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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执政合法性的重构及强化执政合法性的物质基础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执政党不断寻求自身的合法性是政党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律。如果缺少一种包容性强的意识形态,难免会使一些社会阶层和整体游离于体制之外,不认同现存政体,不认同执政党的合法性,这对执政党的执政是不利的。

三、现代化进程中执政合法性的重构

综观世界各国政党政治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合法性基础并不是静态的、永久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演进的变化动态过程之中。因此,执政党不断寻求自身的合法性是政党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律。在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政治体系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国内矛盾、民众需求都可能会发生变化,决定了合法性基础也要随之发生改变。规律和经验表明,一个组织,如果陷于“强化自我崇拜”的循环,则行之不远。只有敢于省思、善于创新的组织,才能在不断变动的局势中扩大其生存空间。因此,在应对执政合法性遇到的挑战时,中国共产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直面挑战,开发、利用和重塑新的合法性资源,这里包括尽可能切实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民众以更多的实惠,同时还必须使自己的意识形态保持足够的弹性,以便能反映和容纳社会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强化同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对话与利益协商,以建设性、稳定性和包容性来实现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整合,巩固和加强执政合法性建设。

1.重塑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强化执政合法性的思想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12]。世界上任何政党都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世上不存在任何超阶级的政党。但任何一个政党一旦成为了执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就不能仅仅再以一个特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代言人的面目出现了,它将身不由己地转向社会的全体民众,成为整合、协调各个阶级、阶层、集团之间不同利益关系的工具。执政党既然掌握了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是需要授权的,它并不只靠宪法条文的保障,归根到底要靠民众的拥护和支持。由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就不能只是代表“部分”。只有扩大包容性,执政党才能动员起最广泛的社会力量,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可以说,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就是用以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的工具。如果说革命党奉行的是一种分化型的思维方式,那么执政党就必须是一种整合型的思维。不然,就会破坏其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它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就要大打折扣,进而其执政合法性就会受到削弱。[13]德国社民党在一百多年长期、曲折的发展演变中,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改良党、从工人阶级政党向人民党的转型,并最终成功执政。从这个事例中,不难看到一个老大政党在这方面的与时俱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经济利益和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它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必定不是一元的,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思想追求,其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必然是多元化的,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作为执政党,要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其意识形态不能只是反映一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尽管在意识形态领域一个政党的意识形态不可能是多元化的,但面对社会多元化的意识形态格局,执政党必须要考虑建立一种社会大多数共同接受的意识形态,把多元的意识形态、利益追求整合在一起,消除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意识分歧。如果缺少一种包容性强的意识形态,难免会使一些社会阶层和整体游离于体制之外,不认同现存政体,不认同执政党的合法性,这对执政党的执政是不利的。为适应这个要求,执政党必须正确把握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一元性与开放社会价值观念多样化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发展规律,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意识形态,并推进意识形态的理性化。

第一,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意识形态。在利益多元所带来的思想多元的社会里,不同的利益诉求后面是不同的价值支撑。这就要求执政党通过一定的意识形态来反映人们的利益、需求和愿望,同时也需要执政党通过其包容性的意识形态来统摄各种价值理念,给人们的行动以价值上的指引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度拓展,域外的各种思潮和价值理念也会竞相涌入中国,对中国社会思想多元化局面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执政党价值整合的作用就是要通过理性的分析,有选择性地吸收域外一些反映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价值理念,增强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从而有效发挥在价值理念上的引导作用。如果思想意识上没有包容、对话和交流,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发挥。王长江教授认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如何,最终体现在能不能创立一套既反映党的性质又适应国情、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意识形态上。

第二,推进意识形态的理性化。意识形态的理性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性化的意识形态与理性化的个人相连,没有反映理性化的个人诉求,甚至是没有理性化个人的参与与互动,这种意识形态一定是外在于社会行动主体的超验的价值体系,其价值整合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甚至容易引发意识形态的变迁。为此,意识形态创新不能只是执政党内精英自我体认和自我设计的过程,而是政党与国家、社会等理性化主体之间互动的产物,只有各理性化主体的参与,意识形态才可能更具有包容性和社会整合的有效性。二是意识形态的推行手段,或者是社会化手段的科学性。良好的意识形态如果没有科学的手段进行散布和推广,一方面会导致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下降,另一方面可能更重要,手段的科学性和方式的有效性问题也直接会影响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王长江教授批判了有些地方还习惯于大轰大哄,搞运动式的灌输,他认为大规模的灌输往往重在造势,缺乏针对性,流于肤浅,缺乏替代人们头脑中已有信息的力量,不但耗费大、效果差,而且越来越引起人们反感。所以,意识形态的理性化要求其在传播时要认识到运动式、形式化等对意识形态本身的伤害,价值共识的达成需要在互动中产生,意识形态的宣传要考虑能以结合现实并易被受众接受的方式进行。由于执政党意识形态的社会化是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中展开的,涉及众多的组织主体和个人,而且各地的社会化方式的科学性也参差不齐。总的来说,这方面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2.重塑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强化执政合法性的物质基础

