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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创新运行机制的比较

时间:2022-04-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摆脱困境,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开金融管制的限制,进行以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以求增加利润。美联储监管手段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发出新的中间业务产品后,有足够的时间在新的相应监管法律出台之前催化成熟该产品,并据此获得利润。

三、中间业务创新运行机制的比较

(一)动力机制比较

1.引用“TRICCR”模型对中外银行业中间业务创新动力的对比分析

1987年2月,美国西北大学召开的一个有关“存款机构资产证券化和表外业务(中间业务)发展与风险”研讨会,讨论了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的六大动力因素,即技术(Technology)、管制(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竞争(Competition)、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和理性的自我利益(Rational-Self-interes)。

现将其以函数形式表示为:

中间业务=f[T,R,I,C,C,R]

下面就以“TRICCR”模型进行中间业务创新的中美对比分析。

(1)技术(T)。美国高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从物质技术方面为银行有效进行中间业务创新提供了保障。进入20世纪80年代,电子技术不仅用于银行办理存、取款和结算等业务,而且发展到全国、全世界范围的计算机及通信网络,形成了完备的自动化出纳、转账和信息处理系统,地理位置不同已不成为业务联系的障碍,全球主要金融市场能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外汇买卖、外汇交易、资金划拨等都可在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改善,不仅加快了交易速度,而且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导致银行供给条件发生变化。即银行创新成本的降低,有力地刺激了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想出许多对公众有吸引力的、方便客户的中间业务新品种,如银行卡的使用、网上银行的诞生就是典型,如图4-9所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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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9 美国银行不同交易手段的交易成本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电子化、数字化程度在最近几年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行业已成为电子化、数字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银行业对公业务、对私业务基本实现了全国电子汇兑一日通,同时各商业银行都已建立了自己的数据库,并且正在加快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进程。这些措施都为中间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全国银联的成立,就初步解决了各银行的银行卡网点之间的资源共享问题。其背后的技术支撑就是各行银行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以及电子清算体系的开放式联网。但与西方银行业的电子技术水平相比,电算化步伐尚慢,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都滞后于业务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催化剂。

(2)利率风险(Ⅰ)。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3个月期的国库券利率在1%~3.5%之间波动,到了70年代,波幅加大到4%~11.5%,80年代利率的波动达到顶峰,波幅大到5%~15%。[17]与此同时,随着70年代浮动汇率制度取代固定汇率制度,各国之间的汇率波动频繁,波动幅度加大,如图[18]4-10、图4-11、图4-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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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0 美、日、德三国短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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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1 国际金融市场利率

资料来源:IMF:《国际金融统计》,1991年报,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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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2 美国和英国的汇率

资料来源:IMF:《国际金融统计》,1991年报。

频繁波动的市场利率和汇率,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因此带来了对价格风险转移型中间业务产品的需求。如20世纪80年代利率期货业务、汇率期权、利率期权、汇率期权业务产品的创新及衍生市场的发展就是应这一需求而产生的。

而从我国利率制度看,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官方利率,虽然目前利率市场化的呼声很大,国家允许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但利率仍处于严格管制之下。从我国的汇率制度看,虽然1994年上海外汇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形成,但这个市场不过是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汇交易市场。因此,我国以利率、汇率避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中间业务产品的需求受到抑制。为促进我国银行金融衍生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发展,利率、汇率市场化尤其重要。

(3)管制(R)。根据凯恩的“规避管制”理论,金融机构会通过金融创新来逃避管制,以求获得管制外的利润。1933年美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包括对银行分业经营的规定、银行利率的上限的规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等,大大降低了传统存贷业务的收入,减少了银行获利机会。为摆脱困境,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绕开金融管制的限制,进行以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以求增加利润。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时期,管制行为仍旧很普遍,利率是官方规定的,汇率是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是规定的,我国银行业为求生存,必然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拓宽业务领域,从而促进业务的发展。诺斯等人的“制度改革”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最佳环境是有管制市场经济,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这种情况,可见,我国的经济大环境是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但是,我国以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2003年改银监会)和西方央行的金融监管在执行方式上有很大不同。美联储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借助于法律手段完成的,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行政手段完成的。法律手段的特点是稳定性强,反应较慢;而行政手段的特点是随意性大,反应较快。美联储监管手段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发出新的中间业务产品后,有足够的时间在新的相应监管法律出台之前催化成熟该产品,并据此获得利润。相比而言,我国人民银行却可以发布一个紧急行政命令来立即取缔刚开发出的金融产品。如果商业银行预期其某种中间业务的创新产品有被封杀的可能,那么它根本就不会去开发。因此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制度对我国中间业务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4)竞争(C)。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使美国金融机构种类逐渐增多,激烈的竞争使各种金融机构业务的差别逐渐模糊,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更是涌入原银行业务市场。如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保德信和美林证券公司涉足银行各种业务,保德信利用下属机构,从事存款、信用卡、共同基金、证券和抵押贷款等,美林证券公司则经营项目更加繁多,包括银行、证券、消费贷款、信用卡、工商业融资、共同基金、人寿保险、现金等。此外,一些非金融机构也逐渐加入到银行的跑道。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拥有大量的经营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包括福特财务公司、第一全国银行等。而且,福特财务公司还成为美国十大信用卡发行公司及美国十大抵押贷款公司之一。

