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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地,货物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高,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不足,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够。从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来看,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一直大于出口额,连续多年贸易逆差。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美国服务贸易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

第三章 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形成,熟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掌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中美服务贸易发展比较

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与美国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从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来看,中国要远低于美国。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11.79%。相应地,货物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过高,说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不足,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够。2009年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25.23%,比同时期的中国高出13.44个百分点。这说明美国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更为重要,对美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更大。

从服务贸易的总额来看,2009年中美两国的服务贸易总额分别为2884亿美元和8754.67亿美元,美国是中国的3.04倍。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从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来看,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一直大于出口额,连续多年贸易逆差。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额更是飞速上涨至294亿美元。这说明中国服务贸易整体上缺乏比较优势,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更加缺乏竞争力。美国的情况则刚好相反,2009年顺差额虽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1340.65亿美元。这说明美国的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明显,在金融危机之后仍能保持高额顺差。

资料来源:陈双喜、仇善力:《中美服务贸易发展比较》,《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

讨论:比较中国和美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研究如何更好地发展中国的服务贸易。

简评:中国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出口集中在劳动力、资源密集型等传统服务部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服务出口比重相当低,逆差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而美国出口结构中传统服务所占比重不断降低,技术密集型服务逐渐占主导地位,顺差额不断扩大。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美国服务贸易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第一节 服务贸易协议的形成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和谈判过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跨国公司及国际旅游的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迅猛发展。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别是当世界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低迷期后,各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贸易保护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在这一时期受到众多国家的推崇。这些壁垒严重阻碍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有许多国家制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但于整体国际形势并未起太大作用。为了调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保证贸易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成为众多国家的要求。这是GATS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使这些国家可以更快、更容易地把服务贸易的触角深入到不发达国家的更多部门。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占绝对优势的无疑是发达国家,进行跨国性的服务贸易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如美国进行产业调整后,希望借服务业的贸易顺差弥补其巨大的货物贸易逆差。据统计,1993年在10200亿美元的国际服务贸易中,位居前六位的美、法、德、意、英、日共占48.6%,而其中美国就占近1/6,在与进口相抵后,还顺差541亿美元。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发达国家要求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合在一起的“一揽子”谈判,希望以货物贸易的让步为筹码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届年会上,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协定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艰辛谈判,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1994年产生的GATS。

再有,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技术强、资本雄厚,在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占据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起点低、基础差,服务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在信息、知识、科技领域还处于落后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本国服务业能得到长足发展,希望在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行业上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一席之地,同时也希望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获取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信息、管理经验等来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外重要的一点,也是发达国家瞄准的一点,就是在服务贸易上的妥协能带来货物贸易的大量出口承诺。因此,如何既能保护本国服务业又能促进服务业提升和促进货物贸易出口就成了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重要问题。而谈判结果GATS中也确实有了能保护不发达国家的协议,如“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过程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作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中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上,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简写为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至此,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告结束,虽然有几个具体服务部门的协议尚待进一步磋商谈判,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出现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形成的意义

GATS的签订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GATS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服务贸易有了第一个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长期以来,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缺乏一套世界各国(地区)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各国(地区)的服务贸易政策和规则的协调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贸易政策协调以双边和区域协调为主要形式,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在服务贸易上相互给予互惠待遇;二是服务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以行业为主,有关规则谈判是在国际电信协会、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海事咨询组织等国际性行业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则的双边性和行业性的特点,决定了这样的协调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际服务贸易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化,进而减缓了世界服务贸易流量的增加。

相比而言,早在《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就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宗旨作了如下描述:“这一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服务业的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该宣言还提出:“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惯例应适用于这些谈判。”这表明GATS从一开始就吸取了GATT 40多年来在国际货物贸易谈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并在组织机构上加以保证,从而使得WTO各成员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有了第一个共同认可和遵守的国际规则。

(二)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GATS的基本精神,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上。GATS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国际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证,对于建立和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范是一项重大突破。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方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进各国服务市场开放和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增长的宗旨,使各成员方有了进一步谈判的基础,得以向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向迈进。

目前的现实是,各国按照GATS的要求,并且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本国某些服务部门实行适度开放作出了有关承诺,并提交了减让清单;而且不论是发达国家成员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都已经开始行动起来了。这些活动都将有助于构筑一个更加开放的国际服务贸易大市场,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三)促进服务贸易自身和相关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同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紧密联系,并且有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GATS不仅会对国际服务贸易本身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对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经济关系产生连带的影响。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GATS的宗旨是推动全球“公平、自由”的服务贸易的有效开展,削减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因此,GATS的运行和生效,必然首先会促进传统服务项目和高新服务项目的国际贸易额的较大幅度增长。这对各国服务业水平会提出新的和更高的要求,从而刺激各国研究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本国服务业水平,促使世界整体水平大大提高。

