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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罗马法的形式化运动对近代西方法律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应当指出的是,西欧和美国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是伴随着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变革而发展的。

四、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特征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社会自身条件逐渐成熟而发展起来的自发的、渐进的法制变革过程

虽然世界上最早的法制现代化的真正进程开始于两个多世纪以前,但是,按照伯尔曼的看法,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至少开始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早期。也就是说,西方法制的现代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演进而逐渐缓慢发展的。“首先,可以认为新法律制度在产生它的历史事件中有其历史的根源。其次,可以认为法律已经变化,……法律不仅必定是演进的,而且必须被视为是演进的。”[5]因此,西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借助于使它产生的环境和长期影响它的事件的过程予以解释和说明。12世纪前后,“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社会上终于认为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以取得进步……人们承认法有其固有的作用与独立性,这种作用和独立性将是此后西方文明与观念的特征。”[6]从那时起,西方法律伴随着教皇革命、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不断演进;同时,也伴随着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的美国大革命、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逐渐发展成熟。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由宪法典到民法典进而到其他部门法典,西方法律的形式化运动蔚为壮观。正是在这样的进程中,西方法制逐渐展开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内发型现代化的历史画面。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运行的内在动力

从现代化启动的动力来看,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形成是由内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因素的不断增长和发展,引发长期的渐进性的社会内部变革而推动的;从现代化启动的顺序来看,一般以商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为先导,推动政治改革或革命,从而促进法制的变革,变革的总趋势是自下而上。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原型的英国,经过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在18世纪中叶以后的100年间,人口增长3倍,一些村镇变成大城市,人均收入翻了一番多,国民收入在19世纪增长约8倍。来自农业、林业等的收入大体未变,但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却从1/3下降到1/16。到1851年,国民收入的半数来自制造业、商业和运输业,而到1901年已占到3/4。[7]正是这种内在新兴的现代商品经济力量为政治改革或革命提供了条件、开辟了道路。这些独特的历史条件,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代议制、民主制三者得以在长期互动过程中发展起来,形成高效率的具有代议制民主形式的“立宪多元模式”政体,即艾森斯塔德所称之“多元化的现代化模式”,[8]从而有效地支撑和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步伐。

(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成长过程,是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发展为历史先导而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精神的弘扬紧密相伴的法制变革过程

如前所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即法律的形式化是现代法制区别于传统法制的显明的外部标志,任何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都表现为法律形式主义的扩展。在西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罗马法的形式化运动对近代西方法律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诚如韦伯所言,对近代西方社会来说,“仅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这种意义来说,接受罗马法是具有决定性的。”[9]在罗马法复兴浪潮的影响和推动下,近代西方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从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到1787年的《美国宪法》;从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法律的形式化几乎渗透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蔚为大观、光彩夺目,从而成为西方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先导。应当指出的是,西欧和美国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是伴随着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变革而发展的。在西方,罗马法复兴的重大意义与其说是激发了近代西方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确定了以罗马法为理性的“私法”制度和现代法律体系,不如说是恢复并确立了一种法律观念。它“首先是把法看成世俗秩序的基础本身这一观念的恢复”,是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的观念的恢复。[10]它唤醒了自由权利观念,普及了民主法制意识,弘扬了法治精神。正是这种观念和意识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相伴随,并成为其思想基础,从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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