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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基本形态解构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制节目的实用主义倾向具有先天性,司法活动与媒体有着天生的姻缘关系。以案说法实际是采用故事化叙述的典型化手法,同时也是简单化,遮蔽转移矛盾和必然性,将必然性书写为偶然性。但“说法”类节目常常只能再现案件某一方的“一面之词”,因此,其真实性往往较为可疑,有时也会使得节目显得不严谨。“说法”类节目还惯常运用多重视角的表现手法。

二、法制节目基本形态解构

法制节目的实用主义倾向具有先天性,司法活动与媒体有着天生的姻缘关系。从政府角度来说,或则传达、普及法律条文以维护社会稳定,或则让媒体举起监督大旗以示司法公正,媒体都是最佳服务工具;从传媒角度来说,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既可以吸引公众,又可提升自身地位,加之法制节目的资源是巨大的,且因为可见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双方历来有联姻的传统;从法律的电视表现上,法律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冲突性、对抗性和悬念经过视觉化表现后,具有很强的可视性;从观众角度看,司法活动所携带的新奇性、刺激性体验是其他活动所难以提供的。简言之,司法活动/法制节目之中本身蕴含了丰富的商业潜质。而随着电视生产的市场化,收视率成了节目生存的重要指标,造成“说法”类节目的实用主义倾向。

具体来说,导致“说法”类节目制作目的与传播效果出现偏差主要有几方面因素。

首先是选材的特殊性。

法制电视节目的选材应当注意案件和案件所具有的普遍社会意义,注意从单个案件中反映出具有一般意义的问题。从目前选材来看,在“说法”类节目中,标题常诉诸于“死亡”、“血案”等案件的血腥后果,《女证人之死》、《无名女人的死亡》、《律师楼血案》、《保姆血、雇主泪》、《少女杀父》、《杀媳》……大量采用了街头小报最常见的标题,异常婚恋、强奸题材更是形成一大热点,如《少女被摧残之后》、《第三者》、《婚内强奸》等等。在一些纠纷中,事件虽不复杂,但只要涉及到女性,就存在潜在卖点,只要能带领观众一路搜寻女主人公的身影,就能留住观众,如《沉默的羔羊》等形形色色的强奸案,已经被媒体炒至泛滥的地步,也没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答,但仍不惮表现,就是因为摄像机许诺给观众一睹真“相”的机会。一期题为《苦果》的节目,讲述了一个八旬老人与一个16岁女孩的特殊婚外情故事,编导和主持人显然都已意识到题材的过于猎奇性,却又不忍放弃,于是只好在节目开始就作了番自我表白。

其次是目前“说法”类节目特有的叙事方式。

时长:“说法”类节目每期一般为15~30分钟。这样的长度基本决定了节目构建事实的方式,那就是剔除事实本身丰富的可能性,选择定型化或被确认的事实作为故事的元素。

节目形态:个案分析型,具有固定的程式,除周末反馈版和特别节目外,严格按提出问题→介绍/分析问题(案件报道)→解决/解释问题(专家分析或点评)的三段论式结构进行。

1.标题

既代表创作目的,也影响叙述方式,比如采用问句式表明对悬念的追求:“她是杀人凶手吗”、“他是孩子的父亲吗”、“谁偷了我的宝宝”、“我是男是女”……导致观众关注推理,这样的策略对于吸引观众颇为有效,但可能的负面效果是:当悬念解开,对法理的思索却退居次要地位。

2.引题/节目预告

许多“说法”类节目都有这一组成部分,通常采用三到四句的压韵短句作提示语,结合小片中最精彩的片断,时长30秒钟左右。或则渲染案件主人公的特殊身份,如“老教授打‘色情电话’欠下巨额话费,拒不缴纳”;或则凸显奇异细节,如“捡个老婆是痴女”;或则强调特殊效果,类似“少年被关狗笼”等,激起观众猎奇心理,容易使观众放弃理性思考。

3.正文

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主持人最常见的话题引入方式:XX教授,我们都知道,……是人之常情,可是最近在XX地,偏偏就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由一个日常经验说起,然后假设了一个同日常经验相悖的情境,造成悬念,吸引受众关注下面的故事;第二部分是关于案情的小片/记者采访录像;第三部分是专家点评,主持人作意义总结。小片长度大约10分钟,专家点评约4分钟,换言之,就节目的叙述来说,重点是故事讲述。

“说法”类节目普遍采用个案型和谈话式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好处也有弊处,好处在于形象具体,弊处在于个案对个体的关注在具有人情味的同时,往往使观众不易从中抽离出来,缺乏理性判断,而陷于个体感性中,容易以某个个体的利益来判断是非。

