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章 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熟知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掌握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并理解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按照这一原则,教育服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涵盖的12类服务部门中被列为第5类。

第十章 服务贸易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熟知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掌握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并理解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引导案例】

2011年11月8日,瑞士第一家孔子学院在日内瓦莱芒湖畔成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汉语释放出前所未有的魅力,“汉语热”热遍全球。截至2010年底,全球学习汉语的外国人已达到1亿。

当春秋时代的孔子周游列国时,他不会想到,2500多年后,以他名字命名的孔子学院成为了传播中华文化与中华文明的新使者。

作为推广汉语教育与传播中国文化的重要平台,从2004年全球首家孔子学院在韩国成立以来,建设孔子学院的步伐越来越快,在国外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357所孔子学院和476个孔子学堂。

据介绍,孔子学院的基本模式是在各个外国大学挂牌子,由中外大学合作办学,如瑞士孔子学院即由中国人民大学和瑞士日内瓦大学合作创办。而孔子学堂则是面向中小学。

“短短7年间,全世界都知道孔子学院。即使没有孔子学院的国家,从总统、政要到一般的老百姓,也都知道了孔子学院。”国家汉办主任许琳说。

资料来源:李志伟:《357所孔子学院遍及全球,1亿外国人热衷学汉语》,《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11月28日。

简评:孔子学院是以传播中国语言文化,开展中文教学为任务的中外合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机构。它主要的服务提供方式是商业存在。为进一步扭转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逆差局面,我国要提高交流合作水平,促进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加强教育国际交流,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教育服务贸易原理概述

一、教育服务的含义

(一)教育产品是教育服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中将教育定义为“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持续的交流活动”。应当说明的是,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改变人的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教育指专门组织的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可见,教育不是物,教育是一种具有服务性质的实践活动。这种活动具有劳务性,是一种服务形态的产品,教育产品是教育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教育是一种产业,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

(二)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

尽管教育服务产品具有特殊性,例如存在外部经济性和准公共产品性,但同物质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存在形式不同。教育服务产品就是商品,也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必然需要人力资源的全球流动,这使得教育的商品性日益凸显。

(三)教育服务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教育市场

对生产者来说,在教育市场上提供的是教育服务的质量、品牌和特色;对消费者来说,在教育市场上有意购买的是优质教育、特色教育和品牌教育消费品。在教育市场中高质量的教育是社会稀缺资源,人们会竞相购买,从而形成了社会对教育的选择性消费。从经济学层面看,教育服务贸易其实是一种跨国的教育选择,选择的主体可以是以学生及其家庭为主的教育消费人群,也可以是政府或社会机构。前者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选择效用最大化的服务,属于个人消费;后者是政府或社会机构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来选择消费国外的教育服务,为受教育者“埋单”,即政府(机构)采购,如公派留学

二、教育服务贸易的含义与特征

(一)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含义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是指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主要出于经济目的而进行教育服务输出与输入的交易活动。1998年,经济学家马立俄(J.Mallea)教授首次从国际贸易收入的视角来讨论高等教育国家化对发达国家经济不可小视的意义,并第一次将发达国家大学招收留学生和收取学费的活动视为一种重要的外贸产业活动。

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的分类,教育服务包括5类(按分支部门编号):(74)初等教育服务,(75)中等教育服务,(76)高等教育服务,(77)成人教育服务,(78)其他教育服务。在制定本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一览表时,大多数成员使用了联合国暂定的主要产品分类(UN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的有关代码,见表10-1。因此,教育服务的详细定义和范围亦可参照此种分类。WTO分类中只有教育服务的第一个分支部门与CPC分类略有偏离(WTO为初等教育,CPC为基础教育)。在教育服务分支部门中的“其他教育服务”,主要包括教育测试服务、学生交流项目服务、留学便利服务,以及因教育部门迅速变革产生的新服务,因此在承诺一览表中,其他教育服务需在谈判中详细定义。

