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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家庭经营的第一产业收入的分析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我们更关注的是这一次农业结构调整后,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在农产品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一些农产品的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农民来自第一产业收入的增加取决于农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始终保持增长。应该说,他们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二、有关农民家庭经营的第一产业收入的分析[1]

(一)农业结构调整能否增加农民的收入

1.农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主要不体现于收入总量的增长,而是现金收入的增长

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标志是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因而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战略性的结构调整。这种政策取向对农民的收入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通过实证分析,着重从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农民从事第一产业收入的货币化程度、现金收入增长以及现金收入率提高等多角度考察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通过对1998~2003年的统计资料分析,可以初步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收入效应是存在的。主要作用机制表现在随着面向市场的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产品市场空间得到了扩张,农户家庭经营来源于第一产业的收入货币化程度明显加速,来源于农林牧渔业现金收入(包括现金纯收入)规模总体不断扩大。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2.尝试性地应用CGE模型分析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得出供进一步讨论的结论

农业结构调整对农业各部门产量和价格有较显著的影响,对农民收入水平影响不大。

3.小结

从逻辑上来说,政府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可以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创造良好的市场制度环境和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市场决定论”;另一个思路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并予以财税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加以引导,直接参与到农业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这是“政府决定论”。显然第一个途径更为合理。在农村经济的实际活动中,这两个途径都存在。由于经过二十多年市场化改革后,农产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需求信息,农民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反应也相当敏感。但由于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相对分散,一家一户很难得到完整、准确的市场信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由于一个地区气候、土壤等条件相似,在价格信号的驱使下,也会导致在一个地区或相邻地区一种产品一窝蜂似的都上,造成新的结构雷同,“你也调,我也调,调来调去卖不掉”。还有一个原因是政府的越位干预。政府不了解市场行情及需求的长期变动趋势,却要替农民决策,逼农民致富,定指标、下任务、强迫命令,造成新的产品积压。由于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当干预,在农业生产的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正如工业生产一样,确实出现过结构趋同,造成低水平的重复现象。正如农业主管部门的研究指出的,“农业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仍未真正形成,区域间的产业结构趋同问题仍非常严重”。[2]

我们更关注的是这一次农业结构调整后,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在农产品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一些农产品的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农民来自第一产业收入的增加取决于农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对农产品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的走势,取决于国企改革、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所导致的城镇居民购买力水平的提高和国内最终消费需求的扩大,还有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在供给方面,则要看中国的农产品生产是否能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形成有效供给,以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和日益升级的国内外需求。

连接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是市场。我们认为,近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加快了农业市场化进程,加速了农民收入货币化程度。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农产品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收入始终保持增长。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户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现金(纯)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农民现金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1978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现金所占份额大约为42%,1990年这一比例不足70%,2002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近77%,2003年进一步地上升到81.43%。农民纯收入中现金收入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后,意味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越来越依赖市场状况的变化。农民在市场中的交易条件和交易地位将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状况,这可能是结构调整后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无论这种调整是政策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农民自发的市场行为,为了实现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关键在于通过推进农村相关的制度创新,选择适当的涉农政策,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持续稳定扩大。

(二)农业的技术进步能否增加农民收入

1.分析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民增收之间关系的理论工具

农业踏板原理认为,在利润的驱使下,农户率先采用新技术和后继者被迫也采用新技术,结果使供给曲线向右移动从而消除了新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的现象,称为“农业踏板”。它之所以称为踏板,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农户只有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不采用新技术的农民,则要承受亏损甚至于面临被淘汰的风险。技术变化并不意味着降低所有农民的收入,只是降低那些没有采用新技术农民的收入。

2.农业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越来越集中在资本雄厚的农业专业户和农业龙头企业手中

在市场竞争中,农民已分化成两种类型:一类属于敢闯市场、竞争意识强烈、对科技认识较快、有头脑的现代市场型农民,目前此类农民在我国属于少数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他们在农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起着领头人的作用;另一类属于怕担风险、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科技认识较慢的传统模仿型农民,我国大多数农民还属于这种类型。市场型农民由于适应了市场需求,采用新技术,种养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模仿型农民看见其他农户种养该品种赚钱,在下一期生产也模仿种养同一品种,可等到其产品上市后,价格却大跌了,只好下马,又去模仿种养另一品种。盲目地“跟风”,市场“热”就上,“冷”就下,想坐享其成地去争取成熟的现成市场,结果这些农户往往会陷入到“蛛网理论”中的价格下跌时期,难以实现增收。如果前述的应用CGE模型分析得出的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收入水平影响不大的结论成立的话,其可能的解释是:采用新技术、应用新品种的那部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而盲目“跟风”的农民及仍应用传统技术或传统品种的农民收入很难增长,甚至还会下降,因而农民的收入总水平变化不大。

