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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理论思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不仅是一种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技术表达。“法治核心竞争力”理论则是“核心竞争力”与“法治”相融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作用空间。

刘小冰 纪潇雅

法治不仅是一种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技术表达。目前,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寻更具自身特色与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并纷纷以法治为重点,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目标。江苏省更是走在前沿,提出了“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的战略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核心竞争力”这一管理学经济学相结合的理论成果运用于法治建设,从而形成可持续创造价值的、难以复制的“法治核心竞争力”,必将为江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新的方向和新的思路。

一、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理论与实践源流

“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企业的战略管理研究和实践,已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曾被互联网检索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十大词汇之一。“法治核心竞争力”理论则是“核心竞争力”与“法治”相融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作用空间。

1990年,美国学者普拉哈拉德(Prahalad)和哈麦尔(Hamel)针对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提出了“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的概念。然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近年来,它的概念研究更是向着多层面、多角度的方向扩展。尽管如此,理论界普遍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内在的、能给企业带来价值的、能够整合多种资源的综合能力。总体而言,核心竞争力有三个主要的判断标准,即持续创造价值能力、难以模仿性和难以替代性。

“核心竞争力”本身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概念,后来逐渐引入社会管理领域之中,因而形成了“区域竞争力”与“城市竞争力”等相关理论,但理论界对其构成要素仍然抱有不同的观点,如能力说、优势说、综合说等。“能力说”认为,区域核心竞争力是一种能力;“优势说”主张,区域核心竞争力是一种特有的竞争优势;“综合说”则认为,区域核心竞争力是能将区域的独特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的一系列政策、知识技术或技能的有机综合体,是一个复杂的混沌系统,其众多要素和环境子系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但无论哪种观点,其定义方式、构成要素等都基本来源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相关理论。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核心竞争力”的概念逐渐延伸至法治领域。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四川省达州市等多个省市纷纷提出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目标与具体规划。在江苏,2014年,时任江苏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强调:“这(提高苏州法治核心竞争力)既是苏州在新常态下实现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法治水平、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随后,苏州市在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法治发展方向,提出“一个引领、三位一体”的工作布局,初步形成了具有苏州特色的法治发展方式,即原创于“立”:用好地方立法权限;发力于“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于“融”:开创政社互动模式;落脚于“民”:凸显法治惠民本色。经过不断发展,在苏州产生了实践价值,探索了区域法治建设的特色路径;增强了区域转型升级的深层动力;明晰了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方向;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新境界。2016年,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石泰峰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同年9月,省委书记李强强调,“以更强意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努力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可以看出,江苏已明确提出了“法治”与“核心竞争力”相融合的要求。

二、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概念特征

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概念与特征主要借鉴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相关理论,但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一)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概念

将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区域核心竞争力等研究成果引入法治建设中,是近年来法治发展的最新趋势。但是,国内关于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成果较少,主要是各地在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以党的领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为主要分析视角提出的实践思路。尽管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但通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分析,可以寻找定义“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思路:

1.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是一种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指一个区域所拥有的、别的区域难以复制与模仿的优势,并可保证这一区域在一段时间内拥有持续稳定的价值收益。

2.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拥有一种能力。能力的差异是区域获取竞争优势的源泉,这种能力取决于在区域法治建设中所拥有的资源条件、所采取的手段方式等。

3.法治核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是将各类法治资源加以整合并转化成竞争优势。也就是说,法治核心竞争力需要依靠法治建设才能具体体现,其主要方式是将各类法治资源加以合理整合,是一种整体性的、有明确价值追求的法治建设方式以及对法治建设成效的内心体验过程。

4.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地域范围可以是城市,也可以是省级区域,更可以是国家。也就是说,法治核心竞争力建设没有地理范围的局限性,任何一个区域都可以通过整合法治资源来达到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从现代发展趋势来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已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和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生存基础。无论是硬实力还是软实力,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地方核心竞争力。

5.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主体不仅需要依靠有权机关,更需要依靠公众参与。法治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一种优势,更是一个区域软实力的象征,所以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建设,也就更需要不同的主体参与。

6.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培养方式是一种价值追求、制度设计与技术表达的综合法治建设。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不再局限于原先法治建设的手段,而是需要在宏观与微观上进行调整,在建设方式上也需要有所突破。

综上所述,法治核心竞争力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合理整合法治资源形成的,相对于竞争方更能体现法治价值且难以被竞争方所模仿的、通常表现为价值追求、制度安排与技术表达的动态能力。

(二)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特征

法治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特征为价值性、独特性和延展性三个方面。

第一,价值性。核心竞争力必须特别有助于实现用户看重的价值。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使区域法治建设能够拥有持续的、无法被赶超和模仿的法治建设能力,并形成区域对该价值的持续保障。这种价值具体表现为,首先可以帮助区域提高法治运转效率、降低法治运行成本和实现法治预设价值以便更好地赶超对手,即体现了法治建设本身的价值与意义。其次,正如企业核心竞争力看重的客户需求一样,只有给客户带来利益,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而不是只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同样可以为实现“客户”看重的价值作出贡献,因为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能够更好地将法治建设与公民需求挂钩,改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权益,提升公民对法治建设成果的获得感。最后,法治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性还表现为区域对该核心价值的维护和增值,即保障价值的长久实现,不断提升价值标准和更新价值内涵。

