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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3.3 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合作——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启示与思考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7.3.3 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合作——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启示与思考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第一,地方政府通过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关系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而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第二,它促使政府转变观念,认识到地方政府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要为其它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拓宽公共服务供给的渠道,深化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第三,地方政府应增加地方公共服务的预算,界定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并且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第四,从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契约关系来看,其实质是为地方政府与社区组织关系引入了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新公共管理”。在这种机制的约束下,地方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政府购买社区组织的服务——社区组织的功能定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政府的功能定位则是制定政策。独立性非竞争关系的契约关系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框架。最后,政府应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其他社会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履行社会责任,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公共服务购买的顺利实施,使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从独立非竞争性契约关系进一步扩展到独立竞争性契约关系,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其次,从社区组织的角度来看。第一,社会组织联合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这种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合作关系来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加强了社区组织的自治性。第二,由于地方政府面临公共支出的压力,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垄断性以及居民日益增加的服务需求及需求的多样性,社区组织服务的高效率和针对性,可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第三,社区组织在为地方、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住房、社会服务、环保、就业、社会保障和地方经济振兴)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地方政府的这种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合作关系为社区组织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保障。第四,社会组织联合会目前存在的“法”外运转、“错”位运转的不正常现象成为社会服务公共化的障碍,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购买公共服务,通过契约合作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缓解社区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第五,虽然这种独立非竞争性的契约合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平竞争,但也存在着潜在竞争关系,政府寻找的合作对象也必须是服务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因此契约合作关系促使社区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增强竞争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值得完善与推广的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方式。

背景资料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背景资料7-2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由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经西夏区民政局登记批准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联合会接受西夏区民政局和朔方路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社区党组织领导、业务机构指导、社区团体共同参与、发展的新型社会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宗旨是“协作、服务、发展”。即:加强社团协作水平,壮大组织队伍,整合社会资源,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第四条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地址位于西夏区正茂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接受政府或技术等专门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组织凝聚力,提升协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培育发展文化、体育、科普、环保、法制宣传等社区组织,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开展面向社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无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及环保、治安等公益性服务。完善社区救助机制,广泛开展慈善捐助、送温暖等社区互助活动,增强社区自我救助功能,拓宽基层社会救助渠道。

(四)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培育发展老年人、残疾人协会、法律服务站、青少年维权等社区组织规范运作,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维权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五)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创新机制,拓宽领域,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提高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和知名度。开展一年一度“最佳理事长、会员”评选活动,提高会员道德、职业素质。

(六)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参加正茂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联合会并获得批准的为本中心个人会员。

以其他社团名义申请参加正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并获准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心章程,遵守中心纪律,执行中心决定,积极参加活动;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中心。

第八条 联合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按规定上报批准;

(三)个人会员由会长批准;

(四)团体会员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五)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联合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向中心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二)对承诺的服务负责任地保质保量完成;

(三)参加联合会组织和安排的活动;

(四)宣传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以联合会工作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有此情况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除名;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除名;

(三)无特殊情况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除名;

(四)对不按活动开展程序的规定报批活动方案而擅自行动或擅自进行活动宣传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对组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责权行使报告;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与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组织规划,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其决议经到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名额根据本联合会会员人员变更,逐渐调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召开会员大会的,需经1/3以上的会员联名提出或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出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有选举权的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任命,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联合会工作方针、制度、计划及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职位,并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委员会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定会员入会、退会;

(八)审定会员代表资格;

(九)审定理事、常务理事的职权;

(十)任免会务工作人员;

(十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

(十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会长或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联合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的拟定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分支机构会议;

(四)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会长或过半数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个人会员的加入。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执行机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

(一)执行机构(理事会)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17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办事机构

1.秘书处秘书长1名

2.财务处财务办公室主任(兼出纳)、会计1名

(三)专业机构

1.正茂社区老年人协会

2.正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3.正茂社区残疾人协会

4.正茂社区志愿者协会

5.正茂社区驾驶员协会

6.正茂社区群众演员协会

7.正茂社区巾帼志愿者服务站

8.正茂社区党员服务站

9.正茂社区爱心互助站

10.正茂社区法律服务站

11.正茂社区劳动保障站

12.正茂社区青少年活动站

13.正茂社区便民服务站

14.正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

15.正茂社区群众艺术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联合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西夏区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释】

(1)本章没有单独注释的数据均来源于实地调研。文中不再单独注释。

(2)构建和谐社区的五种有效服务方式,简称助民、便民、暖民、富民和乐民。

(3)部分资料来源于记者的专题报道。

(4)部分内容来源于记者的专题报道。

(5)原载于宁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6)根据银川市西夏区正茂社区访谈资料整理。

(7)资料由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正茂社区居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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