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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又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较多的省,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占全国自治地方总数的23%。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该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出席大会的392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160人,占40.8%。

云南民族法制建设:历史、成就与展望

胡兴东 黄山杉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和民族自治地方较多的省份。全省人口在五千人以上并有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25个,其中16个民族跨境而居,15个民族为云南省所特有,是全国特有民族最多的省份。云南的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较广,占全省面积的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二居住于国境沿线和境内广大山区。云南又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较多的省,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占全国自治地方总数的23%。因此,民族法制的建设在云南省各项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云南的民族法制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经历了60年的曲折发展。其中既有20世纪50年代的探索起步阶段,也经历了“十年浩劫”时期的停滞不前,甚至遭到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云南民族法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以其不同的特点和内容丰富了我国民族法制的理论和实践,为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云南省民族法制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民族问题极为重视,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制定了一系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法律。在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围绕着国家的根本大法,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及规范少数民族法律制度为目的,云南民族法制工作系统地、全面地开展起来。云南民族法制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52年至1966年

1949年12月9日云南和平解放,至1950年6月,全省绝大多数地方建立起人民政府,社会逐步趋于稳定。1950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民族工作。这个时期民族法制的工作重心主要有清理有歧视的称谓和建立起民族自治地方。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等通过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指出,云南结合多民族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并与各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对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地名、称谓进行了认真清理,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性的民族他称。更改或废除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之意的地名。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该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该纲要共分为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区、第三章自治机关、第四章自治权利、第五章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第七章附则。在总则中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对自治区进行了定位。第二章中具体规定了自治区的形式,即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组成、一个人口多的少数民族和其他人口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组成、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组成。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还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级别,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级别。第三章自治机关,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自治权,作了对文字使用的统一规定,如第十五条“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还对财政制度、军事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第五章依照宪法赋予了自治区人民基本权利。第六章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最后一章附则,说明了本纲要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根据该法,云南省建设起了大量的民族乡、区等自治组织,开创了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的序幕。

1954年8月5日,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昆明举行。出席大会的392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160人,占40.8%。大会一致通过《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关于更改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地方名称》的决议。并报经中央批准,将含有侮辱少数民族之意的县名进行修改,具体是把缅宁改为临沧;蒙化改为巍山;顺宁改为凤庆;镇南改为南华;平彝改为富源;宣威改为榕峰(1959年恢复宣威);镇越县1957年撤销,改为版纳勐腊,1960年改为勐腊县。

正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和一系列规章条例的规范下,云南民族法制的建设开始步入了正轨。云南少数民族不仅有了法制保障,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一时期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对生产数据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建设的重要经验。

云南民族地方同样是这样。1957年10月至1958年底,开展了反右派、反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上层整风,伤害了一批民族干部和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有的民族上层人士被戴上各种“帽子”。受全国“大跃进”的影响,使1957年前入社农户还不到10%的边疆地区,于1958年10月“一步登天”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加之高征购、“一平二调”、浮夸风,严重挫伤了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这个时期民族法制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961年云南省政府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以及1962年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纠正了工作中的其他错误,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从1960年冬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社会逐步走向稳定,生产逐年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族法制工作也稳健发展。

(二)1967年至1977年

1967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在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下,我们党、国家和各族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林彪、“四人帮”否定党在民族边疆地区采取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和取得的巨大成就,否定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艰苦卓绝的奋斗,使许多干部、群众、民族上层爱国人士蒙受了不白之冤,民族边疆地区经济停滞不前。他们在边疆民族地区的主要罪行是:在边疆地区开展“四大”、扫“四旧”,把社会搞乱;取消民族工作机构,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大搞“划线站队”,推行“政治边防”;在边疆第二次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迫害各族干部群众,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

1967年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通知,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1日命令,对边疆各个专州地区实行全面军事管制,成立各级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3月17日至4月3日,中共昆明军区党委、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在昆明召开全省政治边防会议。会议提出:要把深入开展以“三忠于”为中心的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群众运动,作为建设政治边防最根本的任务,要把它摆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从此,阶级斗争、边防斗争进一步升级,对民族上层人士、民族头人、土司进行批斗、取消一切生活补贴;对地主、富农进行政治账、经济账一起算。边疆各地州层层开办“政治边防”学习班。一场全面否定云南边防建设和民族工作,主要针对边疆农村的以阶级斗争为全部内容的“政治边防”建设运动在边疆全面展开。此时,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被取消。

