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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时间:2022-1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服务贸易和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特点,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熟知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和统计方法,能够运用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服务的无形性是指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抽象的、个体化的互动关系。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其服务品质随之发生差异。

第一章 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服务贸易和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特点,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熟知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和统计方法,能够运用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引导案例】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持续攀升。1990年,全球服务业占全球GDP的比重突破60%,标志着全球服务型经济格局的形成。到2010年,这一比重进一步上升至68%。其中,发达国家从65%上升至72%,美国更是高达77%;发展中国家也从45%上升到了52%。

伴随服务型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从1980—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从3673亿美元扩大到36925亿美元,30年间增长了9.1倍,占世界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7增长到近1/5;进口额从4029亿美元扩大到35112亿美元,增长了7.7倍。

未来世界服务贸易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主要推动因素包括:世界经济继续稳定增长;世界产业结构升级继续驱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与规模也将继续扩大,转移重心加速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其中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等服务业和信息、电子产业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则是产业国际转移的重点领域;货物贸易保持增长趋势,直接拉动与其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等服务贸易部门贸易量快速增长;国际投资倾向于服务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另外,科技的发展、服务外包等新的贸易方式的兴起、全球及区域服务贸易壁垒的逐渐削减也将为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将会继续成为世界各国全面深度参加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

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g/2007-09-05/5766.shtml)

简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深化,以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经济迅速崛起,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超过了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创新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一、服务及其特征

(一)定义

经济学把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分为自由物品和经济物品。自由物品是指人类无须通过努力就能自由取用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经济物品是人类必须付出代价才可以得到的物品。经济物品有两种基本存在形态: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实物形态的经济物品就是商品,非实物形态的经济物品称为服务。见图1-1。

图1-1 经济学的物品分类

经济学界对服务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满足接受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凭借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所提供的某种活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其生产过程可能与物质产品有关,也可能无关,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二)基本特征

1.服务的无形性(intangibility)

服务的无形性是指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抽象的、个体化的互动关系。服务和实体商品比较,一是服务的特质及组成服务的元素通常是无形的,不固定的、让人不能触摸或凭视觉感知的;二是消费者在购买服务之前,往往不能感知服务,在购买和消费服务后所获得的利益难以被发觉,或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觉察到服务的结果,如旅游服务,消费者感受到的是旅游所带来的身心愉悦。

服务的无形性是相对的,它和有形产品相联系,但无形性是服务的核心和本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无形服务“有形化”,1989年加拿大经济学家H.格鲁伯和M.沃克提出了“物化服务”(Embodied Service)的概念。例如,音乐光盘、期刊、图书,其有形的物质载体塑料、纸张)的价值远远低于所承载的服务价值,价值主体为被物化的服务,或无形服务的有形化。

2.服务的不可存储性(perishability)

服务的不可存储性是指由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往往同时发生,当生产者完成他的生产活动时,消费者往往在同时完成他的消费过程。服务一般不能像商品那样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储下来。服务不及时消费就会失去价值或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服务的损失。例如,飞机或轮船的空位或空舱就不会带来收入,营运成本也无法补偿。

服务的不可存储性是相对的,广义的存储既包括空间上的存储也包括时间上的存储。服务的存储主要是指时间上的存储,表现为服务或者在购买消费或者在购买后的某个时间内消费,如购买保险服务是可以在购买后整个有效期内消费的,一方面可以感受到安全感,另一方面只有消费者遭受到保险险别所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才能对之前所购买的服务进行消费即得到保险赔偿服务;物化服务的出现使得一些服务在物理性质方面的空间上具有可存储性,如自动电话应答系统服务等。

服务的不可存储性使得加速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扩大服务的规模出现困难。服务业只有在加大服务促销、推广优质服务示范上积极开发服务资源,才能转化被动服务的需求状态。

3.服务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inseparability)

服务的不可分离性是指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服务的生产过程即是服务的消费过程。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地点提供直接服务,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购买者不能与服务在时间或(和)空间上分割开来。例如,美容师不可能远离他的顾客。而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在物化服务(如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可以不同时发生。

可见,服务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服务产品和反馈信息可以互相联系、互相沟通,又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服务生产者在提供服务产品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接受来自消费者对该服务产品的评价反馈信息,并针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满足消费者需求。

4.服务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

服务的异质性是指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化,难以统一认定的特性。与有形商品制造技术和工艺标准化生产不同,服务品质的标准难统一、不稳定,同一种服务的品质和消费效果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来自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1)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其服务品质随之发生差异。由于人的素质、修养、文化与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同一服务由不同人操作,品质难以完全相同;同一人作同样服务,因时间、地点、环境与心态变化的不同,服务成果也难以完全一致。(2)服务消费者对同一服务的要求不同,会造成对服务质量满意程度(效用)的差异。

服务质量的差异或者弹性,既为服务行业创造优质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也给劣质服务留下了活动余地。服务的产品设计要特别注意保持应有的品质,力求始终如一。

5.服务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absence ownership)

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是指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东西的所有权的转移。服务在交易完后消失,消费者所拥有的对服务消费的权利并未因服务交易的结束而像商品交换那样获得实有的东西。服务具有易逝性,如银行存款并未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这一特征是导致服务风险的根源。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并未获得对某种东西的所有权,往往会因为感受到购买服务的风险性而造成消费心理的障碍

二、服务业

一般认为,服务业是指生产和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和企业的集合,正如工业和农业是各种工农业产品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一样。

1.服务业与第三产业

按照国际通行的产业分类,服务业泛指那些以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的行业。历史上看,服务业曾被等同为第三产业,其范围包括除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第二产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实际上,服务业与第三产业这两个概念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服务业的概念体现着现代经济思想的理念。服务业同其他经济产业的划分则是以经济系统的需求分类为思想基础的,强调服务业同其他经济产业的相互依赖关系,而不是单向依赖关系。服务业概念的经济结构含义是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

2.服务业的分类

服务业的范围取决于三大产业的划分,迄今为止,对三大产业没有完全统一的划分标准。表1-1是联合国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三大产业的划分,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标准。表1-2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服务范围。

表1-1 联合国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三大产业的划分

表1-2 《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服务范围

续表

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服务业统计分类体系。国家统计局2003年5 月14日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表明了我国三次产业的范围,将第三产业划分为14类,见表1-3。

表1-3 三次产业分类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整理。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目前,国际上缺乏一个为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广泛认可的确切定义。

1.国际服务贸易定义

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简单地说就是服务的进出口,是服务业的国际贸易。这个定义是相对于国际贸易的货物贸易(商品进出口)而言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共同组成国际贸易。服务贸易是服务业的进出口环节,是服务业面向国际市场延伸的部分。

