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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竞争的必然性与制度竞争及制度创新的重要影响

时间:2022-0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影响选民行为的两大因素中,“用脚投票”的选民带走的不仅仅是其本身,而且还有现实的,甚至是潜在的资本。除了“用脚投票”的方式之外,其他政府的存在对合法性危机的影响也表现得十分明显。显然,尽管“用脚投票”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加之政府能利用各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用脚投票”的行为,但是公众们对其他辖区情况的“比较效应”却是难以根除的。
政府间竞争的必然性与制度竞争及制度创新的重要影响_基于区域扶贫开发视野的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社会经济和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均有一个合法性的认同问题。由于政府的合法性是由其制度的绩效,也即制度对公众的满足程度而得到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分析,我们又可以认为政府和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制度性的约束,也即政府与公众之间签订了一组政府—公众合约,而且这一合约的稳定性还是由双方的利益实现程度和满足程度来决定的[1]。既然我们已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定位成一种合约关系,因而我们也就可以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即是这种合约拓展的结果。既然政府的合法性是政府—公众合约的结果,因而其合法性程度如何也就必然要受到选民评判的影响,而这一点又极易引发政府之间在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与发展方面的竞争。考虑到合法性主要源于政府对政府—公众合约的履约绩效。实践中,如果政府对该种合约的履行越有效,那么随着公众对政府支持程度与认可性的提高,政府的合法性也就会随之越稳定。显然,政府只有生产出更多的公共物品以及提供给社会成员更多更好的社会福利,合法性的危机才会得到有效解除。然而恰恰是由于合法性存在自然递减的趋势[2],因此,合法性的稀缺性问题也就随之而产生。也正是由于这种稀缺性的存在,无形中又会引发和强化政府之间在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竞争。

为有效地避免合法性的危机并提升自己的合法性地位,政府常常会热衷于优化公共物品的质量与数量来力求更好地履行政府—公众合约。当然,要达此目的,就需要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需要更多更好的各种生产要素以及要素所有者等。然而问题是,由于上述各种要素资源均属稀缺,因而当两个以上的政府均需化解自己的合法性危机时,对稀缺的、支持合法性生产所必需的那些资源与物品的竞争即变得难以避免[3]。其实,由合法性的稀缺性所决定的政府间的竞争,不但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维持合法性的难度,而且也更证明了合法性的稀缺程度及其对统治者的价值。不仅如此,政府间的这种竞争还对合法性固有的自然递减特征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应对这种竞争,那么其合法性的自然递减趋势就会变得相对缓慢;否则,其合法性的自然递减趋势便会趋于恶化且进一步加重政府合法性的危机。竞争的作用与意义如此明了,政府之间在面对相互间的竞争这一问题时,又有谁敢麻痹大意呢?

由于资源禀赋以及利益上的差距,应该说自政府形成之日起,相互间的竞争即已存在,而且这种竞争的内涵又无一例外地是为了获得可以支持合法性的稀缺资源[4]。政府间的竞争不但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且在一国内部的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相互间的这种竞争也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在资本、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己在本地区的合法性,照样需要通过改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数量、质量,来吸收更多的资本、人才等方面资源。事实上,也只有在竞争资本、人才、技术等这些极具流动性要素的过程中取得优势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借助于经济发展与提供更多理想的公共产品,来促进自身合法性地位的提高以及实现自身的稳定与发展。政府之间,尤其是地方政府之间之所以要展开激烈的竞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其他政府的存在会对一个政府辖区内的公众或说是选民产生重要的影响;而选民们的行动恰恰又会对政府间的竞争以及合法性问题的提升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说来,其一,其他政府的存在也即意味着选民们有选择的权利,尤其是一旦选民们对政府的治理能力与绩效不满时,他们就会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并最终加剧政府合法性的危机程度。这一点也恰似诺斯所言“选民会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转向其他国家或是支持国内统治者的竞争对手……如果邻国更有效率,那么效率较低的所有权便会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其二,在退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与其他政府之间的“比较效应”也会降低选民们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程度并导致选民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进一步加强[5]。在上述影响选民行为的两大因素中,“用脚投票”的选民带走的不仅仅是其本身,而且还有现实的,甚至是潜在的资本。因为“资本所有者可能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依附于哪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如果要课以重税和忙于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会舍此而求其他了”。不仅如此,实践中敢于“用脚投票”的人基本上又是那些既能支付得起迁徙成本又能对迁徙具有良好预期和创造能力的人。这一点也恰似哈耶克所强调的:“尽管绝大多数人根本不会搬家迁徙,但通常有足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和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他们会对地方政府形成足够的压力,要求政府像其他竞争者那样根据合理的成本来提供优质的服务,否则他们就会迁徙到别处”。既然迁徙的大多为“精英”,那么其对流失地政府的打击也就必然会很大。显然,竞争中为了避免这样的一些资源流失,地方政府在相互竞争中,没有谁会甘心示弱。由于在“用脚投票”方式的影响下,流失的将是人与资本两种重要资源[6];因而为了稳定和争取更多的人与资本要素,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就必将发生。除了“用脚投票”的方式之外,其他政府的存在对合法性危机的影响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原因在于:即便是由于技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公众无法“用脚投票”,然而通过商品交换、人员流动等途径,社会公众仍可获得其他辖区公共物品与公众情况的相关信息[7]并作出自己对现存政府合法性的重新评价以及对制度和文明的重新选择。显然,尽管“用脚投票”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加之政府能利用各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用脚投票”的行为,但是公众们对其他辖区情况的“比较效应”却是难以根除的。在“有比较即有鉴别”这一因素的影响下,当辖区内公众的利益需求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满足时,公众必然就会对现存政府的执政产生不满;而当这种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势必会在该地区爆发影响合法性的内部危机。

