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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国际电信服务贸易

时间:2022-11-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以及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熟知电信服务产品的特性,掌握电信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并理解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涉及跨越国界的交易活动。狭义的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属于不同国家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站之间提供的电信服务活动。如从一国往另一国通话或发送电子函件,这种国际性的电信服务的提供,发生了服务的过境交付。

第八章 服务贸易国际电信服务贸易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以及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熟知电信服务产品的特性,掌握电信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并理解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引导案例】

1997年之前,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力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力,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之后,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10国(地区)提交了它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 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2004年6月1日,经过再次磋商,墨西哥放弃了上诉,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协议。协议中,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点评: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GATS下争端解决机制,勇敢面对潜在的一些争端,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电信服务贸易原理概述

一、电信服务贸易的含义和特点

(一)电信服务

电信是通过接收和传输电磁媒介发生的信号而实现的通话活动。世界贸易组织把电信服务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电信服务的附录,电信是指通过电磁方式传送和接收信号,电信服务可以包括和涉及为两地或多地用户提供信息的实时传递。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电信行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电信的发展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大大节约了信息交流的时间和成本。正因为电信业对人类社会的重大意义,它已经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基础产业,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1.技术先进性

电信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特征,手段和方法先进,加快了信息传递,提高了信息服务质量。

2.高度渗透性

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信息技术的高渗透性,决定了电信服务业也是一个渗透性极强的产业,它不仅自身形成独立的产业系统,可以直接单独地计量,并且还和其他部门相融合,刺激了这些部门或行业的发展。

3.高增值性

电信服务业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一般产业,产出的效益较高,表现出其自身的高产值、高增值和高效益,通过它的渗透和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越来越方便我们的经济生活。

(二)电信服务贸易

将电信服务的提供范围从国内扩展到全球范围,就产生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念。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涉及跨越国界的交易活动。狭义的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属于不同国家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站之间提供的电信服务活动。如从一国往另一国通话或发送电子函件,这种国际性的电信服务的提供,发生了服务的过境交付。广义的国际电信服务贸易除了包括传统观点下的服务贸易,还包括通过国外直接投资进行的贸易。因此,广义条件下的过境并不仅仅指地理位置上的电子信息传递的过境,服务的过境活动和支付也包括在内。例如:外国投资者收购电信公司或由国内外双方建立合资企业提供新的电信业务,或电信服务公司在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就构成服务贸易,但顾客的信息传送并非过境。

二、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兴起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且这个趋势正在不断发展,推动世界经济的方方面面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而以电信服务业为基础的信息产业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力量,因此电信服务贸易也不可避免地加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浪潮。电信业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推动,加快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就电信服务业本身来说,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兴起也还有着它深刻的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背景。

1.世界各国对本国电信体制的改革促进了电信自由化的进程

长期以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国家垄断一直主导着电信产业。但现在,电信产业的垄断地位已被动摇,电信业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以英美为先导的大多数国家都在本国电信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放松对本国电信服务市场的进入限制。电信服务业不再是由单一经营者垄断的行业。近几年,无论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的国家,对电信经营许可证的需求急剧增长,相应的此类许可证的颁发也急剧上升。国内市场的放开也带动了国际市场的自由化潮流,WTO《基础电信协议》的签订就是为了通过逐步实现基础电信方面的自由化,为信息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加速流动、合理配置和有效组合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的客观要求,有实力的电信服务运营商纷纷走出国门,到全球电信服务市场这个大舞台上寻求新的发展契机,20世纪末在电信服务业兴起的跨国并购浪潮就是其表现,也是推动全球电信市场自由化的主要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电信业的国际公司已从1996年的833家猛增到2002年的5000多家。在欧盟,随着其成员国电信自由化承诺于1998年1月起全面实施,许多新的设施型竞争者进入这一原本高度垄断的传统市场,其中大多数正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电信服务,与已有的电信经营者展开以电信设施为依托的竞争。可以预见的是,电信运营商会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整合电信资源,关注促进国际电信需求的变化,从而推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2.现代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作为物质力量推动着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光纤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卫星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技术可以说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基础上的高速大容量数字程控交换机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交换速度,加速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为:随着WTO《基础电信协议》的实施,成员方对有关电信承诺的落实,世界电信市场的竞争进入从国内市场转向世界市场的阶段。在此之前,WTO成员对本国(地区)电信政策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打破国内垄断,鼓励和加强境内竞争。随着该协议的生效,占世界电信市场90%的各成员电信市场逐步自由化,使竞争从国家级进到国际级。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宏观经济不景气,电信业迅速滑向谷底,其下滑速度之快、困境之深都是人们始料不及的。2003年前后,西方经济开始出现回升趋势,随着经济的回升,滑入低谷的电信业开始走出泡沫的阴影。据Insight Research最新市场分析报告显示,到2017年,全球电信业务收入将从2011年的2.1万亿美元增至2.7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5.3%。该报告还指出,无线用户总数的增长,尤其在亚洲和其他新兴市场,将帮助无线业务收入从现有水平提升64%,同时固网收入仅呈略微增长态势。这两个领域的几乎所有增长都将发生在宽带业务上,3G和4G宽带业务在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将为24%,无线宽带业务在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将为13%。全球电信业的回升充分说明,21世纪人类正在经历的信息革命将继续进行,信息产业将继续成为世界经济的增长点,信息通信技术仍将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将再度崛起,挫折不可能阻挡革命的进程。从全球的视角,21世纪向我们展示了电信业的三大发展趋势,表现为三个超过,即:移动超过固定、数据超过话音、发展中国家市场超过发达国家市场。

1.移动超过固定

国际电联(TIU)曾预计在2001—2007年之间的某一时刻,全球移动用户数将超过固定用户数,后来又预测在2003年左右移动会超过固定。事实上,这种情况提前发生在2002年底了。迄今为止,近100个国家的移动用户数已经超过固定用户数,我国在2003年10月也超过了。在21世纪,这一趋势将继续向其他国家蔓延。移动超过固定,实质上反映了人类对移动性和个性化的需求在急剧上升。移动超过固定还说明了以下问题:

(1)电信服务的供需从稀缺范例变为丰足范例,移动通信使电话业务得到迅速普及,一改过去申请电话长期待装的状态;

(2)移动电话普及率与国家贫富的相关性将逐渐增强,而固定电话普及率的相关性却逐渐减弱;

(3)移动通信可以成为实现社会政策目标即普遍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2.数据超过话音

数据超过话音是指目前全世界在网上传送的数据业务量超过话音业务量。在21世纪初,北美的数据业务量就已超过话音业务量。预计在今后5年内,许多国家(包括亚洲的大部分地方)也将如此。数据超过话音实质上也反映了人类对信息的需求在急剧上升。在信息和知识已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基本要素的时代中,人们更加需要信息,需要随时随地地获取信息,原来点对点的电话通信已远不能满足需求。信息化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则通过信息化来开创新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3.发展中国家市场超过发达国家市场