国际服务贸易的传统定义是服务概念的延伸,是一种从进出口的视角,以进口或出口的活动方向为基本框架的形式。所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服务消费者(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即构成了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的服务需求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所提供服务的交易过程,即构成了服务的进口。各国(地区)的服务进出口活动,便构成国际服务贸易。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额或总进口额。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两种。狭义定义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金融、保险等无形贸易;广义定义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新兴贸易活动,如承包国际服务外包等。一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2.《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该协定没有对服务贸易作出精确定义,而是将国际服务贸易描述为下列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跨境”的是服务,一般并不涉及资金和人员的过境流动,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移动,如通过电讯、邮电或计算机联网等方式提供的金融和保险服务、信息咨询、卫星影视服务等。

(2)跨境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任何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又称“境外消费”。它是通过服务的消费者(购买者)的过境移动实现的贸易,如旅游服务贸易,即境内服务提供者向来境外旅游的境外居民提供旅游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此外还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留学生教育服务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由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这一类服务贸易涉及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直接投资(FDI),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通过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从而形成贸易。境内外资机构的服务人员可以来自母国,也可在东道国雇佣;服务对象可以是东道国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来自第三国的消费者。如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为中国境内的中国企业、个人或其他国家企业、个人提供服务。常见的贸易形式有设立金融服务分支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分公司、酒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它主要是通过一缔约方的自然人过境移动提供服务实现的。这类服务最常见的是建筑及相关工程及其所带动的服务人员输出、运输领域的船员输出、医疗领域的医生输出等。

可以看出,GATS的定义是按照服务的提供方和消费方是否发生空间上的移动作为各种服务贸易的划分依据的。以上四种交易形式,都是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贸易行为。服务的消费方是服务贸易的进口方,服务的提供方是服务贸易的出口方。各国(地区)服务的总出口便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1.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

因为贸易的对象———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主要表现为无形贸易。不过在物化服务贸易中,无形服务表现得有形化。

2.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国际性

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与服务的生产、消费过程不可分割,往往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服务价值的形成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与服务价值的实现和使用价值的让渡过程,以及服务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往往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完成的。这就要求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实体上接近。

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

服务的卖方往往就是服务生产者,并作为服务消费过程的物质要素直接加入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买方往往就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4.贸易保护方式更具隐蔽性

由于服务贸易标的的特点,各国无法采取货物贸易上惯用的关税壁垒的办法进行限制,而是更多地采用国内政策、法令等非关税壁垒进行限制。如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对贸易进口国进行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限制形式,使国际服务贸易受到的限制与障碍更具隐蔽性与灵活性。

5.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贸易对象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多,服务产品以无形产品为主,传统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难以适应。二是国际服务贸易管理还涉及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跨国界流动的人员管理,涉及劳工政策、签证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问题,直接增加了管理难度。三是管理规则复杂,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变化。

(三)服务贸易与相近概念比较

围绕国际服务贸易有许多相近的概念,其相互之间有区别与差异。

1.服务贸易与服务业

服务业的概念是从国内角度来说的,指国内的服务生产与交易,而服务贸易与服务业的领域、范围也不相同,不是所有的服务都包含在服务贸易之内,有些服务,如社会性福利、国家行政服务等仅限于国内消费,是不能跨境交易或进出口的,不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服务贸易是现代服务业的高级表现形态。

2.服务贸易与服务业对外开放

服务业对外开放通常指的是允许外国资本投入本国的服务行业。如允许外资进入我国金融、保险、流通、运输、旅游等服务行业,是一种投资或市场准入的概念,不同于服务贸易的跨境交易或进出口的概念。

3.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交流

服务贸易是有偿的商业行为,是以利润为目的的。国际服务交流通常是无偿的,或仅仅收取必要的活动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交流性质的非商业行为。如各国政府为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外交流的需要,向外派出人员,提供教育培训、合作医疗、文化演出等各种免费服务。国际服务交流与服务贸易的区别在于是否商业行为。赴境外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与开展商业性文化演出其性质不同,前者属文化交流,后者属服务贸易范畴。

4.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

现代国际贸易主要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构成。两者的区别是贸易标的的不同。服务贸易可以不跨越国境实现,货物贸易一般要跨越国境实现;服务贸易的实现只需要各生产要素———人员、资本、技术知识中一项移动即可,货物贸易需要其生产要素综合后的结晶———产品的移动才能够实现。两者的联系是部分服务贸易伴随着货物贸易的发生而实现,即追加服务贸易,如运输服务、售后服务等。

5.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大部分可列入服务贸易,部分(即技术产品)归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都是无形贸易,但技术贸易往往只是使用权的交易,而服务贸易既是使用权的交易,又是所有权的交易;技术的交付,仅是交易的开始,服务的交付则是双方交易的终结;技术可以连续出售多次,服务贸易则要一次收回成本和预期利润。

6.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

国际上多把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混用。严格地说,无形贸易比服务贸易范围更广,除包括服务贸易中的所有项目外,还包括国际直接投资收支、捐赠、侨汇、赔款等无偿转移。从统计口径上看,服务贸易与无形贸易存在差异。无形贸易中的最大比重是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中只有3/5归属于服务贸易。

7.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

服务外包是服务贸易新兴的重点领域,服务外包是服务贸易的一种贸易方式。对这两者关系作出经典定义的是《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该文件明确提出:“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首先,服务外包是国际服务贸易中增长最迅速的部分。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服务贸易被分为13类。应该说,这13类中没有直接针对离岸外包的分类,但笼统地看,其第7项“计算机与信息服务(CIS)”,主要由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出口组成,第12项“其他商业服务(OBS)”,更多包含一些研发、呼叫中心等业务流程外包。因此,CIS、OBS和离岸外包内涵外延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是最为接近的。其次,国际服务外包促进了全球服务贸易的深化与发展。作为服务全球化的新趋势,国际服务外包与WTO服务贸易模式及收支平衡表服务贸易分类具有相互交叉的关系。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关系密切,深化与发展了全球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包括远距离海外购买服务,主要但不必然通过电子媒介,如电话、传真、因特网等,主要是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四种服务贸易方式的第一种,即跨境交付。离岸服务外包对于世界服务贸易增长与贸易模式的改变起了巨大作用。但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滞后于快速发展的服务外包。第三,也可以认为服务外包是服务贸易的一种贸易方式,是服务的加工贸易。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认为服务外包是一种横向产业。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与统计

