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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系统运行的调控机制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创新系统运行的调控机制现代经济的增长是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变。为了保证整个创新系统结构的有机性和运行的有序性,创新主体必须根据自身特有的组织和管理经验对创新系统进行有效调控,保证创新系统的有序运行。创新系统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创新系统的整体性及其构成要素的质量。在市场系统和创新系统运转暂时失灵的情

第一节 创新系统运行的调控机制

现代经济的增长是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变。现代经济增长与传统经济的增长有着明显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断加速的新技术革命带来大量的创新集群,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2)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产生了产业结构的重新组合和经济的高增长率;(3)在现代经济增长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促动了社会组织制度的变革和观念、文化的更新;(4)现代经济增长把世界各国的经济融为一体,形成了全球一体化,不同国家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依存大大加强,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超越了国家和民族界限,成为一个普遍的世界进程。科学技术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在现代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各个国家都在利用新技术革命的契机,加快新技术的利用,加速经济的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对这个问题选择和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各个国家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中提高自己国家的实力。这一任务的实现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力量是不能完成的,还必须按照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主动、自觉地发挥创新活动调控的积极作用,促使技术进步系统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经济不发达国家来说,仅仅依靠常规增长的方式是无法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出现,为不发达国家加快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既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两大任务。第一就是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培育和健全市场体制和技术进步系统;第二是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要实现这两个任务,都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和调控。创新活动同样有赖于市场机制和有效的调控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有效的调控是创新活动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是创新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子过程,也是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的一个基本功能。创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动因。如何使创新活动健康、有序地运行,并与经济增长的其他因素协调配合,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具体的创新实践活动中,无论经济体制模式存在怎样的差异,市场仍然是激发经济活力的主要动力,配置经济资源的重要的、甚至是基本的经济机制。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不可能保证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良性运转。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益增加的复杂性,由于人们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程度的逐步深入,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日益成为一个自觉的过程,政府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干预程度不断加深,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和手段介入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但是要实行这种调节,仅仅认识是不够的。这还需要对我们迄今存在过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在一起的我们今天整个社会制度的完全的变革。”[1] 政府在创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创新系统运行的调控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成为创新系统运行的根本保证。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市场机制是调节创新系统运行的第一杠杆。社会的物质需求是推动创新的主要动力。当某种需要明确地出现在市场上的时候,就会有力地促进创新活动。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把技术与经济、生产与需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激发创新活动的基本动力和合理配置创新资源的有效杠杆。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创新系统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在创新活动的某些领域,在某些情况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无能为力的。市场失灵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经济的外部性。所谓经济的外部性,是指有些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用与个别效用之间、社会成本与个体成本之间存在差异。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地评价内部经济性,但难以对外部的经济与不经济进行有效的评价。首先,凡是会引起外部不经济的行为,都要由社会来管理。其次,有些领域本质上不适宜由市场支配。这些部门的创新活动要由政府来组织和协调。再次,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单纯的市场调节必然引起创新活动的波动,难以保证创新系统的有序运行,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最后,市场秩序的维持,不是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弊端,只有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加以弥补。

