体现制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进行确认。存在行政违法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一般说来,符合前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确认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但是,追究行政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则不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3.行政责任的免除

行政责任的免除,是指行为人虽然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在事实上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侵害,但根据某些法定条件或理由,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决定不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责任的免除条件一般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缺乏行政基本法,因此关于免除行政责任的规定只散见于具体法律、法规之中。就一般免除而言,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多,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免除通常由行政机关在追究责任时认定,其免除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外,还包括:(1)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立功表现。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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