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与统计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服务贸易涉及贸易、服务、投资等不同领域,存在方式复杂,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阶段不同。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的服务贸易分类和统计体系。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人们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诸多分类。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是一种操作性的应用分类,其根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一规定和统一使用的各国国际收支账户形式,如表1-4。这种国际收支账户的格式和项目构成反映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一国经济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流量往来。

表1-4 国际收支账户(IMF格式)

国际服务贸易流量在各国的国际收支账户中占有重要位置。根据该项目所包含的统计内容,可以对国际服务贸易作统计性分类。国际收支账户表所统计的国际经济流量实际是由两类流量所组成的———经常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分类的要点是将国际收支账户中的服务贸易流量划分成两种类型:一类与资本项目相关,即同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相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称作“要素服务贸易”(Trade in Factor Services)流量;另一类只同经常项目相关,而同国际间资本流动或金融资产流动无直接关联的国际服务贸易流量,称作“非要素服务贸易”(Trade in Nonfactor Services)流量。根据这种统计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所有内容都作为经常性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而加以统计。这样,从统计的角度看,国际服务贸易的项目应该是经常性项目的一个剩余。即国际服务贸易项目=经常性项目-商品贸易项目-单方转让项目。再从这个作为经常性项目剩余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中减去“要素服务贸易”项目,即减去同国际资本流动相联系的净收益项目,便可以得到国际服务贸易的“非要素服务贸易”项目:非要素服务贸易项目=国际服务贸易项目-要素服务贸易项目。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关系具体概括如图1-2所示。

图1-2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

按照这种剩余法的统计分类,可以进一步明确广义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狭义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把商品贸易从经常性项目中排除,它包含国际间的单方转让项目;另一种是把单方转让项目也排除在外。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就是进一步把同资本性项目相关的“要素服务”也排除在外,只包括“非要素服务”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分类有利于一个国家(地区)较为准确地从价值流量的角度掌握其服务贸易的国际收支状况,操作性强,在实践中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类。世界贸易组织和信息系统局(SISD)制定《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1995年7月17日),并经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逐步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实践中的规范。

《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部门分类法,将全世界服务部门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

1.商业性服务

商业性服务(Business Services)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6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1)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风景建筑物服务,医疗与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其他专业性服务,共计11个服务项目。

(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与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其他有关服务,共计5个服务项目。

(3)研究与开发服务。研发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交叉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共计3个服务项目。

(4)不动产服务。这类服务指不动产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但不包含土地的租赁服务。具体包括产权所有或租赁,基于费用或合同的不动产服务,共计2个服务项目。

(5)设备租赁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与船舶有关的租赁服务,与飞机有关的租赁服务,与其他机械设备有关的租赁服务,其他租赁服务,共计4个服务项目。但是,这类服务不包括其中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员的雇佣或所需人员的培训服务。

(6)其他商业服务。具体包括:广告服务,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与咨询人员相关的服务,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与农业、狩猎、林业有关的服务,人员的安排与补充服务,安全调查,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的维修(不包括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其他服务,共计16个服务项目。

2.通讯服务

通讯服务(Communication Services)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通信服务主要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主要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其他电讯服务,共计5类服务。

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

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民用工程一般建筑服务,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服务,工程项目施工与完工服务,建筑物的修饰与装潢工作,其他建筑工程服务,共计6个服务项目。

4.分销服务

分销服务(Distribution Services)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代理机构服务,批发业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共计5个服务项目。

5.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包括各国间的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特殊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务,共计6个服务项目。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

环境服务(Environmental Services)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其他相关服务,其他环境服务等,共计4个服务项目。

7.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包括:①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具体包括: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的承兑,所有类型的贷款,金融租赁,所有支付货币的传递业务,担保与承诺,户主账户与顾客账户的交易形式,参与各种证券的发行,代理借贷款的经纪人服务,资产管理服务,金融资产的结算与清算服务,咨询与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关于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其他软件的转让与供给,共12个服务项目。②保险服务。具体包括: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非生命保险服务,再保险与交还,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经纪与代理服务),共计4个服务项目。

8.健康与社会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Health-Related and Social Services)包括:医院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其他相关服务,共计4个服务项目。

9.旅游及相关服务

旅游及相关服务(Tourism and Travel-related Services)包括旅馆与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旅行社与旅游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导游服务,其他相关服务,共计4个服务项目。

10.文化、娱乐与体育服务

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Recreational,Cultural and Sporting Services)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而是指如剧场、乐队与杂技表演等的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共计4个服务项目。

1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s)主要包括:海运服务,内河航运服务,空运服务,空间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包括货物处理服务,存储与仓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其他辅助服务4小类服务项目),共计8个服务项目。

12.其他未包括服务

其他未包括服务(Other Services Not Included Elsewhere)是指没有划分到上述11类服务范围的其他服务门类。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是整个服务贸易研究与管理工作的基础。服务贸易的统计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咨询、决策、监督、预警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对推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经济对全面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信息需求日益迫切。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服务的供应模式:模式1跨境供应,指自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模式2跨境消费,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模式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建立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模式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GATS服务供应模式本质上是在服务供应者与消费者和服务交付时,它们存在于领土的程度与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定义的。

目前,国际上对服务贸易的统计主要有国际收支统计(BOP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统计(GATS统计)。

1.国际收支手册统计(BOP统计)

国际收支(Balance of Payments)统计(BOP统计),即跨境服务贸易统计,是指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的经常项目下一国(地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服务的输出、输入,具有跨境消费和跨境交易的特征。一国(地区)的“居民”通常被理解为在该国(地区)境内居住满1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服务生产的企业法人。BOP统计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93年基于国际收支数据编制的《国际收支手册》(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BPM)第5版的要求,建立的相应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各成员经济体均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手册》的统计口径和项目分类向其提交本国(地区)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目前,IMF和WTO两大国际经济组织对服务贸易的统计都来源于各国(地区)的BOP统计,但两者提供的数据并不完全相同。IMF的统计包括政府服务,而WTO的统计则不包括此项内容。BOP统计在各国(地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该统计存在着以下明显不足:

首先,BOP统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间存在着服务贸易分类标准的衔接问题。1993年BPM第5版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与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个大类。其涵盖部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分类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说明传统的BOP统计无法适应《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新的划分方法的统计需要。

其次,BOP统计没有反映当前世界服务贸易中居主导地位的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贸易。按照BOP统计原则,国际服务贸易只是居民和非居民间的服务性交易,其反映的主要是跨境交易(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不包括跨国投资部分,即外国附属机构的境内交易。可见,根据IMF的BPM第5版得出的国际服务贸易有关数据作为主要的国际间可比服务贸易数据来源具有很大的缺陷,服务贸易数据不太可靠而且倾向于低估。(Hoekman,1990)

