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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警察权力,规范行政执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权,是指警方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权力。从目前来看,警察权的行使总体是好的,各级警察机关严格执法,从严治警,正确而妥当地处理了警民关系。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冲破运行的屏障,或者毁灭公民权利筑起的堤坝,构成对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警察权作为具有高度强制的权力,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作出将难予及时救济。

监督警察权力,规范行政执法

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警察权因与社会公众生活紧密相关而获得公众的密切关注。我将从警察权本身入手,细致解剖警察权监督的必要,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提出如何监督警察权。这既是学者研究的任务,更是从事警察领导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警察的形象,关系到警民关系,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关系到我们正在从事的各项现代化建设工作。

一、解剖麻雀——细说黄碟案

我们首先引入一个警察权运用的实例: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分局撤销此案。张某从看守所回家后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妻子李某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讨公道。随后,宝塔区政法委、政府办、信访局和公安分局组成联合小组调解此事。2002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此后,引发黄碟案的相关警务人员宝塔区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出公安队伍。

这一案件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法学界多位学者撰文探讨,实务界对该问题也颇为重视。实际上,本案所关注的问题就是警察权力的监督。如何在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关于黄碟案的争议到今天仍然存在:一种意见认为,淫秽光碟为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故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淫秽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二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夫妻在家中看此类碟片并没有导致传播淫秽物品和借此营利的结果,不能算违法行为。黄碟案引发的思考是深远的。法律不禁止的即为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应当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因此,延安宝塔区警方的做法是正确而及时的,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践行了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规则。

二、警察权——特征与内容

警察权,是指警方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权力。警察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由国家赋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是人民警察依法从事警务活动的依据。

(一)警察权的固有特征

警察权是一种具有高度支配性和强制性的权力,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前提和保障。警察权具有四种特征:一是主体特定,要求主体只能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但接受警察权力主体的委托而行使部分警察权力的组织以警方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可以实施,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承担,由此,委托方在核定受委托方时需要严格控制,以免委托权力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二是内容法定。警察权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授予,人民警察执法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行使方式,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而且这种权力同时是警方的义务,放弃行使或胡乱行使都违反法律;三是形式多样,警察权的形式包括一般行政部门所具有的许可、取缔、警告、罚款、责令赔偿等权力,而且还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力和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技术侦查、紧急处置、盘查等权力;四是高度强制,警察权具有高度强制性,当人民警察执行任务遇到阻碍时,可以使用警力、物质技术装备和设施以及武器、警械等,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作出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具有高度强制性的决定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这种高度强制性决定了警察权的一旦失控将对公民权利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警察权权力系统

警察权可以细化为若干具体的权力,包括:(1)治安处罚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制裁行为;(2)行政强制权,即依法强行处置特定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执法行为;(3)盘查权,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的执法行为;(4)刑事强制措施权,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保证侦查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的总称;(5)处置突发事件权,即对突然发生的、聚众性的、较大规模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秩序事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权力;(6)使用警械、武器权,即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7)优先权,即因履行职责、侦查犯罪的需要,依法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优先使用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力;(8)侦查权,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使用侦查方法采取侦查措施的权力。

从目前来看,警察权的行使总体是好的,各级警察机关严格执法,从严治警,正确而妥当地处理了警民关系。但不应忽视的是,个别警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执法违法,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个别警察机关对此类行为采取姑息纵容,“自家孩子舍不得打”,进一步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形象,败坏了全体公安干警靠蹲点守候、加班加点赢得的光辉形象。

三、警察权运行监督之必要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冲破运行的屏障,或者毁灭公民权利筑起的堤坝,构成对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公共权力,腐败就如同寄生虫一样随之产生。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是“权力集中”,权力的集中导致权力不受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异化,导致权力腐败的产生。警察权作为具有高度强制的权力,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作出将难予及时救济。权力的规范非常重要。我以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警察权力的本质三个方面思考警察权运行的监督。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形态划分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两种基本样式,现代世界各国采取的大多是以市场为资源基本配置方式的“混合经济”。混合经济说到底,是一种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经济,更偏重于市场,但不排斥计划的指导。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基础分配资源。市场经济要求划定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市场经济要求存在可预见性的规则,市场主体依据“自由为本位”的法律规则进行交易和公平竞争,不为外力强迫或干涉。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以排除“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政府行为的介入是必要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正确引导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政府行为的介入能规范市场无序现象,恢复市场本应具有的秩序,也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保驾护航”。