在国际货物领域,新的国际服务贸易体制将促进与有关服务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同时,由于发达国家成员在服务贸易项目上存在显著的比较优势,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自身在该领域的优势,这些成员有可能会在货物贸易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作出更多的让步,以换取后者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让步,这样的结果就是会促进货物贸易的增长。此外,新的国际服务贸易体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因此会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向更深层次发展。

(四)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GATS不仅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必将使得各成员方从对本国(地区)服务市场的保护和对立逐步转向开放和对话,倾向于不断地加强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在透明度条款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条款中有关提供信息、建立联系点的规定,更有利于各成员方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信息交流和技术转让。此外,定期谈判制度的建立,也为成员方提供了不断磋商和对话的机制和机会。这些都会使得各成员方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更乐意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繁荣。

(五)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GATS在协定制定上采取了普遍义务与承诺下的部门义务分开规范的做法,使各成员方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遵守共同原则和普遍义务的同时,又可根据本国(地区)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安排本国(地区)服务市场开放的步骤。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方发展水平的不同和经济转轨国家的情况,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谈判所应遵循的方针:谈判应当在部门清单的基础上进行,所达成的义务和保留(如关于部门目录、部门与分部门等)应该建立在适当分解的水平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但必须约束在“严格限制的水平内”分阶段实施。这些都体现了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从而既可以推动各成员在具体服务部门上的谈判迅速进入实质性阶段,也便于满足各成员方不同的利益和要求。

GATS在条文中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时,鉴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相对劣势地位,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高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参与程度、加强本国(地区)服务业的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提供了较大的优惠,特别是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以及在经济技术援助等方面,都对发展中国家作了照顾性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将会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参与服务业的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使其服务业整体水平大大提高。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

GATS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29个条款,其中前28个条款是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构成GATS的主体部分,第29条是附录(包括8个附录)。

(一)序言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成立GATS的目的及宗旨。

(二)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包括6个部分,共28条:第一部分(第1条)为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第2—15条)为一般义务与原则,第三部分(第16—18条)为承担特定义务,第四部分(第19—21条)为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第22—26条)为制度条款,第六部分(第27—28条)为最后条款。

(三)附录

8个附录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GATS的第29个条款包含8个附录: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录、空中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二、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信服务的附录、基础电信谈判的附录。

二、GATS文本主要内容

(一)序言

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成立GATS的目的及宗旨,即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序言承认了各国经济状况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了充分重视,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斗争的结果,也是GATS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

(二)主体部分

1.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前,国际上对“服务贸易”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该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种方式提供服务。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还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由此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这种规定利弊并存。其有利性表现在:总协定的界定是目前为止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中最简单明了、最有助于对服务贸易进行分类和描述的定义,它的确定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这样宽泛的定义会产生一些复杂问题,如使人们难以确定所交易服务的“原产地”,这种情况所造成的混乱尤其表现在投资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设立机构的贸易性质,分辨服务贸易的所有权是较为困难的。

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贸易分类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由此可见,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经贸交流的加强,国际服务贸易还将涵盖越来越多的新领域。

2.第二部分———各成员方的一般义务,规定了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责任和纪律

(1)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上与货物贸易一致,即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有两个例外:一是任一成员方与其相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二是一成员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但这种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年限不能超过10年。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但考虑实际情况,GATS第2条第2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责任的若干例外,这些例外见于免除第2条义务的附录。在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方面,允许缔约方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内享受免除义务,不过要求5年后进行一次审查。最惠国待遇也不适用于第5条“经济一体化”和第8条“政府采购”。在许多成员方开放其国内市场的前提下,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将给许多部门带来出口机会。

(2)透明度。每一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透明度的一个例外附则是,对于任何一成员方,那些一旦公布即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可以不予以公示。

(3)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应该帮助它们提高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在获得商业性技术方面给予特别的支持,如对它们提供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GATS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现实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制定了要保证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到国际服务贸易中来的条款,并且规定了以下的措施:

一是各成员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通过商业性的技术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生产能力、效率和竞争力;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应对发展中国家有竞争力的服务输出部门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二是发达国家成员在GATS生效的两年内必须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及时、有效地获得各种服务市场准入的材料。这些联系点的设立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进入市场所需的有关信息。三是上述两项内容的实施,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

(4)经济一体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将对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产生影响,其中既会有促进的方面,也肯定会有干扰和阻碍的方面。为了防止和减少消极情况的发生,规范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行为,GATS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协定大体上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但还没有通过放宽劳动力流动这些手段来实施这一目标。在这些协定下,由于服务贸易受到区别对待和严加管制,要想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进展相当困难。因此,服务贸易的重点仍将放在发展和增强成员方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上。

(5)国内规定。任何成员方应在合理、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实施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法与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应尽快坚持使用或指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手段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判定。如果一成员方已承担义务的部门对外开放,就应该对外国服务商的申请按照国内法律和规定全面考虑,毫不拖延地把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提供有关申请方面的资料、各成员方有关的资格审查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等,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在成员方全体监督与检查下,资格与服务能力的审查应该客观而透明,在确保服务质量时不能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实施许可证不能造成贸易限制。

(6)认可。指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认可。服务贸易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服务质量往往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以及从事专业的经历、经验、能力、语言水平等。各国都比较注重对这些任职条件实施限制,结果造成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阻碍。因此,协定要求签约各方相互认可对方的各种任职条件,并最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加以合作。

(7)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由于各国服务贸易中不同程度地均存在某些部门的垄断或专营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构成阻碍。协定并不反对创建和维护垄断服务,但任一成员方在进行垄断经营时,不应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服务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如果违背,贸易对方可向成员方提出请求,要求给予制裁。

(8)商业惯例。GATS第9条规定了成员方之间在取消限制服务贸易竞争的商业惯例方面进行合作的义务。与1994年GATT不同,GATS承认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应其他成员请求,成员方应就此问题进行磋商,并进行信息交流,以最终取消这些限制性商业惯例。

(9)紧急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在协定生效3年后,应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实际上在众多服务贸易部门很难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而只能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充实。如果某一成员方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困难,可以在已承担义务的服务贸易中实施限制措施。但各国在实施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由的保障措施时,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并要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一致。该国国际收支一旦改善,就应逐步取消其相应的保障措施。某一成员方在实施或修改任何保障措施时,都应及时通知成员方全体。发展中国家强调在多边框架内的任何保障条款都应允许其采取保障行动,一则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二则是为了应对由于所有权集中、市场主宰和限制性商业习惯做法而出现的局面,及由此造成的对贸易的消极影响。除此之外,任何保障条款还应准许其设立服务部门、保护“幼稚”工业以及纠正服务产业结构等。该领域谈判各方所面临的困难之一,就是这样的责任将涉及对进口渗透和服务进口(几乎没有措施标准对这种服务进口进行约束)冲击经济的裁决。有必要探索上述这些困难及保障条款对服务贸易的潜在适用性。由于最初的承担义务谈判与GATS谈判是在同一时期进行的,这种谈判进行的方式使得对保障条款问题的考虑进一步复杂化。然而,在制定保障条款时,主要关注点是避免纳入GATT第19条中经实践证明行不通或在GATS框架中被滥用的条款。应当指出的是,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的确解决了GATT第19条的许多弊端。《保障措施协定》还规定,适用保障措施的缔约各方应努力保持同等的减让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成员方可采取一切适当的贸易补偿手段。

(10)政府采购。根据GATS第13条规定,成员方政府机构为了政府使用而不是为了商业销售或转售而进行的服务采购,可以不适用有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规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将留待今后的谈判来完成,谈判将在WTO协议生效后2年内结束。在政府采购领域,缺乏规则会导致服务贸易中的许多不确定,并且会在服务贸易中造成贸易扭曲。

(11)普遍例外。各成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协定的义务:对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进行必要的保护;对人类、牲畜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进行必要的保护;为防止瞒骗和欺诈的习惯做法与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采取的措施;为保护、处理和防止扩散个人资料中的个人隐私,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而采取的措施;不公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资料;有关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机构使用的服务行为;处理有关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而采取的措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为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协定的签约国采取的差别待遇,不被视为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上述例外条款,要求成员方在实施时,不能因不同国家而采取不同措施,既不构成歧视,同时不能对服务贸易造成武断的、变相的限制。由于欧共体在声像部门谈判中遇到麻烦和美国对国民税收的强烈要求,GATS第14条“普遍例外”在乌拉圭回合将结束之际成为着重讨论的问题。欧共体建议将“文化例外”的内容纳入GATS第14条,或将关于文化独特性的评议纳入协定的某些其他条款。最后,由于其他成员方发表了保留意见,欧共体只得将有关声像部门协议纳入其最惠国义务免除,并且不将该部门纳入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

