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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出版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对产权改革重要性的忽视以及制度上的制约,出版企业的产权改革始终没有真正到位,主要表现为股份制改造迟缓和国有股“一股独大”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出版产权制度改革受启动时间较晚及意识形态束缚等因素的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尤为严重,出版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离现代企业的要求相距甚远。下面以较早开展股份制改造的出版集团为例,说明出版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

一、产权改革不到位,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科斯(Coase)认为,产权安排、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明确的产权可以为主体提供激励,促使其想方设法降低成本、精简机构,在生产运营中避免高成本的资源而趋向于使用成本较低的资源,同时在持续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过程中开拓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并避免外部性问题的产生。产权改革是我国出版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经营性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重要内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出版社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即每个出版社都有一个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和监督责任。例如,地方出版社由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主办主管,大学出版社由所在大学主办,教育部、其他部委或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委出版社由中央直属单位主办主管等。转企后,出版社要塑造为市场主体,就要摆脱部门所有,和原来的主办主管单位脱钩。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脱钩并不意味着出版社和原上级单位一拍两散,而是通过产权改革,将出版社的传统所有权转变成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以主办主管制度体现的国家与出版社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变为公司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

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实际上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转企。20世纪80年代中期,所有出版单位开始正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模式。自筹自支经营模式的落地,使得大多数出版社开始由计划轨道切入市场轨道,并逐渐转向围绕市场组织生产和经营。正式启动于2003年的出版体制改革则彻底将经营性出版单位全面推向市场,完成“去事业化”改革的经营性出版单位一律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主体。第二步是改制。所谓改制,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遵循国有企业的改制路径,出版单位转成企业身份后,通常要改变产权主体单一的产权结构。第三步是实现公司制治理。所谓公司制治理是指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规范的公司治理行为。其中,第一步重点解决的是出版单位法人资格问题,也即出版单位进入市场的问题。只有具备了进入市场的资格,生产、消费和流通等环节才有可能规范和顺畅。第二步和第三步着力解决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实行公司法人制度,即公司是建立在法人财产制度基础上的法人组织;二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再由大股东充当,公司主要高薪聘请经营专家进行治理。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部和外部管理问题,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产权清晰是基础;权责明确是产权清晰派生、延伸出来的内容和要求;只有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才有可能分开;政企实现分开,企业才能真正独立,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也就有了法律、法规依据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总言之,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产权明晰”,最重要的目的是“政企分开”。

但是,由于对产权改革重要性的忽视以及制度上的制约,出版企业的产权改革始终没有真正到位,主要表现为股份制改造迟缓和国有股“一股独大”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份制改造迟缓

我国出版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沿袭的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即在国家权力执行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版企业之间形成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作为委托人拥有所有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财产权,从而让国有产权的归属明晰、合理。出版企业的国有产权委托链条表现为:国务院经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信任委托制将国有产权委托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即出版集团总公司、高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中央各单位各部门),再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制,以出资人身份向其投资的出版企业派驻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出版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代理链条过长,责任主体过多,行政性太强,而各级委托者之间由于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建设滞后,并非是责权利对称、互为约束的关系,导致了出版企业产权关系的软化、虚设和模糊等现象,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所有者缺位”,以及国有产权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不清晰等问题。

为了解决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及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不清晰问题,出版企业首先要打破单一的产权结构,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即便各个产权都为国家所有,各投资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些管理弊端。例如,大学出版社进行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后,社长严格依据董事会的决议来管理出版社,从而避免校级领导越权干预或自己独断专行等问题。然而,从目前出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出版企业都还保持着单一的产权结构,如大学出版社由所属高校独资经营,地方出版集团由当地政府全资所有。

(二)“一股独大”问题严重

我国出版产权制度改革受启动时间较晚及意识形态束缚等因素的影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尤为严重,出版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离现代企业的要求相距甚远。