第二,独特性。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决定了不同区域在法治建设中的效率差异、收益差别与发展潜力,主要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治核心竞争力是某一区域所特有的;二是法治核心竞争力必须是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的;三是法治核心竞争力必须是独占的,即不能替代的。不过,独特性和一般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独特性依存于一般性,一般性不排除独特性。因此,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通过现代化的治理手段,实现个别法治技术及法治技能的复杂组合,以打造自己的法治品牌。

第三,延展性。核心竞争力是通向未来多种目标的潜在通道,它犹如一个“技能源”,通过其发散作用,将能量不断扩展到最终产品上,从而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产品。法治核心竞争力也是如此,它的延展性表现为:首先,法治核心竞争力一经形成就不易消失,它可以持久的为区域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与特殊优势。在现代社会,法治环境已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软性保障和人民群众期盼的生存基础之一,而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会为一个区域提供持续动力。其次,法治核心竞争力是不同法治资源的整合,但是它是一种“通用”的优势,而不是一两种法治力量的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意味着它将作为一个平台,以此来规范和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而获取整个区域的持续竞争优势。最后,法治核心竞争力是动态发展的,即其具有生命周期,会通过自我更新不断创新、发展与培育出新的竞争优势,以维持和扩大领先距离。

所以,法治核心竞争力建设有助于区域改变现有法治建设模式,整合各类法治资源,从而更好的改善法治环境,保障区域发展。

三、法治核心竞争力顺应了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和现实需要

在现代条件下,核心竞争力是决定地区发展水平的根本要素,而所有的核心竞争力最终都表现为法治核心竞争力,因为所有的核心竞争力都最终以法治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因此,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顺应了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和现实需要。

(一)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需要

随着社会进步,法治也由传统走向现代,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即法治理念由过去的控权思想转为合作思想。

传统控权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对峙,即个人与个人的对峙、个人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对峙、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峙乃至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对峙。有权机关利用权力,对市场、个人进行管理,以达成一种平衡状态。然而近年来,合作思想逐步兴起。合作,通俗地说,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而社会指的是人和人因为长期稳定的生活而形成的共同体关系,合作关系就是社会的本质。同理,社会制度指的是控制、促进社会共同体内的合作及限制破坏社会共同体内合作的制度,社会制度其实就是维系合作的制度。所以,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维系一种合作,即利用法律,通过参与—回应、博弈—合作机制达成国家权力与市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所以,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需要转变思维,重新处理各类关系,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需要多元参与、形成合力,从而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

(二)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方式转变

1998年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首次出现了“社会管理”一词。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我国已开始了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随的是整个执政方式的转变,这也为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过去的社会管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相对单一模式,政府承担主要职责,多运用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管理和控制社会。而不同于西方社会治理所指的主体单一化,中国的社会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国家不仅是简单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更要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自愿承担责任,通过协商对话的形式沟通互动,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这对法治建设既是契机又是挑战。法治建设主体同样需要由单一(有权机关)转为多元(有权机关、公民、社会组织等),法治建设方式将由有权机关主导、公民被动接受变为全民共同参与、主动守法,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这些意味着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开辟新的法治发展道路。

(三)从需求侧到供给侧的制度转型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也就是说,国家已从增加“吃蛋糕的人”转变为“做好自己的蛋糕”。法治建设同样也需要由从需求侧向供给侧转型,通过制度供给满足发展需求。

第一,加大制度供给是转型改革的必然选择。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广义地说,制度规则导致经济规则,但这种因果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虽然经济利益结构也影响政治结构,但产权和合同是由政治决策界定和实施的。所以,经济发展中的很多问题本质上都是制度问题,因此制度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突破制度瓶颈也刻不容缓。事实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就是改革政府公共政策的分配方式,按照市场导向的方式规范政府权力。要想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进行,就必须改变制度结构不能满足需要的现状,重点推进政府改革,明确政府权责界限,加大行政审判改革,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形成“政府—市场”、“政府—公民”等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创造新的供给。

第二,加大制度供给是供给侧转型的具体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尽管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仍离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差距。同样的,尽管许多区域在法治建设上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存在许多的问题,尤其是“睡美人”制度多,制度“休眠”现象严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与劳动力、土地、资本、科技创新一样,是经济增长的要素之一,制度的内涵与制度质量是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经济长期绩效最重要的因素,任何社会或组织要想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和较高的工作效率,就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加以保障。所以,在需求侧向供给侧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提高制度供给质量,降低制度成本,加大制度创新,用增量改革促存量改革,以提高中长期潜在增长率。

在这一背景下,通过法治核心竞争力建设整合法治资源、提升制度质量、刺激制度创新,是需求侧向供给侧转型的必然要求与重要举措,也是符合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

结语:以法治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推进江苏法治建设

“法治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新鲜话题,需要首先从理论上做些研究。当然,最终这一概念是为法治实践服务的。我们认为,以法治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推进江苏法治建设,应在坚守固有法治理念基础上形成“整体法治建设观”,以防止法治政府建设的“碎片化”;在坚持根本制度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非根本制度落差”,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在坚持法治存量改革的同时注重增量改革形成“法治建设动能”,以保持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性”。

(刘小冰系省人大常委会特约研究员、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纪潇雅系江苏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基地特约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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