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从长远考虑,要处理好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仅凭以上几点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一是界定媒体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二是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和协调的制度空间;三是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新闻监督法治化

首先,维护司法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权威性和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客观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

其次,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对立法者而言,由于新闻立法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社会发展状况的当务之急。对执法者来说,要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风。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

第三,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和对现实媒体报道的定期抽查体系,通过“他律”方式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应地,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质,尤其是记者的法律意识

舆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因此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清晰司法独立的专业要求是完全应该实行的一种方式。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从长远考虑,要处理好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仅凭以上几点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一是界定媒体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二是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和协调的制度空间;三是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最后,我们只有按照上述的方法运用好这种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的力量,利用好国家赋予新闻记者的这份法律权利。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新变化新趋势,不主观武断、不推波助澜,在掌握新规律的基础上,力求舆论监督的方向更准确,把握更适度、更科学,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下使舆论监督水平不断提升,以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4]

【注释】

[1]李金芳:《今日议题:“遇事找人不找法”怎么破?》,刊于人民论坛网2015年5月15日。

[2]吴林红:《让“遇事找法”成习惯》,刊于《安徽日报》2014年11月24日。

[3]《树立法治理念 养成法治习惯》,刊于《镇江日报》2014年12月11日。

[4]鲜鹏:《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监督形态探析》,刊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