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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免与除荒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清初的“轻徭薄赋”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但也不否认税收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同时,顺治年间实行的蠲免与除荒政策也值得分析。如上,顺治一朝共蠲免7次,因荒蠲免2次,因灾蠲免5次。[124]因灾蠲免“于起、存项下均减”原则的规定,涉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损益,值得特别注意。[130]应该指出的是,顺治朝的蠲免虽然有“因荒蠲免”,但其与“除荒”有所不同。

三、蠲免与除荒

我们认为,清初的“轻徭薄赋”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但也不否认税收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同时,顺治年间实行的蠲免与除荒政策也值得分析。

从大的方面讲,在一定程度上废除明末的加征,也属于蠲免的范围,但一般意义上的“蠲免”,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清初顺治年间的蠲免,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因兵蠲免”、“因荒蠲免”、“因灾蠲免”、“逋欠蠲免”。

蠲免作为一种“善政”,有关典籍都作了充分的记载,特以几种方志的记载为示例。

示例之一:江南。乾隆《江南通志》卷三八《食货志·蠲免》载: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分之七,兵饷十分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永除之。

顺治八年,苏松等府大水,改折秋粮十分之六;宁国府旱灾,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顺治九年,江南大旱,江苏等处改折漕粮,免派耗米。安庆诸属蠲免正赋,改折漕粮,并除耗米。

顺治十一年,靖江海啸,漂毁民舍,蠲免本年秋粮三分之一。

顺治十二年,广德等处旱灾,免钱粮十分之一。

顺治十三年,诏蠲地亩人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顺治十六年,江南大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如上,顺治一朝共蠲免7次,其中,因兵蠲免1次,因灾蠲免5次,逋欠蠲免1次。

示例之二:山东。民国《山东通志》卷八五《田赋志·荒政》载:

顺治三年,蠲免山东荒田逋赋。

顺治五年,夏津旱蝗,免本年租。

顺治五年,蠲免山东荒田租赋。

顺治八年,山东大水,以各县仓谷赈贫民,以学租赈贫士,蠲灾区租赋。

顺治十年,免沂水等县被灾本年租赋。

顺治十一年,免济南、东昌二十一州县旱灾本年税赋。

顺治十二年,免山东灾区兵民丁徭田赋。

如上,顺治一朝共蠲免7次,因荒蠲免2次,因灾蠲免5次。示例之三:浙江。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六《蠲恤》载:

顺治二年,大兵经过地方免正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兵经过者免三分之一。

顺治四年,新定地方征收各项钱粮,拖欠在民者悉行蠲免。

顺治五年,百姓拖欠钱粮,自元年至三年悉与蠲免。

顺治七年,民间拖欠钱粮,前次诏书已免元、二、三年,今再免四年一年。

顺治八年,顺治五年以前民间拖欠钱粮悉与蠲免。

顺治十年,浙江各属旱灾,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

顺治十二年,顺治六、七两年地亩人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悉与蠲免。

顺治十三年,水、蝗为灾,各巡按御史确察灾荒地方,蠲免正粮。

顺治十三年,顺治八、九两年地亩人丁本折钱粮,该督抚确察,果系拖欠在民者,具奏蠲免。

顺治十五年,顺治十、十一两年地亩人丁本折钱粮,该抚按确察,果系拖欠在民者,具奏蠲免。

顺治十五年,宁绍二府属龙飓阴雨,被灾田亩,按分数免本年正额钱粮。

顺治十七年,顺治十六年以前拖欠钱粮,差廉干满员前往清查,果系拖欠在民,具与蠲免。

如上,顺治一朝共蠲免12次,因兵蠲免1次,逋欠蠲免8次,因灾蠲免3次。

每个省区的情形不甚相同,因此,蠲免的类别与蠲免的次数也不一样。从总体上看,顺治年间的因灾蠲免和逋欠蠲免比较突出,王庆云所谓的“大抵逋欠三年以前者,辄与停免”[119],基本符合浙江的情形,至于其他省区,则未必尽然。即使是比较频繁的逋欠蠲免,由于是蠲免难以征收的积年旧欠,其实际意义也不容高估。在很多情况下,顺治朝的蠲免更多的具有安抚性质和象征意义。这正像后来雍正帝所揭明的:“国用不足,虽欲减赋蠲租,沛膏泽于百姓,其势有所不能。”[120]

但是,从制度史和政策演变的角度考察,上揭蠲免事例又标示着相关蠲免制度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如在浙江的因灾蠲免中,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了被灾分数和蠲免分数,顺治十三年(1656年),言明了勘灾程序。又如在浙江的逋欠蠲免例中,顺治十三年规定了“督抚确察”,顺治十五年(1658年)改为“抚按确察”,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改为“差廉干满员前往清查”。凡此,都是值得注意的。