考虑到合法性自身所具有的递减特征以及其他政府对合法性存在的挑战的加总效应,会导致一个政府时刻感受到合法性危机的存在。考虑到合法性危机的本质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方面,因此,为了应对这样的危机,统治者一般面临的选择就无外乎如下两种:一种是通过降低公共利益的需求,相对地增加公共利益的供给;另一种是通过绝对地增加公共利益的供给使公众对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恢复到均衡状态。实践中为了降低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借助意识形态的力量使选民们能自觉与不自觉地降低对公共利益及相关福利的需求;而为了绝对地增加公共利益的供给,政府则需要通过不断增长的以及选民们可接受的税收来增加自身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显然,政府在合法性危机下的应对策略一般情况下就是上述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意识形态的力量来相应地降低选民们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并实现合法性危机的化解,当然是一种相当不错的选择。事实上,通过对意识形态的灌输与教化,政府及其统治者的确可以对选民们的偏好或价值判断形成影响并使社会公众能最大限度地接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并最终认可统治者与政府的合法地位。然而,由于其他政府的存在进一步削弱了意识形态的作用,现阶段借助于意识形态的力量来建立起某种权威的可能性已越来越小,且意识形态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使得统治者要想完全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所需要的理想状态下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8],且意识形态手段的使用也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因此,以意识形态的策略来应对政府合法性的危机,实践中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而不能将其视为一条根本性的解决途径[9]。既然通过意识形态策略的力量来降低公众对公共利益需求的作用如此有限,那么,为应对合法性的危机,政府就需要在实施必要的意识形态策略的同时,绝对地增加公共利益的供给[10]。为此,政府也就必须要想方设法地去获取更多的税收并不断地扩大财政支出的幅度与领域。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在既定的经济水平上增加税率和税种也的确不失为一种重要的选择。然而,由于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具有相当的刚性,长期采用和重视此种手段就并非最佳选择,甚至还会进一步削弱政府本身的合法性[11]。由此可见,对政府而言,真正长期有效的手段应是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政府才能获得充足的财源,才能使社会公众的收入增加以及可消费的物品种类更多。当然,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的福利增加,同时也会使公众对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合法性更为肯定与信任。显然,为了维持合法性的水平,为了有效地去应对其他政府的竞争压力,发展经济已成了现代政府不可回避的,甚至是最为关键性的职责。各个政府均十分重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于是对相关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素资源的追求便也无形中成了各政府的重要目标。由于资源是稀缺的,各政府为了实现自己对这些稀缺资源“多占多用”的目的,相互间的竞争便变得难以避免。

既然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应对合法性危机的根本手段,那么如何寻找出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实践中能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多种多样,但无论是实践经验还是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均表明,只有制度及其创新才是决定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最为关键与基础性的。事实上也只有那些能够不断提供和促使有效率的制度出现的政府,才能在与其他政府的竞争中,保持良好的经济绩效并成功地应对合法性的危机。

