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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自治规范文本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 全体村民要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可以报告村委。村委对勇于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表扬或奖励。自觉执行村党总支、村委、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不参加邪教,无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八条 本村户籍性质的村民去世后,村委会送花圈并发放500元每人的亡故慰问费。

一、善港村村规民约

十坚持:

(1)坚持践行核心价值观,爱国爱党爱村,共建共融共享。

(2)坚持遵纪守法尽义务,牢记基本国策,积极参军卫国。

(3)坚持弘扬善风善文化,遵守自治章程,知善立善扬善。

(4)坚持诚信为本重操守,扶弱解急救难,参与公益活动。

(5)坚持关心集体好风尚,爱护公共财物,支持村社事业。

(6)坚持和睦相亲好乡风,邻里守望相助,新老市民共融。

(7)坚持家规家训好家风,尊老爱幼孝亲,争创文明家庭

(8)坚持勤俭节约好传统,珍惜资源环境,低碳绿色消费。

(9)坚持崇尚科学破陋习,讲究言行得体,讲求健康之道。

(10)坚持文明创建打头阵,自觉从我做起,建设美丽村庄。

十反对:

(1)反对违法用地,不违章搭建、违规种养。

(2)反对破坏公物,不损毁设施、侵占场地。

(3)反对妨碍交通,不乱停乱行、乱堆乱放。

(4)反对扰乱秩序,不无证经营、随意出租。

(5)反对损坏绿化,不毁绿种菜、随意挂晒。

(6)反对封建迷信,不涉黄赌毒、参与邪教。

(7)反对无理纠缠,不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8)反对破坏环境,不乱涂乱贴、乱丢乱扔。

(9)反对污染生态,不焚烧秸秆、污染水源。

(10)反对违反公德,不娱乐扰民、影响他人。

二、徐丰村村规民约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更好地推进徐丰村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参照《徐丰村村民自治章程》,特制定《徐丰村村规民约》,希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经开区(杨舍镇)徐丰村(含徐丰村动迁安置户)的全体村民。所有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应当带头遵守、模范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 全体村民要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可以报告村委。村委对勇于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家港市民公约》。

第五条 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要尊师重教,讲究卫生,遵纪守法,邻里相亲,敬老爱幼,言行文明,爱护公物,要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要积极参加村委召集的各类会议,踊跃参与文明城市、文明村的创建活动,参与“五星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和各类文体活动,争做文明市民。

第六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总支、村委、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二节 综合治理

第七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持房屋所有证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同时出租户与承租户应自觉接受派出所户管、村联防队、计生专管员的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租住人员一律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证明的人居住,外来人员应持有“暂住证”和“流动的婚育证明”。

第九条 提倡科学,倡导文明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严禁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不参加邪教,无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邻里之间要和睦共处,以礼相待,互相谦让,互帮互助。不乱挤占公用面积和设施。关心社区建设,积极参加社区活动。

第十一条 开设棋牌室的居民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娱乐时不得扰民。

第十二条 村民入住小区,要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村民可以按“信访条例”依法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无理越级上访。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委、他人住所等地方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表达群众意愿的上访,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节 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搞好宅前屋后、家庭内部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墙面干净、窗明几净。小区居民楼道及公共部位不乱堆杂物。生活用水不乱倒、不乱扔垃圾、垃圾袋装入桶,无露天粪坑,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拉乱挂,不乱涂乱贴,不乱设摊点。

第十六条 小区居民严禁饲养家禽家畜,所养宠物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及注射各种疫苗。农村村民养猫、狗、鸡、鸭等动物要注射各类疫苗。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小区居民不侵占集体绿化,不在集体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不得在小区建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严禁焚烧草坪、乱砍滥伐树木、破坏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不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和农田区域焚烧麦秸、稻草、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障碍物,如高杆物及网簖等;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禁止损坏排涝站、涵洞等水利设备。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二十条 村民应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共建良好家风,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每个村民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区镇的各项计划生育规定及要求,自觉接受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常规服务,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必须在村(社区)办理生育登记或进行再生育审批后方可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

第二十二条 子女必须尽义务赡养老人。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歧视;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子女应安排好老年人居住生活环境,按时给予赡养金,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

第二十三条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拥军优属是我国人民的光荣传统,现役军人(士官和军官)除外,按上级规定享受优待统酬金。

第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本村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二十六条 自觉参加上级民兵组织的民兵军事训练、抢险救灾、治安执勤等活动。

第五节 农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乱搭乱建、无证建房、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建房时必须做到先拆后建,不得擅自保留老房。村民打围墙必须先由本人申请,农房专管员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以村镇建管踏看放样为准,不得超标。

第二十八条 在本村范围内,如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渡安置等中心工作时,村民应积极配合,并全力协助村委工作,不得无理取闹。

第二十九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和转让承包地、责任地、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把土地移作他用,建筑各类建筑物。

第三十条 村民必须自觉按照殡葬管理规定,把已故者的骨灰盒安放在镇、村指定的安息堂内。

第六节 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村农业在册人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享受年终福利待遇1000元,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享受端午、中秋慰问及年终福利待遇1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本村村民到规定年龄的,要按社保政策参加城保。没有参加城保的村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的个人承担部分由村集体予以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中考、高考考分达到村颁发的奖学金制度拟定标准的优秀学生,分别给予奖励,标准按照村党总支奖励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对特困户、孤寡老人、因病致贫、天灾人祸、孤贫儿童等对象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液化气、自来水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发放人员按照村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本村应征入伍的新兵村民,一次性慰问3000元,服役期间逢年过节村委给予一定的家属慰问。