从其他史料中,更可以清晰地了解清初蠲免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康熙《大清会典》云:“凡遇水旱虫雹,议报勘,议缓征,议蠲,议赈,规制具在。虽值岁荒,民不失所,法至善也。”[121]灾荒的“报勘”制度,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始自顺治六年(1649年),该年定:“地方被灾,督、抚、巡、按即行详查顷亩情形具奏。”[122]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户部·田土二·荒政》亦称:“凡报勘,顺治六年定,地方被灾,督、抚、按即详查顷亩分数具奏,毋得先行泛报。”又据同卷记载,此前的顺治五年(1648年),已经覆准:“陕西水患、蝗虫、冰雹相继,被灾一等者,蠲一年额赋;二等者,免一年之半;三等者,免三分之一。”既然已区分了灾荒的等第和蠲免的分数,按理应该有了初步的报勘措施。

此报勘制度的肇始,据《清世祖实录》记载,缘自江南等处总督马国柱的上奏,该年,江南以及河南等处雹灾,马国柱上奏要求蠲免,故有上谕:“嗣后直省地方如遇灾伤,该督、抚、按即当详察被灾顷亩分数,明确具奏,毋得先行泛报。所司即传谕遵行。”[123]同时又规定:“直省灾伤,一经勘明,奉旨蠲免,户部即行文各地方,于起、存项下均减,如存留无余,即于起运款内减除。若有司藉口无项可免,使小民不沾实惠者,该管上司及科道官指参。”[124]因灾蠲免“于起、存项下均减”原则的规定,涉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损益,值得特别注意。

顺治六年(1649年)以后,相关规定又陆续出台。顺治八年(1651年)规定:“地方灾伤题蠲后,州县以应免数目,刊刻免单颁发,已征在官者,即抵次年正额。官吏不给单票者,以违旨计脏论罪。”[125]此规定的主旨,在于“免单”(蠲免单票)的给发,以使小民心中有数,得到实惠。该年又规定:“勘过被灾地方,暂停征比,以俟恩命。”[126]显示出对蠲免的慎重,以及蠲免与征收的条理化。

顺治十年(1653年),有关蠲免的规定,涉及灾荒的分数与蠲免的分数。该年题准:“报灾之法,着令督抚速核分数具奏。”于是议准:“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127]此条亦即前揭浙江例。成灾分数与蠲免分数的明晰化,使报灾、勘灾、蠲免趋于规范。同年又有“立限报灾”之议,规定:“夏灾限六月终,秋灾限九月终。”[128]

顺治十六年(1659年)规定:“报灾地方,抚按遴选廉明道府厅官,履亩踏勘,不得徒委州县。”[129]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报灾的准确性提供了保障。

顺治十七年(1660年),又明确了报灾的期限以及违限官员的处分:“直省灾伤,先以情形入奏。夏灾限六月终旬,秋灾限七(九)月终旬。州县官迟报,逾限一月以内者,罚俸六(个)月;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级调用;二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三月以外者,革职。督抚司道府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如有逾限者,照此例处分。仍限一月内,续将报灾分数勘明,造册题报。各官如有违限者,亦照前定例议处,永着为例。”[130]

通过以上的梳理,不难看出,顺治朝的蠲免制度与措施已经较为完备,为后来的蠲免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应该指出的是,顺治朝的蠲免虽然有“因荒蠲免”,但其与“除荒”有所不同。清初的荒地有“有主荒地”和“无主荒地”两种,清初实行的蠲免政策,是蠲免有主荒地的欠赋,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免其额赋。上揭山东蠲免例中“顺治三年,蠲免山东荒田逋赋”,“顺治五年,蠲免山东荒田租赋”,即属于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因荒蠲免”是针对有主荒地而言,“除荒”是针对无主荒地而言。对此,户部尚书巴哈纳在顺治六年(1649年)曾有说明:“(荒地)有主者,量免以前额赋,准自七年起科;无主者,概予豁免,仍招人开垦,遵照新旨起科。”[131]相比较而言,有主荒地较易垦复,清廷对有主荒地免除欠赋并限期起科,目的正在于迫使土地所有者早日垦复以增加财政收入。对无主荒地进行“除荒”,既在一定意义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又与垦荒升科结合在一起。

为了甄别有主荒地与无主荒地,当时各省曾进行了查荒,各省查荒的结果,据彭雨新先生的研究[132],陕西八府一州顺治中期荒地总额为320545顷零,其中无主荒地256295顷零,有主荒地64250顷零,无主荒地占荒地总额的80%;江西顺治中后期荒芜田地山塘共107541顷零,其中无主者为35318顷零,有主者为72223顷零,无主者占32.8%。各地的荒芜情况并不一致,有主荒地与无主荒地的比例也不相同。陕西和江西的情况可以看作是北部地区和南部地区的不同的示例。另外,山东、河南两省也较有代表性,兹以山东、河南两省所属四府十县为例,列出“蠲荒征熟”表(见表3-5)[133]:

表3-5

清初山东、河南的蠲荒征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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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所列,以府而论,曹州府的蠲荒额最高,达到76.5%;河南府的蠲荒额最低,为39.1%。以县而论,峄县的蠲荒额最高,达到96.8%;延津县的蠲荒额最低,为64.8%。清初大面积的土地荒芜以及清廷的除荒,一方面意味着经济的凋敝和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开垦荒地和经济恢复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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