任何系统都是由执行部分和控制部分所组成的,系统功能的完成,系统的有序运行,只有在控制机构根据系统的实施与系统目标之间、系统运行与系统功能之间的差异对系统要素和系统运行过程不断进行调控才能实现。创新系统的调控机制就是运用适当的调控方式与调控手段,把创新活动的微观活动纳入创新系统的总运行目标中,促使创新活动的自主性选择与宏观活动的统一性相互协调,使创新活动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因此,创新活动的调控是保证创新系统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市场是创新系统的微观调控机构,执行着激发创新活动动力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是,由市场组成的微观调控系统也存在着种种弊端,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为了保证整个创新系统结构的有机性和运行的有序性,创新主体必须根据自身特有的组织和管理经验对创新系统进行有效调控,保证创新系统的有序运行。创新系统的有序运行,要以创新系统要素的完善和系统的整体性为基础。对于创新主体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创新系统,完善要素、组织结构、建构系统。创新系统功能的充分实现,有赖于每一个要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职能,有赖于系统的每个要素都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机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会破坏系统的完整性。任何一个要素不能发挥效能,都会严重影响系统的运行质量。创新系统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创新系统的整体性及其构成要素的质量。创新主体应通过调控机制使创新系统充满活力,促进新技术和新服务的不断创造和应用。从宏观角度来说,政府应当通过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为创新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激发创新活动的微观动力,实现创新资源的有序配置。在市场系统和创新系统运转暂时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当通过间接和直接的干预,进行补充和规范,保证创新活动的良好运行。创新系统的运行把创新活动的各个过程连接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使创新活动顺利地进行,必须保证每个子系统和子结构都运行良好,必须使各个子系统运行依次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合。任何一个子系统和要素运行不良,任何过程之间的衔接发生阻滞,都可能导致整个创新活动的中断,都会影响创新活动的进程和质量。保证创新系统每个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各个过程之间的流畅的衔接,是创新活动中有效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经济现象,是科学、技术、生产、需求和消费等因素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的需求对创新活动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要使创新活动顺利进行,不但要对创新系统运行过程本身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控,也要对影响创新系统的需求因素进行调控。因此,从宏观上来说,对创新系统的宏观调控是供给和需求调控的统一。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现象,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创新系统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运行过程,诸多因素都会对创新系统产生影响。因此,创新系统的调控必须使用多种手段、采用多种调控方式来完成。要把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法律规范手段和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政策手段、供给手段和需求手段、激励手段和限制手段结合起来,使其形成为一个综合的调控系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证创新系统运行的顺利进行。

一、创新系统运行中的社会调控和创新主体的自我调控

(一)创新系统运行中的社会调控

无论是何种调控,其合理性都取决于是否适应社会进步和经

济发展,是否使人们更加重视高级需要,是否使创新主体的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取得一致,是否使创新主体的活动充满了活力和创新精神。只有通过有效调控,把创新主体的动力系统纳入社会发展的轨道,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出创新活动调控的本质。创新活动调控的目的就是使创新主体的活动始终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创新主体利益的方向变化。因为只有在社会环境的背景中才能获得对人类社会的复杂系统的动力的控制。任何创新活动都必须以某种控制为先决条件,而且必须有某种公认的权威在社会活动的相互冲突中划出界线,否则创新活动就会在混乱中解体。在创新活动中,人们需要规范性的标准。规范就是人们活动的应该遵守的规则,或者说它是约束、限制人们行为的力量和准则。对于创新活动的调控来说,社会规范最为重要,因为只有它才能更明确地规定了创新活动的方式,调整着创新主体与社会以及创新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社会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规范,如道德、风俗、传统、习惯等等;另一类是有明文规定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范,如法律、章程和条例等等。创新活动的调控就是要运用这些社会规范来调节和控制创新活动的进行。对于创新活动的控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调控的类型也随之不同,例如,按调控的范围进行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按关联程度来划分,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按调控的强度来分,有刚性调控和弹性调控;按调控点来划分,分为心理调控和行为调控;按调控主体来分,可分为自我调控和社会调控。当然这种划分也是相对的。社会调控是社会或社会中群体和组织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制约、协调和影响创新活动的过程。对创新主体来说,这一过程表现为来自外部的制约和影响,表现为环境对创新主体遵从社会规范的要求。创新活动的调控机制通常是作为社会管理机制而被表述的。它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建立、健全社会制度的办法来规定创新活动,从而保证创新活动的有序性、组织性和稳定性。政治上层建筑系统所包括的各种调控机制,都可以从政治关系上来调控创新主体的利益、需要以及其他各种动力因素。例如,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是非常有利于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的。(2)社会经济关系系统。主要是指通过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基本经济制度和各种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创新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满足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与文化需要。通过经济关系系统的调控机制进行调控的实质在于从根本上解决好创新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也就是说,通过调整带有全局性的经济关系,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实现对创新主体的物质需要和物质利益的调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创新活动动力的各种因素。由于经济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人们生活的现实基础,因此它作为创新主体动力调控机制的一个系统也是理所当然的。(3)社会精神意识系统。主要是通过社会精神生产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来影响创新主体动力体系的各种动力因素。一般来说,调控主体主要运用社会意识、社会心理、法律思想、道德意识和宗教信仰等作为调控机制来对创新主体的精神世界加以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的目的。这些调控手段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形成一种文化环境,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形成一种社会规范,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调节着创新主体的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向,特别是影响着创新主体动力的核心结构。社会精神意识系统,作为创新主体动力调控机制的一个系统,不仅可以提高创新主体的精神境界,增强社会发展的促动力,而且对端正创新主体动力方向、改善创新主体动力的结构、发掘创新主体动力的潜能,都有深远的意义。必须把这些调控机制结合起来,形成为一系列不同的具体的调控机构,才能对创新系统进行有效的调控。这种调控的有效性主要是通过创新主体自我调控来实现的。因为任何创新主体都是行为主体、活动主体和动力主体, 任何外部调控只有通过创新主体的内部调控,通过其自组织作用,才能使调控的效果充分地显示出来。

