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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六章 支付结算业务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章 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办理支付结算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也决定了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处于中介地位,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支付结算活动遵循的法律法规

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种类及结算方式

(一)按支付结算业务实现的方式不同划分

按支付结算业务实现的方式不同,支付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1)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方式完成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称为现金结算。

(2)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方式代替现金支付,通过在银行账户间划转款项,完成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称为转账结算。

(二)按所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同划分

按所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同,支付结算业务分为“三票”、“一卡”、“三方式”。“三票”是指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一卡”是指银行卡;“三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

(一)支付结算业务收费

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银行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银行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和电子汇划费。

(1)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行卡业务收费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和电子汇划费;工本费按照票据、银行卡、结算凭证的成本价格收取。

(3)收取方式。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直接向存款人收取,其他结算凭证的手续费、邮电费由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凭证的工本费,在领用当时向领用人收取。办理结算业务的手续费、邮电费可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收取两种方法。银行卡业务的收费由银行在办理业务的当时向委托人收取。

(二)结算罚款

存款人违反结算纪律的,银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支付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与挂失止付的处理

(一)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向外查询的,应根据轻重缓急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采用邮查或电查(包括本行清算系统、人行电子联行“天地对接”系统)。

被查询行收到查询时,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电查的,应于当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对邮查的,查复最长不得超过3天。

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作凭证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归档保管。

(二)挂失止付的处理

1.银行汇票挂失的处理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到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挂失。出票行和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已承兑商业汇票的挂失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到承兑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承兑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与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且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凭第二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第二、三联与第一联汇票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承兑银行自收到通知挂失止付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商业承兑汇票丧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3.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本票挂失的处理

确系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丧失,失票人应到出票行挂失,挂失时应提交两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要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应提供的事项是否记载齐全、通知止付人是否签章,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第一联或存根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的,方可受理。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第一联或存根一并专夹保管,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4.支票的挂失处理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付款行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按规定审查无误并确未付款的,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于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第二节 支 票

一、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3)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4)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规定填制报告书上报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二、支票的会计核算

(一)现金支票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选择相关现金支取交易,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配款、核对户名、金额后,将款项交与客户。

借:××活期存款——××出票入户

 贷:现金——××机构业务现金户

(二)转账支票

1.客户提交

(1)出票人为本网点账户、收款人为本网点或网内通存通兑账户的,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支票及进账单,选择内转或网内转账交易记账后,将回单交与客户。

(2)出票人为本网点账户、收款人为非本网点或网内通存通兑账户的,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支票及进账单,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交易处理后,将回单交与客户。

(3)出票人为非本网点账户、收款人为本网点账户的,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支票及进账单,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交易处理后,将回单交与客户。

2.交换提入

(1)出票人为本网点账户的,柜员审核同城提入的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交易处理。

(2)收款人为本网点账户的,柜员审核同城提入的进账单,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交易处理后,回单交客户作入账通知。

借:××存款——××出票入户

 贷:××存款——××持票入户

第三节 银行本票

一、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本票的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人民币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大写金额,并在“代理付款行”栏填明指定的同一票据区域范围内的代理付款行名称。小写金额应用压数机压印。

(4)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5)本票在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本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正面已写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率,按实际垫付资金天数,向出票银行收取垫付资金利息。不直接参加人民银行同城交换的二级交换行的网点在系统内交换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不计收利息。

(7)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时,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才能办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或同一日对同一申请人签发两张以上现金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8)不能签发本票的网点开户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将款项划付管辖支行办理。申请人开户行向出票行申请办理银行本票时,要重新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书的用途或备注栏注明原申请人的名称和账号。

(9)持票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得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出具证明,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二、银行本票的会计核算

(一)出票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本票,连同申请书第一联交客户。

借:库存现金

 贷:开出本票

(二)付款

1.银行本票为系统内账户行签发

(1)现金支付。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现金本票,使用兑付银行本票交易支取现金,柜员配款、核对金额和户名后,将款项交与客户。

交易行:

借: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贷:库存现金

账户行:

借:开出本票

 贷: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2)转账支付。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本票及进账单,使用兑付银行本票交易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回单交客户作收账通知。

交易行:

借: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贷:91/92

 或贷:××存款

账户行:

借:银行本票科目

 贷: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2.银行本票为系统外银行签发

(1)现金支付。柜员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现金本票、进账单及支款凭条,选择同城交换提出借方交易将款项转入应解汇款内部户,选择支取现金交易,柜员配款、核对金额和户名后,将款项交与客户。现金本票及计收利息凭证通过同城交换提出。

借:同城交换往来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贷:94-库存现金

(2)转账支付。柜员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本票及进账单,选择同城交换提出借方交易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回单交客户作收账通知。本票及计收利息凭证通过同城交换提出。

借:同城交换往来科目

 贷:××存款

 或贷:91/92

(三)结清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本网点签发的银行本票或收到交换提入的本票及计息凭证,审核并抽卡核对后,使用结清银行本票交易或同城交换提入交易处理。

(1)申请人与出票人均在出票行开户。

借:银行本票科目

 贷:××存款

 或贷:91/92

(2)交换提入。

借:银行本票科目

 贷:91/92

借:91/92

 贷:94-同城票据交换往来款项

(四)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

(1)申请人要求退款。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本票及进账单,客户是单位的出具证明说明原因,是个人的出示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并抽卡核对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选择结清银行本票交易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现金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2)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本票,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客户是单位的出具证明说明原因,是个人的出示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并抽卡核对后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选择结清银行本票交易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现金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四节 银行汇票

一、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2)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联要求退款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4)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一律不指定代理付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必须指定代理付款行。

(5)银行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7)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8)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件,摘录其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号码备查。

