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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变迁与中间业务创新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发行机构与金融管理机构,也是统一经营全国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银行组织。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承担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从此形成了中央银行监管下的中国专业银行制度,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

二、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变迁与中间业务创新

(一)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这必然会引起我国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分配关系的变革、宏观调控方式的改变,以及经济发展的环境的变化等,由此我国银行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1.改革开放前的银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以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为基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迁入北平,对新解放区确定了“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接管官僚资本银行的同时,迅速按照行政区建立了各级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至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4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支行和办事处。加上接管后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新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共设有金融机构1308个,职工8万多人。[3]

1950年11月21日,国家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受政务院领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业。1951年8月,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正式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1952年2月“三反运动”后,政务院为精简机构,撤销该行,将其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同年,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领导。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按苏联模式改组银行制度。一是将公私合营银行并入到中国人民银行,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区行,从而形成大一统的垂直管理的银行体系。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发行机构与金融管理机构,也是统一经营全国商业性金融业务的银行组织。自此,中国形成了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大一统的银行制度,这种银行制度的基本特征为:

(1)银行为财政部附属机构。在中国实行完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银行从属财政,成为财政部的一个二级机构,财政执行着银行职能。银行与企业同属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安排,产权的同质性使银企之间不存在真正的金融交易关系,银行的地位受到极大扭曲,银行的作用被限制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内,除发放农业设备贷款外,只限于发放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而基本建设投资、企业固定资金等都由财政拨款。

(2)金融结构单一。由于当时实行“大一统”的经营管理体制,全国的信用活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中国人民银行既发行货币,行使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又经办存、放、汇等各种金融业务活动,真正成为包罗万象的单一的社会主义大银行。而这段时期,除了有一些信用合作社,不过实际上也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

(3)信贷管理实行统存统贷。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管理的要求,银行信贷资金也实行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银行组织体系高度集中垄断,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主要通过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计划,实行统收统支。控制贷款规模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增长计划及其资金需要量,而经济增长计划指标决定于各级政府。

(4)金融业务单一。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将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除了银行信用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信用形式,目的是为了保证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使用,加强信用活动的计划性。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取得了垄断地位。

(5)银行资产的各项权利集中由国家支配,银行与企业同属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安排,产权的同质性使银企之间不存在真正的金融交易关系,银行的作用被限制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内。

2.专业银行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体制转轨的新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银行制度也在进行变革。这主要体现在:

建立了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新金融体系

197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与商品经济不相适应的大一统的银行制度开始被打破。1978年12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专职为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1979年3月,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1983年1月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中国建设银行),专门从事长期投资。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承担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工、农、中、建成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从此形成了中央银行监管下的中国专业银行制度,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这种银行制度的基本特征为:

(1)各专业银行实行严格分工,如工商银行专门从事对工商业的流动资金等短期贷款,农业银行专门从事农村金融业务,建设银行专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投资业务,中国银行专营外汇业务。

(2)各专业银行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3)银行兼顾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双重任务,银行业务品种单一,几乎不涉及中间业务。

(4)银行基本为国家经济管理机构,银行组织体系为多层次行政层级管理体制,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3.混业银行制度的形成

1986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僵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发生变迁,经营自主性与灵活性也不断提高,其企业化和商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一批新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蓬勃发展起来,如1986年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及相继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等。并且这些新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混业经营。其中,重组后的交通银行的基本业务包括:各种本外币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投资、房地产、租赁和信托等非银行业务,基本上呈现混业状态。同年成立的中兴实业银行也开展了与交行类似范围的银行业务,还有如我国改革后成立的第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经营的范围涉及国内外投资、外汇业务、代理发行股票、国内外贸易等,这实际都是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开始。

四大专业银行成立后,依然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因此,其分设不是按商业性的思路进行,而是按计划经济的行业管理思路进行,分别在外汇、农村、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四大领域提供服务。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银行专业分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出现了“中国银行上岸,农业银行进城,工商银行下乡,建设银行进厂”的竞争局面。同时,由于新设银行的混业经营和国有专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形成鲜明对比,产生了竞争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各专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专业分工的界限,也分别向信托、证券、保险、投资、房地产领域拓展,实施混业经营模式。这主要表现在:

(1)四大专业银行开始组建各自的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融通资金,推动联合”。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要求各专业银行分支行应积极开办信托业务,把银行工作搞活,把国民经济搞活。

(2)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开始开办大量的证券机构。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后,由于当时没有专营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四大专业银行开始经营证券机构,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

此外,四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渐向投资、保险、房地产等其他业务渗透,极大地活跃了金融市场,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这段时期银行制度的特点:

(1)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综合化,中间业务不断发展。银行兼营信托业和证券业,而信托公司和证券业也兼营银行业务。金融企业纷纷从事非金融业务,如房地产经营等;而非金融部门则通过各种方式介入金融业务。

(2)银行结构发生变化。在银行经营制度走向混业经营时,四大国有银行产权制度并未发生变化,但随着1986年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即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诞生,我国银行结构出现了从单一国家所有制度的国有专业银行,走向以单一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与少量国家控股的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存的局面。