其实,在究竟什么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因问题的研究方面,尽管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所持观点并不相同;然而,从总体上分析,西方主流经济学在考察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时,还是不约而同地体现出了两个非常明显的共同特点:一是主流经济学长期认为经济发展主要是指人口、资本、工资、利润、地租等在数量上的增长,并且主要是通过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和技术的变化去说明生产率的变化与经济增长;二是在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总结出的各种经济增长模型中,制度均被视为已知的和既定的外生变量。由于以新古典经济学者为代表的这些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增长问题时暗含了太多的过于苛刻和严重脱离现实的假设条件[12],因此,它们对经济增长的解释既力不从心,又很难使人完全信服。这一点也恰似诺斯所评价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增长时只有当它针对某一时期或者运用比较统计学时,才能很好地说明某种经济的绩效;而一旦用来说明某种经济在整个时期的绩效的时候,它就不大济事了。其实,也正是鉴于这些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经济增长问题时的“力不从心”现象,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家们才在批评与修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假定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制度分析理论。这些理论经不断丰富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涵盖制度与经济发展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企业理论四大分支内容在内的庞大的理论体系。与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相比较,新制度经济学承认知识及其基础上的技术进步、资本、有效率的劳动者和经济增长之间是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的。不过,他们仅仅将这些因素视为特定制度的产物,而且也仅仅是经济增长的内容而非原因。从资源的情况上看,不但资源的发现有赖于制度刺激,而且资源的使用效率也要受到经济体制,尤其是经济组织的预算约束是否具有刚性的影响。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任何一种产品市场要形成规模经济均需要分工的深化,而分工的深化又是生产制度变迁的结果。显然,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而言,制度才是决定经济绩效的根本性动因。

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制度会具有如此强大的功效呢?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关键原因即在于制度本身所拥有的激励与约束功能。由于制度规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在一定的制度下,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形成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判断并将经济人的损益计算器的运作规则明确化——当由制度决定的计算结果显示收益大于成本的时候,人们就会受到激励,而且净收益越大,激励效应越强烈;反之,如果由制度决定的计算结果显示现实收益小于成本,人们的行为就会受到约束,而且这种净收益的负值越大,约束性就越强。既然如此,从具体的经济行为主体的微观角度考虑,制度其实就是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组合[13]。实践中,当所有微观主体受到具有激励和约束双重功能的制度规范时,整个社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与危害性行为的后果就会得到一种加总并使制度在宏观上的经济效应得到充分的体现[14]

由产值、人均收入等数值所表示的经济发展仅仅是一种抽象化的、出于统计需要的数字结果。事实上,经济发展的本质,应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代替另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生活方式代替另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技术方式取代另一种技术方式,归根结底,也就是一个在劳动生产率提高推动之下的社会整体演进。也正是有鉴于此,熊彼特干脆就直截了当地指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是创新,而创新又是要求建立起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并把一种从未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不同于单纯的技术优化论者,在熊彼特的理论体系中创新并非一个技术范畴,而是一个经济范畴。它不仅涉及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还要求把已经发明的科学技术引入到企业之中并形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能力。熊彼特之后的追随者按照熊彼特的思路又对其理论体系进行了拓展并发展出了两个新的分支[15]:一是以技术变革和技术扩散为内核的技术创新经济学,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拉索特、特纳和梅特卡夫;二是以制度变革和制度形成为内容的制度创新经济学,其主要代表为纳尔逊和温特。两个分支相比较,前者强调技术创新,尤其是应用性技术的市场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后者则强调制度[16]及其变革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与影响。由于所有技术的创新均要依赖有效的制度支持,同时其也会反过来影响到包括社会文化在内的制度体系的变迁;因此,从根本上说,创新的核心概念是和制度紧密相连的。不仅如此,熊彼特及其新熊彼特学派的经济学家们所推崇的创新发展观念不仅揭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而且也很好地包含了其他的经济发展理论。按照莫克瑞、乔依的划分,人类经济增长的范式可以分为亚当·斯密范式、福特范式、索洛范式以及熊彼特范式四种类型,它们对应的经济增长原因分别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规模经济、技术进步和创新[17]。相比较而言,前三种范式均可以被视为与制度的变化有关——社会分工涉及整个经济体内的生产组合和协作方式,因而其也可以属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分析范畴;规模经济乃是微观企业的生产制度应对技术要求而变动的结果;技术进步要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发现与发明这类纯知识的扩展上,因为没有一定的制度激励与规范,技术进步是很难真正地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改变的。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说,经济发展的本质其实也就是一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还可进一步认为: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非得要在制度创新及其制度变革上下工夫。