表10-1 《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指南和主要产品分类(CPC)中的教育服务

续表

资料来源: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委员会:《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委员会关于〈教育服务〉的资料背景说明》,《教育参考资料》2001年第20期。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在行使权限时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这里“政府在行使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按照这一原则,教育服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涵盖的12类服务部门中被列为第5类。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地区),除了政府彻底资助的教育活动(如义务教育、军事、警察教育等核定例外领域)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或相关行为,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均有权参与竞争。

(二)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

1.教育服务产品的基本特性

(1)无形性。学生消费者主要从教育服务过程和教育服务效果两个方面来感知教育服务质量。

(2)不可分离性。教育服务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和共发性。当然,某些教育服务其生产和消费是可以分离的,如跨境交付提供的教育,但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可分离性仍广泛存在。

(3)异质性。不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教育品牌、师资(人力资本)、学费(价格)、学生(在校生和毕业生)、教育设施、教育管理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构成了教育服务产品的差异性。

(4)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国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对教育服务贸易进行管制,而国内立法更强调国家利益的安全性和教育主权利益。

2.教育服务产品的外部经济性和准公共产品性

(1)教育活动的外部经济性。教育活动是一种有着外部经济性的活动,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仅会增加公民个人的生产力和收入能力,使其从教育消费中获得福利,同时公民个人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还会使整个社会获得益处,从而使教育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

(2)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由于教育活动有着巨大的外部经济性,人们并不将教育活动看成是一般的企业经济活动,而且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通常都将正规的教育机构划定为非营利性机构,并向这些机构提供不同程度的政府资助。这种情况与教育服务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有关。

①教育服务产品是一种具有“拥挤性”的公共产品。教育服务产品虽然其效用可为全社会享用,但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或导致拥挤,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这使得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②教育服务产品是一种“价格排他”的公共产品。教育服务产品的效用虽然可以被全社会享用,但产品却可以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那些不愿意支付费用的消费者可以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即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除了某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如政府提供的广播电视教育)外,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可以实现价格排他的。

③教育服务产品是一种“收费成本”极低的公共产品。一般认为,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供给,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但除了少数教育形式如政府提供的广播电视外,绝大多数教育服务产品并不存在收费困难和搭便车的问题,教育服务产品的提供很容易解决收费问题。“谁接受教育就由谁付钱”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

三、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

教育服务贸易起源于不带商业色彩的文化教育交流。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大量的奖学金,以吸引发展中国家的留学生,甚至由政府派遣专家到发展中国家帮助兴办大学、培训教师。但这种早期的教育交流更多地被赋予了政治色彩,所有发达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都与该国基本的政治外交政策联系在一起。例如,美国1946年启动“富布赖特交流计划”,设立奖学金,支持外国学生、学者和研究人员到美国大学学习、讲学和从事科学研究。

1973年中东石油战争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改变了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为摆脱经济和财政危机,英国首先向外国留学生收取“全额成本学费”。随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通过向外国留学生收费来克服高等教育财政危机,从中它们看到了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中潜在而巨大的经济利益。有学者认为,在国际化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有三条,包括学生的住宿费及其他生活开支,研究生的劳动和研究,大学学者的跨国研究、开发、咨询和教学活动等。

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随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服务贸易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高等教育国际交流的规模急剧扩大。据统计,1960—1980年,全球留学生平均增长率达20%。1960年留学生约为24.5万,1980年上升到97.7万。20世纪80年代末全世界留学生和进修人员达120万,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占全部大学生的比例平均达2%,发展中国家更是高达4%。

1994年底《服务贸易总协定》正式将教育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确立了教育的国际服务贸易性质。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出口”是国家和有关教育机构获取外汇的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以境外消费方式为主的教育出口已成为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国教育的整体水平和活力。

美国多年来一直是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第一大国。与一般商品贸易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服务业出口连年保持顺差。其中,教育出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十大服务出口行业中仅次于旅游、运输和金融,名列第四。1993年,美国以研究生学费为主的教育出口贸易净收入约达55亿美元。