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了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的严重萎缩,大大降低了银行存贷业务收入,严重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如表4-12所示。因此,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只有不断开辟存贷业务以外的新业务,即不断地进行中间业务创新,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表4-12 美国公司企业(非农业非金融)1960~2000年负债结构变化[19]

资料来源:Flow of Accounts of the United States(1955~1964,1965~1974,1975~1984,1985~1994,1995~2001各期的);抵押贷款来自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抵押贷款;非银行贷款指来自储蓄机构、财务公司、美国政府、资产抵押证券发行者等机构的贷款。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仍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绝对主体,各股份制银行无论是从资产规模、资本金、技术力量、网点分布等方面都难与之匹敌。根据2001年叶欣等人的研究表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指标——市场集中度和H指标长期居高不下,显示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有由高度集中的寡头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转变的趋势,但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其竞争程度仍然很低。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

(5)资本充足率要求(C)。20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金融监管放松,西方其他各国也纷纷放松管制,使各国商业银行大力拓展资产业务。由于银行资产业务的膨胀,加上这一时期利率、汇率的波动,致使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极度恶化,呆账、坏账不断增多,银行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世界银行危机的产生,“十国集团”以及瑞士的中央银行组成了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发表了《巴塞尔报告》(Basle Report)。该报告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比率作出了严格规定,规定各国银行在1992年底前资本/风险资产的最低资本充足性比率达到8%。

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采取扩大分子和减小分母两种方法。扩大分子法实际就是从提高盈利和扩大股东股本想办法。然而由于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受到强大挑战,使银行盈利积累效果不明显;而股本的扩大导致股权稀释,影响股东信心,因此分子法对资本金的扩充效果不明显。减小分母法是指通过调整风险资产配置,缩减风险资产来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办法。缩减资产或将高风险资产转为低风险资产,尽量不经营或少经营高风险资产,虽然在短期内能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金融形势下,显然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一股将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热潮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界兴起,其目的是减少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将盈利点向中间业务方面转移。迅速扩张的中间业务,一方面可以不动用银行资产,不增加银行的负债,减轻增资压力;另一方面又可以为银行带来丰厚的手续费收入,获得巨额收益来补充资本,达到不扩大银行资产而增加资本的目的。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无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或贷款出售等中间业务,在相对缩减表内资产业务的同时,加速资产头寸的周转速度,从而增加贷款的创造,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收益率。[20]因此,逃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成为美国中间业务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

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仍然以其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国际上大多数银行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作了许多努力,但能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寥寥无几。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竞争压力小,所以其主动提高资本金比率以维护客户信用的激励相对较弱,其维护资本充足率的动力大部分来源于人民银行的压力。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规避资本充足率管制创新的动力。但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尤其是当五年的保护期过后,我国银行的经营活动也要逐渐纳入国际轨道,按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为达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目标,这必将极大地增加我国商业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率管制创新的动力。

(6)理性的自我利益(R)。美国学者凡勃仑在其《企业论》一书中指出:“企业的动机就是金钱上的利益,它的方法实质上就是买和卖,它的目的和通常的结果是财富的积累。谁要是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产,他就不会参加企业,更不会在独立的基础上经营企业。”同样,在经济社会中,商业银行经营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自身利益,即独享或分享创新的超额利润。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金融机构间的利润平均化倾向和利润率递减是严酷的现实,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谁都想取得比别人更多的利润。因此,为了自身利益,除了把目光盯在现有市场份额的占有和利润的分享上,还要通过创造或引进新事物来获取或分享创新所带来的新利润。一旦预见到未来发展趋势或发现了潜在机会时,商业银行就敢于冒险进行创新,或者说也只有通过创新活动才能开辟新市场或获取新的利润来源。[21]

从上述动力机制比较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从表面上看,商业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目的是为了规避管制、转移风险、提高自身竞争力等。但我们揭开面纱,深入到实质,不难看出商业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存在不同的妨碍利益的因素,所以实现利益的手段才有所不同。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仍未真正实现其商业化,无论是从政策性任务、人事制度、激励制度等各方面,都还是没有完全摆脱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子,因为金融创新主体的缺位,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不愿意主动承担创新风险。这体现在现在的金融创新多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外部推动力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是缺少理性的自我利益的,所以中国的商业银行总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央行不得不频频求助于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监管。

