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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与补选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罢免要求,需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对罢免主体的罢免理由作出罗列式的规定。罢免会议的表决结果公布及其形式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为了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可以及时进行补选以补足缺额。一般来说,当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或不足原定名额的一半时,应当进行补选。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民主意识、法治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增强的一种表现,也是村级民主监督强有力的方式。

为避免罢免的随意性,保障农村政治的稳定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罢免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村民提出罢免要求有人数上的限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罢免要求,需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二是必须要有罢免理由。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以便于村民鉴别和判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对罢免主体的罢免理由作出罗列式的规定。在实践中,罢免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村民自治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消极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等;二是道德和纪律方面的理由,如办事不公道、道德品质败坏等;三是工作不称职,如没有兑现选举时的承诺或者不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等。

罢免会议召集的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未作明确要求。在各地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都可以召开罢免会议。罢免的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双过半”,也就是“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会议的表决结果公布及其形式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有的地方规定,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亡故或外迁等因素,村民委员会可能出现职务出缺的情况。职务出缺,既可能是部分职务出缺也可能是全体职务出缺,现实中主要是个别职务出缺。为了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可以及时进行补选以补足缺额。对于是否应当进行补选,各地可以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进行安排。一般来说,当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或不足原定名额的一半时,应当进行补选。补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补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则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主体除了可以是村民会议外还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这是根据农村村民自治实践需要进行的制度安排。但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只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的片面做法,有条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尽量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务出缺前已经任职一段时间,因此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其任职时间会少于三年,甚至可能很短。但无论任职多久,都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缺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问题,只在第十条中作出了“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关于罢免的程序,有地方法规规定:“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说明罢免理由,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居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罢免理由已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在居民会议上予以通报;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如果是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可推选一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表决方为有效;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关于罢免程序终止的规定,“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被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关于补选的问题,有的地方法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于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外迁、死亡等原因而形成缺位的,可根据需要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会议由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通过补选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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