英国也将扩充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视为教育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采取全成本收取学费的措施,调动了教育机构主动面向国际市场吸引留学生的积极性,英国留学生人数逐年递增。1999年,一份来自官方的统计表明,英国通过教育出口每年获利已达65亿英镑,加上海外学生在英的生活费用等,每年为英国贡献近100亿英镑。如此丰厚的收益,对于英国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可低估。

与英美等国相比,澳新等国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加拿大为了向世界推销其教育产品和服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加拿大教育中心,在贸易部成立了教育推销顾问委员会。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采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周边国家的学生来本国留学。

在IMF数据库中,教育服务贸易主要体现在两个项目上:一是在旅游服务项下的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支出;二是在个人、文化和娱乐项下的教育服务。这两者共同反映了教育服务贸易的情况。

2007年,共有42个国家和地区向IMF报告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出口数据,总额为333.2亿美元,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1.0%。其中,排名前20位的国家和地区共出口332.0亿美元,占已有数据的42个国家和地区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出口额的99.6%。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新西兰位列前5名,共计315.1亿美元,占已有数据的42个国家和地区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出口额的94.6%,其中美国位居世界第一,达到157.3亿美元。

2007年,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向IMF报告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进口数据,总额为154.4亿美元,其中排名前20位的国家和地区共进口150.9亿美元,占已有数据的46个国家和地区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进口额的97.7%。位居前5名的是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加拿大、意大利,进口总额为130.4亿美元,占已有数据的46个国家和地区与教育相关的私人旅游服务进口额的84.5%,其中韩国进口50.1亿美元。

共有9个国家向IMF报告了2007年教育服务出口数据,共计3亿美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服务贸易规模较大的国家未向IMF报告相关数据)。其中,意大利的教育服务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位居榜首;其后依次为韩国、匈牙利,教育服务出口额在2000万—5000万美元之间;塞浦路斯、斯洛伐克两个国家的教育服务出口额在1000万—2000万美元之间。

同时,11个国家和地区向IMF报告了2007年教育服务进口数据,共计4.1亿美元。其中,韩国、意大利的教育服务进口额均超过1亿美元,其后是斯洛伐克,2007年度的教育服务进口额在5000万美元上下;匈牙利、塞浦路斯2007年度的教育服务进口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之间。

四、WTO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例外

WTO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条款是WTO的精髓,教育服务贸易也受其约束。概括而言,它主要包括非歧视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原则(公开原则)、发展性与差别对待原则(公正原则)三个方面。

(一)非歧视与公平竞争原则

“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服务进口所作的规定,它要求各成员方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或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各成员方在对待本方与外方提供的教育服务方面也不应存在歧视,应平等地给予它们“国民待遇”。

“公平竞争”原则主要是针对教育服务出口所作的规定,它要求各成员方的服务贸易出口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教育服务贸易手段进行竞争或扭曲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用补贴的方式在其他成员方的教育市场上提供教育服务。

(二)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原则

“稳定性”指的是各成员方有关教育服务贸易所作承诺的稳定性,它主要通过“市场准入承诺”方式加以约束。“市场准入”规定成员方应按所提交承诺表中指明的有关教育服务部门开放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承担市场准入义务。

WTO成员可以根据本国教育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同其他成员的谈判中确定自己在该领域的开放方式。例如,一成员的教育产品可以通过开设分支教育机构、与目标成员教育服务提供者合作开办教育机构或项目,或者以跨境远程教育等方式进入其他成员的教育市场。此外,在确定了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一般原则的基础上,WTO框架中有六种市场准入措施要加以限制,除非其他成员同意并明确记载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否则,这些措施将不允许被维持或采取。包括限制教育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教育服务交易的总值或资产额,限制教育服务业务的总量,限制雇佣教师的人数,限制提供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的实体性质,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否则将被视为采用了歧视性措施。“可预见性”指的是各成员有关教育服务贸易“措施”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可预见性,它主要通过“措施公报”方式加以体现。