创新主体的动力调控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其有效形式总是由不同的调控机制结合为一种具体的调控结构,或以经济系统的机制为主导,或以政治系统的机制为主导,或以精神系统的机制为主导,而其他机制则作为辅助因素参与运作。我们把这样形成的调控结构叫做调控机制运作结构。但是,创新主体在运用这些机制的时候,由于对象和条件的千差万别,便可形成多种多样的调控结构。其中又以核心结构在起主导作用。这个核心结构不是别的,而是所有社会调控机制都要借助于它的功能和力量的利益结构。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所以利益结构就包含着人们的需要结构。就利益结构本身来讲,既包括政治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既包括单一的利益,也包括整体的利益。由不同方面的利益因素结合起来形成的调控结构,就是创新主体实际操作所运用的具体调控结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与其他机制相结合,就会大大增强调控机制的有效性。这些利益调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能够极大地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使调控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创新主体应当根据新的社会条件建立新的利益调节机制,要及时克服旧的调节机制的不足,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调节机制。为此,就应创立以解决利益矛盾为主的综合调节方式,改变单一的纵向利益调节机制为国家与市场相统一的、纵横结合的、多元的利益调节机制;同时要确立起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处理矛盾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只有建立这种新的利益调控机制和新的调控原则,才能更好地调整创新主体的利益结构,才能更好地调整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更合理地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更有效地规范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创新主体还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建构新的利益制衡机制。就是说,在不同的创新主体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体系。在各种利益组织之间克服利益失衡现象,建立起创新主体之间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关系;建立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利益制衡机制,从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创新主体在建构利益制衡的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对话、协商和规范建立利益表达的机制,使不同的创新主体在利益充分表达的前提下能够相互了解、通融,达到利益共识,促使各种创新主体的不同利益能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平等和谐的群体关系和利益关系,为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利益核心机制的特殊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它对创新主体动力体系的直接影响,而是在于它与其他调控机制结合或配合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例如,健全法制机制时,就应确立多元利益观,使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行为都纳入到法律机制的导向机制内,使其充分显示出利益调节和法律调节的积极作用。特别把调节利益关系作为出发点,创新主体所运用的决策机制也应把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关系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价值观念,它作为社会调控系统的基本手段,可以与法律和经济手段相互配合,从个体利益、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出发,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要求。这种调控在创新活动的实际调控活动中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创新活动的调控是一个过程,是创新活动各种要素纵向和横向结构相互作用的过程。创新主体的基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克服事物的自然状态,使它服从创新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但是,创新活动调控所面对的都是具有独立行为的活动主体,因此,调控过程必然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调控的根本任务看,调控可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而社会整合就是调整或协调社会中不同因素的矛盾、冲突,使之成为协调统一的大系统。也就是说,创新活动中的各种个体或集团,应当相互包容和适应,遵守相同的行为规范,形成一个稳定均衡的体系。要实现这一目的,既需要社会制度方面的社会整合,也需要进行社会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整合,这种调控的综合性使创新活动的调控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创新活动的调控机制的运作过程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也不能把它纳入到一个固定的模式中去。但是就一般的调控运作过程来看,有一定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过程:(1)确立调控标准。创新活动的调控标准应该按照邓小平提出的:“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 与此同时,还应制定具体的标准,确定战略点,确定控制点。(2)衡量调控任务。首要的是对调控对象做出预测,预测质量和数量上的成果,选择相适应的调控对象和调控方式。(3)采取调控行动。采取行动时首先要明确被调控对象偏离的原因,然后才能实施调控措施,重要的是在调控中要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例如采取压力纠偏,就应考虑压力的程度问题,从经济上进行调控,也应考虑可接受性,如果直接调控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就应考虑采用间接调控方式。(4)处理反馈信息。关键在于掌握无效反应,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诱发被调控者的积极态度。如因目标过高,测度不当,标准不合理,就应采取民主决策方法,加以调查改进,如果与制度和政策有关,就应向上反映,求得合理的解决。(5)组织综合调控。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调控的综合性和统一性。既要求调控主体强调自我调控,也要求强化调控对象的自我调控,既要使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协调一致,又要使创新活动和激励活动、疏导活动与调控活动相一致,要注意调控的平衡和统一。既要保持反馈环路的畅通和有效,又要保持调控与计划的密切联系。当然,这几个阶段很难在时空上作具体界定,它们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综合过程。要提高创新活动的水平,从调控方面的任务来看,也是极为艰巨的,不仅要懂得创新活动的运作机制,而且要不断地完善创新活动调控的机制和设计,创建新的调控机制,使其能够发挥创新主体的主动性、智慧和才能,促使创新活动的各种要素为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而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创新系统运行中创新主体的自我调控