在固定网市场上,这一“超过”早在1992年就发生了。移动电话市场则于2002年发生了这一“超过”,发展中国家新增的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了发达国家。在2010年之前,互联网市场上也发生了这一“超过”。尤其是中国、印度的市场增长势头最猛。发展中国家市场超过发达国家市场说明全球电信业的主要潜在市场在发展中国家,全球市场重点将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总之,全球化是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这就要求我国电信服务运营商提高国际通信能力,扩大国际合作,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具备提供全球性服务的能力,以适应将来的多边贸易体制。通信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全球化趋势将使原来国际电信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双边贸易体制向市场更开放、贸易更自由、竞争更激烈的多边贸易体制转移,从而由企业一对一的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关系。而且也不再是国家与国家进行贸易,而是公司与公司进行贸易。每个国家都必须适应这些全球化的趋势,才能融入国际社会。为了实现全球化,需要具备提供端到端全球业务的能力,需要新的多边贸易结算机制,需要用新的优质产品与服务走出国门。

三、WTO框架下电信服务贸易的协议内容

WTO有4个协议直接涉及电信产业领域,分别是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GATS)和《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AB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一)信息技术协议

1996年12月WTO各方贸易部长在新加坡讨论了《信息技术协议》的有关问题,并于1997年3月26日由40个(目前为43个)代表方达成协议,并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科学仪器在内的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不包括电视、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关税

WTO于1997年10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议”讨论会,拟将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机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来源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给该地理来源相关),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该协议囊括了目前所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其保护范围、限期和使用规定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关贸总协定》一样,该协议引入了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采用多边贸易谈判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第二部分详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第三部分详尽规定了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措施。

根据WTO规则的内容,我国电信监管机构在今后的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的WTO规则主要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WTO协定中有一些针对非关税壁垒的协议,主要用以处理各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技术管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对政府运行机制的要求。WTO为各成员方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框架,要求各成员方一律接受该法律体系框架中的原则和规则。就电信监管而言关键是如何调整职能,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电视、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纳入《信息技术协议》零关税产品清单中,允许发展中国家最晚到2007年1月1日把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中国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税,并设定一个6年的减免信息产品的关税时间表。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1994年通过的《电信附件》和1997年2月通过的《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主要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内法规、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及逐步自由化等。即要求透明的、无歧视的为其他成员方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提供条件;确保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电信领域里的反竞争行为;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允许新的竞争者与主要电信业提供者的网络互联互通;公开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公开通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另外,《电信附件》中的第5条提出缔约方将开放国内电信服务业,但允许发展中国家为提高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的能力、增强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能力,对使用期公共电信设施和服务规定适当的条件,然而这些需要在时间表中给予确定。

(三)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2月15日,69个成员签署了《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基础电信协议》核心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基础电信服务业市场。主要条款包括:倡导和保护竞争、确保互联互通、坚持普遍服务、公布许可证审批标准、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和公平分配及使用稀缺资源;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专线、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及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寻呼和个人通信系统服务等。

WTO对电信运营业的基础协议主要有六条内容:禁止电信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各电信网络之间公平及时的互联互通;透明、非歧视、竞争中立、必要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电信经营执照的发放必须公平透明;与任何电信经营者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电信资源(频率、码号、破路权等)的分配与使用必须客观、及时、透明、非歧视。

(四)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签约成员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机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来源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给地理来源相关),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该协议囊括了目前所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其保护范围、期限和使用规定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关贸总协定》一样,该协议引入了非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采用多边贸易谈判争端解决程序。TRIPS协议第二部分详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第三部分详尽规定了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措施。

第二节 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

一、电信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

电信服务贸易是各国对电信服务进行的交换活动。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电信服务贸易也可以分为4种模式,见表8-1:跨国提供;国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表8-1 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不同模式

(一)跨国提供

跨国提供指的是一国的电信运营商从一国领土向别国提供电信服务。国际电话是历史比较悠久,也比较典型的一种电信跨境提供方式。它是当前电信服务领域内最普遍也是最有利可图的贸易形式。它包括电报、用户电报、电话及最新出现的电子函件和数据传输。在跨国服务中用得最为广泛的是国际电话,在全球化及传真普及的推动下,19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国际电话话务量持续增长,国际电话通话时间从1975年的不到40亿分钟上升至1995年的600多亿分钟,平均每年增长15%。

如果收费的电话运营者独享自己的收入,那么可以说贸易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根本就没有现金流到国外。一般来说,国际去话由去话国的电话公司收费,而国际来话则由来话国的电话公司收费。但根据国际协定,收费国的电话公司须向另一终端接呼叫的电话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这与传统的贸易概念截然不同,出口电话的国家反而要付费给进口电话的国家。这是因为国际电话的完成,不仅需要使用去话国的通信网络,也需要使用接听国的通信网络,去话国使用了接听国的电信资源,因而需要缴纳对方一定费用。在理想的统计情况下,每个方向的电话总体会保持平衡,所以结算付款净值应当为零。

跨国项目据范围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两类,并且总有来自各国的众多合伙人参与。这些项目旨在建设和运营大规模国际通信设施,诸如卫星系统和海缆系统。

1.卫星系统

地区性和国际卫星设施一般都由政府间组织提供,签约方通常是国有电信运营者。最大的政府间组织是国际卫星组织(INTELSAT),自1965年发射第一颗卫星起,目前它已拥有20多颗同步轨道卫星。其他政府间卫星系统包括国际海事卫星(INMARSAT)及诸如欧洲通信卫星(EUTELSAT)和阿拉伯卫星(ARABSAT)的地区性系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通了首批民营卫星系统PanAmSat和ASSTRA,其后又开通了其他民营卫星系统。新一代全球移动个人通信卫星系统(GMPCS)反映出民营机构参与卫星系统的发展趋向。所有GMPCS项目都是由民营机构提供资金的。同这些卫星系统有关的贸易问题可以分为3个主要方面:(1)传统贸易,即使用某个系统所必需的终端关口站、交换机和其他设备的贸易。(2)金融贸易,虽然大多数这类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以美国为大本营,但是其合伙人却形形色色,这些合伙人带头把卫星系统与地区性关口站或国内关口站互联起来,并向最终用户出售业务。资金会从卫星网络运营公司流向当地的PTO,以及从本地业务提供者流向GMPCS运营公司。(3)终端的流动,GMPCS提供全球漫游,虽然用户在跨国边界时是在同一网内使用手机的,但有两个特点证明终端的流动是一种贸易关系,首先业务提供者是因国而异的,其次若干国家对卫星移动终端的流动征收关税,把它当作一种可贸易的货物。