(三)发展性与差别对待原则

“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能更多地参与”是发展性原则的核心内涵。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教育情况,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譬如发展中国家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可以享有较长的过渡期;可以享有某些程序性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而且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发展,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

第二节 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服务分类学角度明确服务贸易的范畴,规定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所有服务部门,同样包括教育服务贸易,见表10-2。

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表现为跨国远程教育这一形式,即在教育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跨境移动的情况下,借助于光缆、卫星传输等技术手段实现教育服务的跨境移动。

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表现为一国(地区)人员到他国(地区)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等。到目前为止,这种形式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最大份额。

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表现为一国(地区)企业或学校到他国(地区)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其中合作办学是主流。

四、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表现为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或科研人员到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就职等。WTO鼓励一成员方聘请另一成员方公民从事专业服务工作,不得予以歧视。

表10-2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市场现状及贸易壁垒

续表

资料来源:Jane Knight著,罗高屏译:《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对GATS相关内涵的述评》,《经济资料译丛》2005年第3期。

第三节 中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

一、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承诺

我国就WTO-GATS正式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不包括“健康与社会服务”和“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领域,对教育服务等9个领域进行了承诺。

(一)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

水平承诺是所有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规定了不同服务领域中的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代表机构设置、其雇员的居留方式及期限等。

我国认定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以有别于其他商业性合资合营机构。水平减让表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说明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允许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

以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这说明中外合作教育服务机构在享有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最高年限,等同于国内教育机构的待遇。

对外国机构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理、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人员临时调动,或被中国境内外国投资企业雇佣,允许其作为自然人入境,在中国居留首期为3年(如合同期不满3年,以雇佣合同时间为准)。服务销售人员符合水平减让表条件者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以上均适用于教育服务减让表承诺的活动。

(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1.两个不包括

从承诺的范围讲,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我国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五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方提供教育服务。

2.一个不承诺

从限制的角度讲,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3.三个允许

从开放的意义上讲,存在“三个允许”,具体包括:

(1)允许境外消费,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我国及其他WTO成员的公民出境(入境)留学或者接受其他教育服务。

(2)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在市场准入上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多数拥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中外合作办学以国民待遇,也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要求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入境提供教育服务,必须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对其资格要求是: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

(三)与教育服务有关的其他内容

我国加入WTO,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只是一个允许概念,我国保留了对外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在教育服务方面,政府将依据我国专门法规,对减让表承诺的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审批和管理,同时对其他教育服务进行管理。

教育服务贸易减让表无过渡期和地域限制,应当视为从2001年12月10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保留了对外方从事相关业务的审批权,实际上须等待有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以后才能执行。

对某些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在WTO议定书中,我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其中对教育服务减让表中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CPC921、CPC922和CPC923),我国实行政府定价。

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不同,教育开放没有缓冲时间。我国“入世”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表,见表10-3。

表10-3 中国教育服务承诺减让表

注:服务方式为:(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二、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的影响

(一)WTO带给中国教育的机遇

1.促使教育观念发生真正转变和飞跃

在国际竞争环境中,教育不仅是原来“教育—人才—经济”认识链条上的兴国之本,而且又被赋予更重大的政治意义,国际间的竞争优势变成按国际标准衡量的教育制度和质量的竞争优势,从而使对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上升到新的历史高度。

2.提供教育发展所需的优越环境

我国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会得到明显改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将持续增加。国家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方面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升级改造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教育支出承受能力增强。

3.引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强大推力

加入WTO后,我国的教育制度必然会从外围和内核两个不同层位受到影响。一方面,将有效化解人们对教育体制向放权、开放、灵活和弹性方向变革存在的过分疑虑和假设,形成较宽松的教育体制改革氛围;另一方面,国外办学主体的积极参与,使办学主体更加多样化、教育体制结构异质化。这将促使我国旧有教育体制、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滞后的教育管理模式淡出和转型。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的直接介入,在客观上也为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注入活力。