我国目前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资源瓶颈。违法与犯罪相对突出,社会治安任务较为严重,加在公安机关身上的担子较重;同时,为惩治违法与犯罪,国家赋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警察权行使的空间较大。因此,警察权的滥用在现阶段也较为突出,这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腐败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文化进步,矫正腐败既是树立政府形象又是经济建设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权力缺乏监督的弊端,建立有效的内、外部制约和约束机制,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均衡,令腐败没有存在的制度空间。就警察权而言,市场经济要求赋予个体在法律不禁止范围充分发挥自己权利的自由,这是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公共权力不能侵犯的领地。我们所见的“黄碟案”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成立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在家中不以传播为目的地“欣赏”黄碟,公民拥有这样的自由,公安机关无权闯入民宅搜走黄碟拘禁公民。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1999年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贯彻法律至上主义,彻底抛弃人治传统。从纯粹的法技术上分析,西方法学家富勒曾经提出八项法治原则:即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应该公之于众、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应具有明确性、法律应避免自相矛盾、法律应具有现实性、法律应具有稳定性、政府行为要守法。8项原则是衡量法治文明的一个准绳。相对照而言,我国目前法治状况为:一是人治观念主导,法治模式不行;二是法律体系尚有待健全;三是反腐败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欠缺;四是法律程序意识薄弱。尤其是个别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带头违法。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持一条明确的界限。公共权力通过强制力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对公民权利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公民权利形成侵犯。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素。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者,但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支配力还在进一步扩张,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加以制约和监督。

(三)公共权力发展的要求

纵观公共权力的发展史,权力的行使与监督和制约相伴而生、并行不悖。自从权力诞生以来,便存在权力制约的学说与实践: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产生以后,氏族、部落首领掌握权力,当时的权力制约主要是领导人的选举和罢免、决策的民主等,以防范他们滥用权力。奴隶社会中,以雅典为典型代表,雅典建立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国家公职人员组成,让社会公众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使;封建社会中,实行“家天下”,皇帝一人垄断国家最高权力,但封建统治者建立了规模庞大、日益完备的权力监督机构,如御史台、谏官组织等以保证权力的适度监督与规范行使。西方国家为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自启蒙思想家以来,推行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当家作主,主权来自人民。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来自于社会成员对权力的转让,即整个社会成员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公共管理,对政府授予权力。这种选举与授权的机制决定人民应当警惕公共权力的异化并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因此,必须设计制度保证权力在既有框架内运行。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各级政府的执政准绳。警察权是一种重要而具有高度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运用不当会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因此,强调依法治警,严格执法是现代公共权力发展的要求。

(四)警察权力的本质需要

警察权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当大。从警察权的高度强制性出发,它的行使可能意味着某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如对某人实施治安行政拘留;也可能意味着某部分财产的失控,如临时征用某人的汽车;还可能意味着某些人精神创伤的不能弥补,如警察野蛮执法对人心灵的伤害。从警察权的普遍覆盖性出发,它的行使可能针对犯罪嫌疑人、潜在犯罪分子、一般公民;也可能针对各行各业,例如下岗工人、进城务工农民;还可能是各个地域,无论是城市农村,还是工矿企业或商业集市。从警察权的裁量空间出发,弹性空间很大,对于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教育训诫,也可能会治安罚款,还可能行政拘留,这给予权力行使者足够的空间谋取私利。因此,针对警察权覆盖各个地域、各种行业具有高度强制性且弹性空间极大的公共权力特征,应当采取足够有力的措施制约警察权。仅举两例:一是在广州工作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带暂住证上街,被警察扣留,最后竟然在收容所死亡;二是成都一名3岁幼女李思怡因为母亲被警方抓起来强制戒毒而在家中活活饿死。两起事例均引起舆论界的关注,尤其是前者直接导致收容审查条例的废除、救助办法的出台。由此可见,警察权的行使对公民生活影响非常之大,警察权的滥用轻则关系到小额财产损失(如行政罚款)或轻度的精神伤害(如野蛮执法),重则导致人身自由的长期受损或者人的生命的丧失。因此,赋予警察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也是不可或缺的。

