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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广电媒体与法律规制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今天主要讨论文化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和法律规制的发展问题,或者说数字化时代广播电视媒体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数字化形态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现有的广播电视的媒体形态和我们现在的管理、发展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做一种新的审视与思考。文化和道德的问题,用文化和道德的方法去解决;法律和规章方面的问题,用法律和规章的方式去解决,这是我想说的关于法规规制的认识问
数字化时代的广电媒体与法律规制_熊澄宇集

我今天主要讨论文化生产力推动生产关系和法律规制的发展问题,或者说数字化时代广播电视媒体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今天广电媒体的数字化已经是一个人所共见的事实,它不仅表现在广播电视传媒形态上,也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内容结构、传播方式、市场空间和用户需求。

以视频门户网站爱奇艺为例。这个由百度投资,2010年4月份上线的网站目前有多大规模呢?独立用户数有2.3亿,手机各种客户端装机量超过了4000万,ipad装机量达到了600万。它做的是免费高清视频网站,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动漫。而以数字音频为元素的广播,现在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可以听几千家电台。数字化形态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现有的广播电视的媒体形态和我们现在的管理、发展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做一种新的审视与思考。

第一,关于媒体形态。从媒体形态来说是新旧并存,功能互补,边缘融合,形态创新。我们都知道,2009年12月28号,中国中央电视台的视频网站正式对外播出。同年,12月31号,新华社新闻电视通过视频对外播出。台网合一,已经是一种新的形式。再加上其他的用户自己生产的视频和音频,在网络、移动和其他各种可能的终端当中出现。

第二,关于内容构成。随着数字化的出现,甚至数字化还没有完全出现的时候,广播电视媒体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舆论导向、政令畅通、上情下达,这是广电媒体的重要功能,但不是全部。我们现在媒体的频道,至少从有线电视来说有100~200个频道,这些频道的覆盖面已经从时政新闻,覆盖到了教育、科技、文化、娱乐,甚至大量的信息服务。

第三,关于传播方式。当报纸、广播、电视出来的时候,我们给予了它极高的评价,我们说这种传播行为叫大众传播,大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它把个人融入集体,集体融入社会,然后凝练成国家。一点到多点,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但是今天传播方式发生变化了,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受众,对信息内容的不同需求,导致了我们在传播方式上的调整和变化。之所以有这么多个电视频道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现在需要承认差异、尊重个性、多元并存、共同发展。传播方式已经从大众传播发展到分众传播到交互传播,以及今天很多人都在研究的沉浸式传播。

第四,关于市场空间和用户需求。现在用户已经不甘心、不满足于现有的节目,而更多在思考自己的创作内容,并且进行分享。分享是数字化时代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或者是一种新的市场方向。微博的出现,社会网络的出现,就是在这种多元分享平台下出现的新的媒体形态。

上个星期美国Facebook上市,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今年28岁,就成为100亿美元身价的亿万富翁,他的整个公司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这样一个平台的出现,帮助我们认识用户自己创造内容,分享市场空间和社会价值。这就是数字化媒体时代出现以后,广播电视所面临的挑战。

今天的这种挑战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今天数字化技术带来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文化生产力与滞后的生产关系,包括文化立法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已经成为广播电视媒体,乃至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现在谈媒体的社会责任,大家谈得比较多的是媒体、媒体组织、媒体人。我正好也看到一则新闻,5月28号希腊全体媒体人罢工,5月28号这一天“希腊无新闻”。媒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但是这一天所有的媒体,不管是报纸、广播、电视,都不更新新闻。这个时候,我们确确实实就要思考媒体的社会责任。当媒体在维护个人、行业、机构的权力的时候,怎么去思考社会的功能。

现代社会有三个基本元素: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大众传媒。这三个元素互相支撑、互相影响,也是我们社会向前发展的一个动力,媒体在其中起到了推动民主政治、推动市场经济以及完善、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我们说媒体的社会责任,实际上在世界范围之内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同:媒体社会责任的核心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包含什么?公共利益既包含社会利益,也包含经济利益。如果从学术角度来说,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但是公共利益更多的是包含一个企业、一个组织、一个行业超越它本身目标的,对社会更长远的一种责任。对长远目标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不仅仅是本机构的目标,而且是整体的社会目标。整体的社会目标,我们指的就是公共利益。

我们国家目前把媒体放在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当中加以思考,最基本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公民基本的文化权益。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我们说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至少包含着享受文明成果的权益,参与文化活动的权益,从事文化创作的权益,知识产权受到保障的权益。关注公民的文化权益能够帮助我们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媒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和媒体的关系。

政府和媒体的关系,不应该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政府和媒体的关系相对独立,但相互支撑。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媒体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利益应该是趋同的。政府更多的应该在资本力量够不着的地方发挥作用。资本是趋利的,凡是有利可图的地方,政府都可以留给市场。政府所要做的事情,是环境建设、文明传承、文化保护、价值观的引导,或者叫作评价体系的建构。这些是政府需要考虑的责任。