一般而言,“一股独大”是指某一股东占据公司股份51%以上,从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绝对控股下的“一股独大”容易产生许多弊端,比如大股东随意侵占小股东利益、完全控制公司经营等。在西方的市场经济中,极少存在绝对控股下的“一股独大”现象。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除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筹集更多资金、扩大企业规模的目的之外,还有降低国家持股比例的积极作用。然而,当前出版企业的国有股远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控股比例,与股改目的存在较大偏差。下面以较早开展股份制改造的出版集团为例,说明出版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地方出版集团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100%控股,一些集团内的二级企业为了上市,不得不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制改造,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以满足上市要求。相对而言,上市出版企业的股权结构相对多元和分散,但出版集团母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然很高(见表2.5)。

表2.5 出版类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情况一览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

经计算,以上八家出版传媒集团母公司对上市子公司的平均持股比例约为68%。由于上市出版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基本以国有企业为主,因此其国有共股的比例要更高。许多出版集团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相对出版集团而言,单体出版企业的“一股独大”问题更为严重。绝大多数单体出版企业都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只有国家这个唯一的所有者。公司制存在的意义是不同的所有者能够借助股东大会机制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和矛盾,进而形成一个独立于所有者意志的统一的公司,而出版企业股权完全或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股权结构,一方面易导致政府权力凭借大股东地位过多地介入企业经营,另一方面又造成没有人能够从所有者的角度真正关心出版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问题。上述两方面看似背离实则同源的问题使得出版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流于形式,这也是当前许多出版企业不重视公司治理的根本原因。

(三)产权改革不到位导致公司治理不完善

做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公司制企业,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一套制度安排,以实现对内部人的控制、监督、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结构通常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三方权力的制衡,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的顺利运行。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各方之间的制衡关系。只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企业才有可能履行好对股东的相应责任。如果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不能形成合理的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股东也就很难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已经被几百年的企业发展历史所证明。然而,由于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国有股“一股独大”、出版业特有的党政化色彩以及对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的忽视,出版集团和单体出版企业在公司治理上都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1.出版集团

出版集团的产权结构主要是国有独资和国有多元两种,其中国有独资占了绝大多数,例如北京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是北京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取得了国务院的授权,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当前,出版集团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国有独资的出版集团缺乏决策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各级政府100%控股的出版集团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并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这就在制度安排上导致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重叠。二是党委会控制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许多出版集团董事会成员基本上是由党委委员兼任,监事会主席一般由纪委书记兼任。例如,在广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六名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兼任,监事会主席则由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兼任。[12]三是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只设置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位,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成员。例如,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了监事长,未设立监事。[13]四是董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不明确。一种情况是董事长与经理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力划分。如果董事长强势,总经理就扮演一个常务副总的角色;如果总经理强势,他就能够起到半个董事长的作用。另一种情况是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一套人马”,决策权和执行权高度重合。作为股东的受托人,董事与股东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除了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决策职能外,董事会还具有对执行层进行制约的功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高度重合会导致股东对董事的信任托管关系、决策层对执行层的制约机制虚化,大大降低了董事会的功能。上述现象反映了当前出版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化、行政治理思维依然在公司治理中占主导。

由于受《证券法》的约束,出版集团的上市子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要相对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管理层基本上是一套班子,这虽然有利于机构人员的精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上市公司与集团母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同时,这种组织安排意味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也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党委委员兼任,其可能导致的后果依然是权力的高度集中。这对处于复杂市场环境和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上市出版企业而言是有较大经营风险的。例如,江西出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总经理分别是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八名成员也全部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任职。[14]其二,外部监督缺位也是上市出版企业的一大问题。对于上市出版企业而言,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了股票的小股民,存在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根本无法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因此上市出版企业基本上仍处于一种封闭的运行系统中,缺少外部监督。其三,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职责也令人怀疑。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上市出版企业的独立董事很少能对出版企业的重大决策建言。

2.大学出版社

大学出版社的公司制改造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产权归属导致的问题。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事业体制的高校不能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需要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高校的各类企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自2007年高校开始陆续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来,大学出版社和一般校办企业的出资人就同属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这种做法自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大学出版社与一般出版社的不同,因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其一,除了北大、清华和人大等少数名校拥有优质的校办企业外,目前划归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一般都是不良资产,很多校办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出版社在这样的“母公司”里算是“利润大户”,资产很有可能被随意挤占、挪用甚至抵押。其二,有些高校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出版社资产相比,大多数资产较小,通常只相当于出版社资产的十分之一或几十分之一。如果出版社现有的激励机制向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靠拢,必然会影响出版社员工的积极性。其三,分管高校出版社的校领导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高校出版社一般下辖于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而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以上规定则受分管学校资产的副校长领导。《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可以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这意味着出版社可能要经历重大管理权力移交所引发的震动。[15]