2.“TRICCR”模型外的因素分析

“TRICCR”模型列举了6个引发中间业务产生与发展的影响因素,但还有一些重要因素没有说明,主要有:

(1)通胀风险(Inflation risk)。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引发的全球性成本推动型通胀以及7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普遍的滞胀问题,使得通胀风险凸显,而通胀风险更加重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从而增加了对价格风险转移型中间业务产品的需求。在我国,自1994年那次严重的通货膨胀以来,物价基本保持稳定,波动不大,这使得通胀风险在我国并不严重,从而影响了对我国的价格风险转移型中间业务的需求,进而影响到衍生类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

(2)财富效应(Treasure effect)。财富效应实际上是从需求角度来解释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产生了一个较有经济实力的“中产阶级”。目前,我国有20%的居民拥有80%的财富,10%的居民拥有63%的银行存款。这些人出于对个人财产的保值、避险或投资增值的目的,会产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理财咨询、信托、信用卡等许多中间业务的强劲需求。

3.“TRICCR”模型的条件分析

“TRICCR”模型是以发达国家银行为衣钵而构建的,其中它隐含未示的一些条件都正是我国非常缺乏的,这些条件主要有:

(1)法律环境(Laws circumstances)。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相关立法却跟不上其发展速度,造成了很多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于银行业也是如此。比如2001年7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其实是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进行规范性管理,对具体业务的开发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就给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另外,由于精通法律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执行难”等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2)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涉及证券、财务、资产负债业务等一系列领域,对人才要求较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而在银行业务领域又一直专注于传统的存贷业务,故相应的人才较为缺乏。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人才资源还是很丰富的。如果做好相应人力资源的分配调度,相信是足以应付大部分中间业务的。可以将风险低、知识含量少的中间业务,如结算业务、经纪业务放在基层行去做,同时将风险高或者风险低但知识含量高的中间业务如咨询业务放在总行开发,具体操作可借助网络优势,将基层行做不了的业务放在一个专门的中间业务部门完成。如果同时加强职工的相关培训并大力引进人才,则相应的人才缺失问题应不会成为极大的发展障碍。人力资源是丰富的,但要合理充分地利用,就必须改革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为人才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社会信用体系(Social credit system)。信用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减少社会交易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商业银行的信用保证类中间业务非常依赖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备,而信用意识的产生与维持有赖于对逃信行为的严厉制裁。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只有当信用当事人认为逃信的期望成本大于期望收益时,才会主动遵守信用规则。当事人逃信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其逃信行为了解的程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就在于降低了社会了解逃信人的逃信行为的成本,从而促使社会去主动了解当事人的信用历史,提高了社会对逃信行为的了解程度,从而制止了逃信行为的发生。信用体系对逃信行为的制约作用如图4-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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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3 信用体系对逃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健全,由此引发的逃信行为比较普遍,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保证类中间业务带来了较大风险。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TRICCR”函数式在中国改写成:

中间业务=f[T,R,I,C,C,RSI,L,IR,TE,H,SC]

即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受技术(Technology)、管制(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竞争(Competition)、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理性的自我利益(RationalSelf-interes)、法律环境(Laws circumstances)、通胀风险(Inflation risk)、财富效应(Treasure effect)、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社会信用体系(Social credit system)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基本的因素管制、竞争、理性的自我利益、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经营制度、银行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

(二)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开发机制及收费定价的比较

1.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开发机制比较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均有立法对商业银行产品开发进行关注,但对银行产品开发无限制,主要从道德和风险方面进行考核。商业银行中间产品开发都是按市场机制进行,是从有针对性的满足客户需要着手。

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产品开发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第一种是银行将产品开发工作交给单一的产品经理或是品牌经理;第二种是银行将新产品开发工作交给中间业务开发商开发;第三种是银行成立一个固定或临时的工作小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第四种是组成一个专业部门,配置特殊专业的人才负责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探测,这个部门人员一般无须处理日常业务,只须向银行最高管理层负责。

每家银行根据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难易程度而选择不同的新产品开发方式,但无论哪种开发模式,一般都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定向。这是新产品开发过程的出发点,它指出了产品开发工作的方向。这一阶段包括三个单独的步骤:

(1)产生创意。新产品创意有来自客户的建议,也有来自银行中间业务管理人员的建议,但作为服务机构的银行,最佳的创意来源还是那些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销售人员的建议。因为他们在与客户的接触中得到大量的顾客需求的信息,包括对新产品、现有产品问题及一般意见。这些意见揭露出现有产品的许多不足,解决这些不足的过程就是新产品创意的产生过程。