4.分业银行制度确定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使银行与非银行业之间界限模糊,从而出现违规经营现象严重,金融秩序混乱,尤其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质量普遍较差,部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使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混业经营,使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转移,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1992~1993年上半年,社会集资和银行拆出资金近2000亿元,[4]1993年、1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达13.2%和21.7%;[5]混业经营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投向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使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猛涨,出现泡沫经济现象。

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使政府意识到要通过分业经营来割裂银行业和非银行业之间毫无风险约束的联系。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对非金融企业投资。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和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正式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基本局面。

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些规定和法律确定了中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模式。

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1995年第43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规定和法律确定了中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模式,目前我国仍实行这种分业经营制度。这种制度框架的特征: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之间业务分离,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等。限制了过度投机,确保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有效实施,有效治理了通货膨胀,但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之间缺乏优势互补,其资源或信息不能共享。

(2)我国在实行分业经营的同时,专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1994年我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正式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僵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发生变迁,经营自主性与灵活性也不断提高,其企业化和商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改革至今,金融资源的国家行政性控制和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整体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明显的寡头垄断地位。

(二)银行制度变迁与中间业务创新

从我国银行制度变迁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银行制度创新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日益涌现,金融证券化及银行业务全能化趋势明显,银行竞争环境日益严峻,银行中间业务越来越面临创新的挑战;另一方面,20年来的银行制度尽管取得巨大成就,但是我国传统银行制度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银行制度创新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不相适应,制约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发展。具体表现在:

1.分业经营制度的制约:市场分割、产品单一,银行竞争力下降

如前所述,1985年以前,我国经历的大一统的银行制度、专业银行制度,既不是混业经营,也不是分业经营。这一时期,银行业务品种单一,几乎不涉及中间业务创新。1986年后,随着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僵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发生变迁,其企业化和商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随着一批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混业经营的形成,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综合化,中间业务才得以发展。但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制度。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各业之间建立起“防火墙”,从制度上规范金融经营行为,为形成良好的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却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因为分业银行制度导致了市场分割,限制了中间业务创新的进行。因为分业经营制度割裂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资金联系,使三者之间的融通性很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之间缺乏优势互补,其资源或信息不能共享。而金融创新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需要的正是三方面市场连接的平台,其中资本市场是核心。因为资本市场平台可以实现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一定程度的替代,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美国由于20世纪80年代混业经营,金融市场的通融性较高,商业银行推出的新产品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如80年代以后出现的利率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工具的创新,都是以资本市场为依托的。

另外,由于分业经营制度严格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使商业银行难以涉足证券、保险等业的产品,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单一,尤其是限制了银行有关投资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品种的创新,从而导致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低下,导致银行利润和核心竞争力下降。

2.产权制度的制约:产权关系不明晰,创新主体缺乏创新积极性

20年的金融改革,没有改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垄断地位,也几乎没有触动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1995年专业银行改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是改变了称谓,并没有明确界定产权,银行行长作为经营者没有受到所有者产权约束,企业化经营依然是负赢不负亏,产权约束和利润约束软化。虽然通过在外部大力组建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引进外资银行,引入竞争机制,但这种不触动产权制度的银行企业化改革,始终无法跳出收权、放权的怪圈,[6]从而形成了产权制度对商业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约束。

由于国有银行产权制度约束,使得商业银行不具有金融资源的全部控制权和支配权,也就不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权利。而中间业务创新,就是要求银行具有对金融资源灵活的调配权,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灵活快速地整合金融资源进行开发、创新出适应环境的变化,保持并增强竞争力的中间业务产品和工具。因此,银行产权制度约束制约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国家垄断金融的产权安排,造成行政主体排他性地控制金融资源和金融体系,以计划和指令调节资金配置,形成了对金融主体的行政硬约束,集中表现为金融指标的下达与完成。虽然中国在转轨体制下,行政硬约束正在向市场硬约束渐进、有序地过渡,但行政硬约束引致缺乏创新的因素并没有完全消除,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需求绝大部分还是由国家直接供给,因此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并表现出创新惰性。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开,使国有商业银行盈亏由国家分享与负担。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收益权;另一方面,负赢不负亏的现实使国有商业银行能够将其经营风险完全外部化并转嫁给国家。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利益扩张和风险短缺的不对称性。国有银行的风险转移使其有能力无偿获得非风险性收益,而其最大的非风险性收益莫过于超稳定状态,不创新也不会遇上更大的市场竞争风险。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进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积极性。

总之,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变迁的分析,尤其是对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发展历程的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分业经营制度和国有产权制度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最根本的因素。因此,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应加快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步伐,提高商业银行创新积极性,同时逐步实行混业银行制度,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范围。

【注释】

[1]资料来源:英国《经济学家》,蔡浩仪著:《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

[2]刘园:《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风险管理》,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

[3]李飞、赵海宽等著:《中国金融通史》,第六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6页。

[4]楼继伟、许美征、谢平:《中国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5]《中国金融年鉴》,1996年。

[6]陈卫红:《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比较研究》,中国期刊中心网,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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