由于经济发展是建立在有效率的制度基础之上的,为了有效地避免因竞争失利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加重,实践中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制度创新并借此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以及获得强有力的经济支持。

尽管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对政府解决与提升自身的合法性地位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制度创新与变革的顺利进行却又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而恰恰是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种种特点与优势,又保证了政府可以对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有效率发挥出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18]:其一,国家作为广义的政府,不但具有使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的建构能力,而且也有实施相关规则和与其他国家竞争的强制力量;加之国家政府一般又有着比较完整的组织系统,因而政府也就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来进行某些活动并使推动制度创新所耗费的政治成本以及实施新制度安排所要求的建立新组织的成本大大降低。其二,由于政府所推动的制度创新并不存在明显的“搭便车”问题,这样的一种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新制度安排的认同感,而且也有利于调动广大民众拥护和执行新制度安排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新制度安排的合法性。相比较而言,个人与团体的制度创新不但存在着明显的“搭便车”问题,而且由于其创新成果最终必须要转化为政府的制度创新后才能得到推广并对社会经济产生效应;因此其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与地位是远远比不上政府的。其三,政府不仅可以创造出宽松的制度环境来激励和发挥个人、团体的创新需求与创新能力,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环境来限制不符合政府需要的制度的出现。显然,从这个角度上看,政府的制度创新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四,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强制性地位虽也会形成一定的强制成本与组织成本,然而在推动和实现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这样的一种强制性却又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19]。这一点也恰似科斯所认识到的:“在政府安排下内含着一个追加的成本要素……但一个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现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由此可见,从总体效果上分析,政府的制度创新远比个人及团体的制度创新的成本低、影响大、效果好。

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制度涵盖了交易、生产与分配的各种经济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制度建构和强制实施的能力上讲,尽管政府可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将关于生产与交易制度方面的规则规定得非常具体和非常细小[20];但这种囊括一切制度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成本高企与效率低下[21];应该说,这一点已被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22]。既然政府的能力与制度创新优势并非是没有边界的,那么,从规范的角度分析,政府就只应在少数的制度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通过对少数关键性制度[23]的建立与实施,在形成一个有效的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引导和推进其他制度创新主体进行微观制度的创新。否则,过分夸大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优势,最终反而可能会限制和扼杀真正的制度创新。

依据制度创新本身的特点以及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所具有的具体优势,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选择以下的几条途径作为突破点,应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的:首先,政府通过修改某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来促进制度变迁。一般而言,政权的基本规则的变化与调整,不但能深刻地影响创立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而且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整个社会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显然,修改影响力如此之大的基础性的制度框架,必须要借助政府的地位与手中的政治权力。其次,政府通过改变产品与要素的相对价格比例来推动与促进制度变迁。诺斯与托马斯借助约翰·希克斯的理论[24],认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产品与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会产生新的盈利机会和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并引发人们重新缔约以获取和分配新利润的努力;故此,产品与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动应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源泉[25]。既然如此,通过改变产品与要素的相对价格比例来促进制度变迁的方式也就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再次,政府也能通过引进或集中开发新技术的方式来推动制度变迁[26]。由于国家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庞大的可支配资源体系,因而在技术创新方面,就可以将辖区内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进行研发[27]并有效地去激发与促进制度变迁。最后,政府还可以通过集思广益来促进制度变迁。拉坦与速水指出,社会科学的知识积累对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恰恰是政府在促进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与普及方面又有着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备的许多优势。事实上,作为对社会经济发展负有主要责任的组织,政府在其行为过程中能够不断地吸取经验和教训、接受民众的意见、发现和改进既定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有目的地寻求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制度知识,并据此实现对既定制度的扬弃和推进制度变迁。

总之,政府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促进经济发展和有效应对自身的合法性危机;与此同时,政府一般又具有促进有效率的制度出现的能力与手段。实践中当政府间的竞争变得不可避免时,由政府推进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也就成了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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