关于公众利益,媒体和学界大体表述为三个方面:多元化、普遍服务、信息品质。所谓多元化是讲文化的多元、舆论的多向。普遍服务就是广泛性,信息品质就是服务的质量内容。为了保证这种公共利益,学术界认为:有效的政府规制是公共利益的生命线。你不要想象企业能站在整个社会利益上去思考问题。

关于广播电视领域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则。首先我们要区分法律、规章、道德、文化这四个词的不同含义。现在把很多不是法规的事情放到法规的角度加以审视,包括前一阶段我们讨论“三俗”的问题。“法律”这个词在中国用语里有相对应的动词,叫作犯法。与规章相关的是违规,与道德相关的叫缺德。犯法、违规和缺德是不同层次的价值判断。此外,还有一些东西,属于文化层面,因为很难判断对错,只是一种不同的文化取向,或者叫作差异。文化和道德的问题,用文化和道德的方法去解决;法律和规章方面的问题,用法律和规章的方式去解决,这是我想说的关于法规规制的认识问题。

其次关于原则。2005年12月20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法国、加拿大等国倡议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我国2006年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项公约。这项公约的内容和广播电视媒体有直接的关系,因为里面明确说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性质。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采取、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各地方可以在公约定义范围内,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需求,在境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运用公共广播服务,加强媒体多样性的措施。广播电视法律规制的原则,从这样一个国际公约看,至少有几条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第一,文化多元原则。北京奥运会的口号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今年伦敦奥运会的口号是“一个城市就是一个世界”。这是两种不同的思考,但是这两种思考都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二,产业均衡原则。所谓产业均衡,在事业和产业发展上要反对垄断,要均衡发展,不要让某一方利益集团能够控制传媒。要公平竞争。

第三,服务优质原则。这种优质就包含内容、平台、服务观念。如果具体地对这个原则加以解读的话,我可以用四个词加以表述:内容、科技、资本、服务。

第一是内容。要讨论多样性,就要求对内容有清晰地认识,什么样的内容能够满足社会公共的利益,我们称之为原创性、差异性、不可替代性。所谓原创性,拥有知识产权,不是偷来的;差异性,找到你特定的用户群体;不可替代性,是核心竞争力,只有你有,别人没有,必须到你这个频道来。

第二是科技。科技改变产品形态,每一个时代都有一个时代代表性的生产力方向。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是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认知科学构成的,不仅仅是信息技术。

第三是资本。资本影响市场规模。传媒是事业也是产业,事业要投入,产业也需要投入,真金白银的有形资产投入是很重要的方面。同时还需要关注无形资产的投入,需要搞清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价值。

第四是服务。服务决定事业成败。传媒业就是服务行业。服务行业的一个特征叫作“到位不越位”。不是说贴身服务、前呼后拥就是服务好了。社会秩序的核心是“度”,过犹不及。保持合适的“度”,是我们法律立法的一个核心。

关于法律规制的现状。国际上广电领域的法律规制有两个突出的着力点,一个是保护文化,一个是发展产业。这两个着力点以两个国家为突出代表,保护文化以法国为特别突出,发展产业以美国为特别突出。我们今天谈的是中国和德国,所以我以这两个国家为例来做一点提示。

德国广播电视是二元结构,公共电视和私营电视是并存的,法律保护支持私人电视,但是这两者的比例现在大体相等。它是多元一体的文化联邦制。

多元一体的联邦制有几个特点:第一不是中央集权,16个州,每个州有自己的政府和文化传媒的管理机构。第二重视宏观调控,虽然16个州都有自己的政府管理部门,是一种联邦制,但中央仍然有很强烈的宏观管理机制。比如1998年德国建立了联邦一级的文化事务和媒体专门委员会,联邦的文化基金是由政府在管理。第三个特点,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保护。德国在民族文化保护当中强调多元性、多样性。因为它曾经有过一段惨痛的历史,使它对民族文化的认识在今天显得更加多元、多样。

德国值得我们参考的是《信息社会版权法》。2003年德国政府修订的《信息社会版权法》把知识产权提到了信息社会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这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中国在发展和管理两个方面,都已经设立了相关的法规,但是我们偏重于管理和监督,包括较为严格的内容产品的准入制度,影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制度。在发展方面,主要通过专项基金、评奖机制和对主旋律作品给予扶植。

现有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族文化,推动了产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面临着数字化时代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的挑战,目前广播电视的法律规制还有较大的发展和调整空间,比如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技术发展估计不足,相关领域多头管理,缺乏协调,重管理轻保护,欠缺促进发展的法律制度设计,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对比失衡等等。

最后,关于发展的思考。我们的广播电视法律规制,在实施过程当中的目标是什么?我们可以有一个近期目标和一个远期目标。

近期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下,立足时代,结合国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兼顾广电媒体的政治属性、文化属性、产业属性,保护文化,发展产业,顺应和推动文化生产力的发展,达到政府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

远期目标。可以参考由一百多个国家元首和政府代表签署的联合国信息社会宣言: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

这段话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面向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也就是说,不管我们做什么,最终的评价标准是老百姓的幸福感。老百姓满意了,我们的目标就达到了。

【注释】

[1]本文原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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