第三十七条 对本村村民及徐丰小区拆迁户在会所办宴请的,享受20元每桌(水、电、卫生费等除外)的村民优惠价。

第三十八条 本村户籍性质的村民去世后,村委会送花圈并发放500元每人的亡故慰问费。本村党员去世后,党总支送花圈并发放1000元每人的亡故慰问费。

第七节 二次分配

第三十九条 生产队集体收入:土地租金、房屋租金、临时性建筑物用地租金、利息等收入全部纳入二次分配,不得私分,不得移作他用,分配时实行人田对开,即50%按人分配,50%按田分配,田亩数按1998年土地两轮承包确认为基础。按市、镇两次分配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章 村规执行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经村民小组上报,村民议事会审核,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酌情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批评教育。

(2)张榜公布及大会点名。

(3)赔礼道歉。

(4)写检查书。

(5)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6)以户为单位,取消家庭成员的一切本村福利待遇。

(7)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级先进及“文明家庭”的评比。

(8)取消本村村民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本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随着形势变化和社会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有关不适合实际的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赵庄社区自治规范

(一)居民公约

赵庄好地方,湖滨有暨阳。福地呈吉祥,千家乐洋洋。

围绕总目标,民主自治好。履行本公约,奔向康庄道。

核心价值观,牢牢记心间。诚信兼友善,敬业做奉献。

爱国又爱家,心系大中华。党群鱼水情,团结力量大。

权利与义务,践行不含糊。安定与和谐,自觉来维护。

社区是我家,洁美靠大家。爱护公有物,爱惜草木花。

学法又懂法,遵纪守规章。见义能勇为,正气齐弘扬。

敬老又爱幼,邻里互谦让。一家有难处,众人相扶帮。

新事要新办,节约莫铺张。优生优育好,提倡新风尚。

持家要勤俭,勤俭百业旺。家和万事兴,人人寿而康。

文明一朵花,众手来培养。阳光和雨露,花开十里香。

赵庄有志向,率先图富强。同圆中国梦,幸福万年长。

(二)赵庄社区居民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现社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社区单位及社会组织,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公约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社区全体居民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六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居民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七条 居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条 社区内的门店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居民须自觉维护社区公共卫生秩序,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不得在公共场所、电梯内吸烟,不得高空抛物。

第九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履行环境综合治理义务,鼓励自愿加入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队伍。凡社区享受低保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必须参加居委会组织的义工活动。

第十一条 小区内禁止养鸡、鸭、鹅、鸽子等家禽;宠物必须按照《张家港市犬类管理规定》饲养,不得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

第十二条 居民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室内改造装修时,应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居民在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存在此类行为的,首先责令其恢复原状(一切费用自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社区要建立由党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物业公司人员参与的志愿者队伍,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垃圾袋装化。

第十四条 居民须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小区花草树木,并有义务对践踏、乱晾晒、损坏花草树木的居民进行批评教育;对破绿毁绿者,一经查实,损坏者须自行对苗木进行还原。

第十五条 社区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宣传栏、宣传版面、宣传条幅等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破坏、损毁,居民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对公共财物进行保护,不撕扯、不刀割、不推砸。经查实,损坏严重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内防火设施建设,居民做到人离火灭,居民不得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产生异味影响他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的室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接电线。居民应自觉按规定用电,并及时缴纳电费,严禁偷电和拖欠电费。

第十八条 居民停放机动车不得占道,严禁停放在绿化带上;大型客货车辆不得停放小区内。

第十九条 强化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感。居民小组长要具体协助维护好所管区域的环境、治安等秩序,对破坏环境卫生的等行为进行教育和劝阻。

第四章 信访稳定

第二十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化解邻里矛盾。社区居委会实行一周一排查,月底集中研究解决排查的信访稳定问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有合法信访的权利和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传谣信谣,严禁越级上访、缠访、集访等非法信访行为。对已按《信访条例》终结处理的信访问题或对其他纠纷处理不服的,社区倡导居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第五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小区、无毒社区建设。积极参与治安巡逻,经常性地排查小区、楼幢、楼道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偷盗、敲诈、哄抢财产,严禁嫖娼、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参加邪教组织,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不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吸毒贩毒,人人远离毒品,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凡外来人员到本社区居住的,应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助居委会、警务室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改造、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各类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购房户必须按物业条例规定按时缴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保证物业正常运转。拆迁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居民出租房屋必须按照《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不得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第六章 民俗婚育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倡导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树立男女平等思想,不歧视、嫌弃女婴及生育女婴的妇女,在社区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新风尚。

第三十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睦相处。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母必须依法赡养。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收养子女,政策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居住在社区内的外来人员中18周岁至49周岁的妇女,应当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区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和验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享受此卡所规定的计生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非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计划生育有关福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家庭”,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社区的社会维稳工作和其他社会公益行动中,或因见义勇为保护公私权益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及时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社区开展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在居民自治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群众、居民家庭,授予“优秀居民”“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和“文明楼组”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居民在社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社区公约的,社区将结合实际情况取消全部或部分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若有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社区居民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开区(杨舍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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