2.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统计原则,服务贸易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种方式中,前3种方式为跨境交易,第4种为境内交易。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增加,全球有超过一半的外国直接投资进入销售、金融、电信等商业服务,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即外国附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贸易越来越重要。FATS统计的目的是关注作为东道国居民的外国附属机构,与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情况,以及这种交易对东道国的经济和市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统计对象是作为东道国居民的外国附属机构的服务交易情况。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Services,FATS)统计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发生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交易情况,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所有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第三国之间的交易,核心是其中的非跨境商品和服务交易,即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FATS统计可以提供全部的商业存在和一部分自然人流动的统计数据,见图1-3。

图1-3 FATS统计示意图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直接投资都是双向的,既有外国在本国的投资,也有本国在外国的直接投资,反映在统计上就形成了FATS的内向统计和外向统计两个方面:就报告国而言,拥有多数股权的外国附属机构在本国的服务交易统计,称为“内向FATS”(进口FATS),即FDI;本国在国外投资建立的拥有多数股权的国外附属机构在投资东道国的服务交易统计,称为“外向FATS”(出口FATS)。

FATS统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统计范围看,FATS统计包括了外国附属机构的全部交易(跨境交易和非跨境交易),但其核心是非跨境交易,即外国附属机构与企业的国内销售。

第二,从统计对象看,只有外资占有50%以上股权(绝对控股)的直接投资企业才被列入FATS统计对象。国际上一般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拥有不低于10%的普通股的企业作为直接投资统计的对象。而FATS统计是外方占有50%以上的股权并能够控制该企业的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和其他实体,反映的不仅是投资状况,更主要的是贸易利益问题。

第三,从统计内容看,FATS统计包括由下述部分或所有项目组成的一系列变量:销售额(营业额)、产出、就业、增加值、货物与服务的出口和进口、企业数量、资产净值、营业盈余、固定资本形成额、所得税、研究与开发支出、雇员报酬以及决策人可能关心的其他方面。通常以生产者的行业活动或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类型为基础确定FATS的变量,其中按产品确定的是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模式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这样就能与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间交易提供的服务数据作比较。由于FDI通常按活动而非产品分类,有些情况下,按产品分类的变量获得的统计数据需要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结合起来分析。因此,FATS统计核心内容是反映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进行的非跨境交易的情况,以及这种交易对东道国经济和市场产生的影响。

第四,在实践中,服务贸易FATS统计与商品贸易FATS统计有所区别。按照WTO的要求,一般将外国附属机构的当地服务销售的FATS统计,作为广义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内容,而对外国附属机构的当地商品销售的FATS统计,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商品贸易统计的有效补充。

第五,从作用来看,FATS统计弥补了国际商品贸易统计、跨境服务贸易统计和外国直接投资统计的不足,将外资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提供对贸易流动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流动反映出来。

假定三个国家,投资国A原来直接向第三国C出口商品或服务,现改为通过在东道国B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并对C出口,从而导致国际商品贸易流和跨境服务贸易流的流向发生变化。但在这种贸易流的背后,利益分配的格局未变,东道国在其中只是起了利益传递作用。投资及贸易利益最终仍是流向投资国A的。FATS反映了这种利益流动的真实情况,见图1-4。

图1-4 FATS统计对贸易统计与投资统计的补充

由于统计分类标准不同,BOP统计和FATS统计这两种统计数据不能简单相加,但可以互为补充,从不同侧面反映国际服务贸易的全貌。BOP统计对象是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服务贸易,它反映国际服务贸易的规模、结构;FATS统计对象是外国投资服务企业提供的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服务贸易,它反映一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二者有部分内容相重叠,BOP统计涵盖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方式的全部和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一部分,而FATS统计涵盖了全部的商业存在和一部分的自然人流动。相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导下已经具备较好基础的BOP服务贸易统计工作,FATS统计仍是一项新事物。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最新提供的资料,全球仅有26国涉及FATS统计,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其中有23国涉及内向FATS统计,只有13国涉及外向FATS统计。既有内向FATS统计又有外向FATS统计、指标齐全的国际上只有美国、日本和葡萄牙。

3.《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统计(GATS统计)

为了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信息要求,将传统的BOP统计和FATS统计逐步统一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的4种提供模式下,1994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由来自经合组织、欧共体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贸发会和世贸组织的专家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机构间工作组,以加强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开发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定义和分类,促进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质量、可获性和国际可比性。2002年《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MSITS,以下简称《手册》)得以出版,使服务贸易的法律性定义转换为可操作的统计制度,提出了一种统计上更完备、可操作的、针对供应模式分配BOP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的简化统计方法。

(1)GATS统计框架。《手册》以“BOP统计+FATS统计”的二元架构去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涵盖的4种提供方式,在服务贸易统计中以属权原则取代属地原则。BPM第5版定义的服务贸易统计只包括GATS定义中绝大部分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一部分商业存在和相当部分的自然人流动。为全面涵盖商业流动方式,在国际收支中应考虑外国附属机构的服务供应;为充分包含自然人流动方式,还应考虑自然人作为服务企业的雇员等暂时性地跨国界流动的情况。《手册》对国际服务贸易作了广义的解释,它通过包含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价值而扩展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传统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2)《手册》4种模式的统计覆盖。《手册》建议按照表1-5的统计范围,进行4种模式的统计覆盖。

表1-5 GATS统计4种提供模式的统计覆盖(近似)

注:ICFA指产生于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产业标准分类》(ISIC)的外国附属机构类别分组。

《手册》对如何将4种提供方式分配给BOP统计和FATS统计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见表1-6。

表1-6 四种提供方式分配给BOP统计和FATS统计

(3)GATS统计的操作。

GATS统计的范围。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统计准则,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指外商在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10%的普通股或表决权(就法人企业而言)或等值权益(就非法人企业而言),其中外资占有50%以上股权的为子公司,占10%—50%股权的为联营公司,外商单独或联合拥有的非法人企业为分公司。GATS没有明确定义商业存在所有权的标准,但就其对法人的定义可以推断,GATS倾向于多数股权(绝对控股)标准。《手册》吸收了《国际收支手册》和GATS的精神,即以“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中50%以上表决权”作为划定GATS统计范围的标准。

GATS统计的指标。GATS统计的指标在《手册》中被称为“FAT的经济变量”,对变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它们在GATS的执行中和经济全球化现象分析中的可利用性和可获性。《手册》提出了两组变量:第一组为基本变量,包括FAT的销售额、营业额和/或产出、雇员人数、增加值、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额和企业的数量。它们被用来采集有关服务贸易的基本信息。第二组为补充变量,可用于作相关的对比分析,包括资产、员工报酬、净值、固定资本积累总额、所得税、研究和开发支出。外国附属机构是外国投资企业中的一种,这些指标可以在现行机制中由关于国际直接投资(FDI)的统计中获得。

