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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苏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本地区农民工基本情况(一)农民工总量从江苏省劳动力转移输出情况来看,到2005年末,全省已转移农村劳动力1546.3万人,其中就地转移791.8万人,异地输出754.5万人。据初步统计,在江苏省就业的农民工约900万人,其中本省异地输出500万人外,还有约400万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在江苏就业,本地和外地农民工比例为5∶4。(三)农民工就业状况、平均工作时间、签订合同及参保情况1.就业状况。

江苏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本地区农民工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总量

从江苏省劳动力转移输出情况来看,到2005年末,全省已转移农村劳动力1546.3万人,其中就地转移791.8万人,异地输出754.5万人。在异地输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实现就业约500万人,在省外实现就业约250万人。

据初步统计,在江苏省就业的农民工约900万人,其中本省异地输出500万人外,还有约400万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在江苏就业,本地和外地农民工比例为5∶4。

(二)农民工性别、文化程度、主要从事职业及人员、经济收入水平

1.性别。据2003年江苏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调查时点为11月1日)显示,进城农民工男性多于女性,年轻人居多。进城农民工中,男性占55.26%,女性占44.74%。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年龄段,其中20~24岁占14.11%,25~29岁占14.95%,30~34岁占20.32%,35~39岁占17.58%,15~19岁和45岁以上的比例相对较小,说明进城农民工主要是年轻人。

2.文化程度。据2003年江苏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调查时点为11月1日)显示,进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于农村,但依然低于城镇。进城农民工平均受教育时间为8.38年,比农村就业人口高0.18年,比城镇就业人口低1.00年。进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主要是初中,占49.9%,其次是小学,占28.4%,高中及以上仅占21.7%,大大低于城镇就业人口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比例(33.9%)。

3.职业及人员。据2005年调查显示,江苏900万农民工的职业及人员是:从事制造业422.4万人,占46.8%;从事建筑业184.4万人,占20.5%,从事住宿和餐饮业69万人,占7.7%;从事批发和零售业85.5万人,占9.5%;从事居民服务业52万人,占5.7%;从事其他行业88.9万人,占9.8%。

4.收入情况。据统计,2005年全省农民人均劳务收入958元,同比增加105元,增长12.3%。

另据2003年江苏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调查时点为11月1日)显示,农民进城就业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调查显示,进城农民月平均收入为737元,比农村劳动者的收入高309元。收入差距较大。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占13.4%,301~500元占25.7%,501~750元占22.6%,751~1 000元占26%,1 001~2 000元的占10.3%,2 000以上的占2%。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男性月平均收入为861元,而女性为584元,男性比女性高277元。女性收入普遍较低,低收入人群较大。月平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21.7%,比男性高14.98个百分点;月收入在301~500元的比男性高12.71个百分点;月收入在501~750元的仅比男性高0.34个百分点;751~1 000元的比男性低13.84个百分点;月收入在1 001~2 000元的比男性低12.71个百分点;2 000元以上的比男性低1.49个百分点。

收入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是职业不同,其收入差距较大。农民工中,单位负责人的月平均收入水平最高,为1576元,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次之,为1028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收入为823元,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收入为723元,商业服务人员收入为676元,农林牧渔劳动者收入最低为391元,后三者均低于平均水平。这充分说明劳动者的素质、能力与其收入呈高度相关,素质、能力越高,其收入水平越高。当前农民工的素质能力相对较低。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低,相应的收入水平也相对较低。

其次,不同就业者身份收入水平也有差距。私营、个体雇主收入最高,为988元(不包括经营纯利润收入),这是因为其收入水平是由业主自己制定的,相应的收入水平较高;其次是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月收入为794元,私营、个体雇员平均月收入为746元,自营劳动者的收入较低,仅为644元;自营者多数为小本经营,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农林牧渔劳动者最低,仅有376元。

再者,进城时间的长短对收入水平也有影响。2001年进城的农民月平均收入为776元;2002年进城的农民月平均收入为774元;2003年进城的农民月平均收入为739元。说明进城时间越长,收入水平越高。