(2)筛选创意。产生了许多创意后,银行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筛选,将各方面条件都能配合的切实可行的创意留下来,一般银行选择的标准是,创意思想要符合银行本身的承担能力。具体标准为:从创新产品本身考虑,产品功能如何,顾客是否愿意购买、对外的竞争能力如何等;从银行角度考虑,现有银行的技术力量、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是否能够达到创意要求;从宏观考虑,创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3)测试创意。对筛选留下的创意进行测试这是进入新产品设计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里,产品开发人员要针对创意在自己心里提出三个问题,即按创意开发出来的新的中间业务产品谁会购买?新产品的最基本利益点在哪里?有哪些特定情况必须用到此产品。

第二阶段:设计新产品。在中间业务创新产品设计前首先要进行分析,分析该产品开发的成本、利润、资金回收及营销方案以及银行资金的预算的分析,其目的是形成对最高管理层的推荐意见,即产品审批。在产品审批之后就是新产品的实际设计阶段。这包括两部分设计:一是要新产品本身的操作性细节,称之为产品设计、测试,这项活动需要实验用户和实际业务人员的配合,这两者最终将成为客户与向客户供货的经办者;二是为了在新产品推出时能顺利供货,要求对供货办法和供货系统进行设计、测试与改进,以保证没有故障。

在这一阶段,不能忽视的是引入市场营销程序并与潜在的用户结合来试验营销程序。为了完成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设计工作,公司所有职员都必须熟悉新产品的性质和操作细节。因此人员培训是相当重要的,它关系到新产品的成败与否。许多新产品的失败原因就是在于企业的员工在销售和供货方面未进行很好的培训。

第三阶段:试销。产品试销通常是用来确定潜在的客户是否会接受该项新产品,而试运行则是保证产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一步的基础是原先在试验概念的步骤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新产品的深入了解。产品试销的目标是根据顾客对所提供的产品的反映,对新产品和市场营销策略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加工。市场营销试验是检验新产品的销路,而场地检验则是公司的少数分支机构或者选取一些作为样本的顾客来测试市场营销程序。除了试验市场对产品的进一步反映外,市场营销试验使管理部门能够评估各种不同的市场营销策略。

第四阶段:正式上市。在建立了供货系统并实施了市场营销计划之后,公司就开始组织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在这一步之后则是形成批量后的审批,来确定是否已经达到了新产品的预期目标或者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开发机制严重缺失,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开发权基本属于各总行,各分行和支行除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些小项目外,基本没有中间业务新产品开发权力。而且,总行开发的新产品和分行增加一些小项目,基本也是拿来主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多达260余种,但其中85%都是通过“拿来”方式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吸纳引进的,真正由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业务品种极少。根本没有根据成本、收益的分析,通过对客户的需求调查,严格按开发程序进行中间业务产品开发。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中间业务创新,我国应尽快建立根据成本、收益的分析方式、通过对客户的需求调查、严格按新产品开发程序进行中间业务产品开发的机制。

2.中间业务创新——产品收费定价机制比较

中间业务创新产品收费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因为,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其性质与工业企业性质完全一样,其经营的目的都是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进而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因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多少,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积极性,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否合理收费,而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费定价。

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和收费完全被视为企业行为,由银行自主确定。

由于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经营机制相对完善,企业的定价政策几乎透明,这在客观上表现为相同中间业务在规模、经营相近的两家银行收费政策类同。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核算多以产品、客户双重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收入、成本均以产品为核算单位。因此,其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可以依据收入、成本模型,再综合考虑市场因素、本行和本地区的特点予以确定。所以,西方商业银行产品的定价和收费充分体现了市场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例如,在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一般不作过多干预。对于银行服务费的金额和价格,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基本不作具体规定,而是让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来确定。

在德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直接的法规政策,德国商业银行对收费标准有自主决策权。由银行自己根据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去行使,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用的秘密协议。德国的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定价和管理的职能。[22]

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和收费机制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差别很大。国内商业银行一直沿用粗放型的经营管理策略,注重的是对银行存贷账户的管理,对产品和客户的成本、收入基本没有进行数据收集,更谈不上分析。如果说,传统的存贷业务通过对系统账户进行挖掘尚可以获取一定的收入、成本数据的话,那么通常对中间业务进行并账处理的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单独对某一项中间业务产品进行收入、成本核算的。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定价采用的均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跟随价,少有银行能测算出中间业务产品到底是盈利还是亏损。[23]

因此,长期以来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因为收费多少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收益,因而也就影响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积极性。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中间业务而能否合理收费,则取决于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因此,中间业务收费定价问题成为目前我国中间业务创新道路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此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中再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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