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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及工会

时间:2022-1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大多独立于各党派和政府之外独立运作,但英国工会与政党的关系较为特殊。在这一阶段,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劳资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推翻了旧社会的剥削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在这一阶段,中国的工会组织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当然也不存在或者说完全忽略了所谓的劳资关系问题。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

二、员工及工会

1.员工。员工是被企业经营者依法雇用、从事劳动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营利或非营利的就业组织中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并服从决策权的工作者。工人、医务人员、办工人员、警察、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低层管理的人员都属于员工的范畴,但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作者、农民不属于劳资关系意义上的员工(韩宝江,2005)。我国《劳动法》用“劳动者”来描述员工,并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福利、职业教育、参加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劳动关系的续存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权利,同时也负有提供劳动、忠实等义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员工的范畴不仅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还包括《劳动合同法》调整下的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雇佣的提供劳动的人员。

2.工会。工会是由工人自愿组织的团体或联合体,作为工人的代表与雇主谈判,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西方的工会是在工业化之后随着雇主和雇员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为保护雇员的利益而产生的(杨体仁、李丽林,2000)。西方劳工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工会代表工人权益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李德齐,1998)。例如,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1935年颁布、1947年修订)、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和《工会与劳资关系法》(1992年)、法国《劳动法典》(1981年修订)、德国《基本法》(1949年)和《共同决定法》(1976年)、日本《工会法》(1945年制定,1949年修订实施)、新加坡《职工法令》(1970年修订)、俄罗斯《工会法》(1996年)等,都赋予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与雇主就各种申诉、劳资纠纷、工资等劳动标准问题进行谈判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大多独立于各党派和政府之外独立运作,但英国工会与政党的关系较为特殊。英国工党是在1918年由1906年英国工会成立的“劳工委员会”更名而来的,英国工会至今与工党友好相处,而且某种意义上英国工会是工党政治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即便如此,英国工会在支持某个党派和政府的政策时,其出发点仍是考虑劳工的权利并做出对劳工权益有利的选择。

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不同,我国工会因其特殊的发展历史和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具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工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1)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840—1949)。中国的工会运动是随着中国近代历史的开始而产生和发展的。标志着中国近代历史开端的重大事件是中英鸦片战争。1840年,英国政府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42年8月签订了近代中国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从此,中国在外国资本的侵略下,由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正是在这个历史演变过程中,随着外国资本、本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兴办的近代工矿交通企业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在这一阶段,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劳资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推翻了旧社会的剥削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

(2)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夕(1949—1965)。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工人阶级转变为中国的领导阶级,肩负着政权和经济建设的历史使命。工会工作转变为以生产为中心,组织劳动竞赛是工会领导群众生产工作的基本方法。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者,工人阶级的地位大大提高,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阶段不存在所谓的劳资关系,工人阶级是劳动者,同时也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中国工会运动在这一阶段没有也没有必要代表工人为工人的工作或生活条件采取任何集体行动,甚至还出现工会必将消失的观点(Sheila Oakley,2002)。

(3)“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四人帮”的控制下,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全国红色劳动者造反团”查封,各级工会把“文化大革命”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许多城市和部分省相继成立“革命工人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取代了原来的工会组织。全总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绝大多数干部、工勤人员先后到五七干校劳动,省级工会的大多数干部也下放到各自的五七干校劳动,或去农村落户。在这一阶段,中国的工会组织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当然也不存在或者说完全忽略了所谓的劳资关系问题。

(4)改革开放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的作用发生了变化。1978年10 月11—21日,工会九大召开,通过《中国工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文件,赋予中国工会新的使命,即推动改革,建设四化,进行新的长征,成为“工人信得过、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1983年10 月19—29日,中国工会十大召开,通过新的《中国工会章程》。1988年10月,全国总工会十届六次会议制定《关于工会改革的设想》,把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列为工会的首要职能,并强调基层工会领导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2001年10 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草案)》,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及维权的基本手段,建立了劳动关系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之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新的工作方针:“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李志军,2005)中国工会的作用正在从关心工人的福利和娱乐活动,逐渐转向关心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建立职工维权机制和协调劳资关系。

目前我国工会的总体组织架构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建立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网)。各地级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国家行政区划相统一,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省辖市、自治州总工会或省自治区地区工会办事处,县(市)、旗总工会。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产业工会是按照产业系统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主要分为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布情况,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目前共有10个全国产业工会,其中铁路、民航、金融三个全国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体制。其他七个全国产业工会均实行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体制,它们分别是教科文卫体工会、海员建设工会、能源化学工会、机冶建材工会、国防邮电工会、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农林水利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除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外,其余产业工会组织不要求上下对口。我国《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利于维护工人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表3.1显示,在1998—2002年五年间,基层工会数从50万发展到171万,增长约340%;会员数从8 913万人发展到13 398万人,增长约150%。其中2002年,省级的工会有33个,市级工会428个,县(区)级工会2 962个,全国工会专职干部数为47万人。

表3.1 1998—2002年全国组建工会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工会五年成就统计数据:1998—2002

根据2006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年全国在岗职工人数10 850.3万人。其中:国有企业6 488.2万人,比2004年下降3.3%;集体单位769.2万人,下降9.6%;其他单位3 849.2万人,增长17.1%;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6 236.1万人,增加13.1%,乡村就业人员48 494万人,下降0.5%。2005年,各地区基层工会共计1 174 421个,其中国有企业116 731个,集体企业73 245个,股份合作企业29 801个,联营企业4 729个,有限责任公司57 234个,股份有限公司25 507个,私营企业395 219个,其他企业7 303个,个体经营户30 239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5 284个,外商投资企业17 703个,事业单位25 2361个,机关145 226个。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地区工会会员总人数已经上升到150 393 965人,其中国有企业35 773 225人,集体企业8 758 645人,股份合作企业4 756 571人,联营企业1 056 966人,有限责任公司8 917 127人,股份有限公司8 111 184人,私营企业32 199 224人,其他企业1 309 845人,个体经营户31 476 785人,港澳台投资企业3 093 717人,外商投资企业4 289 235人,事业单位27 083 150人,机关11 646 522人。

除企业工会以外,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还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6年10月1日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我国《工会法》(1992通过,2001年修订)也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或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两者性质、任务不尽相同,但关系密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而国有企业职工都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也是工会委员会代表。2002年,建立职代会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数为33.1万个,已召开职代会的单位数为28.9万个,占已建职代会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87.3%。同年,实行厂务公开的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数为30.1万个,占已建工会组织单位的36.7%(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2002)。2005年,全国各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有43.2万个,2005年度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事业单位34.3万个,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达到8 598万人。

此外,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还可能是职工董事会、监事会。目前,建立职工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数为49.1万个,建立职工董事会制度的基层工会所在企业数为4.8万个,建立职工监事会的基层工会所在企业数为3.6万(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2002)。1998—2002年5年期间,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厂务公开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普遍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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