2.海缆系统

一条海缆的建设、维护和运行,传统上是由国际运营者俱乐部以专门方式来进行的。一条俱乐部海缆将涉及一大批预先投资者,通常是由公众电信运营者组成的一个国际财团,海缆的容量则根据各个成员投资水平来分摊。成员可以通过不可剥夺的使用权(IRUs)将它的那部分容量租给非成员公司。这种不可剥夺的使用权经常包含对非主导通信公司和新市场加入者不利的条款。(1)俱乐部一端容量的出售必须征得另一端容量所有者的同意;(2)一旦从某成员租得容量(一般是长期租用),这部分容量就不能再分租给第三家公司,实际上只有俱乐部成员(预先投资者)才被赋予这种灵活性;(3)可何非成员公司提供的容量至少是一个最小所有权分配单位,该单位的大小必须在海缆建造之前在建设和维护协定中由国际财团一致商定。当非成员公司购买海缆一端容量时,与海缆另一端的公众网互联必须通过那一端的容量所有者来完成。这种投资与运营模式已为所有主要海缆系统所采用。

另一种模式随全球光纤链路(FLAG)系统悄然兴起,该光缆从英国到日本再到欧洲、北非、中东和亚洲,全长约为2.8万千米。6个股东已承诺初期投资12亿美元。该项目的主要合伙人是美国的NYNEX电话公司,这家公司从未涉及过提供国际业务。除了NYNEX公司之外,电信控股公司(由泰国TelecomAsia拥有)是唯一一家作为FLAG股东的电信公司。FLAG将自己标榜为“通信公司的通信公司”,想革新PTO参与海缆的传统方式。电信业务提供者可不必承诺预先付款,他们可以购买其实际需要的容量,就像从批发商那里购买一样,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购买,这标志着建设与运营未来海缆的方式发生的变化。

(二)国外消费

国外消费指的是向到国外旅行的人或是在国外临时居住者提供电信服务,并在国内付费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和休闲旅行者日益增多,国外消费正在成为电信服务中一个重要的增长领域。不断增加的贸易活动也在助长诸如火车、卡车等其他运输业中对全球移动通信的需要。为了顺应这种需求,诞生了呼叫电话卡、移动手机漫游等业务模式,并导致了针对出国旅行者的电信服务的增长。

国外消费项目包括:

1.呼叫电话卡

呼叫电话卡是由电话公司发行,允许持卡人在国外打电话而在国内付费的实体卡或虚拟卡。一般情况下,这项服务既可按照世界通用的固定费率来计费,也可把用户当成从国外向国内打电话应收的费率来计。实体卡的使用仅仅限于接受它的公用电话。因此,大多数呼叫电话卡是虚拟的,用户通过拨打一个特殊的号码来实现通话,这项服务被称为国家直通(Country-direct),该号码视用户所处的国家而定。

呼叫电话卡的好处在于,使用者在国外不必为打电话找硬币,不需要通过不讲母语的外国运营者转接。他们通常是通过自己家中的电话账单用本国的货币付费。在一些电话费率高的国家内或在一般须对电话加收服务费的饭店内打电话时,这项服务会为消费者节省开支。

2.移动通信

移动通信是另外一种为在国外旅行的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方式。蜂窝式移动通信系统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开始被使用。蜂窝式移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GSM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移动承载业务及其上移动数据业务;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转接业务等;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GSM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CDMA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CDMA移动通信的无线接口采用窄带码分多址C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IS-41协议。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动宽带多媒体业务,其中高速移动环境下支持144 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2Mb/s速率,并保证高可靠服务质量(QoS)。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可提供的所有业务类型和移动多媒体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3G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3.无线寻呼漫游

无线电寻呼系统是一种单向传递信息的移动通信方式,而寻呼机实际上就是一个信号接收器,它用来接收由寻呼台发出的寻呼信号。无线寻呼也在发展国际漫游。欧洲无线电消息系统(ERMES)支持自由旅行到其他拥有ERMES网络的国家并可接受消息,ERMES支持以消息发出时所用的同一语言及字符集来接收消息。

4.移动卫星系统

移动卫星系统能使用户在世界的任何角落通过移动手机进行通话。有些同步轨道系统已投入使用,如INMARSAT,它开发了“膝上型”计算机大小的卫星电话,售价在3000美元左右,从美国打电话以每分钟3美元计。非同步轨道诸如全球移动个人通信卫星系统(GMPCS)吸引了大部分运营者的注意力,它计划以蜂窝电话大小的手机提供全球话音服务。

5.更换呼叫程序业务

更换呼叫程序业务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共同提供的国际电信业务。各国一般都不允许在国际业务中存在基础设施竞争,但是业务竞争程度在提高,消费者日益意识到需要在越来越多的服务方式中进行选择。

(1)重排。重排即呼叫重发业务,它利用国家间托收费和会计汇率的差异,按最低费用路径来选路。这种方式的迂回呼叫利用了国家间的不对称会计汇率,从而达到最低费用路由。

(2)回叫。回叫业务通常用来与传统的PTO竞争,可能给用户带来很大的节省。多数基于美国的回叫业务依赖于未完成的呼叫信令系统。这类业务要求外国的预订用户拨一个美国电话号码,并在振铃若干次后挂机。然后美国的回叫公司启动一个对该外国电话号码的呼叫,当外国呼叫者应答时,就收到一个美国拨号音,它来自该回叫公司设在美国某处的交换机。然后用户可以向美国打电话或向其他国家打电话。

(3)国际简单转售(ISR)。ISR的原则是一家公司可以把来自许多不同用户发往同一目的地的业务集合起来,然后经由国际租用线选路送出。提供此类业务的公司可以向其客户按分钟计费,而对出租专线的通信公司则支付固定费率的费用。

(4)国际虚拟专用网业务(IVPNS)。IVPNS通常由一些主要的PTO或PTO联盟提供,他们既为各客户提供专用网的好处(如缩短拨号位数、集中化计费、呼叫折扣等),又保留了公用网的灵活性。

(5)数据网传送电话。话音除了利用传统的电路交换技术传送之外,还可以在使用分组交换技术的数据网上传送,如X.25、帧中继(Frame Relay)、Internet。目前在数据网上传送话音的最流行方式是所谓Internet电话,它利用UDP(用户数据报协议)来实现话音回话。估计全球大约有5万用户。

(三)商业存在

随着世界各国电信业的逐渐开放,直接进入别国电信市场成为可能,商业存在便发展成为了电信服务贸易最普遍的一种模式。商业存在指的是一国的电信运营商通过在别国建立代表办事处、对外国公众电信运营商全部或部分控股,以及参与合资企业和结盟等方式,在别国直接提供电信服务。商业存在的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1.成立海外办事处