以案说法实际是采用故事化叙述的典型化手法,同时也是简单化,遮蔽转移矛盾和必然性,将必然性书写为偶然性。当一种社会现象以有头有尾的故事形式出现时,社会现象被阐释为由命运或其他偶然性所决定的故事时,就会遭遇故事化解读,这种叙述方式很难引起观众的体验式、认同式解读,也难以引起进一步思考。节目编导就曾经说:“希望观众能够理解我们的节目呈现给大家的仅仅是某些典型案例,千万不能把典型扩展到普遍意义上。”显然,主持人/编导已经意识到其中存在矛盾,但又无法解决。

因为目标受众是老百姓,小片个案的内容基本未超出“警察抓坏蛋、法官断疑案、检察院挖出个贪污犯”的范畴,民事纠纷占60%,其中不乏相似的案件和重复的法律知识传播,比如仅被高压电击的意外伤亡事故做过不下5次,人物和场景一换,老故事再变新鲜事。因为生活中不可能充满奇闻轶事,所以必须在叙事上下功夫。小片的故事叙述方式多半是:(1)某某是某地的农民,一家三口过着平静的生活;(2)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了;(3)受害者向施害方索赔;(4)施害方拒绝;(5)受害方的诸多助手为其说话,但都不足为证;(6)诉诸法律,(7)赢得公正。

由于绝大部分题材是事后报道,“说法”类节目大量采用情景模拟(场景再现)的方式,主要作用是缝合叙事,使事件完整,故事讲述得有节奏,从而吸引观众注意。一般来说,非虚构类节目真实再现的尺度应当是:再现的历史是定论的,而对于有争议的历史,不宜用再现的方式重新演绎。但“说法”类节目常常只能再现案件某一方的“一面之词”,因此,其真实性往往较为可疑,有时也会使得节目显得不严谨。

“说法”类节目还惯常运用多重视角的表现手法。视角是指叙述者或人物观察故事的角度。在许多展现矛盾纠纷的案件中,总是让故事中的矛盾双方自己站起来,从自己的角度陈述。他们从各自的角度观察同一事件,产生互相补充又冲突的叙述,这会从不同侧面反映故事,从而尽可能地保证故事的真实性。

在记者采访中,普遍采取消费者/原告取向,并加以煽情化处理。在指称上,对个案主人公以老汉、老太,大叔、大婶、小妹、厨娘、小儿指代,一反新闻类节目指称上的严肃性,采访/叙述往往从原告/受害者开始,让受害方痛陈所遭受的损失或痛苦,原告方或出于真情或出于求得同情的考虑,往往会积极配合,痛哭流涕者不在少数,而这样的画面往往会得到超长甚至定格的特写镜头。

采取原告倾向,一方面是为了采访方便,多数情况下,是原告求助于媒介,因此他们会细致描述甚至大肆渲染受害程度。记者还要采访许多原告周围的人,借以强调原告损失或表达情绪。在受害方充分宣泄、观众情绪被煽动起来之后,节目陡然一转,让被告或加害方说出自己的理由或苦衷,形成冲突,并且采取一定策略使这一冲突固定化或被放大,在表述上“事情至此,再次陷入僵局”,进而引出新一轮的戏剧冲突。这些采访和证词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却能够影响观众的倾向和判断;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立冲突,由于大众的普遍心理不会将自己预设为社会和他人的加害者,而会把自己视为潜在的受害者/弱者。这种原告/受害者取向无疑会赢得观众的信任,这种信任是保持收视率和意识形态宣传有效性的动力。当然,由于这种取向被媒体广泛运用,且常流于叙述层面,也有廉价之感。

其三则是节目评论的强弱和科学性

“说法”类节目常用“命运”、“悲剧”、“痛苦”、“不幸”、“公道”、“突如其来”等情感化或强调偶然性的语词来作为修辞,叙述风格也呈现出情感化的特点。比方在《失落的父爱》中,未婚母亲孕产三胞胎,男方因惧怕经济困难拒绝承认,记者旁白道:“30多天之后,小梁在家人的关注下被推进了手术室。而这时,她的心却是孤单的。在进手术室的一刹那,小梁心里还在感叹,如果这个时候李杰能在外面等候该多好,能给自己增添多少勇气啊。”其镜头语文和解说词都带着较强的感情色彩和主观倾向,而这种叙述风格在评论中也如此,在《我想有个家》中,主持人评论道:“作为一个年轻人,我对丁宁这种遭遇觉得非常同情,因为我想起了我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的那种心情和状态。作为年轻人,这可能是年轻时代最高兴的一段时间了。”由于观众更易于认同节目制作者的立场,类似评论往往使观众抛弃理性的判断而完全站在案件中的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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