(二)WTO带给中国教育的挑战

1.开放教育市场将冲击现有的教育体制,维护教育主权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按照“开放教育市场”条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教育还没有准备好,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放开中国教育市场,将会在教育主权、办学方向、教育观念、民族文化传统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生矛盾和问题,从而对我国的教育产业带来强烈的挑战。

2.与教育相关的产业将受到冲击

目前中国的教育产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产业还没有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加入WTO后,势必会相应地导致生产教学仪器设备、教育网络软件和教育图书玩具等在内的民族教育相关产业受挫甚至牺牲。

3.教育结构的变革任务加重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结构的调整都是由政府通过严格的非市场性控制的。加入WTO后,我国加快对教育结构的调整,包括专业结构、人才素质结构和教育体系结构等方面。

三、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从贸易方式来看,我国的教育服务进口主要以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为主,辅以迅速发展的跨境交付和自然人流动;从教育服务出口来看,我国政府始终重视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把它看作是我国对外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初期,放开了自费来华留学,积极促进了我国的教育服务出口。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教育产业进一步发展,国外对我国教育服务的需求也开始增加。在出口形式上,也从原先单一的境外消费扩展到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式。

(一)境外消费

1.境外消费进口

近年来,我国出国留学人数呈逐年快速递增的势头,见表10-4。据统计,1991—2002年,我国出国留学人数以平均每年近40%的速度递增,其中1999—2002年的平均增速达到了近66%。从1978—2010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190.54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63.22万人。

2009年度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22.93万人,其中:国家公派1.20万人,单位公派0.72万人,自费留学21.01万人。2009年度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为10.83万人。2010年度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28.47万人,2010年度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13.48万人。截至2010年底,我国以留学身份出国的留学人员有127.32万人,其中94.64万人正在国外进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阶段的学习以及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学术访问等。在境外消费进口中,呈现出个人消费成为主体、消费的教育服务产品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和消费者渐趋低龄化等特点。

目前,我国对出国留学的主要政策导向是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在全国公开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的资助和奖励力度。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表10-4 2006-2010年中国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和回国人员总数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相关统计数据整理。

2.境外消费出口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大了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力度。但在很长时间内,这种交流依然是一种政府间的援助或教育交流,还不能算是一种教育服务出口。1989年中国政府将接受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的审批权下放,来华留学生的数量由高等学校自主决定,不再由国家下达计划招生的指标,学校成为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主体,而这一年也成为外国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大发展的起始年份。目前,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教育服务出口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来华留学生数量从1992年的1.4万余名,发展到2003年的7.7万余名,除去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年份(1998年)和受SARS影响的年份(2003年)外,中国接受来华留学的人数年均增速达30%。2007年,共有188个国家和地区的195503名国际学生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544所高等学校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比2006年增加32808人(增长20.2%);其中自费留学生185352名,占全年国际学生总数的94.8%,同比增加20.2%;自费生中,博士研究生1968名,硕士研究生5074名,大学本科生53437名。

2009年,共有来自194个国家的265090名各类来华留学人员,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620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学习。其中,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达22390名,同比增长22.72%。来自亚洲的留学生占来华留学生总数的66.32%,排名第一。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分列二至五位。来华留学生人数名列前十的国家是韩国、美国、日本、泰国、越南、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印度、哈萨克斯坦和巴基斯坦。来华留学生人数超过5000名的国家还有法国和蒙古。按留学生类别来看,学历生107432名,非学历生157658名,比例约为四六开。

2010年,全年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总数首次突破26万人。此外,来华留学生的生源国家和地区数、我国接受留学生单位数及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人数均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新高。

目前,我国在境外消费出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规模和层次较低;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领域较少;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同度较低并且留学所需的公共服务还不到位等。