这个时期不仅是云南民族法制工作遭到破坏,而且整个中国的法制发展在这一时期也都停滞了。从此,中国出现了长达十年的法律上的断代,甚至整个法制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倒退。

(三)1978年至1984年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动乱,从此全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恢复和确定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全国步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云南民族地区也同全国全省一样,通过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真正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

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逐步落实,又有14个地方成立了自治县。全省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37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共辖78个县(市),占全省128个县(市)的61%;面积27.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39.4万平方公里的70.2%;人口2036.1万人(1998年),占全省总人口的49.14%。18个民族或单独或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了自治地方。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一共分为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构的领导和帮助、第七章附则。该法的实施为民族法制的建设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四)1985年至今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全省建立的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都已制定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自治条例共37个;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的有关教育、禁毒、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边境经济贸易的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97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授权,由沧源、耿马等7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等等。全省各民族自治地方已先后制定、施行了自治条例,有些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若干规定》。这些条例和规定,把党的民族政策和云南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按照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云南省有计划地、系统地开展了民族立法工作,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变通或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云南民族法规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二、云南省民族立法的成就

在云南民族法制建设上,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以后,通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下,已经发展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族法制体系。这个民族法制体系具体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与民族有关的法律组成,其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构成了云南民族法制体系的核心。1979年至2009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138件,其中,制定自治条例38件,修订37件;制定单行条例93件,修订14件;制定变通规则7件,现行有效6件。根据云南省人大在2009年对全省民族立法规范进行的最新清理,云南省民族立法上现行有效的有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87件,变通规定6件;由于上位法的变化,需要修订的单行条例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等37件,需要废止的单行条例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等3件,另外有效的6件变通规定中需要修订的有1件,建议废止的有2件。

(一)自治条例

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多,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民族立法的工作中心之一。198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要求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把协助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作为工作重点。同年10月,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民族法制建设工作会议,确立了积极慎重、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民族立法工作原则,并重点帮助楚雄彝族自治州修改制定自治条例。次年7月,《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1988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决定,加快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步伐。由于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顺利完成了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

1.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在自治条例方面,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都制定了相应的自治条例。同时,8个自治州的自治条例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2004年后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在已经完成修订。云南省8个自治州的自治条例的制定与修订情况如下: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71条,于1986年4月1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生效实施。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78条,于1986年7月5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26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8条,于1987年5月2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8条,于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5)《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70条,于1986年11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6)《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5条,于1987年7月1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7)《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9条,于1987年9月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8)《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6条,于1989年9月14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26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些自治州在制定最新的自治条例后现在正制定实施办法,具体有计划2009年10月开始、到2010年4月完成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细则》和2009年11月开始的《〈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细则》。此外,一些州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实施自治条例,也制定了《实施办法》,如《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办法》等。这些构成了云南省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

2.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云南省有29个民族自治县,现在都制定有相应的自治条例。云南省最早建立的民族自治县是玉溪市的峨山彝族自治县,而云南省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最早制定的是1986年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20世纪云南省所有自治县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云南自2005年以来开始了修订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工作,现在已经完成修订。从这次修订来看,自治县条例的条数多数达到60条,在条数上有了增加。当然,整体上看,自治县条例的修订中内容变化不大,其中耿马自治县的修订次数达到两次。

(1)《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0条,于1986年10月18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3月3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18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改,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8条,于1987年3月21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8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7条,于1987年9月12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20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9条,于1989年8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27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5)《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5条,于1987年9月13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28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6)《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1条,于1989年3月20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26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7)《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39条,于1989年2月23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8)《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4条,于1989年4月3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7年11月22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9)《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9条,于1989年4月4日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15日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0)《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48条,于1987年11月24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1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14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1)《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3条,于1990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3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2)《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9条,于1990年4月12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17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4条,于1990年3月7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28日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4)《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5条,于1987年9月13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28日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4条,于1990年4月1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6)《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2条,于1990年3月27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5日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7)《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5条,于1986年10月14日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8)《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6条,于1989年4月13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5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9条,于1990年3月31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21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2条,于1988年3月21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1)《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7条,于1990年3月28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25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2)《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6条,于1990年4月25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31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9条,于1990年3月21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18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4)《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6条,于1989年4月10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4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5)《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3条,于1990年3月28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6)《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9条,于1990年3月14日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3月16日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7)《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66条,于1991年7月6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3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24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9日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8)《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7条,于1990年4月13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16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9)《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该条例共50条,1991年9月1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这些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构成了各自治县的重要自治法规,是云南省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云南省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来看,体现出以下特征:

首先,条文数量上大体一致,自治州的条例在60至80条之间,最少的有58条,最多的有78条;自治县的在50至60条之间,最少的有39条,最多的69条。并且认真分析,其实条文之间的相似性是相当高的,因为这种条文之间的有差异往往是在条文的分类上造成,而不是调整内容上的增加与减少造成的。因有的是把一个条文分解成几个条文来立,自然条文数量就多一些。相反,则少一些。

其次,州县自治条例篇章结构上大体相同,自治州条例的结构多由以下部分组成,即总则、自治机关的设置、检察与法院的设置、经济建设、财政管理、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或民族关系以及附则组成。自治县条例则由总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自治县的文化建设、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社会事业或是民族关系和附则八部分组成。

再次,从条文内容上看,很多自治条例条文相互之间雷同性很高,多体现在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的一种抄袭与简单发挥。如自治机关与检察院、法院的立法都一样,最多是把自治地区的自治民族应占的比例明确写入自治条例之中来。

最后,具有各自治州与自治县特点的立法内容没有构成自治立法的主内容,仅是有少量内容作为陪衬,其中最有差异的主要是各自治地区的民族传统法定节日的确定和一些地区的重要经济作物的特别立法,如文山州关于三七的立法,但这种内容很少,不构成整个立法的中心。

(二)单行条例

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同时制定了近百个单行条例,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文化古迹、自然资源、城市发展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方面。近年来,云南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进入了高峰期,如仅2009年云南省人大就先后审议批准和修订了10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

云南省民族自治州、县为了让城镇建设有法律可依,常制定单行条例进行调整,此方面的法律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2006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2007年)、《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2007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2007年)等。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往往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地方,相关自治州和县积极通过制定单行条例保护和合理开发本地区的森林资源,此方面的相关立法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修订)》(2007年)、《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2007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1992年)、《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7年)、《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7年)、《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9年)、《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1993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3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5年)等。

云南省很多民族自治州和县属于历史文化城镇、遗迹和自然风景区,为了让这些地区在开发和保护中有法律依据,云南省各自治州和县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修订)》(2007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7年)、《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管理条例》(1993年)、《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2009年修正本)、《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2009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2007年)、《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07年)、《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等。

云南省由于地处高原地区,为了保护水资源,各民族自治州和县制定了单行条例对水利资源进行保护,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2007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2007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2007年)、《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1995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4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等。

一些自治州和县为了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保护特定企业和行业的法律,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7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9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等。

云南省很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丰富的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为了保护这些资源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条例,如《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1992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2009年)等。

云南省一些民族自治州为了促进本州的民族教育,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2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3年)等。

云南省一些民族自治县和州还制定了计划生育方面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制定,2008年废止)等。

云南省各民族自治州和县根据各自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制定了一些其他社会方面的单行条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1996年)、《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1994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09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5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1年)、《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1990年)等。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相对较成功的是单行条例,因为单行条例从涉及面上看较为广泛,涉及了各自治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文物等方面,而且从内容上看也体现出了相应的内容特点,不再是一味的一致。当然,认真分析也可发现在单行条例方面的立法上同样存在与自治条例相类似的一些不足,如条文多是上位法的抄袭与翻版,可操作性低,法的执行力度低等问题。

三、云南省相关的立法变通规定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先后制定了7件变通规定,现在还生效的有6件。这7件变通规定都涉及《婚姻法》的适用问题,具体是:《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结婚年龄变通执行规定》,1982年12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批准,该法已于1991年2月7日停止执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的规定》,1982年12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西盟佤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意见》,1982年4月1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批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4月1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批准;《沧源佤族自治县〈婚姻法〉婚龄变通规定》,1981年6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批准;《宁蒗彝族自治县〈婚姻法〉婚龄变通规定》,1981年6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批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婚姻法〉婚龄变通规定》,1981年6月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批准。按云南省人大的最新立法计划,其中生效的6件中还将修订1律,废止2件。