越来越多的电信服务公司正在成立海外办事处。例如:NTT(日本的国内PTO)在全世界设有9个代表办事处,尽管它至今仍未获准提供国际电话服务。作为部分战略观察功能,一个代表办事处能使电信运营者发现即将到来的投资契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电信运营者进行私有化或引入竞争机制,海外办事处会成为寻找合作伙伴与海外投资机会的触角。它还具有监督间接投资活动的协调功能。NTT正是这样,它在东南亚介入了一些建设—移交计划。海外办事处所在地往往都靠近那些政治、法规、技术的决策中心,诸如布鲁塞尔或者日内瓦,因此更便于运营者监视和参与这些决策的进程。PTO也可以将海外办事处设在靠近跨国客户们所在地以帮助支撑他们的网络,很可能还能换得他们的长期信任。

2.结盟

结盟为运营者们提供了另一条向海外拓展的途径。通过这一途径,运营者可以通过战略伙伴在一个国家建立商业存在。世界上最主要的PTO们正联姻合作,以集中他们的资源并为用户扩大服务范围,比如,CONCERT,作为美国MCI与其母公司BT的合资公司,已在50多个国家内为跨国客户提供全球通信服务和单点联系的客户服务。

国有电信公司的出售以及竞争的引入,使电信运营者能够通过子公司在国外建立服务存在,许多寻求外国投资的国家还需要外国电信运营者的专业技术来改造其现有的电信网络。于是,越来越多的主要电信运营者在国外拥有提供公众电信服务的子公司。独资的子公司很少,一个原因是外国投资受到限制,另一个原因是运营者宁愿与其他合作伙伴分担风险和投资需求。当地的合作伙伴也熟悉本地的法规和政策环境。

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对于大型的全球电信项目来说是很重要的。未来的卫星全球个人移动通信(GMPCS)的运营者组织其服务分布的方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例如:几个计划中的GMPCS运营者之一GlobalStar,是由Loral公司与QUALCOMM公司共同创立的,代表领先服务提供者和设备制造商的战略伙伴们持有相同数量的股份。GlobalStar的战略服务提供者将来既可直接提供服务,也可组成当地的合资公司,见表8-2。服务提供者将拥有在他们的运营区域中提供GlobalStar服务的独家权利,但他们必须获得管制部门的批准。

表8-2 全球范围内GlobalStar计划中的国家(地区)服务提供者

注:另外GlobalStar还拥有以下作为非战略投资者的本地/地区提供者:MTA(肯尼亚),Rostelcom(俄罗斯),Brazilstar(巴西),Bezeq(以色列)。
资料来源:ITU改编自公司报告。

3.海外投资

由于战略原因,很多国家现在依然对原有公众电信运营者(PTO)保持100%的国家所有权,或者至少由本体100%所有。而另外一些国家则热衷于从国外招徕战略股东合伙人,但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当地电信部门共享所有权。还有一些国家则愿意对外完全开放市场。

公众电信运营者的私有化为海外投资提供了特别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考虑其PTO的私有化。英国于1981年就开始了这个进程。在电信业中,外国投资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动向是,出现了一批在许多海外运营者里拥有股权的跨国电信运营公司。虽然这些新兴的跨国电信运营公司中很多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才开始向海外电信业投资的,但是主要由英国拥有的电缆与无线(C&W)公司在这方面却已有100多年的经验了。

4.多边战略投资者

当大多数多边发展银行在限制减少对电信业的援助时,多边战略投资者出现了,他们按照不同方式接入填补了这一空缺。多边贷款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但世界银行的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资助有私人合伙者的合资企业,目标是鼓励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发展。

5.成立新的PTO

通过对原国有PTO的私有化来获得外国投资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私有化的情况年年不同,它取决于市场上私有化PTO的多少。电信业的另一种外国投资途径是成立新的PTO。这主要发生在移动通信部门,但也包括在允许市场竞争的国家里创立新的公司来提供本地、长途和国际业务。不过,建立外国独资企业来提供电信业务的情况极少。多数情况是,新的电信业务运营公司作为外国战略投资者与当地合伙人组成的合资企业。

(四)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是指电信服务提供者将它的雇员送到国外,向其他国家的电信运营者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和商业存在不同,它不需要服务提供者在海外建立办事处。例如,咨询服务是电信业中的一个增长点,电信部门的重组和原有运营者的私有化正在增加对私有化专家和财务顾问等咨询专家的需求。在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和管理援助的需求也是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对PTO和设备制造商来说,这种咨询服务的提供为开拓新市场创造了一条途径。PTO们还需要向海外派人以支持其海外投资。

二、WTO成员电信服务贸易承诺

在电信服务贸易中,成员方可以承诺完全的或部分的市场准入,但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要在其承诺表中详细列明。1994年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表和1997年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承诺表,作为附录共同构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是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对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在该协议中,市场准入主要基于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美国承诺对所有的基础电信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一些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中包括了分阶段履行义务的规定。对于市场准入而言,许多成员方没有列举关于跨境提供、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的限制,大多数成员方也承诺允许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电信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因此有权通过取得或新建的方式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外资电信公司。但是,一些成员方通过限制外资参股比例的方式作出了对商业存在的限制。

第三节 中国电信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

一、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的电信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6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第1年,初步开放移动通信的网络服务(主要是因特网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Internet服务;完成增值电信与无线寻呼业务过渡期的目标,即在中国设立增值电信与无线寻呼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50%,且不受地域限制。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信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见表8-3、表8-4)

表8-3 中国电信服务开放领域

表8-4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电信业务开放进程

续表

注:*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增值电信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
**地域将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
安、太原和武汉。
***将取消地域限制。

由上述承诺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将朝着越来越法制化、越来越开放的方向发展,外资进入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壁垒将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在我国电信服务市场上本土电信运营商和国外电信运营商的竞争才刚刚开始,我国本土电信服务运营商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接严峻的挑战。当然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入世”不仅为外国电信运营商开放了我国市场,同时也为我国电信运营商打开了走向国际市场的大门,事实上我国基础电信企业也不甘寂寞,尤其是在我国国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ARPU值不断走低的今天,部分电信运营商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到国际市场上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展国际化经营。

二、中国电信服务贸易承诺的实践

随着严格市场准入政策的取消,电信市场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全面对内开放。一方面,根据“入世”协议中方的承诺,允许国外资本进入,以股权收购或建立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的方式经营电信业务。中国首家合资电信公司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由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和上海电信、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而成。另一方面,随着电信市场的对外开放,电信市场的对内开放也不可避免。原邮电部系统以外的其他国有电信企业将日益增多,广电、铁道、电力以及其他拥有一定规模的专网单位会迅速转变为公众电信服务商。近年来迅速壮大的民营资本,也会根据自身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积极进入国内电信市场。“入世”以后的中国电信市场,在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和企业形态方面都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四种服务贸易类型中,除自然人流动以外的其他三种类型都与电信服务提供有关。因此,中国的电信服务业也要适应形势和国际接轨。