自我调控是指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主要通过内化为自觉意识的规范、观念、信念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活动,使创新活动符合社会的要求的过程。这一过程突出地表现为创新主体的自觉活动。因此,创新主体的自觉性程度越高,创新活动的开展就越好。积极合理的自我调控,可以使创新活动健康地发展。创新活动是包括许多子系统的巨系统,这些子系统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复杂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正是由此而导致了创新系统中各种变量的变化。整个创新活动就是在这些变量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下运行和发展的。研究创新主体的结构,就在于了解它在创新系统中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过程,从而使创新主体能够更加自觉地采取有效调控措施,以保证创新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对于创新活动的调控也具有同样的意义。任何创新主体为了实现调控目的,都需要相应的调控机制作为其调控途径或手段。这是因为这些机制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建立起来的,而是人们为了生存发展,在社会固有规律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为了创新活动按照人们的共同利益的方向运行而建立的。它是社会过程与人的主观活动之间的中介,只有通过这些机制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创新主体与社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可见,创新主体和社会建立其运行机制,机制的作用又反馈到创新主体和社会。创新主体是创新活动的首要决定者,其调控作用只有通过创新主体的自觉活动才能实现。创新主体的调控活动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平衡和创造活动,它不仅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反映了创新主体的活动规律和创新主体动力规律的要求。建立和运用调控机制,完善和改进调控机制,是创新主体经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自我调控的因素虽然是内在的,但自我调控的基础是创新主体原有的内部条件、需要和现实的外部活动的统一。实际上,自我调控正是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的自组织的结果,它是创新活动的各种要素不断进行内部整合的过程,存储于创新主体内部的各种信息,是被程序化了的,它们形成为一个意向系统,随时与价值系统保持着联系,从而在创新主体的所有活动中实现其自我调控。反馈是最重要的调控原则,也是自我调控的一个重要原则。反馈原则表现了“主体-客体-主体”系统中调控过程中的不间断性和倾向性因素,活动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同样,反馈也是创新主体自我调控的过程和手段,创新主体正是通过这种反馈过程来调节和控制创新主体的意义系统,从而通过这样的反馈来调控创新主体的行动。自我调控的特点在于,在平衡状态下使创新活动维持原有的结构和稳定,但是却不超越原有结构的界限,创新主体的自我调控也可参与新结构的建构,并把原有结构作为子结构整合到一个更大的结构中去,从而在一个新的、更大的范围内使创新系统保持自身的守恒和稳定。创新主体自我调控作用的这一平衡过程也是创新主体认知发展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可以调节和控制认知发展的其他因素,并提供从一个水平到更高水平的无限重建过程的依据。因此,创新主体认知的发展,从其内在意义上来说,也就是自我调控引起的逐步的内部自组织化,所以,自我调控最终将导致高级水平的必然出现。创新主体自我调控能力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以及主体意识的发展。因为意识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创新主体的行为。尽管在自我调节过程中,通常会被许多中间环节和间接因素所干扰,但主体意识的这种调控作用也非常明显:(1)自我调控的最高层级是创新主体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世界观是自然观、社会历史观、伦理观、审美观的总和,它是创新主体行为方向的精神力量,创新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世界观来决定的,影响着创新主体的行为方式,价值观是创新主体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意义、是非、好坏、重要性的评价和总看法。价值观是怎样的,就会有相应的选择和行为。世界观和价值观可以说是创新主体自我调控的核心机制,它不仅包括了创新主体的社会理想,还包括了创新主体的思想信仰,这些正是创新系统的核心结构,因此它们作为自我调控的核心机制是由其内在的主导地位所决定的,因为人们的行动最终要通过观念和信仰来塑造。因此,它们对主体追求的目标的过程所起的调控作用也最持久。(2)创新主体自我调控机制的中间层级主要是创新主体的事业目标和创新目标。它们规定着行动的方向,这些目标并不是纯客观的外在物,而是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没有这样的对象和客体,创新主体就没有创新活动的动力,也就不可能形成自我调控的过程,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的基本职能就是把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同创新主体的需要协调起来,并且形成一种在一定的情况下采取一定行为方式的意向。创新主体的事业目标和理想目标就是价值目标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它们作为一种活动意向直接对创新活动进行着自我调节。当然,创新主体的这些目标并不都是理性的选择,情感的因素也在其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是因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自我调控机制的这一层级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是实现观念、实现理想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是为满足需要提供途径和方向的中坚力量。(3)自我调控机制的基础层级是指创新活动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创新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基本需要,它们在整个自我调控机制系统中始终居于基础地位。也就是说,整个自我调控机制系统必须以这些机制为基础,才能使中间层级和最高层级充分发挥其自组织和自调控的作用。否则,整个自我调控机制系统就有可能自行解体。它们作为自我调控的机制,主要并不在于它的主观性,而在于它的客观性,在于它是形成创新活动的基础。它们的基本的职能,对自我调控来说,就在于为中间层级和最高层级的功能发挥奠定基础。所以它们在创新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我调控系统存在于创新主体功能作用的各个层面上。