从7件《婚姻法》的变通立法看,都涉及结婚年龄上,具体是把《婚姻法》中规定男方不得低于二十二岁,女方不得低于二十岁,改为农村少数民族,有些自治县包括农村汉族在结婚年龄上男女分别降两岁,即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岁。其中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的变通规定时提出“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在省人大审批时改为“结婚男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不得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此外,还原则性地同意了宁蒗彝族自治县提出容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变通,省人大在批准时指出:“关于宁蒗自治县提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通婚,对后代健康和民族发展危害极大。鉴于这种习俗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必须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自觉改变,逐步加以解决”。从变通立法看,云南省的变通立法与全国一样,集中在《婚姻法》的变通立法上,且所降的年龄一致。

四、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族法制有关的法律

云南省民族法律体系中不应忽视的是大量地方性法规中那些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传统文化保护、民族自治地区的科学技术促进等方面的立法。这些立法往往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具有较高的可适用性的特点。在立法内容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立法规定的大量雷同相比,它们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内容上的多样性、立法技术上的创新等特点。这些法律中现在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法规:

(1)《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该法规于1992年制定,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该法规共有36条,共5章,分别是总则、政权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附则。该法规的最大特点是明确了民族乡的设置权限及组织结构,同时明确了民族乡在发展过程中县级政府应承担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等方面的责任,让民族乡发展有了法规上的保障。

(2)《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共28条,该法规于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少数民族在就业、教育、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让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有了明确的主体。

这两部法规是云南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为云南省众多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法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方面在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中是最重要的空白之一,而云南省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探索经验。

(3)《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1993年1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规共56条,主要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自治地方政府在促进自治地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了云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科学技术重点发展的领域,为云南省自治地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

(4)《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于2000年5月2日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42条,明确了保护的主体、保护的对象、范围、原则、措施等,具有较强的可适用性,是作为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重要法规依据和保证。

此外,在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中对民族法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还有《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权机构组织暂行条例(草案)》(1951年)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这些法规构成了云南省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云南省在少数民族法制工作上强有力的保障。

五、云南民族自治区和民族乡的设置情况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最早始于1951年2月,当时在昆明县(今昆明市官渡区、西山区)产生了全省第一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同年3月和5月,宁洱(思茅)和蒙自专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分别成立。5月,峨山彝族自治区成立,这是全省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1953年5月,建立西双版纳自治地方,成为全省第一个专区级的民族自治区。1954年,国家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至1954年8月,全省共建立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524个,其中专区级6个,县级22个,市级1个,区级23个,乡级472个。1955年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的要求,云南境内建立的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分别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到1958年4月,全省已建立西双版纳、德宏、怒江、大理、迪庆、红河、文山、楚雄8个自治州和峨山、澜沧、江城、孟连、耿马、宁蒗、贡山、魏山、路南(今石林)9个自治县。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行使权利方面,民族乡是重要的组织之一。

(一)自治州

云南省现在共有8个自治州,按建立时间先后顺序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3年1月24日,有傣、汉、哈尼、布朗、拉祜、基诺、瑶、彝等13个民族,总人口84.7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7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3年7月24日,全州少数民族人口51.67万人,占总人口99.8万人的52%,其中傣族32.05万人,景颇族12.18万人,阿昌族2.61万人,傈僳族2.36万人,德昂族1.25万人。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4年8月23日,1998年末全州总人口45.88万人,少数民族42.32万人,占总人口的92.24%。迪庆藏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7年9月13日,1998年末全州总人口33.13万人,藏族占总人数的33.8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该州地处滇南边陲,成立于1957年11月18日,州内居住着哈尼、彝、苗、壮、傣、瑶、回、拉祜、布依、汉10个民族和尚未确定族别的芒人。1998年,全州总人口388.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13.47万人,占54.9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8年4月1日,居住着壮、苗、汉、彝、瑶、回、傣、白、蒙古、仡佬、布依11个民族,1998年末总人口为316.93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56.2%。楚雄彝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8年4月15日,1998年末全州总人口247.4万人,有彝、傈僳、苗、回、傣、白、哈尼等25个少数民族共计76.6万人,彝族占总人口的25%。大理白族自治州。该州成立于1956年11月22日,居住着白、汉、彝、回、傈僳、苗、纳西、傣、阿昌、壮、藏、布朗、拉祜13个民族。1998年全州总人口323.54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占49.1%,白族占总人口的33.15%。

