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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社会秩序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总体结果,它是社会所达到的一种动态的平衡。三是社会秩序的内容,它是指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处于一种秩序的状态下,不仅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持续的、连贯的、和平的、平稳的运行态势,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从中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和保障。

二、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

社会秩序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总体结果,它是社会所达到的一种动态的平衡。社会秩序固然复杂抽象,但我们仍然可以在特定的层面上对它进行理性分析。从其构成上看,社会秩序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社会秩序的主体,它既包括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包括具有自由意志,能够自主进行社会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二是社会秩序的客体——社会规则和社会行为规范,社会主体之间进行的正常的社会活动都是以这些行为规范为依据的,对于那些失范的社会行为则不在此列。三是社会秩序的内容,它是指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在当今世界上,因为意识形态和民族习惯的差异,各个国家的社会运行方式不尽相同,然而作为国家管理者们,他们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的最终目的几乎都是相同的——达到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那么怎样的社会秩序我们才能称之为良性呢?秦扬、周吉忠提出的关于社会良性运行的四个标准[27],很值得我们参考。

(一)社会运行的稳定性

社会是由包括个人、组织实体、公共权力机关构成的开放体,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系统的平稳运行状态。纵观我国的历史,在大多数的时间里,我国的社会都处于动荡之中,连年的战乱和过于频繁的政权更迭使国家发展倒退、百姓流离失所,那样的社会我们绝不能称之为有序。反观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社会在每次盛世时都无一例外地处于平稳运行的状态,因此,社会的稳定性是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标志。社会处于一种秩序的状态下,不仅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持续的、连贯的、和平的、平稳的运行态势,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从中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和保障。

(二)社会主体之间在结构上的张力平衡性

社会主体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一定的社会结构。在整个社会中,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不可能有完全的利益取向,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社会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不可能抛开其他社会主体而独立存在,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要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分工与协作,甚至它必须要依赖其他社会主体而存在。当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的这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张力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时,此时社会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而这种动态的平衡就是社会的秩序。

(三)主体之间社会互动的规则性

有序性和规则性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了规则,即使是一场足球比赛,也很难进行下去,更不用说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了。社会是一个稳定的、有机统一的结构,而社会的运行则是社会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挤压的博弈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他人。因此,公共的规则是他们进行交往的前提,社会的秩序体现为社会主体遵守社会生活公共规则的状态,社会行为的规则性是整个社会有序性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相反,要是所有的社会主体都不遵守规则,都各行其是,那么整个社会必将处于一片混乱之中。

(四)社会互动的可预测性

与社会生活的规则性相联系,在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有预见地行动,可以建立起码的相互信任和信用,因为“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

除了以上提及的四个标准外,一个有序的社会还应该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秩序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且在这种平衡的内部存在着很大的张力,当社会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种动态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而要形成新的秩序则需要很漫长的时间。虽然现在已经进入21世纪,但各种冲突仍然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国际恐怖主义与各国内部的极端民族主义在不断地冲击着各国的社会秩序,那些处于战乱与恐怖主义阴影笼罩之下的国家,他们的社会是很难有秩序可言的。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冲突并不仅仅局限于武装冲突,一个国家内部的贫富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状况,也应该计入冲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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