(一)基础电信领域

在基础电信领域,将出现由跨国电信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并构成中国电信市场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有部分民营资本以参股的形式介入这一领域。重组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卫通)为代表的国有电信企业将继续处于市场主导地位。具体说来,在固定通信领域,由于网络建设投资巨大,规模效益明显,中国电信将继续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但合资电信企业和中国联通等其他新兴的电信运营者,将在高收益的地区和业务上与中国电信展开激烈竞争。在移动通信业务领域,在移动语音业务和互联网,以及国际长途电话、IP卡等业务上,将出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一领域也将成为外资进入的重点。但外资究竟能够占据多大的市场份额取决于其能否拥有足够的频率资源,如果外资不能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国内企业将保持优势地位。由于移动通信目前正处在升级换代的关键时期,在新一轮的市场组合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日益明显,其市场地位可能会大大提高。

(二)增值电信领域

比较成熟的增值电信领域更具吸引力。增值服务满足的是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电信企业据此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在增值电信领域,将会出现充分竞争的局面。占有50%以上市场份额的“巨无霸”式的企业在这一领域将不会出现。外资运营商会选择几个增长潜力巨大的增值电信业务切入,进而打开局面。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外电信运营商在华可能提供以下4种电信服务:跨境提供服务;通过国际通信线路,从本国向中国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跨境消费服务;通过电话卡业务、移动手机漫游等方式,提供国际间的通信服务。外商一般都选择大城市和某些运营商合作开展业务,谈判难度也比较小。民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也将大幅增长,传统电信公司的影响力将逐步削弱。

(三)电信融资途径多样化

开放电信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拓宽电信企业的融资途径,促进电信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入世”前,由于电信服务属国家严格管理的基础行业,社会资本加入WTO以后,中国电信市场的基本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电信业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国际化的发展路线将是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外资的进入必定会为我国电信业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我国电信业早日与国际接轨创造很好的条件。外资不仅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能够强化中国电信企业对市场竞争的认识。开放的本质是竞争。WTO是柄“双刃剑”,外资的进入将会不可避免地分割我国电信业原有的利润空间并对现有电信业的竞争格局提出新的挑战。从长远来看,加入WTO必将推动我国电信领域竞争格局的形成。开放电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电信企业改革和发展,加速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四)电信市场主体多样化

“入世”以后,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对内打破行业垄断,更多的国内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进入电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市场,外商将以合资经营的方式进入市场,只要国内电信服务市场需求旺盛,国际国内资本会持续进入我国电信行业。

电信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快速扩张,导致电信产业的巨大投资需求,但单一的政府财政显然不能满足电信产业的投资需求,电信优惠政策不能产生持续性效果,刚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出的我国电信企业自身的积累十分有限,而向银行贷款则要支付相当多的利息成本。因此,通过发行股票、出售部分国有股权、向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便成为我国电信企业的现实选择。

此外,开放电信市场,可以促进电信消费价格水平的降低,最终使消费者受益。中国开放电信市场将促使国内电信费用下降,增加上网人数。外国电信公司凭借实力投资于中国电信网络,使两兆专线租费大大降低,ISP支出减少,上网速度加快,质量提高。

外资入局初期并不是为了争夺市场占有率,而是基于战略上的考虑。我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基于此项政策,国外电信公司纷纷选择它们认为有利的中国企业作为合作伙伴。AT&T与中国电信合作,沃达丰选择了中国移动,SK电讯选中了中国联通,它们的这些合作并不是刚刚开始的。由于业务的趋同,这些公司志趣相投,合作的历史已经很久。英国电信选择了一家小公司世纪互联作为合作伙伴也是由于它们考虑到世纪互联是一家做数据中心的公司,而英国电信旗下的Btlgnite公司致力于为全球大型企业提供托管、应用、系统集成和外包业务,这与世纪互联的业务正好合拍,此次合作Btlgnite的业务在中国有了着力点。虽然世纪互联这个驻点不足以支撑英国电信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全局,但谁在中国更早抢滩,谁就可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有先机。英国电信的选择恐怕也是许多国外电信巨头的共同想法,脚跟不稳,遑论其他。Telstra电信公司与上海广电的合作同样也是基于这种思路,合作是一个契机、一个引子,更多的是为了后来的发展。目前,中国的几大电信运营商已经将合作的门槛提得很高,对于许多国外企业来说,能够尽快进入中国市场抢占地盘也是最重要的。

在“入世”后最初两年国外电信运营商主要是以和中国本土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形式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但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争地只是手段和方法,营利才是追求的目标,赚钱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正因为如此,国外电信公司通常不会选择那些利润微薄的业务,而是选择有利可图的增值服务。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也决定了这一点。国外电信运营商在中国电信服务市场逐步站稳脚跟以后,更进一步地蚕食中国电信服务市场这块大蛋糕是它们必然的选择,因此从现在开始中国电信服务业必将面临从与国外电信运营商进行合作转而进行竞争的趋势。对于中国本土电信运营商来说如何应对这种局面,如何进一步提升本土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力就成了重要的课题。

我国电信服务业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将会不断扩大,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外资也将采取渐进的方式进入中国电信服务领域,并仍然通过渐进式的市场培育方法来获取战略收益。我国“入世”以来这几年外资进入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实际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越来越多的跨国电信公司已经开始对我国电信市场进行咨询就是一个信号,外资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全球最庞大和最有潜力的电信市场。在不知不觉中,外国电信巨头已悄然地进入了中国。

三、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中国电信服务业从改革开放之初,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了快速的发展,经历了从积累到飞跃的高速发展时期,以“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按照“引领发展、融合创新、普惠民生、绿色安全”的指导原则,积极推动3G和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和增值电信业务,持续优化市场竞争格局,不断推动经济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全行业继续保持健康平稳运行。

(一)中国电信行业发展现状

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2011年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2011年全行业累计完成电信业务总量11772亿元,同比增长15.5%;实现电信业务收入9880亿元,同比增长10.0%;完成电信固定资产投资3331亿元,同比增长4.2%。2011年,电信综合价格水平同比下降4.8%,如图8-1。

图8-1 2007-2011年电信综合价格水平下降情况

2011年,全国电信业务收入累计完成9880亿元,同比增长10.0%。其中,移动通信业务收入7162亿元,增长13.8%,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上升到72.5%;固定通信业务收入2718亿元,增长1.0%,占比27.5%。2011年,完成电信固定资产投资3331亿元,同比增长4.2%,如图8-2。

