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监督和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监督和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对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实质上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失去适用力。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5.3.4 监督和规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实践看,目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混乱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种是行政监督,一种是完善立法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对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而在实质上使其他规范性文件失去适用力。同时,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还来自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参照行政立法的程序,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①起草。由既懂行政专门业务又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专门人员负责起草。②协商和协调。如果内容涉及其他一个或几个部门的职责权限,起草人员应组织这些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③征求和听取意见。起草过程中应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④审核、签批。审核行政机关秘书部门的负责人或法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负责拟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审核任务。审核结束后,一般由制定机关的正职领导人签发。

本章小结

本章以前一章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为基础,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角度,阐述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即行政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具体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法制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要依法行政,首先要加强和规范行政立法工作,本章重点探讨行政立法行为和制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本章学习主要掌握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立法的主体及权限、行政立法程序和监督等内容。

关键术语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基本原则行政立法监督  其他规范性文件

思考题

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立法的特点有哪些?

3.什么是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4.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及其内容。

5.试述行政立法的程序如何体现了行政立法的原则。

6.试述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

7.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

【注释】

(1)杨海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49.

(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98.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63.

(4)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1:123.

(5)何小平,余正琨,潘世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9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