农业专业化程度越高,采用农业新技术越积极。由一系列农村经济政策以及农业结构调整促成的、逐步壮大起来的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户就是所说的现代市场型农民。他们已经成为农业新技术采用的先锋。他们不仅积极、主动、审慎地采用农业新技术,而且在农业新技术需求项目、技术类型、投资意愿等方面都具有先进性。应该说,他们是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还应该指出的是,农业技术进步所要求的资本和技术门槛,也伴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越来越高。普通农民越来越难享受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增长收益和超额的利润。这种小农体制和大市场的结构所带来的基本矛盾,并不是通过技术途径就能够解决的,而需要在体制上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以注重效率为首要目标的农业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如何具有普及性和可持续性,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户或农业龙头企业能否起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把他们得到的技能、知识、管理和市场渠道扩散给其他的群众,尤其是农村的弱势群体?是否有一种机制促使和保证他们这样做?这个问题应该是研究农业技术进步与农民增收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否能增加农民收入

这里还涉及“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这一命题是否成立的问题。

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链条的扩展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生产方式变革的有效途径,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提高的必然产物。

1.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作用

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究竟给农民收入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迄今为止,并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详细的农户调查,所有的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例调查、一些龙头企业的汇报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经验总结材料,所列举的农户增收情况不足为据。因此,我们的研究只能从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和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情况,来间接反映农民收入情况的改善。

据对有关数据的分析,与1995年相比,2000年全国的农业商品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全国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无疑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着明显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迅速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的链条延长,对于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也有着无可辩驳的正面作用。

2.扶持龙头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扶持农民

我们认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业龙头企业,甚至农业的跨国公司在联结农民与市场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正视“公司+农户”这种契约联结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意在通过龙头企业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联结起来,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让农民能分享部分附加值收益。问题是,龙头企业不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它遵循市场交易的自利原则,不可能自愿地让利给农民。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农户是希望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在初级农产品通过储藏运销、深度开发和加工增值形成的新增价值的分割上,二者显然是有矛盾的。由于初级农产品的供给正处于总量阶段性过剩的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很低,公司掌握着技术、信息、资金、市场销售渠道、网络、产品品牌,在农业剩余的分割上往往占据主导和支配性的地位,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个体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和依从地位,谈判地位严重不对等,双方的利益格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失衡的,是一种不平等的互利关系。在劳动与资本二者的关系上,仍是资本支配劳动。[3]这种状况难以保障广大农民收入的增加。一些个案研究表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较少惠及农产品生产者,仍然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如果认可以上分析的话,那就应该承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这个命题的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些农业龙头企业能逐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农民之间能建立较为平等的伙伴关系,通过公司的企业行为,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并帮助当地社区的发展,形成双赢的局面,这样的企业行为才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只有扶持这样的龙头企业,才真正算是扶持农民。

3.农民组成的合作社自身成为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佳途径,但目前很难实现

我国农业生产确实存在着经营分散、规模狭小、不能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和技术的弊端,但这可以通过发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鼓励农民合作、组建自己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加以解决。我们希望农户组成的合作社能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营销等行业,发展成为合作社性质的公司,把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后增值的利润都保留在农民手里。但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现阶段,“合作社(公司)+农户”(即合作社自身发展成为龙头企业)的模式还很难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主导形式。当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社或协会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除了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外,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这也就加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难度。

(四)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能否使农民增收

土地承包制曾经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发挥过重要作用,但现行关于农村土地的一系列法律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阻碍农民收入的提高,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在一系列的假设条件下,如果把目前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工安置在城市,并以合理的补偿使他们放弃土地,由此扩大粮食种植农户的经营规模,可使粮食种植农户人均收入提高26%。

假设以1952年至1982年间的人口增长率(2%)为GDP的增长率,另假设1956年以后国家开始无偿使用农民土地,则从1952年至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以2002年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7858亿元计算,相当于农民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元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3%计算)。按照这个数字,农民的实际收益应该比目前高出40%以上,这些收益被转移到了社会其他阶层和政府手中。[4]

(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退耕还林(草)工程能否使该地区的农民增收

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原则是“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增收,不反弹”。要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并具有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当地农民能有稳定的其他就业机会,收入能够增长。

1.在接受退耕补偿的期间,退耕农户的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

退耕还林(草)工程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即我国农民收入平均水平最低的地区。根据部分地区案例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国家对退耕地补偿的平均标准比较高,大部分退耕农户由于参与退耕而实现净收益增加。因此在接受退耕补偿的期间,退耕农户的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而且越是贫困地区以及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户增收效益越明显;同一退耕地区,补贴对那些相对收入水平低的农户家庭增收效益愈加明显。

2.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影响着农民的行为方式

根据实证分析,退耕户从事种植业的用工量明显减少,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的现象更为突出。

宁夏的调查表明,退耕后,退耕地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人员的数量大大增加,与非退耕地区相比,农村劳动力向外劳务输出的步伐加快。

要保证退耕还林(草)工程成功并能实现“稳得住”的条件,从短期看取决于国家提供的补贴水平和补贴期限,因此退耕地区政府通过不断地与上级政府的博弈来争取较长期限的补贴。从长期来看,退耕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转变成功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案例研究的结果表明,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促进了退耕地区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成为参与退耕还林(草)工程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如果这种趋势能得到加强的话,也就是只要农民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收入逐年增加并有所保障的话,退耕还林的成果就有“稳得住”的可能性。参与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和非农就业机会的创造,是确保退耕还林(草)工程具有可持续性的关键所在。所以正确的问题不是退耕还林(草)工程能否使当地农民增收,而是只有参加该工程的农民通过收入多元化和获取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而增加了收入,该工程才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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