(4)GATS统计与BOP统计的比较。GATS与BPM定义都涵盖了服务贸易的几个基本特点:贸易性、服务性和国别性,都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与另一国服务消费者之间的服务贸易。但GATS与BPM定义有所不同。

首先,两者在判断服务交易者归属国的标准上是不同的。BOP统计倾向于属地原则,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而GATS统计倾向于属人原则,它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判断服务交易者的归属国,将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其次,两种定义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不同,尤其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例如:当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设立商业机构向B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在BPM定义下,如果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从事经济活动在1年以下,则A国的服务提供者是B国的非居民,此笔服务贸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若在1年以上则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而在GATS定义下,只要A国的服务提供者是设立在B国的商业机构的所有者,此笔服务贸易即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而不论A国的服务提供者在B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时间长短。这样,服务贸易定义的内涵由BMP的“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扩展到GATS东道国居民的“外国商业存在”同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即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

第三,两种定义立足点的差异还反映了其考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目的不同。BOP统计偏重考察不同国家服务产品的流向及随后的资金流向,GATS统计偏重考察各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它可以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但是,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代表今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发展趋势,积极推进BOP体系与FATS的调整与修正,使各成员的服务贸易统计都逐步过渡到GATS体系,已是客观必然之选择。

4.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世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服务市场不断开放,服务贸易发展日益迅速。为提高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满足社会各界对服务贸易信息的需求,实时监控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运行状况,深入进行双边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比对与分析,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更为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我国正在建立与健全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和我国实际情况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我国从1997年开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的统计原则和标准汇总编制国际收支数据,其中包括分国别和分省(区、市)统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BOP统计体系,但在统计制度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在FATS统计方面,我国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取得了一定进展。流入、流出双向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商务部已经建立了外商投资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应的统计制度和基本的统计资料,金融机构现有统计已经涵盖了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的部分内容。中国成为全球开展FATS统计的26个国家之一。

中国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遵循国际标准,结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和特点,共同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于2007年11月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国初步建立了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基本框架。

为了建立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和我国实际情况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新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三个方面。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为年报,由机关金融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服务进出口统计为季报,其中,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分销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服务、旅游、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新版《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标准,并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SNA)的有关标准相衔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由两部分组成,在完善BOP统计的同时进行FATS统计。第一部分是国际收支统计(BOP服务统计)中的服务贸易项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的要求负责汇总编制,其中包括分国别和分省(区、市)统计;第二部分是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服务统计),包括内向统计和外向统计,由国家统计局、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要求,参照有关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统计办法,尽早付诸实施。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商务部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新的《统计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等3个方面。在内容上能够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4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同时,服务进出口统计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企业直报。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实践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开始加速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为应对全球化市场竞争,跨国公司不断调整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战略,按照成本与收益原则剥离非核心的后勤与生产服务业务,再加上科技革命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导入,大大增强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对一国的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重要。世界经济正在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在经济活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总体发展状况

1.服务贸易额

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较快。1980—2010年30年间,世界服务进出口额从7702亿美元增加到72037亿美元,增长了8.4倍。同期,出口额从3673亿美元扩大到36925亿美元,增长了9.1倍;进口额从4029亿美元扩大到35112亿美元,增长了7.7倍。见表1-7。

表1-7 1980—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2.服务贸易地区结构

从地区结构看,世界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地区,如表1-8所示。2010年,三大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88.8%,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83.8%。欧洲是最主要的地区,2010年欧洲出口额为17240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47%;进口额为15040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42.9%。位居第二的是亚洲地区,其出口额为9630亿美元,占26.3%;进口额为9610亿美元,占27.4%。位居第三的是北美地区,其出口额为5990亿美元,占16.3%;进口额为4710亿美元,占13.4%。

表1-8 2005—2010年世界主要地区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

数据来源:WTO Press/628,World trade 2010,Prospects 2011,April 2011。

3.主要行业的服务贸易

1980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运输为3021亿美元,约占39.4%;旅游为2117亿美元,约占27.6%;其他项目为2564亿美元,约占34.3%。到了2010年,服务贸易总额为72037亿美元,其中:运输为17456亿美元,约占24.2%;旅游为17860亿美元,约占24.8%;其他项目为36721亿美元,约占51%。见表1-9。

表1-9 1980—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注:①遵循WTO有关服务贸易的定义,中国服务进出口数据不含政府服务。
②根据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公布的最新数据,本表对历史数据作出相应调整。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1980-2010年世界服务进出口额数据表组整理。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征

随着现代科技革命与信息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服务贸易发展速度快

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1980—2010年30年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从7702亿美元增加到72037亿美元,增长了8.4倍,2000年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9.3%。1980—2010年,出口额从3673亿美元扩大到36925亿美元,增长了9.1倍,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从1/7增长到近1/5;进口额从4029亿美元扩大到35112亿美元,增长了7.7倍。

2.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化趋势日益明显

(1)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2000年以来,由于制造业呈现出服务化的新趋向,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9.3%,超过货物贸易8.8%的增长速度,目前服务的进出口占世界贸易的比重占到了约1/5。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全球贸易总额(货物加服务)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0%的水平。见表1-10。

表1-10 2000—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

数据来源:WTO,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2001—2010各年;WTO Press/628,World trade2010,Prospects2011,April 2011。

(2)现代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超过传统服务贸易增长速度。2000—2010年间,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年均增长基本稳定,其他商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年均增长达到12%,超过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年均增长速度。现代服务贸易已成为世界服务贸易增长最快的类别。见表1-11。

表1-11 2000—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分类别的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WTO,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2010年;WTO Press/628,World trade2010,Prospects2011,April2011。

(3)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超过传统的服务贸易。2000—2010年间,运输、旅游等传统的服务贸易排在前列,运输服务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基本保持稳定,2000年为23.4%,2009年略降到20.9%,2010年回到21.4%;旅游服务所占比重呈下降之势,由2000年的32.1%下降到2005年的27.7%,2010年为25.5%;而以通信、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为代表的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贸易出口所占份额显著提升,发展迅速,增长强劲,2000年所占比重为44.5%,2005年为49%,2006年占比首次超过50%,2009年和2010年进一步提高到53.1%。见表1-12。

表1-12 2000—2010各类服务贸易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

数据来源:WTO,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2010年;WTO Press/628,World trade2010,Prospects2011,April 2011。