其次是大学出版社没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问题。大学出版社相当于事业体制下辖的“企业”,没有脱离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校办企业”体制。大学出版社作为产权代表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权,没有法人财产权和收益权。而作为现代公司,每个企业都应该拥有与投资者相分离的、由企业集中占有并经法律界定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一个没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国有资产经营者。现代公司制企业与传统国有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大学出版社财产的真正支配权却在学校。

最后是大学出版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目前多数大学出版社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属于《公司法》中定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大学出版社也不具备股东会这层组织结构,董事不可能经由股东选拔产生,于是出现“拉郎配”式的董事会组建方式,即由上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充任董事,如大学出版社董事多来自学校统战部、财务处、国资处、产业处等职能处室。这些董事会成员无法直接对国有资产负责,不能有效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维护出资人的权益,造成出资人责任的虚化。此外,作为高校的“二级”单位,大学出版社在董事长设立、企业法人等诸多实践环节上,也问题颇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这样,就需要对转企后的大学出版社明确以下问题:谁来担任出版社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否与总经理(即大学出版社社长)分离?企业法人代表应由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担任?

3.部委出版社

部委出版社转企较晚,直至2010年10月才完全解决出资人的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出资人名单的通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出资人依据如下两条原则确定:凡原主管单位为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出版社,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凡原主管单位为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的出版社,授权原主管单位作为出资人。如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为财政部,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管理出版社的出资人分别为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根据这两条原则,部委出版社的出资人主要为财政部。目前,财政部负责管理120家部委出版社的经营性资产。但由于部委出版社并未与原主办主管单位“脱钩”,主管单位仍然掌握着部委出版社重要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宣传内容的终审权。即便某些部委出版社已经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但董事会成员仍由上级机关委派,行政力量介入企业具体经营的程度更深,“党企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也更为严重。

无论是出版集团还是单体出版企业,公司治理还存在着重制衡、轻激励的倾向。激励与约束是公司治理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缺乏激励的公司治理是不完整的。在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公司治理缺乏合理利益结构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由于孤立地强调维护所有者利益,忽视对经营者与职工,特别是经营者的激励,企业创新动力有限,发展后劲不足,经营低效,最终影响到股东收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出版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目前主要以短期激励为主,例如年度奖金和分红等形式,而股权与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亟待形成。长短失衡的激励机制比较容易助长企业内部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出版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产权改革不到位,无论出版集团及其上市公司,还是大学出版社、部委出版社,都存在着产权主体单一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导致出版企业无法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做到“政企分开”,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现代公司治理。如果出版企业始终无法解决产权主体单一,特别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那么出版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就将流于形式,出版企业也极难成为“管理科学”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市场存壁垒,企业竞争不充分

市场是人们自愿交易产品和服务的地方。交易双方依照自己的合理判断去行事、根据自己的头脑去思考,从而形成他们关于如何通过市场交易获取收益的理性认识。在此过程中,竞争过程和竞争结果自然地产生。这个简单的事实解释了竞争与市场之间的一种必然关系:有市场必然有竞争。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市场不是无限大的,不同的市场有着不一样的边界,如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即便是国内市场,也会因为政府正当或不正当的介入,存在着市场被划分为块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市场的边界越大,竞争越充分,通过市场交易过程形成的竞争力就会越强。在一个市场空间狭小、行政保护过度的经济中,竞争会受到严重的抑制。那些能够进入市场的企业,其拥有的特定市场准入权、特殊自然资源或与政府的特殊关系,都可以形成其竞争力。但当市场放开、竞争比较充分之后,这样的竞争力就很容易消失。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出版市场,一直是政府划定的,即政府拥有决定哪家出版社可以进入这个市场的权力。相对于欧美国家以及民国时期的出版市场而言,我国现在的出版市场比较封闭,竞争也不够充分。转企前有相当数量的出版社,一部分主要依靠教材教辅,一部分依靠与民营图书公司合作,或自费出版缴纳的书号费维持生计,而主要依靠市场来培养自己竞争能力的出版社屈指可数。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出版社也主要是依靠政府分配的出版资源。观察我国历年图书出版单位综合实力排名榜可以发现,排在前几位的出版社主要依赖教材教辅,如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等。这些出版社都拥有政府指定的出版市场,比如中小学教材教辅、高校的国家规划教材、行业指定考试或培训性用书等。转企后,许多出版社都意识到应该尽快转变取胜之道,将主要依靠政府的盈利模式转变为依靠市场建立竞争优势。然而,我国长期施行的传统出版管理制度已经筑成了多种市场壁垒,这些壁垒将本应该更统一开放的出版市场封闭化、条块化,限制了市场竞争和出版企业的发展空间。