(三)农民工就业状况、平均工作时间、签订合同及参保情况

1.就业状况。据2005年上半年统计,在转移劳动力中,劳务输出总量达到730.09万人,与年初相比增加30.89万人,增长4.4%,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速回落了3.7个百分点。其中苏南增加1.74万人,增长2.1%;苏中增加6.67万人,增长3%;苏北增加22.49万人,增长5.7%。全省就地转移788.1万人,较年初增加8.92万人,增长1.1%,与2004年同期相比增速加快了0.9个百分点。输向省内和苏南提高的比例,输向省外和境外的比例下降。在全省730.09万人劳务输出中,输向省内的436.38万人,占59.8%;输向省外282.62万人,占38.7%;境外11.08万人,占1.5%。与年初相比,人数分别增加了23.28万人、7.42万人和0.18万人,除省内增加0.69个百分点外,输向省外和境外的农民工分别下降了0.65和0.04个百分点。这表明,一方面积极主攻省内市场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另一方面努力拓展省外和境外市场的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省外,吸纳江苏省最多的4个省(直辖市)依次为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和浙江省,分别约占输向省外总量的30.8%、8.8%、7.6%和6.7%。与年初相比,上海市增加了0.6个百分点,北京市持平,广东省和浙江省均下降了0.5个百分点。在省内,苏南已成为吸纳劳务输出的主要地区,在输往省内436.1万人农村劳动力中,62.7%的劳动力输往苏南地区;在上半年新增输向省内市场的23.28万人中,有14.75万人被苏南地区所吸纳,占63.4%。市场化、自发转移仍是主渠道。资料显示,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靠自发和亲属介绍,占转移总量的81.6%;有组织转移的比例为13.3%;其他占5.1%。与2004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42个百分点和提高1.32、0.01个百分点。转移劳动力中实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人数达到33.76%,较年初提高0.16个百分点。劳务输出人员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了50.1%。这一方面说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取得了一些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对劳动力素质、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2.工作时间。据省统计局2003年抽样调查显示,调查时点前一周,进城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7.2小时,远远高于城镇就业人口每周平均工作时间(51.34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下)的不足20%。每周工作时间在40~56小时的占30.9%,几乎每天都要工作;每周工作时间在65~72小时高达28.6%,还有6.3%的人一周工作73小时以上的时间,说明进城农民劳动强度大,严重超负荷劳动,影响生活质量。男性工作时间普遍比女性长。男性平均工作时间为58.77小时,女性平均工作时间为55.25小时。女性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下的比例比男性高2.4个百分点,工作40~56小时的比男性高4.6个百分点,工作在57~64小时的比男性高4.09个百分点。而工作65~72小时及73小时以上的分别比男性低8.38个和2.91个百分点。调查资料还显示,自营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长,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61.01小时;私营、个体雇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9.76小时;私营、个体雇主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也达59.01小时;城镇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分别为50.53小时和49.44小时;农林牧渔劳动者工作时间最短,为45.66小时。

3.签订合同情况。据2005年上半年江苏省统计局调查显示,外出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由年初的6.3%下降到了6月底的3.4%,下降了2.9个百分点。外出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比例由年初的39.5%上升到了6月底41%,上升了1.5个百分点。

4.农民工参保意愿等。除去政策不完善之外,农民工参保率低与其就业特点、收入水平、保障意识等密切相关,根源在于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城乡之间不均衡发展。首先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所在单位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主要从事餐饮、建筑、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企业为追求利润,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一些私企和个体老板认为,企业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只能维持低成本竞争,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重。无锡市区有4 000多家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不到1/3,户均参保人数也远远低于实际人数。大部分乡镇企业,甚至包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海澜、阳光这样的大型企业也只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原因是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低,有利于控制成本。其次农民工自己不愿意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调查显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集中在16~40周岁。他们进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挣钱,回家改善生活,而不是想在城市居住、生活。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是城里人的福利,自己是农村人,终究要回到农村,参加社会保险没有意义。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大多数仍与土地保留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不了解,而对未来需求,即对到退休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似乎比较遥远,也不太相信。即使农民工自己想要参加社会保险,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这个要求。因为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比城市待业人员更为激烈。农民工不愿意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还有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即城市的进入成本太高。住房、消费、户籍、生活方式等共同构成了城市的进入壁垒。农民可以进入城镇打工,却没有能力在城镇安家置业,长期生活。这些壁垒就决定了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在根本上阻碍着农民向城镇转移的步伐,制约着城市化进程。

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政策规定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江苏省近年来在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把农民工参保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江苏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办法,同时部分地区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具体到各险种来看:

(一)养老保险

江苏省未针对农民工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政策,在江苏省各类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均可参加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同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996年江苏省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1998年进行第二次修改,为139号令)明确规定: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论户籍性质都按照统一的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同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04年2月1日江苏省颁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再次重申了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平等资格和待遇,并且根据进城务工经商的原农村户籍人员特点制定了便利措施:农民工变动工作单位或跨地区流动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经确立。

乡镇企业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就业途径。为促进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年初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发了《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明确规定乡镇企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保),同时对乡镇企业参加城保后农保和城保之间的关系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

为了保障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得到顺畅接续,2005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请江苏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2号),对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保险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江苏省近期制定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4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从保障方式来看,该规定明确了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要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名义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从资金筹集来看,该规定明确了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去确定,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从医保关系转移来看,该规定明确了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伤保险

江苏省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①将江苏省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企业职工扩大到各类企业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中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②允许尚未参加养老、遗老、事业等社会保险的单位,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③对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灵活选择工伤保险属地管理,保障农民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④允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因工致残的农民工或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运行状况与成效

(一)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截至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已达148.3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15.6%,约占进城务工农民总数的16.4%左右。从地区看,苏南发达地区进城务工农民参保推进比较快。例如无锡市已经分别有15万名进城务工农民参加了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有13.5万名进城务工农民参加了医疗保险,分别占当地进城务工农民总数的23.1%和20.7%。无锡和苏州两市已经制订计划,用几年时间把乡镇企业和农村村办企业工作的进城务工农民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逐步推进其参加城镇医疗保险。

(二)参加医疗保险情况

全省各地打破户籍界限,将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对不在单位注册地工作的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可选择不同的保障方式,参加工作所在地医疗保险。截至2005年底,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已达43.6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5.3%,占进城务工农民总数的4.8%左右。

(三)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2005年,全省集中开展对农民工作为从业人员主体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参保。截至2005年底,全省34家国有和集体煤矿的10.92万名职工及农民工已经全部吸纳进工伤保险。

四、当前本地农民工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参保率低

相对城镇职工参保率来讲,农民工参保率很低,据2005年初步统计,目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比例在22%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在19%左右,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在16%左右。如各地虽然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险选择,但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中,除市级和部分镇级企业农村合同制工人已纳入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合同制工人享受相同的待遇(也有仅参加住院统筹保险)外,在村级企业和承包商经营的建筑行业,农村务工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也没有其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在大多数地区没有获得医疗保障。总体而言,农村务工人员参保的覆盖面非常小,大多数农民工未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成为社会保险的边缘群体,对农民权益的保障、企业规范的用工行为、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都带来了消极影响。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在农民工参保问题上,企业和农民工站在同一战壕,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为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需要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这是一个核心的关键问题。农民工收入普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一般都达不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企业的缴费基数高于实际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收入,企业用工成本升高,企业宁可拿一部分钱直接支付给个人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而一些统筹地区要求农民工必须一起参加几项社会保险的做法,更加大了参保难度。

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直接发生了冲突,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累计缴费期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而农民工要在一个统筹区域连续缴费15年是非常困难的。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必须要有一定的等待期限。另一方面,在现行制度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难,虽然江苏省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资金转移等问题,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无法实现。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从养老保险制度来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发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对不同就业形态、不同承受能力人员的适应性也得到明显增强。但是,由于认识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中低收入人群的适应性还有待增强,管理方式也需要进一步改善。考虑到多数地方、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问题,仍需要逐步到位。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从医疗保险来看,首先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过渡性问题。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主要任务。但是,由于针对的政策目标人群比较单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越来越表现出其适应人群狭窄的弊端,急需对这种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开放、立体的多层次的以覆盖社会全体公民为目标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直接影响了我国目前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推进和持续发展。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出现,就是这一制度设计缺陷的一个表现。其次缺乏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体现在医疗保障制度发展上。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解决农村居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现实政策选择。这项制度在江苏省全面展开。但目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推进的过程中,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如何解决,在相关政策配套和保障水平衔接上,缺乏有机联系,降低了该项政策的功效,局部地区在参保和待遇上发生了冲突。作为对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在政策衔接和协调上,必须予以整体考虑,并在实施办法上予以合理解决。

从工伤保险现状来看,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建设部门认为根据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负担较重,一些建设主管部门对只要是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

1.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进城务工人员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的积极性。

2.依法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快推进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3.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探索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抓紧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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