二、创新系统的社会调控和创新主体自我调控的关系

社会环境和人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统一的,社会环境造就了人,而人也形成了社会本身。在创新系统的调控过程中,创新主体也可能是调控主体,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被调控的对象或客体,在一定的状态下可能属于自我调控的对象,在另一状态下可能属于社会调控的对象。创新主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对于它的要素来说,它是调控者,是调控的主体,但对它之上的一个巨系统来说,它又是一个受控对象,要通过接受上一级和其他系统的调控来实现对自身的调控,创新主体的活动是需要调控的,而且也是可以调控的,如果一个主体的行动既不能被他人调控,又不能去调控他人的行动,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创新系统及其活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存在,所以,创新主体应当首先尽到一定的社会职责,既要主动接受社会的调控,也要积极进行自我调控。创新主体不仅要通过创新活动改变外部世界,而且通过创新活动改变自身,这两种不同调控的对立统一,就是社会调控和自我调控的一种本质关系。创新主体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社会需要的满足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始终是处于优先的位置,社会需要始终制约和引导创新主体的需要。社会需要对于创新主体的需要来说往往具有强制和规范的性质。对于创新主体来说,往往表现为义务和责任,它通常以政策、法律、规章、道德和责任的形式反映出来。尤其是社会价值观,对创新主体将会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对创新主体的行为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的活动满足社会需要。社会调控又对创新主体自身提出了要求,因而又导致了创新主体的自我调控,这就是社会规范逐步内化的过程。社会规范在创新主体的意识中形成为义务、责任和理想的观念,因而,社会需要就转化为创新主体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创新主体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就达到了统一。如果社会需要能够成为创新主体的主导性动机,创新主体的整个动机体系也将受到改造。创新主体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巩固,社会调控中的强制性措施就将大大减少,创新主体的自我调控就具有更大的意义。在两者利益的统一过程中,创新主体把社会需要和调控的影响、制约、引导的内容压缩、内化为创新主体自己的价值判断,变成创新主体的内在动机和动力。这种复杂的转化和过渡是在创新主体和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的条件下进行的。创新主体要利用所有的要素和机制来进行内部调控和自我调控,以排除外部干扰和内在冲突,使自己的活动内容和目标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实现真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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