(12)补贴。各国服务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中,比较普遍地存在补贴。在某些情况下,补贴对服务贸易可能具有扭曲作用。因此,GATS第15条规定各成员方应该通过多边谈判制定必要的规则来减轻这类扭曲作用的影响。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部门中补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问题上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灵活性。此外,所有成员方应相互交换其国内提供给服务部门的补贴的资料。某一成员方在认为另一成员方的补贴使其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磋商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这一请求予以考虑。

3.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规定了一成员方在承担具体的服务市场开放义务时所应遵循的一些原则

(1)市场准入。GATS第16条规定,当一成员方承担对某个具体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承诺的细目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这意味着对于其他成员方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承诺该部门具体开放义务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承担义务,即从该成员方境内向任何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如果跨越国境资本流动是该项服务的主要部分,那么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这类资本流动。如果一成员方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开业,那么它就有义务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至其境内。任何一成员方,对作出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除了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用下述限制措施: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等方式来限制国外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外国服务交易的总金额或资产额;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以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用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总产出量,或对外国服务机构所必须雇用的自然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限制或要求的措施;对外国资本的参加限定其最高股份额,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措施。关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承担特定义务,GATS采纳了“肯定清单”方式,将能够开放的部门、下属部门和交易列入目录。本书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概念划分开来,并在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设立单独的栏目。因为根据GATS,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不属于一般义务,但可作为个别部门和分部门议定的承担义务进行交流。市场准入承担义务将根据服务贸易的定义进行谈判,外国的提供者不得接受第4条“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所描述的一般责任,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条件。

GATS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它们占有比较优势的那些部门或下属部门寻找自由化,并在自由化最符合其经济、社会和发展利益的部门给予减让。这种方式意味着,与GATT贸物贸易的情况一样,谈判是从自己的强势部门开始并扩展到其他部门。

(2)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在GATS中不是适用于所有部门,而是针对每一成员方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所列的部门。根据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所述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当然,如果外国服务提供者本身竞争力较弱,而在享受同等竞争条件时受到损失,不能要求给予赔偿。GATS的国民待遇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的结果相同就可以了。任何成员方对国民待遇措施的修改如果有利于本国服务企业,不管形式上相同或不同,都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在GATS中,每个行业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尽相同,而且一般都要通过谈判才能享受,所以各国在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待遇时,都附加有条件。这是服务贸易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的根本区别。

4.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自由化,是非常务实的,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为重要。GATS第19条第2款体现了第4条“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精神。依据这一条款,发展中国家不应该被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相抵触的自由化方式,而且发展中国家的逐步自由化应根据它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出口的实际水平来掌握,而不应由假想的市场机会来评价。GATS第19条第3款则说明,在确立今后谈判准则之前应根据GATS的目标,包括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内容,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情况进行评估。本条文有积极的重要意义。评估应该采用恰当的数据资料,特别是在全球范围和部门水平上确定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国家集团、各个国家的重要性,密切注视部门的发展,尤其是有关GATS的影响,以及说明服务和货物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中贸易、生产、投资和就业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维持竞争地位所需的信息网络和分配渠道在许多服务行业中十分显著。信息技术本身是一种服务,同时也是促进许多其他服务活动国际化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当代的信息技术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为载体,发达国家间已达成多种网络协议。信息技术和跨境的数据流动用于建立服务网络和分配渠道,这可能会成为发展中国家进入市场的一大壁垒。不过,公共电信设施应用于市场和服务部门,特别是当全体用户共享网络存取和共同分担网络费用时,市场准入壁垒可能被大大削弱。在服务贸易及其为货物贸易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方面,对这种网络的存取可能是决定性的。增加国际市场运输服务生产能力所需的系统,及基础设施分配的极度不平衡,是发展中国家增加其服务出口的一大障碍,特别是在金融、声像、软件、专业和旅游等服务部门。旅游业传统上被认为是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的服务部门,这主要是由于国际收支显示发展中国家在旅游业上有着巨大的贸易顺差。但全球的旅游收入则被有能力的国家所控制,计算机预订系统是体现信息网络重要性的一个突出例子,甚至大航空公司也觉得需要与之连接,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信息网和分配渠道(如航线)等带来的利润。在航空运输领域,拓展分配渠道只能靠艰苦的双边谈判,而利益却要取决于连接和共享现有的渠道和信息网络。