美国政治学家罗纳德·英格尔哈特认为,经济发达程度高的社会在生活满足感、政治满足感、人际信任感方面水准更高,人民对政治体系的忠诚也就随之产生,政治体系也就能获得合法性、稳定性等特征群。在执政合法性的所有基础中,经济绩效是政党合法性资源中最直接和直观的资源,由于人类第一需要是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所以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最为基础和关键的资源就是提高生产力,不断推进经济增长,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以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满足人们的功利性需要,使人们觉得这一政治体系是一种进步的、奋发向上的秩序,进而达成一致的政治认同。正如利普塞特所说:“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14]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总体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条件大大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严重影响着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在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一致强调发展生产力,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以满足人民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愿望。邓小平还特别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5]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把握住这一点,就是抓住了合法性建设的核心。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提到的发展,有别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即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进入新的世纪,以“参与”和“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包容性发展”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对经济运行规律新的科学判断,为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必将引领中国经济实现新的飞跃,从而为新时期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更加稳固的物质基础。

3.重塑利益结构的整合力,强化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

利益认同是民众选择政治态度的最终根源。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16]。合法性之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对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满足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说过:“如果政府制度只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只代表社会组织的利益,那么政府行为就只有局部的合法性,而不可能有普遍的合法性。”[17]在亨廷顿看来,维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必须坚持政党的阶级性与社会基础广泛性的有机统一。现代社会学和政治学认为,社会利益关系不协调和社会存在不公平是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根源,也是社会政治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在政治秩序紊乱的社会环境下是很难生长的。因此,在社会利益关系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党重新吸纳支持力量,强化自身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理应从协调社会利益入手。一是关注民众的普遍利益,经济现代化导致社会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事实上,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流动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社会阶层的流动不应以损失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历史进程中,如果往下的利益流动大于往上的利益流动,也即整个社会是“失大于得”,社会就易出现不稳定。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整个国家的生活水平下降,政治动荡就延续了10年。相反如果社会利益分化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发生,使整个社会感到“得大于失”,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出总体上的稳定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社会利益分化较为剧烈,但由于广大群众的收入基本是向上的,因此群众对党的领导总体上是认同的。二是关注利益的合理性分配,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由于社会财富易向某些社会群体集中,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会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如亚洲一些国家在1955—1960年出现的政治波动就属于此类的例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任何情况下的内乱,不管目的如何,都源于不平等。”近年来,我国由于社会分配差距的拉大,已经使社会产生了不稳定因素,改革的实践告诫我们,我国要实现长期的社会稳定,必须控制社会分配的差距,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流动。为此,必须利用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手段建立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以此缩小贫富差别和促使利益相对公平分配,进而达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消除或削弱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目的。此外,应重视政治利益——权利规范的生产和有序分配问题。由于现时的社会民众对政治利益的认知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利益对经济利益的制约作用已被人们认清。因此,应把政治利益视为决定我们党政治生命的重要利益加以规范生产和有序分配,以此换取广大民众的信赖和支持。为此,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确立的新型政治秩序应包含政治利益的规范生产和有序分配的内容,这一点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4.重塑民主法治执行力,强化执政合法性的制度基础

政党政治民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政党的主要标志。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最大区别是权力来源的不同。在传统社会,君权为神授。神授的君权是可以世袭的,因而世袭的权力具有合法性。到了现代社会,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遵循宪法规定的规则,其标志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主体(一般指政府和政治领袖个人)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紧密相连;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严格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约束。政治主体违反宪法或法律,即意味着它的政治合法性的丧失。在传统国家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宪法制度,但个人魅力引出的个人专断仍然有相当的影响,违反宪法制度的事情还经常发生。无疑,这会导致合法性的缺损,引起社会政治的不稳定。不少发展中国家模仿西方政体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政治不稳定,政党更替频繁,其原因盖出于此。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落后国家中产生的,有一个传统国家转向现代民主国家的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工人阶级执政党的权力产生和运作,只有遵循宪法规定的规则才能获得合法性。这就要求执政党建立起反映人民利益及其意志的制度与机制,遵循法治的途径,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大力促进政治权威向法理型权威转型,并大力培育法理型政治权威,从而为党执政提供程序上和体制上的合法性。

第一,要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进程。顺应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与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继续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逐步建立起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公民参与制度和保障机制,使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继续巩固和深化法制的权威性。坚持依法治国,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政制度框架来规范政党、国家和公民的政治活动,使人民群众对执政合法性考量的焦点从中国共产党本身转移到政治结构或者政治制度上去,把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稳定的制度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从而更加有效地规避合法性危机产生的潜在威胁。

第三,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由于执政党力量强盛所带来的压力,很容易造成权力的失衡,从而使执政党有机会用行政来控制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执政党权力地位的相对稳定和巩固,执政党的自律也变得压力和动力不足。因此,遏制腐败必须从根本上构筑防治权力逆行的机制:一方面应从党的自身建设入手,通过建立党内制度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对权力分配和使用进行多维牵制或制约,加大降低政治风险方法的研究力度,尽快建立起风险权力机制;另一个方面,应通过推进政治社会化形成权力的社会制约机制,使权力在使用过程中时刻受到社会各种“力”的制约。从根本上来说,权力只有用权力来制衡。

总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一个不断变动与拓新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合法性资源也应不断更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必须正确面对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及挑战,反思政绩困局,突破党建瓶颈,破解执政难题,把握执政的合法性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挖掘新的合法性资源,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注释】

[1][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3][美]约翰·奈斯比特:《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魏平译,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5]蒋政、涂秋生:《论作为普世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2009年第4期。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7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9][美]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3页。

[10]钱俊君:《执政绩效的伦理考量》,《求索》2009年第1期。

[11][美]塞缪尔·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的经验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12][德]哈贝马斯著:《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13]董明:《善治视域里的中共执政合法性基础探微》,《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

[14][美]利普塞特著:《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9—60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17][美]塞缪尔·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的经验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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