(9)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系统内的全国汇票见票即付,跨系统的省辖、全国银行汇票收妥抵用。

(10)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金额超过30万元或同一日对同一申请人签发两张以上现金银行汇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银行汇票的会计核算

(一)出票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账务处理完成(收妥现金)后选择相关交易,签发银行汇票,成功后将第二联银行汇票和第三联解讫通知交给客户。

借:94-库存现金

 贷: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二)付款

1.现金支付

柜员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现金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进账单,通过相关交易将款项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同时由客户填制支款凭条支取现金,记账成功后,柜员配款、核对金额和户名后,将款项交与客户。

2.转账支付

柜员受理并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进账单,通过相关交易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将进账单第一联交办理业务的客户,第三联收账通知待款项收妥后交持票人。

①出票金额。

借: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贷:91

②实际结算金额。

本行账户:

借:91

 贷:××单位存款

非本行账户:

借:91

 贷:91/92

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

借:91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③多余款。

借:91

 贷: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三)结清

柜员接收、打印银行汇票自动结清清单,收到系统内划回的已解付银行汇票多余款,由系统自动入客户账户或通知客户来行领取。

借:银行汇票多余款科目

 贷:91/92

借:91/92

 贷:××单位存款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四)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

(1)申请人要求退款。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进账单,单位客户出具证明说明原因,个人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并抽卡核对后在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注明“未用退回”,选择结清银行汇票交易处理。

(2)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持票人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到出票行办理。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及进账单,单位客户出具证明说明原因,个人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柜员审核并抽卡核对后在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备注栏注明“逾期付款”,选择相关交易完成账务处理。

借:通存通兑往来科目

 贷:91/92

借:91/92

 贷:××存款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第五节 商业汇票

一、基本规定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其开户银行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开始计算,最长为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出票银行在商业汇票上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应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7)保证金必须在承兑行核算。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出票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的相互挪用、混用等行为。

二、商业汇票的会计核算

(一)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柜员接到客户部门与出票人、担保人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审批表》、客户部门出具的《收取/释放/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资金通知书》后,按审批意见并经会计主管审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将抵押、质押物品登记入账。

借:××单位存款

 贷:91

借:91

 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借: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代保管抵押物

或贷:代保管质物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处理

客户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检查出票人在承兑行的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应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承兑行。柜员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会计部门凭客户部门出具的《收取/释放/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资金通知书》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资金。收取票款及返还保证金后,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交客户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其他待付结算款项

3.持票人开户银行处理

柜员受理审核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托收凭证,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4.承兑银行付款处理

柜员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审查无误后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5.承兑银行付款

经审查无误,柜员登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销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6.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

会计部门按照规定返还保证金后,及时将凭证复印件送达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在台账、承兑合同、有关担保合同上及时注销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记账凭证附件;对于出票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凭客户部门通知将抵押、质押物退还出票人,并销记《抵押质押物登记簿》。

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贷:91/92

借:91/92

 贷:××单位存款

借:银行承兑汇票应付款

 贷:银行承兑汇票应收款

(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商业承兑汇票。

柜员受理审核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

柜员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和汇票,审查无误后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或拒付(退回凭证)。

柜员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款项或拒付(退回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处理。

第六节 汇 兑

一、基本规定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汇款人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必须出示汇款人有效证件,并要求在信、电汇凭证上签字、预留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络方式。

(2)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信、电汇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留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5)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7)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8)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9)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二、汇兑的会计核算

(一)汇出汇款

汇出行柜员受理审核客户填写的电汇或信汇凭证,从汇款人账户付款或收妥现金后,通过联行子系统向汇入银行汇款。

(1)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或借:××单位存款

 贷:91/92

(2)转账:

借:××单位存款

 贷:91/92

(二)汇入汇款

汇入行柜员通过联行子系统收到汇出行汇入的款项,直接入账或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支付。

借:91/92

 贷:××存款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第七节 委托收款

一、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理委托收款结算,其范围限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2)签发委托收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使用统一规定的凭证格式,表明“委托收款”字样、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4)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或到期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6)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和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托收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8)委托收款以银行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以银行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

(一)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按规定盖章登记后,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发付款人开户行。根据付款人开户行划回委托收款、无款支付和拒绝付款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1)受理委托收款。

借: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托收款项

(2)委托收款的划回。

借:91/92

 贷:××存款

借:托收款项

 贷: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收到审核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逐笔登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分别对付款和拒绝付款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销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收到托收凭证:

借: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代收款项

到期付款处理:

借:××存款(其他待付结算款项)

 贷:91/92

借:代收款项

 贷: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第八节 托收承付

一、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签发托收承付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和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和收款人签章。

(4)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6)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索回单证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7)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

(一)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按规定盖章登记后,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发付款人开户行。根据付款人开户行托收承付划回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1)业务受理。

借: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托收款项

(2)托收承付划回。

借:91/92

 贷:××存款

借:托收款项

 贷: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收到审核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通知付款人后,根据付款的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销记《收到发出托收(委收)结算凭证登记簿》。

(1)业务受理。

借: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贷:代收款项

(2)托收承付划回。

借:××存款

 贷:91/92

借:代收款项

 贷:备查登记类借方余额

第九节 支付结算业务的披露要求

支付结算业务中由我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新准则下视为我行对持票人的一项信贷承诺,即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款项时,我行作为承兑人有代付款人支付的义务,从而形成我行与付款人之间的一项信贷业务。因此,新准则要求银行披露银行承兑汇票的余额。以2002年年报为例,银行承兑汇票应作为或有事项及承诺中的信贷承诺,披露当期和前期余额,具体格式见表16-1。

表16-1 信贷承诺

第十节 支付结算业务的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与衔接

新旧会计准则下,结算业务的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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