(二)自治县

云南省现在共有29个自治县,分别是:西盟佤族自治县(1965年3月25日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1990年5月15日成立)、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1988年5月25日成立)、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1985年12月30日成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1985年12月25日成立)、景东彝族自治县(成立于1985年12月20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原名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于2007年更名为宁洱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1985年12月7日成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1985年11月25日成立)、漾濞彝族自治县(1985年1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成立于1985年10月1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980年11月25日成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成立于1980年11月22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1979年11月28日成立)、沧源佤族自治县(成立于1964年2月28日)、河口瑶族自治县(成立于1963年7月11日)、屏边苗族自治县(1963年7月1日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1956年12月31日成立了路南彝族自治县,1998年10月8日路南彝族自治县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1956年11月9日成立)、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1956年10月1日成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成立于1955年10月16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1954年6月16日成立)、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1954年5月18日成立)、澜沧拉祜族自治县(1953年4月7日成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1985年12月25日成立)、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1979年12月20日成立)、南涧彝族自治县(1965年11月27日成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分设为古城区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1956年9月20日成立)、峨山彝族自治县(成立于1951年5月12日)。

(三)民族乡

云南省最早的民族自治的政权组织是民族乡。1950年云南开始设置民族乡。1984年,全省开展政社分开、建立区乡政权工作,全省有民族乡1716个。1987年,全省农村进行了区乡体制改革,撤销区公所,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云南省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先后建立了197个民族乡,经撤乡建镇并镇,到2008年底,共有150个民族乡和18个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这些乡镇分布于全省16个州(市)的73个县(市、区)。民族乡下辖1150个村委会,总人口284.3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3%,其中少数民族175.39万人,占民族乡总人口的61.68%,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11.69%。这些说明,民族乡在云南省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云南省未来民族法制建设中的对策措施

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中,在自治地方的设置、自治条例的制定上都取得了重大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族法制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绩,在立法上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在一些新领域的立法上有了突破。并且,在自治州、自治县等自治地方与自治机关的设置上已经基本完成,就是对散居少数民族的保护上也建设了较为完备的民族乡。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中应采用以下对策和措施:

(1)提高相关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云南省现在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民族法律体系,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自治地方政府和民族乡政府有了完善的制度设置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少数民族有了可以实现自己权利的途径和依据。但从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看,云南省民族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主要是这些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没有太多的突破,很多条例内容雷同,可行性较差。在实施上存在缺陷,很多民族法律没有起到应有效力,民族法制更多成为一种文本上的东西,如很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经修订,但在该自治县政府和相关政府门户网站上都不能查到相应的文本,说明相关政府并没有把该法律当成依据在适用。云南省在民族法制建设上应更加注重实施和内容上的针对性,而不是简单的抄袭。

(2)制定现实需要、可执行的民族法规。现在云南省民族法制发展的中心应由制定自治条例为中心的民族法制建设工作转向以促进、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的单行条例为中心的民族法制建设上来。我国民族自治权问题是由宪法明确授权与制约的,现在把民族法制建设放在明确与界定自治权为中心的自治条例为主的民族立法上没有太多的必要和需要。云南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和自治地方政府、人大应把法制工作的中心放在与本地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同时也是需要的、必要的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范的制定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对某一方面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立法规范,这种立法更为必要,制定后也能更好的适用,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比如,放在文山州对三七的保护与开发、沅阳对梯田的保护与开发等问题上进行立法规范。分析云南省相关民族立法,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族法制有关的立法反而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与针对性,对云南省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促进与保障作用。

(3)民族自治区的工作应由创设制度转向实现功能。云南省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全省根据各地、各民族的特点已经建设起了完善的自治州、自治县等自治地方行政区域和自治地方机构,对散居少数民族的保护上也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数量众多的民族乡。云南省民族自治行政区和民族乡的设置工作可以认为是完成了,以后法制工作的中心应该是如何把这些民族自治机关功能与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不是如何设置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构与民族乡。

(4)增加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应增强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制度设置与完善。增加一些制度设置与完善现有制度,让各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有制度、有途径、可接近、能实现是未来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是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云南省在民族法制建设上应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与研究,让现有的法律能更好地促进云南省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作者单位:胡兴东,云南大学;黄山杉,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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