今后我国将继续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落实“留学中国计划”,进一步优化来华留学环境,注重规范管理,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争取到2020年全国当年外国留学生人员数量达到50万,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国际学生流动目的地国家。

(二)商业存在

1.商业存在进口

1986年我国第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教育服务商业存在进口方式的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使国民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直接推动了教育服务的进口。但是,由于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自由流动程度远不如一般商品,上述的境外消费方式不仅成本高,且受到诸多政策壁垒的限制。于是,一种新的教育服务贸易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上急需大批与此相适应的外向型、复合型人才。我国由于历史的因素,有些专业的师资力量、办学设备等都无法适应这一需求,通过与国外的合作办学正好可以弥补自身办学条件的不足。

截至2007年12月,核准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累计已达831个(其中机构126个,项目705个)。另外,2007年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批准举办两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准予备案和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40个。

2010年7月,教育部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工作平台上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400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单。这400多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是本科以上层次。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在国际教育市场尚不可能实现自由化,各国教育服务进口依然壁垒重重的条件下,作为我国教育服务业开放重要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将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并将成为未来实现教育全球化的重要途径。

2.商业存在出口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服务出口方式,海外办学正在引起国内高校的极大重视。海外办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目前规模极小,办学层次以进修和培训为主,学历教育所占比重很小,学科专业较为单一。

2007年,有20多所中国高等学校在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开设中国语言文学、中医药、中国传统武术、工商管理等专业。2007年教育行业对外投资达800万美元,较2006年增长291.2%;截至2007年年底,教育行业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达2000万美元。

2004年11月21日,全球第一所孔子学院(Confucius Institute)在韩国首尔正式挂牌。目前,绝大部分的孔子学院都是与国外大学合作设立的,也有极个别是与当地原来的汉语培训或研究机构共同设立。这些孔子学院以汉语教学、培训为主,兼顾中国文化推广。2008年3月,网络孔子学院开始试运行,开设孔子学院论坛、资源中心、名家讲堂、网上中国文化体验中心等10余个栏目。

截至2010年10月,各国已建立322所孔子学院和369个孔子课堂,共计691所,分布在96个国家(地区)。孔子学院设在91国(地区),共322所,其中:亚洲30国(地区)81所,非洲16国21所,欧洲31国105所,美洲12国103所,大洋洲2国12所。孔子课堂设在34国,共369个(缅甸、马里、巴哈马、突尼斯、坦桑尼亚只有课堂,没有学院),其中:亚洲11国31个,非洲5国5个,欧洲10国82个,美洲6国240个,大洋洲2国11个。

与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类似,国内高校要跨越国界到经营管理比在本国更困难的海外去办学,必须拥有自身的特定优势,如品牌、质量、市场营销技能、突出的特色学科优势、获得进入市场的有利机会等。因为中国高校的知名度和国外高校相比有一定的差距,除了汉语和中医,其他学科的优势不明显,且涉足国外办学的国内高校要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这些境况的改善需要有一个过程。

(三)跨境交付

1.跨境交付进口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远程教育现已成为教育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网络教育具有不限时间、不限地点、个性化的特点,很容易跨越国界,绕过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加之有发达国家文凭、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法等的吸引力,必然对教育产生深刻影响。随着教育产业全球化和教育成本最小化共识的达成,在承诺教育服务开放的原则下,远程教育发展的国际化是必然趋势。

我国目前的教育服务贸易并没有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承诺。但这种国际教育服务具有的强大市场需求和供给效率,使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将更多地采用远程同级教育服务方式,采用“非设立”的商业存在形式,开拓我国的教育市场。

随着电子商务和远距离学习的迅速发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越来越多地采用新兴的信息通信技术,教育服务贸易中纯跨境交付形式将更多地与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形式结合,潜力很大。

2.跨境交付出口

我国通过纯粹的跨境交付方式进行的教育服务出口几乎是空白。由于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性的独特优势,我国现在也通过高校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远程教育服务,如2002年11月23日新加坡筹建的、有中国高校参与的全球规模最大的网上大学———“全球21世纪大学”,在新加坡开发和制作课程软件,通过互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将由18所著名高等学府提供的课程传递到全球。