世界服务贸易之所以越来越向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其他商业服务聚集,主要在于世界经济结构不断向服务经济转型,从而加快了服务贸易发展与升级。另外,科技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保险、专有权利及特许费等现代服务的知识、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从而创造出较高的价值和附加值。可以预计,随着服务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服务产品、服务种类、服务方式等都会有大幅度增加,服务贸易结构将继续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

(4)商业存在形式实现的服务贸易超过了跨境服务贸易。当前服务业的跨国投资占全球的比重已经接近2/3,通过商业存在实现的服务贸易已经超过全球的一半,涵盖了新兴服务行业,如咨询、法律服务、保险、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以及传统的商业服务业领域如餐饮等。

3.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1)从地区结构看,世界服务贸易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地区。2010年,欧洲、北美和亚洲的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88.8%,其中欧洲占47%;同年三大地区服务进口占世界服务进口总额的83.8%,其中欧洲占42.9%。目前,世界服务贸易的85%左右集中在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经济体,欧洲则保持服务贸易额最大的地位。

(2)从国别构成看,各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突出。由于科技、经济及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世界各国的服务贸易水平及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实力相差悬殊。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发达国家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自2003年以来,美国、德国和英国一直是世界排名前3位的服务出口国和进口国。2010年英国被中国取代退居世界服务进口的第4位。日本是亚洲地区重要的服务贸易国家。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前10位国家(地区)中,发达国家占了8个席位,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西班牙、新加坡、荷兰。8个发达国家2010年服务贸易出口额共计15930亿美元,占当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43.5%。世界服务贸易前10位的国家中,只有中国、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但它们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仍较小,合计占比低于美国。见表1-13。

表1-13 2010年世界服务贸易前十位出口和进口国家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3)新兴经济体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超过了发达经济体。作为一个整体,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在2000—2010年间,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一个重要趋势是新兴经济体经济迅猛增长,经济实力加速提升,其中“金砖国家”(包括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和南非)的表现引人注目,这些国家服务贸易发展也十分突出。从服务出口额及增长速度看,2000—2010年间,世界服务出口额增长了1.55倍,同期新兴经济体印度、中国、俄罗斯和巴西的服务出口分别扩大了5.25倍、4.65倍、3.58倍和2.4倍。金砖国家是世界服务出口增长最快的一些国家。2005—2010年,世界服务出口年均增长率为8%,而中国、俄罗斯和巴西分别为18%、12% 和15%,南非增长5%,年均增速高于北美、欧洲地区发达经济体的年均增速,同期美国服务出口增长8%,德国为7%,英国为2%,日本为6%。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整体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在贸易规模、贸易结构、贸易方式等方面还有相当大差距,在国际分工中仍处于相对劣势。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远低于在世界货物贸易中的水平。金砖国家的服务贸易实力与其经济规模及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并不相称。在多数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状态,其中最大的逆差项目就是其他商业服务。

4.服务贸易壁垒繁多复杂,消除贸易壁垒的进展十分缓慢

由于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性和非数量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远比货物贸易自由化复杂得多,消除服务贸易壁垒的进展十分困难和缓慢。在过去十余年里,虽然世界服务贸易取得显著增长,但与其在国内经济增加值与就业上的贡献相比,发展潜力未能释放出来,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总额中仅占20%左右。这不仅是由于服务贸易的实现要比货物贸易的实现难得多,还在于服务贸易的政策环境没能跟上服务贸易增长潜力的步伐。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实现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建立一个开放的多边服务贸易体制势在必行。全球及各国逐渐削减服务贸易壁垒,将为世界服务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1995年达成的GATS为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一个多边法律框架和制度平台,成为各国发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近年来,各种区域经济合作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也都加强了对服务贸易有关问题的关注,将其列为主要议题。目前,讨论重点涉及如何评价有关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如何监督各国服务业开放承诺的履行,如何确认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经济效应的衡量等。

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服务业产值占GDP比重不断上升。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2009年中国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为41.8%,而发达国家的比重大多在65%以上,美国更是高达82%,印度与埃及等发展中国家也在50%左右。具体而言,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一)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较快,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1984年的54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3624亿美元,共增长了66倍。从2000—2011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660亿美元增长到4191亿美元,首破4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8.3%,全球占比从2.2%增加到5.2%,世界排名也由第12位上升到第4位(前3位依次为美国、德国、英国),成为世界上服务贸易成长最快的国家。其中,2011年,服务出口1820.9亿美元,居世界第4位(前3位依次为美国、英国、德国),在世界服务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为4.4%;服务进口2370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前2位依次为美国、德国),在世界服务贸易进口中所占比重为6.1%。见表1-14。

表1-14 中国历年服务进出口情况

续表

注:遵循WTO有关服务贸易的定义,中国服务进出口数据不含政府服务。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但是,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规模相对较小。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10.9%,而世界平均比重为19.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显然,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偏低。如表1-15。

表1-15 2010年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

数据来源: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

(二)服务贸易结构有所改善,但仍不平衡

服务贸易结构是指各类服务行业在总的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它包括服务贸易总体结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和服务贸易进口结构。

1.服务贸易总体结构变化

在中国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贸易占较大比重,新兴服务贸易比重较小,见表1-16。在传统服务贸易中,旅游与运输服务贸易一直居于首位,截至2006年这些行业合计一直保持在60%以上。2010年旅游、运输服务出口分别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6.9%、20.1%,合计占比47%。而金融、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目所占份额比较小,分别占服务贸易出口的0.8%、0.7% 和5.4%。高附加值或技术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贸易发展落后,在全球服务贸易量较大的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和信息、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行业中,我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国际竞争力还不强。

表1-16 2005—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2.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1997年以来,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旅游与其他商业服务等传统服务业比重呈现不断减少趋势,分别由1997年的49.3%与31.3%减少到2010年的26.9%与20.9%。同期,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增长十分迅速,由1997年的2.4%、0.3%与1.4%上升至2010年的8.5%、5.4%和13.4%,而通讯、保险服务与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所占比重变化相对较小。如表1-17所示。

中国服务业出口结构变化表明:一是一些高新技术行业如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中国服务业出口结构逐步优化,顺应了世界服务业向知识与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趋势。二是运输、旅游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所占比重仍然较大,而通讯、保险服务与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附加值高的新兴服务业所占比重变化不大。

表1-17 1997—2010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3.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变化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广告宣传服务、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增长迅速,其比重分别由1997年的0.8%、1.7%、0.9%、3.8%、2.0%上升至2010年的1.5%、7.9%、1.1%、8.2%、6.8%;而运输、旅游、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服务所占比重迅速下降,分别由1997年的35.9%、29.3%、1.2%、18.9%下降至2010年的32.9%、28.6%、0.7%与8.9%。见表1-18。这一方面说明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得到了一定的优化,另一方面劳动密集型的旅游、运输服务进口所占比重仍然较高,技术含量较高的计算机和信息等服务进口所占比重仍然较低。

