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监督系统的协调
行政监督系统具有开放性,它与其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行政监督系统内部,存在着众多的要素及其活动过程,它们也处于相互联系和作用中。因此,行政监督系统与外在环境的协调以及其内部的协调便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协调的目的,一方面是使行政监督系统适应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减少系统的内耗现象,提高整个系统运作的有序性,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整体上的行政监督功能。
在行政监督系统的外部环境中,政府行政权运行的状况和社会成员的有关完善行政权运行状况的要求对该系统有着直接的影响。行政权运行的失范和失效是行政监督系统存在的依据,行政权的内容、范围和行使程度等的变化也是行政监督系统工作的对象、重点和力度等的变更的依据。社会成员对行政监督系统提出的要求客观上反映着行政权运行的状况。当行政权运行良好时,社会成员对强化行政监督机制的要求并不明显,而当这种要求日趋强烈时,就肯定意味着行政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为准确把握行政权运行的失范和失效的状况,行政监督系统首先要跟踪监测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以取得客观的第一手材料;其次搜集、汇总、分析社会成员提出的要求,以通过间接的途径掌握有关行政管理的信息,并根据这些材料和信息调整工作的方向、目标、重点,最终使自身的活动适合消除各种行政弊端的需要,与社会成员的要求相一致。
在行政监督系统内部,需要对各监督主体及其活动予以协调。这一协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目标进行协调。行政监督系统也和其他组织体系一样,有着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统一的职能目标。各监督主体尽管都有其自己的具体工作目标,但具体目标不能背离统一的总目标,而是要与总目标相协调。行政监督系统的目标既有稳定性,又有变动性。变动性主要体现在目标内容的增减、重点目标的转移等方面。如果一旦目标内容和目标重点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对各监督主体的具体目标加以调整,使其与变化了的总目标相协调。
第二,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进行协调。行政监督的主体多,而且大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责任范围,因此,应特别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协调。例如我国以往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既有区别,又联系密切的监督形式协调不够,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的处理难以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衔接起来。行政复议规范(开始为《行政复议条例》,后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再如党的纪检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中的关系密切。如果不明确三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将有碍于以上三类监督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中纪委和监察部曾于1988年3月发布《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分工协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双方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协作关系;最高检察院和监察部也于1988年12月发布《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对二者分别查处刑事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工作中的分工与协调关系作了明确规定。通过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理顺了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利于三方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2.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
3.[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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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
9.[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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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
13.刘熙瑞主编:《行政学纲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
14.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
15.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
16.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注释】
(1)马起华:《政治社会学》,台湾正中书局,1981年,第169页。
(2)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662~666页。
(3)国家行政学院编:《公共行政学经典著作选读》,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4页。
(4)[美]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页。
(5)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651页。
(6)参见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655~658页。
(7)邹钧主编:《日本行政管理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页。
(8)[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第21页。
(9)[英]约翰·格林伍德等:《英国行政管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4页。
(10)参见[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3页。
(11)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页。
(12)马起华:《政治社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224页。
(13)参见[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第3页。
(1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47页。
(15)同上,第344页。
(16)同上,第343页。
(17)王守昌:《西方社会哲学》,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245页。
(18)[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59页。
(19)参见刘熙瑞主编:《行政学纲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20)陶百川:《比较监察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第12页。
(21)参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会刊》,1994年第1期。
(22)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74页。
(23)参见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74页。
(24)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263页。
(25)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第301页。
(26)参见邹钧主编:《日本行政管理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2页。
(27)参见邹钧主编:《日本行政管理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88页。
(28)同上,第284~285页。
(29)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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