(四)自然人流动

1.自然人流动进口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学校数量有很大增长,“八五”期间,全国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资格的单位624个,到1994年底发展到1130个,到1999年底增加到1399个。我国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人数增长得更快。从1979—1998年的20年里,我国各类机构聘请的外籍专家、外教的人数达到70677人次,为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间总和的52倍,仅1998年的聘请人数即达到3538人,为1979年的94倍多。目前,全国已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有3000多家。2007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长、短期外籍教师22049人次,比2006年增长4%;2008年,达到24634人次。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聘用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强了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为教育、科研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我国“入世”后,外籍专家和教师的作用较以往更大,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更需要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聘请外籍专家来华讲学是培养这种人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对这种自然人流动的限制较少,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即可,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对这种教育服务贸易方式的进口,以吸引更多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2.自然人流动出口

与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数量相比,我国派出的文教专家数量相对较少。1995年以前,我国派往境外任教的教师、专家1800人,1996年为帮助各国(地区)培养科技、文化和翻译人才,向30多个国家(地区)开设汉语教学课程的学校派出了汉语教师,同时向各国(地区)派出任教或短期讲学的教师5000多名。2007年国家公派教师分布在世界90个国家和地区,境外总岗位数达306个,全年教育部派出教师276人;其他部委和地方以及校际交流派出汉语教师1256人。2007年共向全球4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1426名,比2006年增长了35.8%。2004—2007年,共派出志愿者教师3454人,共接受39个国家(地区)的4852名汉语教师来华培训,在境外培训当地教师共计约11042人次,另有888人接受函授培训。

2008年,我国共向109个国家(地区)派出教师1557人,其中教育部向86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298人。2008年共派出志愿者1865人,超出计划17%。新选派赴美志愿者209名,目前在美志愿者人数达250余名,分布于34个州300多所学校,教授学生达5万多人。

四、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我国教育贸易发展的战略措施包括:

(一)处理好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关系

当一国的教育市场开放后,各国教育机构在GATS规则的基础上,在开展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与合作中,充满着各种利益的较量。此时,处于弱势的国家,其教育主权维护问题就凸显出来。

对我国来说,制定教育服务贸易政策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开放度的问题。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利益,把握好教育开放和国际合作的政策界限和尺度,另一方面要大胆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例如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外籍师资、优秀教材、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管理模式和评估模式等。

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现状,应当采取开放的、适度保护的贸易政策。毕竟,我国教育市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教育机构的利益为代价,而应着眼于帮助教育机构培育竞争力,同时又不违背WTO的基本原则。

(二)更新国际教育服务理念,制定长远发展规划

当前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无论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者还是教育机构的管理者,都应当更新理念,准确把握教育服务国际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内涵,以国家长远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制定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规划,并辅之以相应的政策。

(三)完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政策和法律支撑体系

在赋予教育机构高度灵活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到宏观指导、协调以及宏观政策和教育法规的制定与监督上来,通过教育法律保障及监督体系的建立,使我国教育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良性发展的轨道。近年来,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有较大发展,相继出台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发生行为,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国际上,我们应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全球性、区域性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组织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四)加强国际教育服务的质量管理以增强出口竞争力

为确保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要积极发展和培育教育中介机构。教育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法律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之间的一种群体自律组织,是社会管理的必要补充,在对教育机构的评估、质量认证等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开展国际教育服务首先要保证教育的高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教育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对中外合作办学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委托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其具体运行情况,如外籍教师的到位情况、教育经费和设备的供给、教学计划的执行以及教学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和审查,从而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保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由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

考虑到教育并不是一种纯公共产品,而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那么,它就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提供,而应当根据教育产品外部效应的状况,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我们应当正确认识高等教育产业化。高等教育产业化是指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通过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使高等教育产业与其他产业部门和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大学市场化阐释为一个引入市场机制,使大学更具有竞争性、自主性和广泛适应性的过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承诺,势必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市场机制的介入能更好地配置教育资源。

