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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也要求“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评议日常化。法律规定每年评议的次数不少于一次,这就决定了地方法规或者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设定更多的评议次数,强化监督作用。二是评议是刚性的。如果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村(居)民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这种约束力明显是刚性的。三是评议范围具有广泛性。评议对象除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外,还包括所有享受由村(居)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村(居)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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