2011年,全国光缆线路长度净增210万千米,达到1205万千米。固定长

图8-2 2011年电信业务收入构成

途电话交换机容量减少28万路端,达到1616万路端。局用交换机容量(含接入网设备容量)减少3092万门,达到43467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净增20174万户,达到170691万户。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净增4406万个,达到23166万个。全国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389529Mbps,同比增长26.4%。见表8-5。

表8-5 2011年主要电信能力指标增长情况

1.电信用户

2011年,全国电话用户净增11802万户,总数达到127137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达到98625万户,在电话用户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达到77.6%,见图8-3。

(1)移动电话用户。

2011年,全国移动电话用户净增12725万户,创历年净增用户新高,达到98625万户。其中,3G用户净增8137万户,达到12842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73.6部,比上年底提高每百人9.2部。

(2)固定电话用户。

图8-3 2007-2011年移动电话用户所占比重

2011年,全国固定电话用户减少923万户,为28512万户。其中,城市固定电话用户减少548万户,为19110万户;农村固定电话用户减少375万户,为9402万户。为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21.3部,比上年底下降每百人0.8部。

(3)互联网用户。

2011年,全国网民数净增0.56亿人,达到5.13亿人。其中家庭宽带网民数净增0.10亿人,达到3.92亿人,占网民总数的76.4%;手机网民数净增0.53亿人,达到3.56亿人,占网民总数的69.4%;农村网民数净增0.11亿人,达到1.36亿人,占网民总数的26.5%。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比上年底提高4.0个百分点。

2.业务使用情况

(1)移动电话业务。

2011年,全国移动电话去话通话时长累计达到24556亿分钟,同比增长16.2%。其中,非漫游通话时长22615亿分钟,增长14.4%;国内漫游通话时长1936亿分钟,增长42.0%;国际漫游通话时长2.6亿分钟,增长45.6%;港澳台漫游通话时长2.8亿分钟,增长21.4%。见图8-4。

(2)固定电话业务。

2011年,固定本地电话通话量累计达到3582亿次,同比下降18.0%。其中,本地网内区间通话量486亿次,下降14.6%;区内通话量3071亿次,下降18.2%;拨号上网通话量24亿次,下降48.2%。固定本地通话中,传统电话通话量3339亿次,下降11.5%;无线市话通话量243亿次,下降59.3%。

图8-4 2007-2011年移动电话去话通话时长

(3)IP电话业务。

2011年,全国IP电话通话时长累计达到856亿分钟,同比下降14.2%。其中,从固定电话终端发起的通话时长252亿分钟,下降26.3%;从移动电话终端发起的通话时长604亿分钟,下降7.9%。通过移动电话终端发起的IP电话所占比重从上年的66.2%上升到70.5%。

(4)移动短信业务。

2011年,全国移动短信发送量累计达到8788亿条,同比增长6.5%。

(二)我国开展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况

近年来,中国通信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纷纷走向国际市场。

在制造领域,中兴和华为的表现最为突出,也让国际同行另眼相看。中兴通讯从1995年涉足国际市场,目前在全球排名前100名的顶级运营商中,中兴通讯已经成功进入了30家。2006年度中期报表显示,2006年上半年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额持续增长,实现营业额39.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87%。华为的国际化战略遵循“先易后难”的方针,以东南亚、俄罗斯和东欧、拉美、非洲等华为最早开拓的地区为海外主要销售基地,并形成区域辐射效应,稳定地扩展着市场份额。从2003年开始规模挺进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实现了国际各大主流市场的全线突破,成为国际电信市场的主流供应商。

在运营领域,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四大运营商都迈出了对外开拓市场的步伐,而且方式各异。中国电信以“客户延伸、业务延伸、网络延伸”为发展战略,先后成立了美国公司、中亚代表处和欧洲公司。中国移动虽然在巴基斯坦电信股份招标和收购卢森堡电信运营商Millicom中失利,但仍然在等候时机向国际市场拓展。中国网通也通过合作、收购和资本运作等方式,2002年收购亚洲环球电讯19亿美元的泛亚洲网络资产,2005年7月又与西班牙电信Telefonica合作,领域包括固网、宽带、国内和国际长途、国内和国际数据服务、增值服务等。中国联通则已在中国澳门建立CDMA网,迈出走出去的第一步,这也是我国内地电信运营公司首次在内地以外地区获得移动运营许可。

1.中国移动的市场开拓

(1)中国移动进军巴基斯坦市场。

巴基斯坦作为世界第六大人口大国,自2003年加快电信开放以来,逐渐成为国际运营商角逐的市场。在2004年,中国移动即启动了海外战略,目光瞄向海外并购。2005年中国移动开始首次大规模的海外收购行动,竞标巴基斯坦电信公司(PTCL)的部分股权,并顺利进入了第二轮。然而,2005年6月18日,在第二轮竞标中,阿联酋电信(Eti-Salat)击败中国移动和新加坡电信,以最高出价25.9894亿美元取得巴基斯坦电信公司(PTCL)的26%股权,相当于每股股价1.96美元(117.01卢比,1美元约合59.7卢比)。巴基斯坦电信是当地最大的电信公司,按巴基斯坦卢比计算,该笔26%的股权(13.26亿股)约合1551.58亿卢比。该项交易将是巴基斯坦最大一宗国有资产的出让。本次巴基斯坦电信公司的财务顾问是摩根大通以及高盛。

与阿联酋电信同时进入第二轮竞标的还有中国移动和新加坡电信,中国移动以出价每股1.063美元、总金额14.09亿美元位居第二,高于新加坡电信的0.88美元、总出资11.67亿美元。这三家公司均在17日向巴基斯坦私营化委员会缴付了4000万美元的保证金,最终阿联酋电信以绝对高价击败了中国移动和新加坡电信。

2007年初,中国移动以5.6亿美元的代价将巴基斯坦第五大运营商辛姆巴科公司(CMPak)收入囊中,迈出了其国际化的第一步。2008年,中国移动启动其全新国际品牌ZONG。然而,时至2011年5月,ZONG都没有新的成员加入,CMPak仍是中国移动海外收购的唯一案例。然而中国移动在巴基斯坦长达四年多的努力,换来的是CMPak年复一年行业排名最末的颓人业绩,捆住了中国移动继续“走出去”的脚步。事实证明,中国模式在巴基斯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收购Millicom案。

PTCL并购案失利后,Millicom进入了中国移动的视野。Millicom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国际移动通信运营商,由瑞典电信和媒体集团kinnevik控股,总部设在卢森堡。该公司主要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16个新兴市场国家发展,拥有近1000万名用户。2006年,Millicom有意出售股权。中国移动聘请了中金公司等机构作为财务顾问,准备连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贝恩资本一起入股,双方谈判已进入最后签字阶段。当时Millicom的市值大概56亿美元,投行帮中国移动计算的估值为40余亿美元。最终,中国移动因担心新兴市场风险太大,收购后难以管理而放弃。但后来,Millicom的市值曾最高涨到了150亿美元。