四、如何监督警察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但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应当加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权力制约体制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不能盲目搬用,但资本主义国家注重权力制约机制、监督法律化等方面的经验和某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必须防止和制约权力的滥用,使权力的运行符合法治的要求,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警察权,既需要对警察权的固有特征进行判断,又需要结合警察权运行的机制或者说环境加以分析。警察权的行使是一个能动的执法过程,是通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政权力相结合的警察行为来实现的。行使警察权就是运用警察权力干预社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来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社会关系。行使警察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转变执法观念

转变执法观念需要明确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存在界限。严格控制公共权力,确保公民权利的固有领地。警察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大和涉及面广尤其需要注意。

1.权力与权利之区分

权力与权利存在非常重要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公务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或者是组织,一般来讲是个人的私权利,目的是维护个人本身的利益。二是相互关系不同。权力以对方服从为条件,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要求被施加权力者服从命令;权利双方关系平等,对于相对方是一种义务的对等关系。三是强制性的不同。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要求对方服从,而权利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作为后盾和中介,通常由法律规定相对方的义务以保证权力的顺利实现。在我看来,人民主权国家中,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发出自己的声音,伸张自己的权利。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进一步选举政府,代表人民,如果不为人民办事,在宪法上直接违背了自己的职责,最终将被人民罢免。这也是我党和政府最近号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动因之一。总而言之,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紧张和矛盾,甚至出现对立和冲突。这需要我们既注意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又要注意以公民权利来约束公共权力,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控制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并限制权力。

2.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紧张与对抗

公共权力具有扩张性,它会限制、干预、控制乃至否定公民权利。如何制约、控制和监督公共权力,要求引入法治方式,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成型制度对抗长官命令。现代行政来源于公民权利,应当服务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强调公共权力行使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是“具体法治”,是我们目前需要着力建设的。

根据行政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一是评判权。即评判行政权力运用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运用如果存在意见,可以发表评价,要求公正合理的行政决定。例如对某些行政行为要求听证。二是抵抗权。行政相对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抵抗异化的违法的行政权行使。例如对越权行政行为的不执行、不配合。三是知情权。公民有权知悉和获取行政行为产生的相关信息。例如行政行为在征求意见作出后应及时周知,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又是行政性维护的公众支持和配合的前提。四是协商权。即行政相对人作为利益关系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加以考虑并对合理者加以采纳,这种协商行为是决策民主科学的保障。现代行政权力的发展呈现既扩权又削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如何合理控制“国家的有形之手”,既能实现对国家有效的治理,又不因行政行为损害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我认为,总体看来,公共权力的范围应当缩小,不一定是为了达到“守夜人”政府的目标,但市场经济呼吁的是一种“小政府”模式。小政府不是弱政府,而是追求有限政府,能够管制得住。政府仅仅从宏观调控上把握从保驾护航上着手,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因此,适应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减轻政府的权力负担是一个总的趋势。在公共权力缩小的同时,应充分整合民间雄厚的社会资源,把原本属于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向社会权力过渡。同时,引入公民和权利相对人进入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等活动中,发挥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的作用。

3.警察权行使的限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提出,都要求我们以民为本,转变执法观念。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不是人民老爷,各级政府领导不是老板,人民才是真正的“老板”。因此,需要焕发一种公仆意识,倡导一种服务精神。我以为,从警察权的固有特征出发,警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四项准则,即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及时执法、文明执法。

(1)依法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和政府都应带头遵守和维护法律,党和政府的行为均应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主体合法,即警察权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警察机关行使,对于没有警察权的机关超越权限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受委托行使部分警察权的机关或个人必须由授权机关严格监督制约以保证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二是权限法定,即警察权力与警察机关的任务、职责相联系。警察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警察机关内部层级权限以及事权管辖的限制,同时还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越权无效;三是程序合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使警察权力,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裁决、移送等,立法均规定有法定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严格遵守。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超期羁押现象应当及时纠正。