(六)扩大教育服务对外开放并积极拓展国际教育服务市场

1.建立面向世界的留学生制度,扩大教育出口规模

(1)帮助留学生克服语言难关。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大对外汉语教学的研究,加强对外汉语师资的培训,加快对外汉语教材的编写等,以不断提高对外汉语的教学水平。

(2)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重点资助发展中国家学生,优化来华留学人员结构。实施来华留学预备教育,增加高等学校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

(3)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改善来华留学结构不合理现象。我国已经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后,隐藏了发展不合理和国际竞争力不足等多重矛盾。我国要留住自己的人才,从其他发达国家中吸引人才,需要提高大学的综合实力,彻底改变目前我国研究生留学生少、语言生是留学生主体的不利竞争优势。为此,我国应将来华留学教育的发展目标,逐步定位在有较高学历层次的教育对象上,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大学,以改善来华留学结构。

2.树立国际市场营销意识并制定相应营销战略

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战略是教育机构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教育机构要想将优秀教育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必须增强市场营销意识,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此外,教育机构必须在对目标国市场有很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内部资源谨慎地对市场进行细分,从而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在对市场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教育机构要根据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欲进入的目标市场,从而以较少的成本完成市场进入,并实现和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同时,还要有正确、明晰的市场定位,针对特定目标市场制定服务营销组合战略。

3.组建战略联盟,壮大教育机构实力

教育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目标国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决定进入的具体方式。在目前我国教育服务业相对落后的情况下,重视建立与海外教育机构形成战略联盟的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战略联盟不仅是一种组织结构,更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战略。教育机构选择战略联盟要以提升实力、增强竞争优势、创造价值为目的,并且要参与到联盟的实质性操作层面。当然,战略联盟的形式并不绝对排斥其他进入方式的存在。对资金实力雄厚,有很强市场竞争优势的教育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分校的方式进入国外市场。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分析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观点,介绍了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以及WTO框架下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分析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四种提供方式,介绍了中国教育服务承诺及其影响,分析了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并提出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7.《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8.《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

9.《关于加强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10.《关于加强留华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一国企业或学校到他国直接开办独资或合资学校、培训机构属于哪种教育服务提供方式?( )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2.我国对下列哪种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 )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3.我国今后将切实落实“留学中国计划”,争取到2020年全国当年外国留学生人员数量达到( ),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国际学生流动目的地国家。

A.30万  B.40万  C.50万  D.60万

4.我国第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 )。

A.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B.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卓越国际学院

C.长江商学院

D.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5.2004年11月,全球第一所孔子学院在( )正式挂牌。

A.瑞士日内瓦  B.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C.韩国首尔   D.美国纽约

(二)判断题

1.CPC分类中的学前教育服务通常由托儿所、幼儿园或小学附属机构提供,包括儿童日间看护。 ( )

2.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育活动或相关行为,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均有权参与竞争。 ( )

3.与金融、民航等服务类相比,教育开放步伐相对缓慢,开放程度较低。( )

4.一国人员到他国的学校或科研机构留学、进修与学术访问属于跨境交付。 ( )

5.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上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 ( )

(三)简答题

1.简述教育服务产品的特性。

2.举例说明教育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

3.简述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四)案例分析题

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留学输出国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高速增长的留学大军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低龄留学人员占有不小的比例。据《南方日报》2011年年初报道,某国内留学中介机构对北京、上海等14个大城市1.75万名大中学生和家长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我国出国留学的高中及以下学历学生所占比例达近两成(19.8%)。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公布的《2011中国出国留学趋势报告》显示,目前高中生出境学习人数占我国总留学人数的22.6%。

试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及我国在教育服务进口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饶友玲,张伯伟.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靳希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研究———理论、规则与行动[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3]张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