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力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海事法院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关事项;

第八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力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一、适用船舶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是300总吨以上的海船。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从事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额,法律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二、责任主体

一般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员、责任保险人等。

三、限制责任的条件

1.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不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2.以时间上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3.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4.只限于我国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四种限制性债权和210条规定的责任限额。

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海事法院向已知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关事项;

3.利害关系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4.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5.申请人可采取现金或担保的形式,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