(一)地区壁垒

新中国出版业一直采取的是地区均衡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前,除北京、上海外,每个省市基本上只有一个人民出版社。改革开放后,除了中央级出版社和上海的出版社外,每个地区[16]出版社数量占全国出版社总数的比例大体在6%-14%之间,每个省的出版社数量也在6-14个之间。而且,各个省市的出版社性质基本相同,大体上包括人民、科技、教育、古籍、少儿和大学这几类出版社。每个省相同类别的出版社规模都大体相当。其中,教育社因承担教育出版任务,规模最大,少儿类次之,古籍类偏小。在大学出版社中,师范类的规模相对大一些。[17]地方出版社被限制在本地区开展出版业务,不能与中央级出版社的选题雷同,也不能“不和兄弟出版社商量,径自向外省约稿”[18]

20世纪70年代末,地方出版社得以突破“地方化、通俗化、群众化”的“三化”方针,基本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版活动。“三化”方针的实施也促成了出版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繁荣。但是,按地区均衡发展出版业的出版管理模式以及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动机,在客观上形成了我国出版市场的地区壁垒,导致以行政区域为界的出版市场分割。譬如,作为我国出版业核心资源和重要利润来源的教育出版(主要是中小学教材和教辅),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各自垄断的。各地区受教育的中小学人数决定了这种资源的大小,从而会产生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其出版收益远远超过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情况。在发行方面,这种区域市场分割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当地的出版企业,往往采取地区封锁、市场封闭等手段,排斥其他地区的出版物进入本地图书市场。在传统出版体制下,各省、地、市、县均设有自己的新华书店。省一级的新华书店就自然成为本省内的发行中盘,各省之间少有往来。近十年来,政府推动的集团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以出版传媒旗舰为一翼的出版格局正在形成。然而,不可否认,以整合出版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为初衷的各地出版传媒集团的组建也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分割。这是因为,地方出版集团的体量更为庞大,也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地区壁垒。而且,各地组建出版集团时,基本上都把发行企业“收编”进来。作为利益共同体,发行企业首先要完成集团内本版图书的发行任务。由于缺乏统一开放的发行渠道,外版图书很难进入当地图书市场。我们可以通过上市出版企业的地区销售情况了解出版市场严重的地区壁垒问题(见表2.6)。

表2.6 2012年部分上市出版企业地区销售情况

①在上述公司中,只有凤凰传媒的年度报告对业务进行了出版、发行和其他行业的分别统计。其他公司的省内省外销售构成也主要包括出版、发行和其他业务,但具体构成比例不详。
②2008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旗下的江苏省新华发行集团重组海南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成立海南凤凰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从表2.6可以看出,上市出版企业在省外的销售额在其业务收入中占较小的比例,如时代出版在安徽省外的销售仅为12.01%。为了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外没有发行渠道的问题,许多出版集团不得不投资建设省外发行渠道。有研究人员曾对中南传媒、天舟文化、中文传媒、新华传媒、出版传媒、时代出版、皖新传媒七家上市出版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过跟踪。研究发现,这几家上市公司投向渠道建设资金占募集资金比例的70%以上,只有少部分资金投入内容策划业务。[19]地区壁垒是导致上市出版企业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省外发行渠道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扩大非本地市场,出版企业主要采取市场化和行政化手段以越过地区壁垒。例如,2009年,凤凰传媒以增资的方式完成了对海南新华的并购,实现控股51%,成为海南省唯一一家拥有全省图书发行网络的企业,打开了海南的出版发行市场。凤凰传媒还将并购其他外省的发行渠道,以开辟更多的销售渠道。除了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出版企业采取并购的市场化行为外,更多出版企业,特别是国家级出版企业则寄希望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尽快出台一些能够打破区域封锁的规章细则。

