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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理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换言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应当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兴起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评估系数。因此,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就可以表征为“价值规范冲突与转化”的模型或范式。一个已经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理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换言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应当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兴起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评估系数。这是一种把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过程中各种有关因素,形成为逻辑概念上连贯一致的“理想类型”分析。这种转变乃是从传统性行动向合理性行动的历史转化,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化。在这里,价值表征着观念性因素,规范表征着制度性因素。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理论的和现实的逻辑告诉我们,必然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规范体系相互撞击、冲突的时代现象,而这一撞击和冲突,则意味着转化、成长。因此,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就可以表征为“价值规范冲突与转化”的模型或范式。一个已经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从整体上来说是如此)。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法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这些具体实践过程(从立法到司法)都需要遵循严格而合理的法律程序,并且每个环节或过程都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很显然,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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