关于最不发达国家,GATS序言、第4条第3款、第19条第3款及《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措施决议》中规定,应特殊考虑它们的严重困难,只要求它们承担与其自身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或管理和机构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和减让。值得注意的是,对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履行GATS一般义务和原则本身就是承担一项重大的义务。尽管最不发达国家经济上存在严重困难,但大多数国家还是提交了承担义务计划安排。

5.第五部分———制度条款

GATS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争端解决问题:首先,当一成员方就影响规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合作;其次,如果争端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成员方全体提出,请求仲裁;再次,成员方全体通过仲裁后,应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一成员方不能有效地执行仲裁,则通过所有成员方“联合行动”对其进行制裁;最后,在技术合作方面,各成员方应通过建立的联系点进行合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应在GATS秘书处监督下,在多边的水平上进行。

6.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GATS第六部分主要规定了加入和接受规则,并指出了协定的适用状况及利益的否定和协定的退出。参加协定谈判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把自己承担义务的计划表列入协定目录。今后新加入协定的必须通过谈判,经所有成员方同意,方能成为正式成员。如果一国的政府新加入协定,原先的签约方可以宣布与其互不适用本协定,但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一成员可以拒绝把协议的利益给予非协定签字国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或者不适用本协定的签字国或地区,或者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GATS生效后,任何成员方都可随时申请退出。

(三)附录

GATS第29条是有关某些具体服务贸易部门的附录,这些附录附在正文之后,构成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录;空中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二;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信服务的附录;基础电信谈判的附录。

此外,在GATS和部长会议确定的原则基础上,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继续进行各具体服务部门开放市场的谈判,并达成了若干协定。虽然这些协定不作为一揽子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各成员方自动生效,而须各成员方签字承诺后方可对其生效,但是它们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况且其中有些协定目前已经获得了WTO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已经具有较普遍的意义。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

一、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某一成员相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即使有可免除的特殊情况,也应在协议生效前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登记后的例外措施原则上可以维持10年。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按照多边贸易规则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家和地区对其他所有贸易国家和地区实行无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能使贸易各方建立和维持一种以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平等贸易关系,使得各方国际服务贸易得以在最有利的环境中运作。从经济学角度讲,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项最有效率的原则。它可确保消费者购买到低成本、低价格的服务,也可使服务提�://�不受某些政策所强�://�不利措施的影响,从而有效地降低贸易成本。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任何成员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决定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贸易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同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平等的待遇。无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相同还是不相同,只要不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而如果形式相同的待遇或不相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公布其所有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立法部门发布、修改并生效的法律、条例、行政规章和各种措施,以及所签署的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协议。

由于各国有着不同的文本、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民族特性等背景,透明度原则为外国企业分公司或海外子公司创造条件,使它们能清楚地了解到一个国家的特殊规章、条例和市场惯例,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使贸易双方能预先准确地测算出贸易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便于成交决策。为了提高透明度,各成员都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咨询机构来负责向其他成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答复其他成员在此方面提出的各种咨询。

四、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包括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GATS要求各成员开放市场,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优惠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根据一致商定的,并在其他减让进度表中确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下提供的待遇。因此,市场准入条款的宗旨是逐步消除限制措施。

五、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GATS允许各成员在世贸组织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关协议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允许其按发展水平达成某些协议。但是参加协议的各方对该协议外的国家不应采取提高服务壁垒的措施,任何成员决定加入某一协议或对某一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时,都应迅速通知各成员,而各成员应组成工作组对其进行检查。如果某一成员认为某个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则按GATS关于争端解决的协定提起争端解决。

六、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平衡状态,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能力。同时,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市场,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设置条件;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先考虑。

七、尊重国内规定

尊重国内规定,但要求这些规定不得与其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妨碍该国所承诺的义务的履行;各成员本着公正、合理及客观的原则来制定和管理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得导致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负担;发展中国家有权进行特殊安排,包括可以在某些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授权的方式,允许其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以使其满足某些规定等。

尊重国内规定条款的设定目的是确立GATS与各成员方国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GATS相关条文及本国承诺的基础上,通过国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把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纳入到本国的法制体系中,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对于保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及公众利益极为有利。

阅读资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

(一)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评价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是,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整个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