除了出版产品不能顺利流通的问题,区域壁垒造成的更大问题是限制了资本的省际自由流动,使得许多跨区域的兼并重组计划纷纷搁浅。至今,集团化建设仍是一个省域一个出版集团的基本格局,尚未发生地区间出版集团“强强联合”的并购事件。在出版产品和资本不能顺利在各区域流通的表象背后,隐藏的是深层的利益问题。各地区的党委和政府都竭力保护所辖地出版集团的利益,形成了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统一开放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建设和跨区域兼并重组因为地区利益保护而变得异常棘手。

(二)行业壁垒

对于出版业而言,行业壁垒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出版企业进入其他媒介的壁垒;二是其他行业进入出版业的壁垒。第一种壁垒是传统媒介分割管理体制造成的;第二种壁垒是政府为出版业准入机制架设的特殊门槛。本质上,这两种壁垒都源自历史上政府对媒介的严格管制,它们和地区壁垒一样,阻碍了内容资源和资本在不同媒介和行业间的自由流动,其实质仍然是对出版市场的人为切割。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媒介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渐消解,综合开发利用各种媒介形式,聚合海量信息并以最便利、最快捷的方式传播信息,即“一次创建、多次使用、多渠道传播、多媒体发布”,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已经成为内容产业最经济的生产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管理实行严格的业务分工,如书、报、刊等传统纸媒之间界限分明,新闻出版单位不准涉足广播影视等其他文化领域。初始出版资源的这种行政配置,限制了出版市场的竞争,导致我国出版传媒集团的内容资源结构较为单一,基本上只有纸媒,并以图书为主,无法有效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竞争优势。虽然现在政策有所放宽,但申请手续的复杂和审批时间的漫长让很多出版企业望而却步。一些出版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虽然有效整合了当地的书、报、刊,但也只能局限于本行政区域,很难对全国的纸媒资源进行整合,更别提整合其他行业的内容资源了。相对单体出版企业,出版传媒集团的内容资源相对丰富,但以图书出版为主,期刊和报纸出版只占很小的比例。一些年出书品种达万余种的出版传媒集团,报刊不过几十种,例如长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出版传媒集团分别经营24种报刊[20]、15种期刊[21]和50余种期刊[22]。欧美的综合性传媒集团,不受媒介形式的限制,既有图书、期刊、报纸等传统纸媒,也有电影、电视、电台等广电资源。例如,新闻集团在全球拥有800多家企业,业务涉及电影娱乐、广播电视、有线电视节目网、卫星直播电视、杂志和插页、报纸、图书出版和其他相关行业,纽约时报旗下有19种报纸、电视网(下设8个附属电台)、2家纽约广播电台及40多个web网站。[23]再如,全球跨国媒体集团——德国贝塔斯曼集团(Bertelsmann AG)的业务范围包括广播电视、图书出版、杂志与报纸出版、音乐唱片及发行、印刷媒体服务、图书和音乐俱乐部,经营机构遍布全球63个国家。[24]即便是规模相对较小、非营利的欧美大学出版社,其所拥有的内容资源也是相当丰富的。例如,剑桥大学出版社和牛津大学出版社每年除了出版几千本图书外,还出版几百种期刊。其中,剑桥大学出版社每年出版近400种学术期刊[25],牛津大学出版社则每年出版250多种期刊[26],与我国科学出版集团的期刊生产能力持平。相比之下,我国出版业内容分散的现象十分严重。以期刊为例,2011年底,我国有期刊9848种,这近万种期刊分别属于数千家单位,传统出版单位难以对这些分散的期刊资源进行成规模的有效集成。