(3)收购华润万众,进军中国香港。

华润万众是中国香港主要的移动电信服务提供商之一。截至2005年6 月30日,华润万众拥有大约121万用户。在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2004财务年度,华润万众实现总收入16.82亿港元,利润率为31.8%。

2009年4月,中国移动的境外并购迈出实质性一步。中国香港运营商华润万众的主要股东华润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共约66%的股权出售给中国移动。按照公布的每股4.55元的价格,中国移动的收购价码将超过22亿港元。这是中国移动第一次在中国香港的成功并购。中国移动计划在符合中国香港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强制收购尚未收购的股份,并将万众私有化。按照中国香港法规,如果要将一个上市公司私有化,需要包括不少于90%的收购要约所涉及的股份的持有人以有效方式接受要约,以及中国香港电讯管理局的批准。

2.中国电信的市场开拓

中国电信目前在美国已有公司,在欧洲也有办事处。此前,中国电信所属的中国电信(美国)公司还在加拿大多伦多宣布成立加拿大分支机构;与法国电信、俄罗斯电信分别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新建中的中俄光缆框架协议,并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通信合作项目。

中国电信海外拓展实际上真正起步于2000年美国办事处的成立(2002年转制为公司)。当时成立的初衷是基于满足对客户的服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2001年中国电信在美国拿到了相应的业务运营牌照,逐步发展了互联网连接和专线、ipvpn业务,也尝试性地开展了一些话音业务。除了互联网业务之外,中国还逐步找到了新的业务空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的不断增长,大量的美资企业来到中国,也有许多中资企业到美国去。这样,针对企业客户的服务又成为中国电信美国公司的另一个重点发展的业务。企业客户的需求相对集中在一些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专线、vpn,还有早期的帧中继和atm业务,而原来的一些双边业务合作在提供全程端到端的服务方面是有欠缺的。目前,从中国电信美国公司的运营情况来看,企业客户的业务量也是比较大的。

在“网络延伸”方面,截至2007年1月,中国电信拥有33条国际光缆的资源,可直接通达全球71个国家和地区。国际数据网络方面,中国电信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营商开通了直达电路,2005年底中继带宽达9.2G,经过这些直达电路和其他经转电路,国际数据业务可以通达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提供多种类型不同带宽数据业务。国际交换网方面,中国电信已开通直达电路57511条,年疏通国际电话业务量72亿分钟;经过这些直达电路和其他的中转电路,话音业务可以通达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CHINANET国际互联网方面,国际出口和互联带宽呈爆炸性增长,至2005年底国际出口带宽达27.3G,最近三年年增长率为172%,至2005年底国际互联带宽达56G;在美国建成CHINANET海外骨干节点,在海外建成8个CN节点,网络真正实现了对海外的延伸。

3.中国网通的市场开拓

中国网通也早就将国际化列为与宽带、奥运同等重要的三大战略之一。目前,我国的国际网络资源主要由网通承接。网通已经和87个国家建立了直连电路,与170多个国际电信运营商建立了业务往来,这样,网通实际上与国外运营商接触密切。

2008年1月21日,中国网通日本分公司———中国网通(日本)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中国网通(日本)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网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与日本运营商展开全面合作,致力于推动中日间的国际语音、数据专线和互联网业务的发展。中国网通(日本)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是继中国香港、美国和欧洲分公司之后成立的又一家分支机构。至此,中国网通已初步建成了一张覆盖全球主要电信市场的网络。

4.中国联通的市场开拓

自从1999年中国联通从中国香港起步走向海外市场,伴随着中国电信业的改革,经过10年的不断发展,联通境外公司如今已初步建立了覆盖亚太、北美和欧洲地区的营销和服务网点,在欧美、日本和新加坡都设有运营公司。中国联通凭借综合实力优势,于2005年3月11日成功中标在中国澳门地区经营CDMA1X网络及提供跨区域移动电信服务的牌照,并于2005年5月27日正式获得漫游牌照。这是我国内地电信运营公司首次在内地以外地区获得移动运营许可。据此,中国联通不仅可以通过在澳门建设CDMA移动电话网为海内外CDMA用户赴澳提供优质漫游服务,一年之后还可申请为中国澳门本地居民提供语音、数据及多媒体等移动通信服务。这也是我国内地电信运营公司首次在内地以外地区获得移动运营许可。2010年中国联通在全球最有价值的移动通信品牌中排名第12位,提供固网和移动全业务,范围覆盖全中国并通达全世界。

四、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电信业目前是我国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也是我国政府依照“入世”承诺对外商开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必将成为外商激烈争夺的目标。随着中国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国公司将凭借资金、技术实力、管理及市场经验展开激烈角逐,对于整体实力弱于外国电信大公司的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而言,面临的巨大竞争压力是不言而喻的。依照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对开放电信服务市场的承诺,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即“入世”五周年)起对外资进入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领域取消地域限制,加上之前已经部分开放的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寻呼领域,我国电信服务领域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如此巨大的压力面前,我国电信服务企业应如何应对,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立法应如何与WTO电信服务贸易规则相适应,如何面临涉及WTO电信服务贸易的起诉或纠纷,这所有的一系列问题都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

在中美签订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中国同意加入WTO基础电信协议,并对开放电信服务市场作出了相关承诺。因此,如何发展中国电信服务,特别是基础电信服务,逐步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已成为中国电信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总体思路:准入与竞争

长期以来,中国的电信服务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这造成了电信行业特别是电信服务方面的效率很低。在加入WTO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国内电信业体制改革和企业重组也在同步进行,这一阶段同时也是国际电信业重组进入高潮的时间。从产业发展看,国际电信业的合并与重组是推进电信业竞争的主导力量,特别是对电信市场全面开放的国家而言。由于中国电信业的重组尚不具备资本扩张的能力和资本输出的特性,无疑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在中美协议中,中国对所有主要的电信服务行业已经作出了市场准入的承诺,并将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大多数行业的外资股份限制。此外,中国还承诺将维持所有现行的对美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措施,这将保护美国服务提供者免受由于中国逐步实施市场开放承诺而对其带来的限制。从总体上看,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在协议中关于电信服务方面所作的承诺是实质性的,这对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准入与竞争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

在电信服务市场引入竞争之后,要确保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除解决垄断、补贴等问题外,还需要对开放的市场加强监管。根据GATS 第6条的规定,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每一成员方应保持或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以便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作出审查。WTO基础电信协议参考文件第五部分则进一步明确要求,电信监管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地位上独立于电信服务提供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者能够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在中美协议中,中国也同意接受WTO基础电信协议参考文件中所规定的支持竞争的监管原则。

