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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体制比较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一中央银行制就是一国仅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它掌握全国的货币发行、代理国库、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可以独立行使职能,12家共同组成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程度。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居于这一模式。

5.2 中央银行体制比较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发达程度等国情千差万别,因而各国中央银行制度也各有差异。本节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中央银行制度进行考察。

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资本属于国家所有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用的所有制形式。有些设立较早的中央银行,开始是一些私人股份商业银行,国家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对这些银行逐渐实行国有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成立的中央银行,由国家直接投资创建。西方主要国家中,国有的中央银行有:英、法、德、荷等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国有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2)属于半国家性质的中央银行

这些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股份是由国家持有,部分股份是由私人持有。如日本银行,55%的股份由政府认购,其余45%由民间认购,其私人股东唯一的权力是按规定每年领取最高5%的股息。又如比利时的中央银行,国家资本占资本总额的50%,董事由国家任命。

3)属于私人股份资本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是由私人股东投入的,如意大利和美国等国家。意大利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就是由股份公司转变为按公司法管理的中央银行,资本为3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0里拉,由储蓄银行和全国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股。美国的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它的资本是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各个会员银行所认购的股份形成的,这种中央银行在实质上是一种属于私人股份资本的中央银行。

5.2.2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

1)单一中央银行制

单一中央银行制就是一国仅设立一家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它掌握全国的货币发行、代理国库、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制度,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瑞士等国的中央银行。这类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集中、职能齐全,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

2)联邦中央银行制

联邦中央银行制是指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中央银行的结构也采用联邦制,中央银行作为一个体系存在。它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地区中央银行组成。货币的发行、为政府服务、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等中央银行的职能,由这个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完成。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权利和职能相对分散。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就美国来看,美国的中央银行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根据美国联邦储备法的规定,除在华盛顿设立联邦储备委员会外,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储备银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可以独立行使职能,12家共同组成中央银行。但随着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强化,各区的储备银行委员会权力逐渐缩小,美国联邦中央银行制有向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制演化的趋势。

5.2.3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程度。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各有其发展的轨迹,立法和惯例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不同的模式。

1)独立性较大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都属于这一模式。下面以美国为例加以解释。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被誉为探讨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典型。其独立性表现在: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法》的制约,经国会授权采取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向国会负责;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总统从7名理事中指定2人担任,任期4年,可以连任。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的7名理事须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14年,不得连任,每2年更换1人,并与总统任期错开,使总统在其任期内不能更换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从形式上制约了总统完全控制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的可能性;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经国会授权,无需总统批准,有权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自行决定采取的措施和运用的政策工具。联储在法律上对总统与其他政府机构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总统未经国会授权不得对联储发布任何指令。自1962年2月起,财政部长和货币监理官不再出任联储理事会理事。财政部与联储无隶属关系,不得干涉联储的货币政策。联储与总统或财政部及其有关政府政策制定部门保持着经常接触与密切的合作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则通过有特定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进行磋商。这些人员包括财政国务秘书、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预算局局长;联储无长期支持财政融资(包括发行债券)的义务。财政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公债。在特殊情况下,财政部可以向联邦储备银行借短期款项,借款金额不得超过50亿美元(这一额度从1973年已终止);联储的盈余较大,业务经费独立,无需财政拨款。

)独立性稍次的模式

所谓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较大的独立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财政部直接管辖中央银行,可以发布指令,事实上并不使用这种权力。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居于这一模式。

英格兰银行表面上隶属于财政部,实际上拥有相当的独立性。根据英国1946年国有化法案的规定,财政部为了公共利益,认为有必要时,在与英格兰银行总裁磋商后,有权向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这一规定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不得不努力恢复经济有关。因此,国有化前已经独立于政府的英格兰银行,仍依法听命,但财政部的此项权力从未使用过。英格兰银行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议会一般不就此辩论。英格兰银行和政府始终保持着密切的合作,政府也一贯尊重该行的货币政策的意见,不参与理事会的评议,也不过问政策的制定。由于政府授权,英格兰银行在货币金融政策方面实际上享有相当的独立性,比法律规定的要大得多。在与政府的资金关系方面,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它通过两个办法解决政府所需资金:一是每周对国库券招标;二是每日在证券市场上卖出国库券。

日本银行隶属于大藏省,但在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方面,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根据现行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在很大范围内受到政府的监督。这种监督表现为:大藏大臣拥有对日本银行的一般业务命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解雇命令权等。日本银行的总裁和副总裁由内阁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由大藏大臣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作为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上,存款准备金率的设定、变更、废止要经过大藏大臣认可;对城市中利率最高限度的决定、变更和废止,要听取大藏大臣的意见,并经利率调整审议会咨询后才能实行。日本政府实际上并未使用过上述银行法规定的各种命令权,日本银行的独立性也相当大。决定货币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在委员会中,作为政府的代表(大藏省代表与经济企划厅代表各一人)无表决权,日本银行可根据自己的职责独立地运用金融政策。在与政府的资金关系方面,按照规定、原则上禁止日本银行认购政府发行长期公债和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因此,日本银行只向政府提供少量的短期贷款,但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大部分由日本银行认购。日本银行的利润,扣除规定的比例后,全部上缴财政,如果发生亏损,可用国库款弥补。

3)独立性较小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这一模式的典型是意大利。意大利银行是西方工业国中独立性较小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总裁由理事会提名,总统任命,任期不限。理事会13名理事由13个地区行的股东大会选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意大利银行受财政部统辖,财政部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且认为会议决议与国家法令不符时,有权暂时停止决议的执行。有关的货币政策措施必须先经信用与储蓄部委员会批准,意大利银行才能执行。意大利银行如果与政府出现意见分歧,政府在与它磋商后仍不能解决,便可根据法定权限指示银行执行既定政策,同时向议会汇报。意大利银行向议会汇报工作,主要目的是提供情报。它向财政部提供有限额的短期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4%,其余款项通过认购债券、推销国库券等方式为政府筹集。

5.2.4 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

现代银行监督管理中,中央银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加强,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各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以及中央银行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1)双线多投的银行管理体制

实行双线多头的银行管理体制的国家不多。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形成双线银行管理体制。在联邦这一线,有8个管理机构,其中最主要的是3个,即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通货总监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州这一线,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加拿大是由10个省和2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和省的立法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金融法规,实行双线立法管理。美国和加拿大的双线多头管理体制并不完全相同。美国是形成对某一家银行的多头重复的检查管理,而加拿大却是各自监督管理特定的金融机构,彼此并不重复,尤其是对联邦特许银行的管理还是单一的。

2)一线多头管理体制

所谓一线是指相对美国等国的多线管理体制而言,管理权力集中于中央。但中央以下分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督管理。通常,这种多头管理体制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主体开展工作的。在德国,德国信贷机构联邦监督局负责银行的监督管理,但通过与联邦银行的密切合作来行使它的职能。意大利银行负责管理其国内银行体系,但服从于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的领导和命令。日本财政部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的监督机构,日本银行与这些机构紧密协商,共同完成任务。

)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管理体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管理体制。1979年的《英国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全权负责银行体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荷兰,中央银行——荷兰银行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但有关法律要求荷兰银行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应征求证券信贷机构行业工会的意见,以便在尽可能自愿和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完成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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