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民币基金的设立流程

人民币基金的设立流程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办法。开户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规定多发的现金和实物。

19.2 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管理,是我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和业务,是人民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标志。现金管理,则作为货币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非常直接的作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货币发行、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19.2.1 人民币的发行与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2.1.1 人民币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唯一货币发行机关的法律地位。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历来坚持以下三大发行原则:

1) 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

2) 计划发行原则。是指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经济发行原则。或称信用发行原则,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

19.2.1.2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人民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作出规定,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二是对各种危害人民币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处。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19.2.2 现金管理

19.2.2.1 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是货币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在于通过监管,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稳定人民币市场的目标。

198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年9月,人民银行据此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的使用、现金收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1997年4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同年8月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10月又发布了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建立了我国较为完善的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19.2.2.2 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①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⑤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1 000元。除上述第⑤项、第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 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全额支付。

19.2.3 工资基金管理

19.2.3.1 工资基金管理的概念及其意义

工资基金管理是指银行根据国家的授权,依照统一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各开户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工资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劳动工资计划支付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用作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1985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共计21条,就工资基金管理的机构、对象、范围、依据、执行和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

19.2.3.2 工资基金管理的机构和对象

工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各开户银行。管理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办法。

19.2.3.3 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和计划的执行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都属于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接受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支出,不论现金或转账,只能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19.2.3.4 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开户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规定多发的现金和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