(2)准确执法。正确行使警察权要求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首先是认定事实,如果事实不清,便谈不上正确适用法律。警察权涉及面广泛,大到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小到翻墙开门、处理狗咬行人。现实中,有些公安干警采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导致公众对警察的不信任。其次才是适用法律或者说选择警察权手段的问题。准确适用法律要求警察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和知识,能够及时正确依法解决问题。事实清楚是警察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正确使用是行使警察权力的关键。警察权是一个系统,包括治安罚款、治安拘留、训诫等,正确的警察权力手段能够有效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手段不当则可能激化矛盾,导致事态恶化。

(3)及时执法。及时接警、出警是警察权固有特征和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质的要求。警察事务一般具有一定的紧急性,比如火灾已经殃及三户,如不及时赶到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又如,被害人向警察求救,如不及时赶到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脱、被害人也可能再度遭受更严重的侵害。是否及时执法反映了一个地域的警察素质和警政水平。在国外,警察学上有所谓的“ATP(Arrival Time of Police)”就是强调警察反应的及时度。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通常能衡量警察对人民权利上不上心,以及个人素质过不过硬。

(4)文明执法。要求行使警察权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具体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宽严适度,执法严明,讲究方式,注重执法手段。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具有高度的强制性。对于一般公民不能野蛮执法,伤害公众感情地执法,对于犯罪分子也需要人道执法。党的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的倡议,号召党和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执政观念,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依法行政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警察权的行使需要按照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进行。因此,只有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警察权的权威性,既达到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诫教育目的,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从严治警,制度强警

警察权需要监督,必须按照依法、准确、及时、文明的原则执法。需要注重的是,应当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警察权行使进行规范。外部方面,要求强化依法治警,通过法律的外在约束,对警务活动和人民警察实施监督,以免警察权逸出法治的空间;内部方面,通过各项制度整顿警察队伍,转变警察观念,改进警察作风,提升警察素质。

1.依法治警

依法治警首先需要提高干警素质,严把进人关,严格按照人民警察基本条件招募警员,提高警员的文化素质;对于在岗干警要强化法律意识,实施在职培训,使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和思想素质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督,发挥已行之有效的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加大力度引入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跟踪采访案件的侦查和相关治安案件的处理过程,或者聘请群众警风监督员,一方面以此促进公安工作按照依法、准确、及时、文明的原则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更紧密地警民联系,进一步树立警察机关在群众心中“人民警察为人民爱人民”的形象。

依法治警仅仅强调正面引导和教育是不够的,必然涉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关于警察工作的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典关于警察工作共规定了三个系列的罪名:一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款物罪等职务犯罪;一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渎职犯罪。应当在警察内部强化这三个系列罪名的教育和学习,以此为戒,提高警惕,不得触犯。

2.制度强警

依法治警是外部硬约束,五条禁令是内部制度与纪律。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发出五条禁令“五条禁令”:一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是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是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是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是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同时规定,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五条禁令是在党的十六大结束不久,全国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潮的情况下出台的。

我们必须理解五条禁令不是紧箍咒,而是警戒线,是为了及早纠正警察的不良行为,端正警风,防止个别警察持续犯错堕入深渊:一是要正视目前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公安机关的主流是好的,不愧是共和国之盾。但是部分干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二是五条禁令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任务的必然要求。三是解决五条禁令禁止的饮酒、枪支使用等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对民警真正的关心和爱护。不少平时工作突出的民警因为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酒后驾车肇事造成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不仅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有的还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四是五条禁令的依据。五条禁令直接来源于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只不过在过去对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及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略为宽松,“五条禁令”重申了从严治警的方针,在处理上更加严厉。五是如何贯彻执行“五条禁令”。正如公安部领导讲的,“五条禁令”是高压线,必须坚持宣传教育过硬、落实制度过硬、执行纪律过硬、领导带头过硬的要求,加强各个方面的工作。对于五项禁令的执行,一定要采取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组织公安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通过现场督察、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群众评议等形式,加强对“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充分扩大宣传面,让广大群众监督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进一步巩固警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警察权的依法行使是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它关系到方方面面。我们必须强调依法治警和制度强警,才能规范好警察权,更好地树立警察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切实保障。

(本文系2003年在贵阳市公安局主办的两期干警岗位培训班上的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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