另外,其他行业也不能进入出版业,导致出版业内对出版业外资本的排斥。在我国,出版业被赋予了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历来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因此被设置了极高的进入门槛,行业外资本不能随便进入,国有资本也不例外。近年来,为了加快出版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政府积极推动业外资本进入出版业。201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引入其他行业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虽然政府放松了对业外国有资本的进入限制,但其他行业的国有资本也只能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出版业。我们知道,出版产业虽然处于文化产业核心层的地位,但产值并不是很大,每年约600亿-700亿元,在新闻出版业的占比只有5%左右。从国外综合性传媒集团的收入贡献来看,出版业务的经营收入也只占较小的比例。例如,2011年和2012年时代华纳出版业务收入分别占集团总收入的12.69%和11.96%[27](见表2.7)。2012年,图书出版和期刊出版分别占贝塔斯曼集团总收入的13.4%和13.9%[28](见表2.8)。而且,出版业不是暴利行业,其利润率水平与其他垄断行业相比并没有特别明显的优势。鉴于上述两个原因,在仅仅允许以参股方式进入出版业的政策背景下,业外国有资本进入出版业的愿望可能不会太强。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以出版为主业的出版传媒集团,也需要涵盖出版业务的综合性传媒集团。对业外国有资本进入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会消减基于原创内容的拓展力和创新力,其实质上也是对市场竞争的制约。

表2.7 2011-2012年时代华纳各分支业务的收入比例[29]

表2.8 2012年贝塔斯曼集团各分支业务的收入比例[30]

(三)所有制壁垒

所有制壁垒主要是指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业的屏障。继1956年私营出版业在中国内地消失之后,非公有资本被严禁进入出版领域。随着出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资本被允许进入的出版领域也逐渐放宽,但在出版上游环节,非公有资本参与出版活动仍有严格的限制。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对非公有资本如何参与新闻出版产业进行了具体说明,即民营出版企业[31]可以从事图书出版,但只能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和成为国有出版企业的一个部门等三种形式参与图书出版。当前的出版管理思维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是保证意识形态的根本手段,因此出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以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为底线。这意味着,民营出版企业要么在国有出版企业控股的情况下与国有出版企业展开资本合作,例如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公司、凤凰联动公司;要么自己独资经营,以“内容提供”或“项目合作”形式从国有出版企业获取书号资源。

这些年,一些没有实质出版权的民营出版企业因机制灵活、创新力强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几家在图书细分领域的著名品牌,如磨铁图书、新经典文化、世纪金榜、志鸿教育等。目前,民营出版机构在大众、少儿等出版领域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尽管这些民营出版企业具备国有出版企业的出版能力并且拥有较好的市场表现,但它们的存在方式充分体现出行业的扭曲性。一方面,民营出版企业为了得到书号资源而不得不支付相对高昂的成本。例如,获得书号、CIP、校对、质检、开委印单等(外版书还有版权登记)配套资源,每个书号花费1.5万-2万元左右;如果拿到CIP、书号后,民营出版企业又想改书名,国有出版企业还会收取2 000元左右的“服务费”;若图书销售良好,需要加印,民营出版企业还要再花费3 000元左右向国有出版企业申请委印单。[32]另一方面,这种有失公平的合作机制还将扭曲性传导到壁垒之内,一些没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国有出版企业因垄断的书号资源而无生存之忧。所有制壁垒导致的这种扭曲性一方面限制了民营出版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助长了某些国有出版企业对于垄断的依赖性,实质上是削弱了出版市场的竞争水平。另外,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国有出版企业与民营出版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常常出现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的书号买卖。2013年,中央第七巡视组在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巡视过程中,就发现了集团公司“有的单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书号、与民营企业等单位违规合作”[33]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其实在行业内早已司空见惯。