表1-18 1997—2010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变化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三)中国服务贸易逆差规模显著扩大

中国服务贸易在20世纪80年代一直存在着顺差,而进入90年代后,除1994年有5亿美元的顺差外,每年都是逆差,并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见表1-19。2011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由上年的219.3亿美元扩大至549.2亿美元,同比增长1.5倍。这与中国货物贸易连年顺差正好相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出口竞争力一直不强,这是出现逆差的根本原因。但是,分行业看,情况又有所不同。逆差主要集中于运输服务、旅游、保险服务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服务类别;其他商业服务、建筑服务、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则实现较大数额顺差。

表1-19 1997—2010年中国各部门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情况

注:遵循WTO有关服务贸易的定义,中国服务进出口数据不含政府服务。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1》数据表组整理。

(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长期以来,服务贸易发展在贸易结构、行业结构、区域发展、市场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不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出口占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只有全球平均水平(基本保持在20%)的一半左右。如2010年,这一比重的世界水平为19%,而中国只有10.9%。

2.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发展不平衡

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逆差行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旅游等领域。2010年,运输服务、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旅游逆差额分别达到290.5亿美元、140.3亿美元、122.1亿美元和90.7亿美元。

3.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不平衡

近年来,尽管中国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很快,2006—2010年的年均增速达到22.4%。但是,它们在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仍然偏低,5年间仅从16.3%上升到19.4%。与此同时,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仍占据中国服务贸易的主导,2006—2010年它们的增速为年均16.4%,低于高附加值服务贸易,但占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仍高达60%及以上,5年间仅从61.8%调整到60.1%。

4.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运输、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广告宣传等领域较内陆地区具有明显优势,目前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地区。2010年,75%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91%的服务贸易集中在东部11个省份,其中北京、上海和广东占65%,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合计占比仅为9%。

5.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结构不平衡

我国的服务进出口主要集中于中国香港及欧盟、美国、日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2010年,我国与这五大贸易伙伴的服务贸易额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61%。

尽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人均GDP从3000美元向7000美元跨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服务消费增长强劲,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潜在空间还很大,服务出口结构有待进一步合理改善,通过境外商业存在方式实现服务输出的增长空间还很大。因此,我国的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服务贸易发展的前景广阔。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健全服务贸易的标准体系,在构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重点服务领域在服务贸易规模、贸易结构、新型业态、贸易效益、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服务业在逐步对外开放。开放服务业对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将促进中国商品与服务贸易的发展。

中国在WTO谈判中,服务贸易始终是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中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服务贸易所有部门的普遍承诺和具体服务部门的承诺两大部分。普遍承诺部分主要涉及企业或机构的形式、土地政策等内容。下面根据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介绍中国服务贸易行业市场开放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业开放

1.银行服务

银行服务包括: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担保和承诺;自行或代理外汇交易。

(1)外汇业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

(2)人民币业务。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取消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的限制,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满足在中国经营3年,且具有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在金融租赁服务方面,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2002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2006年12月11日前,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2003 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设在中国某一地区,并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2.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加入世贸组织后1年内,允许合资和独资。

(2)其他金融业务。对其他金融业务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3)外国金融机构要在中国建立分行或者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②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③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3.保险业务

(1)在跨境服务方面,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外,对其他业务不作承诺。

(2)在境外消费方面,除保险经纪不作承诺外,其他未作限制。

(3)在自然人流动方面,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即包括保险行业普遍承诺)外,对其他没有承诺。

(4)在商业存在方面,对企业形式、地域范围及业务范围的承诺如下: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寿险允许在上海、广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但外资比例不超过50%,允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非寿险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②2003年12月11日前,寿险开放地域扩大至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非寿险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③2004年12月11日前,寿险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服务;非寿险取消地域限制。

4.证券业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资比例最多可达33%。2004年12月11日前,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中外合资公司中,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外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二)电信业开放

1.速递服务开放(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加入世贸组织后1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2002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5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增值电信服务开放

这类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自中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增值电信企业,无数量限制,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2002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这14个城市,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3.寻呼服务开放

自中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无数量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可在3个城市内及城市间提供服务;2002 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及上述14个城市,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3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4.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开放

自中国“入世”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可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2002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扩大至成都及上述14个城市,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2004年12月11日前,这些服务部门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2006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

5.基础电信服务开放

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无数量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可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地域扩大到成都及上述14个城市,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2007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6.国内业务及国际业务开放

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2006年12月11日前,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这14个城市内及其之间,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2007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三)旅游业开放

1.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开放

“入世”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7年12月11日前,取消限制,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允许与中国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2.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开放

“入世”后1年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提供服务。

(1)全球收入超过4 000万美元。

(2)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2004 年12月11日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元人民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3)2007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地域限制。

(4)对于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同国内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

(5)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的旅游业务。

(四)专业服务业开放

1.法律服务(包含中国法律服务)开放

(1)“入世”后1年内,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福州、武汉、成都、沈阳与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1个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只能设1个代表处;

(2)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的所有代表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不允许代表处雇用中国注册律师。

(3)2002年12月11日前,取消地域与数量限制。

2.会计服务业开放

(1)“入世”后1年内,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向那些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外国人颁发执业许可证。

(2)只允许获得中国主管机构批准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的人在华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现有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3)允许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3.广告服务业开放

“入世”后1年内,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广告企业,外资比重不得超过49%;从2003年12月11日开始,允许外资控股;2006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公司。

4.建筑设计、工程、集中工程与城市规划服务业(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服务)开放

“入世”后1年内,仅限设立合资企业,允许拥有多数控股;2006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设立独资企业。

5.教育服务业开放

教育服务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不包括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服务)。“入世”1年后,只允许合作办学,允许外方拥有多数控制权。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用,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但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并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

6.音像服务业开放

(1)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权力的情况下,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以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与录像带的出租。

(2)电影进口。在不影响中国有关电影管理法规的一致性情况下,自“入世”后1年内起,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20部,用于影院放映。

(3)电影院服务。自“入世”后1年内起,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或改造电影院。但是,外资股份占比不得超过49%。

(五)批发、零售服务业开放

1.批发(包括佣金代理)服务

(1)经营范围。2003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除盐和烟草外的批发与佣金代理服务;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批发企业可以从事图书、报纸、杂志、农药和农膜的分销业务;2006年12月11日前,可以从事化肥、成品油、原油分销业务。

