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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与自愿规制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施该制度的背景是:印度尼西亚的政府规制较弱,预算资金不足,但是其制造业增长迅速,这导致印尼污染损失的风险急剧增加。印尼国家污染控制署推出了企业环境绩效评级与公示制度,旨在通过信息公示向企业施加削减污染的压力,作为政府规制的低成本替代性制度,激励企业采取更为清洁的措施。
政府规制与自愿规制_越界水污染规制

7.4.1 信息公示、政府规制与自愿规制

自愿规制为信息公示等政府环境规制工具的运用拓展了空间。由于污染行为涉及诸多行动者,污染者面对的污染激励也是多重的。政府规制的角色不仅仅局限于水质标准的设计、监督和执行,还可以考虑非传统的规制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通过环境信息公示等方式将污染信息传递给诸多行动者,间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标。“如果消费者、社区团体或投资者关注企业的排污行为,提供特定企业的环境信息将使消费者调整他们的购买决策,社区团体向企业施加更高的削污压力,或者投资者改变其投资方案……如果信息的供给对企业的经济表现有负面影响,它将促使企业在环境上有更好表现。”[22]

我们以印度尼西亚的信息公示制度为例对此加以说明。实施该制度的背景是:印度尼西亚的政府规制较弱,预算资金不足,但是其制造业增长迅速,这导致印尼污染损失的风险急剧增加。印尼国家污染控制署推出了企业环境绩效评级与公示制度,旨在通过信息公示向企业施加削减污染的压力,作为政府规制的低成本替代性制度,激励企业采取更为清洁的措施。

1995年6月,印尼国家污染控制署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设计的“污染控制、评估与评级”项目正式执行。该项目对不同环境绩效的企业进行评级: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企业获得蓝色评级,符合世界级环境规范的企业获得金色评级,没有进行污染控制并造成污染损失的企业获得黑色评级,进行了污染控制但尚未达到规制标准的企业则为红色评级,污染控制大大超过规制标准的企业获得绿色评级。在实验阶段,187家企业参与评级,到正式执行阶段,只有其中5家获得绿色评级的企业被公示,获得红色和黑色评级的企业被政府警告,并要求在1995年12月以前提高其环境绩效。12月底向公众公布这些企业的环境绩效信息。在12月全面公布之前,有一半的被黑色评级和红色评级的企业成功改变了其评级水平。

“污染控制、评估与评级”项目为相关社区对污染企业的谈判能力提供了支持,并且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激励方式。环境绩效评级对不服从规制标准的企业加以惩罚,并对有良好环境绩效的企业加以奖励,高绩效企业有公布其环境绩效的激励,与高污染企业相比,高环境绩效的企业拥有更强的竞争优势。由于实施“污染控制、评估与评级”项目,印尼国家污染控制署也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来提高自身的行政绩效,改善其环境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

科恩(Cohen)在其2002年“作为环境规制的信息公示:理论分析”一文中尝试对信息公示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理论分析。科恩考虑了非对称信息下的科斯谈判问题(Coase,1960;Huber and Wirl,1998)。在一个标准的非对称信息问题中,受害者知道污染所导致的损失,但是不知道污染控制成本。在科恩的模型中,受害者不知道污染所导致的损失,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污染控制成本。研究表明: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下,如果消费者低估了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而实际损失超过污染控制成本的情况下,信息公示制度是有效的。这一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证实。阿弗萨等人(Afsah,Laplante and Wheeler,1997)通过对印度尼西亚信息公示制度的研究发现,公示制度对降低那些没有或极少进行污染控制的企业是最有效果的,因为这些企业的污染往往造成很高的损失而其污染控制成本很低,而对污染控制已经做得很好的公司来说信息公示制度就没有多大的效果。科恩还指出,当集体行动的成本较低而且公众的相对收入较高时,环境公示制度是比较有效的。对中国的相关研究(Dasgupta and Wheeler,1996)则表明,公众对环境信息的了解程度有助于公众参与环境投诉与环境保护活动。

信息公示制度是政府传统规制方式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由于公众的自愿规制比较分散,而且不具备有强制力,难以获得稳定的污染控制目标,不适合作为促进企业环境绩效的主要方式,其意义更多的是通过政府之外的压力(企业声誉、经济损失或法律诉讼)来影响企业对污染成本的判断,从而服从政府的环境规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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