中国目前的电信监管体制与充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制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因此亟须面对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对于中国电信服务市场而言,因其在历史上是由国家进行垄断经营,所涉及电信行业的法律和规章在性质上而言并不是支持竞争的。长期以来,电信市场的监管者与服务提供者存在政企不分带来的弊端。此外,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成文的规范电信服务行业的法律,相反却有一些名目繁多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造成监管体制透明度较低。这与中国加入WTO后,在电信行业必须进行的重大调整与改革是不相适应的。有关电信监管体制的改革,包括监管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有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等,都需要中国出台电信法进行法律上的保障,明确监管者、市场参与者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争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通过GATS所宣导的非歧视、逐步自由化等政策,创造电信服务市场平等竞争的环境固然有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对电信业作出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特别承诺时,WTO成员方中的发达国家有义务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考虑,特别是它们对先进技术的需求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服务出口的能力培养。在可能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提供技术和其他信息。而对发展中国家,GATS第19条允许个别发展中国家可以有适当的灵活性,少开放一些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的方式,并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逐步地扩大市场准入。而且当它们向外国提供者开放市场时,可以为了达到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贸易的目标附加限制条件。

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一直是中国“复关”和“入世”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从长远看,我们不宜抱着发展中国家不放,但鉴于中国电信企业目前的市场竞争力较弱,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特别承诺时,可以根据GATS第19条规定,限制开放的部门范围。中国还应注意利用GATS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些特殊保护措施及优惠待遇。除了某些系统建设所需的财政资助外,这种特殊保护措施和优惠待遇还反映在资料开发、系统分析、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人才培训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协助。

(四)利用例外条款维护中国利益

WTO体制中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即对成员方承诺的总体约束比较松散,因此出现了诸多的例外。中国在采取一般例外措施时,应注意这些措施不能是武断的和不公正的,并且不能构成对贸易的扭曲限制,特别是每一种限制的措施都应当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所必需的。“必需(necessary)”的含义是,没有可供选择和合理地被期待运用的措施是与GATS一致的。

GATS第14条附则允许成员方保留信息或采取行动以确保其基本的安全利益。电信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意义。安全例外的范围非常广泛,中国可以将其作为限制电信服务行业外资参股比例的理由。根据GATS第22条,中国还可以利用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以延迟承担在电信服务方面的义务。但因其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所以援引这一例外并不容易成功。

除此之外,中国还可以考虑利用WTO基础电信协议参考文件中规定的电信服务行业的两个特殊例外,即稀缺资源(scarce resources)和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s)。目前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中西部通讯网目前正处在形成基础网络的关键时期。如果现在电信服务市场全面开放,势必影响中西部地区基础网的形成和普遍服务目标的实现。中国可以根据WTO基础电信协议参考文件的规定,为实现普遍服务的目标而确定相关的国内政策,包括为此而采取一些与其承诺不相一致的措施,如保持政府对电信基础设施的经营、对某些基础电信服务行业进行财政补贴等。只要这些方式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实施,在一定期限内是允许的。

GATS框架下的电信自由化和机构机制的改革,以及WTO基础电信协议,将日益增加世界范围内电信服务业的市场竞争,这会直接有益于电信服务的消费者。但应当意识到,在当今世界基础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高涨以及发达国家要求市场准入承诺的国际大趋势之下,中国的电信服务产业将面临激烈的竞争。对于这一必须面对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关键在于研究如何在既提高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发展民族产业的前提下,开放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特别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电信服务市场。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分析了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观点,介绍了电信服务产品的特性、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以及WTO框架下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分析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提供方式,介绍了中国电信服务承诺及其影响,分析了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并提出发展我国电信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律》

3.《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电信市场的竞争进入从国内市场转向世界电信市场的竞争,主要由于( )的推动。

A.WTO《基础电信协议》的实施

B.世界各国对本国电信体制的改革

C.现代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D.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

2.欧盟成员国电信自由化承诺全面实施始于( )。

A.1997年1月  B.1998年1月

C.1999年1月  D.2000年1月

3.WTO有4个协议直接涉及电信产业领域,货物贸易中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英文为:( )。

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

B.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GATS

C.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ABTS

D.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4.《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1994年通过的“电信附件”和1997年2月通过的“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主要原则和内容是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不包括:( )。

A.市场准入原则

B.国内法规

C.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及逐步自由化等

D.倡导和保护竞争

5.外资所有的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属于以下哪一种电信服务贸易提供方式:( )。

A.跨国提供  B.国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二)判断题

1.电信服务跨国项目按范围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两类,这些项目旨在建设和运营大规模国际通信设施,诸如卫星系统和海缆系统。 ( )

2.蜂窝式移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 )

3.回叫业务利用国家间托收费和会计汇率的差异,按最低费用路径来选路。这种方式的迂回呼叫利用了国家间的不对称会计汇率,从而达到最低费用路由。 ( )

4.WTO框架下中国电信业务开放领域国内业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传真服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

5.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四种服务贸易类型中,除商业存在以外的其他三种类型都与电信服务提供有关。 ( )

(三)简答题

1.列出WTO下直接涉及电信产业领域的协议。

2.简述电信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3.简述我国发展电信服务贸易的战略措施。

(四)案例分析题

走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中国移动国际品牌标志“ZONG”随处可见,当地人早已不陌生。“ZONG”招牌还常见与红火的中餐馆“捆绑”在一起。但ZONG的实际业绩,远不如看到的那么红火。

PTA的统计显示,2009年底巴基斯坦移动用户普及率已达59.6%,因Instaphone已处于退市边缘,瓜分9758万移动用户的运营商主要有5家,分别为埃及奥斯康Orascom的Mobilink(3080万)、挪威跨国运营商Telenor巴基斯坦子公司(2250万)、Warid电信(1884.7万)、Ufone(1851万)和中国移动的ZONG(692万)。目前,巴基斯坦运营商的每用户平均收入(arpu值)接近2.5美元,而中国移动ZONG的arpu值仅约10元人民币。两年来,尽管ZONG的用户总数从收购时的低于150万增至692万,但与前4家运营商相比仍差距显著。

时至今日,ZONG都没有新的成员加入,CMPak仍是中国移动海外收购的唯一案例。而中国移动在巴基斯坦长达4年多的努力,换来的是CMPak年复一年行业排名最末的颓人业绩。中国移动由于多项战略失误错失了巴基斯坦电信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在“走出去”问题上,目前的中国移动几乎回到了2004年的起点。从巴基斯坦最大电信运营商PTCL,到国际运营商Millicom,中国移动的海外并购保守有余,进取不足,留下了诸多令人痛惜的败笔。

试分析上述现象的原因及我国在电信服务贸易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杜振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R].2012.

[3]中国电信.信息服务报告[R].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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