首先,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部门性的不平衡。金融和基础电信协议的高标准与自然人流动协议的低标准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导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想要通过GATS扩大劳务输出的期望完全落空。世界贸易组织部门性逐步自由化的谈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被发达国家主导,从而使发达国家的优势部门成为了谈判中的优先部门。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一些条款过于含糊。例如,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协议的规定十分含糊,基本上起不到保护发展中国家免遭垄断行为伤害的作用。

另外,整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方式,也显得十分复杂。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1.促进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外来的竞争一方面带来竞争的压力,另一方面带来现代服务业的经营经验和技术。这都可以促进中国原有的服务行业的发展。在服务业中,许多技术的渗透作用和示范效应要大于制造业。在服务业中,国内原有企业迎头赶上的可能性要大于制造业。

2.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优化。中国目前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助于带动中国大力发展服务业。

3.有利于利用外资。一方面是“引鸟筑巢”,创造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利用外资的渠道,例如外资银行等。

4.增加就业。许多研究证明,服务行业即使在技术含量很高的情况下,其吸收就业的能力仍然远远高于制造业,而且不大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减少就业吸收能力。

5.促进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许多瓶颈问题,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大多出现在服务行业,以运输、通讯、银行、社会保障等领域尤为典型。

6.以改善市场结构的方式,推进竞争体系的建设,从而推动新一轮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这在电信和金融两个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GATS的基本框架,特别是GATS的主体部分;同时也介绍了GATS产生的背景、形成的过程和基本原则。针对GATS的要求,中国正继续努力完善服务贸易体制。通过本章的学习,旨在掌握GATS对中国的影响。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2.《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尊重各国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本着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各成员方利益的目的和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宗旨,希望能通过多轮( )谈判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早日实现。

A.单边  B.双边  C.多边  D.区域

2.与货物贸易不同,GATS主要通过规范各成员方制定和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 )逐步达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

A.措施  B.关税  C.配额  D.法规

3.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有两个例外:一是任一成员方与其相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二是一成员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但这种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年限不能超过(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4.发达国家成员在GATS生效的( )内必须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及时、有效地获得各种服务市场准入的材料。这些联系点的设立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进入市场所需的有关信息。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5.协定规定,在协定生效( )后,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完成保障措施的谈判并加以实施。实际上众多服务贸易部门很难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而只能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充实。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二)判断题

1.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与货物贸易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基本一致。        ( )

2.由于在国际贸易统计数据中并不包括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下的所有服务贸易,因此世界服务贸易的实际规模是被低估的。                        ( )

3.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持续存在,发达国家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 )

4.GATS的一般义务与原则,规定了各成员的一般义务与原则,它们是GATS的核心内容之一,各国一旦签约,就必须普遍遵守这些条款的要求。                       ( )

5.GATS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文件,对很多问题只是规定了原则和程序,实质内容都需要经过谈判、签协议来完成。                                   ( )

(三)简答题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重要原则是什么?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要如何完善服务贸易?

(四)案例分析题

《201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报告》称,中国凭借低廉的成本、IT技术和基础设施优势,正在逐渐成为全球服务外包最具竞争力国家。

这份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推出。根据这份报告,最近三年,中国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均增速高达30.1%,是同期全国GDP增速的3倍多。预计未来三年,年均增长率将超过25%,到2012年,产业规模将达8200亿元。

报告分析说,信息服务业加速向新兴国家转移。俄罗斯正成为新兴的全球服务外包研发中心,菲律宾正努力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呼叫中心市场,越南则希望成为全球最大IT生产商和IT创新企业外包其业务的目的地。

报告认为,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具有一切成为软件外包大国的比较优势:低成本的技术人员、软件开发人员数量规模巨大,比其他国家更好的日语和较好的英语,政府支持等。此外,欧美市场正在改变过去过于依赖印度供应商的局面。

报告亦承认,中国在全球所占份额很小,即使经过高速发展,2009年比重不会超过4%,这与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所占的地位极不相称。与中国国情接近的印度占有全球离岸外包业务34%以上的份额,中国仅有印度的十分之一。

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

讨论:比较中国和印度服务外包贸易的差异,中国企业应如何明确自身的竞争优势,与印度形成错位竞争。

参考文献

[1]WTO.服务贸易总协定[S].1994.

[2]陆燕.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与趋势[J].国际经济合作,2011(5):11-16.

[3]冯宗宪.国际服务贸易[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双喜.国际服务贸易[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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