此外,所有制壁垒也是导致中国出版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弱的因素之一。今天,数字阅读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或趋势,这要求出版企业的出版活动融入互联网思维,能够对内容资源进行多层面的数字整合,不仅在传统纸质出版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还要拥有数字出版的先进理念和娴熟技术。在数字出版方面,民营公司无疑已经走在了传统出版企业的前面。它们不仅拥有国有出版企业不能匹敌的高新技术,还经过多年市场化运作培育了内容生成能力,成功打破了传统出版的“内容”壁垒,逐步实现了平台运营商向内容提供商的战略转型,在“内容”生产要素市场打开了一个资源配置的缺口。[34]由于所有制壁垒的存在,国有出版企业可以收购民营出版技术公司,而由民营出版技术公司收购国有出版企业则受到体制制约。例如,商业模式非常清晰的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盛大文学等数字出版企业无法通过收购国有出版企业的方式来进行内容资源的进一步整合。所有制壁垒制约了内容和技术之间的双向融合或顺利对接,导致我国出版企业与国外出版企业相比,应对出版技术发展和阅读环境变更的创新能力相对薄弱。

综上所述,虽然经营性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任务已经完成,但实质上的转型才刚刚开始。首先,出版产业还没有通过到位的产权改革创建更具优势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当前的出版市场还存在着传统出版体制形成的各种壁垒,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削弱了出版市场的竞争性,进而阻碍出版企业成为能对市场机制进行必要补充和替代的经济组织。

【注释】

[1]任殿顺:《2亿,真实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博雅出版论坛》2014年第10期。

[2]《2013年第10号公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50/n1992500/3278058.html。

[3]数据来源: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http://www.ppsc.gov.cn/tjsj/(对原数据做了四舍五入处理)。

[4]比较合适的图书存销比为1∶1。2011年,图书存销比为1.77∶1(扣除200亿元左右的中小学教材)。——笔者注

[5]李昕:《滞胀:中国出版业面临的困境》,《现代出版》2013年第3期。

[6]巢峰:《中国图书出版业的滞胀现象》,《中华读书报》2005年1月26日。

[7]周蔚华:《也谈出版业的滞胀现象: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看出版改革的症结所在》,《中国出版》2005年第4期。

[8]巢峰:《中国图书出版业的滞胀现象》,《中华读书报》2005年1月26日。

[9]周蔚华:《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看出版改革的症结所在》,《中国出版》2005年第4期。

[10]李昕:《滞胀:中国出版业面临的困境》,《现代出版》2013年第3期。

[11]案例1和案例2的内容及相关数据主要来自笔者的访谈,案例3的内容及相关数据主要来自企业的官网和年度报告。

[12]参见广东出版集团官网,http://www.gdpg.com.cn。

[13]参见北京出版集团官网,http://www.bph.com.cn。

[14]参见江西出版集团官网,http://www.jxpp.com。

[15]蔡翔、李葚:《公司治理结构:当前大学出版社面临的问题与路径选择》,《现代出版》2011年第4期。

[16]指东北、华北、华东(除上海)、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地区。

[17]周蔚华:《出版产业散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2页。

[18]《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49-1957)》,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办公室1982年版,第106页。

[19]曾少雄:《论促进我国新闻出版上市企业发展的三大政策》,《出版业》2013年第3期。

[20]数据来源:长江出版传媒官网,http://www.cjcm.com.cn/plus/list.php?tid=3。

[21]数据来源:笔者调研。

[22]数据来源:笔者调研。

[23]郭全忠:《全媒体之辨》,http://media.nfdaily.cn/cmyj/24/10/content/2010-07/07/content_13554711.htm。

[24]参见贝塔斯曼官网,http://www.bertelsmann.com。

[25]陈凤兰:《剑桥大学出版社学术期刊运营特色探究》,《科技与出版》2013年第4期。

[26]参见牛津大学出版社官网,http://www.oup.com。

[27]参见时代华纳官网,http://www.timewarner.com。

[28]参见贝塔斯曼官网,http://www.bertelsmann.com。

[29]参见贝塔斯曼官网,http://www.bertelsmann.com。

[30]参见贝塔斯曼官网,http://www.bertelsmann.com。

[31]政府文件中一般用“民营文化公司”的称谓。

[32]数据来源:笔者调研。

[33]《中央第七巡视组向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反馈巡视情况》,《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3年9月27日。

[34]周百义:《论出版集团如何应对数字化挑战》,《中国出版》2010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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