(2)股权控制。2003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批发企业的多数股权,取消所有数量限制;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对外资股权的限制,外资可以成立独资批发企业,但是,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除外;2006年12月11日前,取消限制后,外资才能成立经营上述三类产品的独资企业。

2.零售服务开放

(1)地域限制。2002年12月11日前,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5个城市提供服务,但是,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2003年12月11日前,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开放所有省会城市以及宁波和重庆;2004年12月11日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与股权限制。

(2)经营权方面的开放。“入世”后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杂志的零售。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但是,对粮食、棉花、食糖、汽�://��图书、报纸、杂://�://�药、农膜、化肥�://��品油的销售,�://�许控股。2006年12�://1日前,允许外资从事化肥的零售,取消超过30家分店的汽车�://��的外资股份比例://制。

(六)运输业开放

1.铁路、公路运输服务业开放

对于铁路运输,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外资控股;2007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对于公路运输,“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4年1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

2.国际运输代理服务(货运与客运,不包括沿海与内水运输)开放

中国“入世”后,允许设立注册公司,经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队;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合资船运公司,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3.货运代理服务(货运与客运,不包括货检服务)开放

中国“入世”后,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但是,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2005年2月11日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

除上述部门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与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与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开放。总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多部门,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开放局面。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分析了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介绍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与统计方法,并分析了世界服务贸易和中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和特征。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服务贸易总协定》

2.《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

阅读网络链接推荐

1.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

2.http://www.mofcom.gov.cn/

3.http://www.sats.gov.cn

4.http://www.imf.org/

5.http://www.wto.org/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解释,国际服务贸易的部门不包括( )。

A.国际旅游 B.国际经济援助 C.国际租赁 D.国际咨询

2.GATS中所指“服务”是指( )。

A.金融服务和通信服务

B.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政府服务、运输服务

C.所有的服务

D.不包含政府服务的所有服务

3.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法,金融服务属于( )。

A.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B.国际追加服务贸易

C.要素服务贸易   D.非要素服务贸易

4.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不包括的方式有( )。

A.跨境交付  B.劳务输出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E.境外消费

5.下列( )不是战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A.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国际商品贸易增长速度

B.发达国家间双向对流的服务贸易发展慢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单向移动

C.新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远快于传统形式的服务贸易项目的发展

D.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劳务贸易发展较快

(二)判断题

1.GATS,即《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就其法律适用性而言,应当属于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议。      ( )

2.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统计原则,服务贸易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种方式中,均为跨境交易。       ( )

3.各国(地区)的服务进出口活动,便构成国际服务贸易,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额加总进口额之和。       ( )

4.BOP统计对象是一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服务贸易,它反映国际服务贸易的规模、结构。      ( )

5.FATS统计对象是外国投资服务企业提供的非居民与居民之间服务贸易,它反映一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     ( )

(三)简答题

1.简述对服务、服务业、服务贸易含义的理解。

2.服务业有哪些基本特征?试举例说明。

3.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制造业之间有哪些联系与区别?

4.GATS如何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进行分类?其判别标准是什么?

5.试述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

6.服务贸易的BOP统计和FATS统计两者有何区别?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进行的服务贸易统计是属于BOP统计还是FATS统计?

7.简述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8.简述中国当代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四)案例分析题

美国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作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者,美国一贯重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且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在服务贸易统计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

一、美国服务贸易统计机构

根据美国《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de in Services Survey Act)的授权,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BEA)是美国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机构,也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首要的发布机构。BEA的核心职能包括:编纂美国国民经济账户、国际交易账户(即国际收支账户)、投入产出账户,管理美国跨国公司及外国在美国跨国公司信息系统。

BEA一般不自行搜集相关数据,其数据的主要来源是美国其他政府机构的统计、私人来源(商协会和企业)、与外国统计机构的数据交换以及国际组织,但在服务贸易数据方面,BEA却主要依靠自己的调查和统计。

自1990年开始,BEA开始编写美国服务贸易的详细进出口数据,并发布在每年最后一期的《现行企业调查》(Survey of Current Business)中。数据涵盖两个主要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一是跨境贸易,二是通过当地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即附属机构)的销售。

十多年来,随着美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为更好地掌握美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状况,并满足多双边服务谈判的需要,BEA的服务贸易数据搜集方法不断改进,范围不断扩大。

除BEA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自1994年起,每年都对美国服务贸易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并以《美国服务贸易最新趋势》(Recent Trends in US Services Trade)年度报告的方式发表。ITC的数据来源主要是BEA。

二、美国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一)统计途径

BEA主要通过调查问卷来搜集美国服务贸易数据,包括跨境贸易和附属机构销售。根据法律,被调查企业必须报告其服务贸易数据。

(二)统计范围

美国服务贸易统计范围涵盖跨境贸易和附属机构销售两种服务贸易方式。跨境贸易是指居住在美国的公司和个人与居住在外国的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交易;附属机构销售是指附属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进行的销售,其中,出口是指美国公司的外国附属机构(即美国公司占多数股权的机构)在海外的销售,进口是指外国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外国公司占多数股权)在美国的销售。近年来,BEA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日益参照国际上有关服务贸易的指导原则和规则,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BMP5,1993年发布)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及世界贸易组织于2002年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

自1982年起,BEA对美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进行了多次改进,使统计数字更准确,统计范围更全面,分类更详细。

三、美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

(一)每月新闻公报《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U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以概要形式发布月度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指跨境服务贸易)。其中,货物贸易数据由商务部普查局提供,服务贸易数据则由BEA提供和发布。每年月度数据发布时间如下:1月份数据在当年3月份发布,2月份数据在当年4月份发布,依次类推。12月份数据则在下一年2月份发布。

(二)季度《国际交易账户》发布美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指跨境服务贸易)的季度详细数据

每季度BEA发布时间为:每年3月份发布上一年第4季度和上年全年统计数据,每年6月份发布当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每年9月份发布当年第二季度的数据,每年12月份发布当年第3季度的数据。

(三)由BEA出版的月度报告《现行企业调查》(Survey of Current Business)

在每年10月份都刊登一篇详细提供和分析上年度美国服务贸易全年数据的文章(包括跨境和附属机构销售两种数据)。

美国服务业的发达程度及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领先地位,奠定了其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先导地位。美国完善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资料来源:http://fwmys.mofcom.gov.cn/aarticle/ag/200701/20070104239099.html

讨论:美国服务贸易统计的做法对我国完善服务贸易体系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汪素琴.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2]赵亚平.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理论、政策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陈双喜,魏巍,冯琳.国际服务贸易[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M].武汉:法律出版社,2002.

[5]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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