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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与涉外舆论

时间:2021-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更大利益集合体的舆论并不能完全抹杀出于较小集合体或个人利益的意见表达。古代希腊的城邦就已经以政治、经济联系为纽带,城邦之间会有冲突甚至战争,因此自我保存的行为规范已经存在。古希腊的修昔底德也已提出“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个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是最可靠的纽带。”

一、国家利益与涉外舆论

1.舆论——自我利益的表达

舆论就是态度、意见和情绪的表达。陈力丹就曾综合多种定义将其概括为“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1]从这一定义中我们也能发现,这些态度和意见是指向社会实际的。因为舆论进行意见表达的过程,就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表层浮动。意识不是空穴来风的,它是对客观世界的知觉。作为表层的社会意识的舆论,更突出反映了现实社会直接作用于人们感官的现象,成为客观现实和社会最新动态在人们意识中划下的第一道痕迹。[2]

因此舆论无法脱离舆论主体——人的自我实践和自我经验。正如李普曼所说,舆论就是“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别人、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3]它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的成见,注定了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甚至他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关切也是源自他们牢固而自我的观念图像。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在社会发生变动时,人们形成或是改变态度都是因为要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求或服务自身利益。其中强化理论认为习得态度的情形与其他习惯的习得都是一样的,即我们都偏好能够达到自我满足的事物。[4]激励理论和冲突理论也强调持有某种态度会带来的得失,认为人们往往会采取让自己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立场。[5]功能理论则强调态度带来的心理利益,尤其是工具性的功能。这个理论承认人们努力扩大他们在外部世界的收益,并减少不利情况。[6]

由此可见,人们会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问题更关心、更重视,同时也会对该问题采取尽量有利于提升自身利益、减少损失的立场和态度。

2.利益主体的多元集合带来舆论的多元利益指向

舆论是意见的集合,这就注定了舆论不可能是一个单一化的意见。但是个人的个别意见也形成不了舆论。因此在舆论过程中,有着共同背景和利益的人因为诉求目标的一致,形成了共同意志和共同的社会心理,最终形成代表本集合体利益的一致意见,造成了具有一定影响的舆论,以便最终有效保障个体利益。而不同利益诉求的集合最终也导致了舆论多种声音的出现。

舆论在利益主体上的多元集合和利益指向可以在不同层面上体现。比如从阶级利益出发,不同阶层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合体,形成一致意见保护各自阶层的利益。而公开地属于作为社会组织的不同团体的人们,因为不同的任务和团体利益,又能形成具有各自鲜明团体性的团体舆论。依此类推,政府组织因其成员共同的政治利益,也能形成不同于一般公众的舆论。而大到国际社会,在面对诸如保护地球环境之类的共同利益时,以及在全球化愈发将各自利益相互联系的情况下,也能形成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合体,发出相同的声音,形成一致的舆论。

3.涉外舆论——国家利益集合体的表达

涉外舆论面对的是国际社会的问题和变动,在这个过程中,民族国家的成员基于对领土、主权等根本利益的共同追求,加上共同文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紧密联系,以及以法律、制度、军队等国家机器形式对利益维护的秩序化,形成了一个非常协调和结构严密的整体,从而形成了非常鲜明的,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有着高度一致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的集合体。因此在处理本国和别国关系和利益问题上,国家集合体中的成员会发出相近的声音,形成指向本国利益的舆论。

4.不同利益集合体舆论的交错存在导致了涉外舆论的复杂性

个体意见以及不同层次的种种利益集合体的舆论能够在同一时空盘根错节地存在。更大利益集合体的舆论并不能完全抹杀出于较小集合体或个人利益的意见表达。虽然更大的集合体舆论可以消化较小集合体或个体的意见,但后者在构成前者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更大的集合体意见不可能脱离较小集合体以及个人意见而存在,前者不过是在后者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较小集合体与个人的意见还能在一定条件下制约或推动更大集合体舆论发生变化,造成舆论态势的演变。[7]

因此,面对国际问题,涉外舆论在指向国家利益的同时,出自国内局部利益、团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意见也依然作为构成舆论整体的部分交错存在,而且这些利益主体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转变,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使涉外舆论进一步复杂化。比如在美国的越南战争中,由于战争的遥遥无期和给民众带来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民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始反对美国作为国家整体在越南实现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冷战利益,并发出巨大的反战呼声,最终导致撤军。

5.涉外舆论的复杂性与国家利益的复杂性有关

国家利益并不是一个天然存在的概念,不是给定和先验的内容。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同时也会随着客观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另外国家利益也是一个客观性与主观性兼有的概念,因此除了会随着客观条件变化而变化,人们不同的主观认识又造成了对国家利益的不同理解和界定。最后国家利益概念也是极为抽象和多义的,笼统的概念无法准确描述,具体的解释又会包罗万象、挂一漏万,因而人们对如何认定国家利益更是各有争执。那么下面我们就分别从其概念的历史由来、主客观相融的性质,以及人们的不同界定方式来理解国家利益的复杂性。

5.1 国家利益的定义和概念的历史由来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8]

国家利益一词是较近年代的产物,但是维护和保护一国利益免受外来侵害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尽管古代国家和政治集团还未存在系统的国际关系,当时甚至还不认为世界是由各个国家构成的体系,也不存在各国都普遍接受的共同原则,国家利益的理念原形也尚未问世,但这一思想还是始终存在的。古代希腊的城邦就已经以政治、经济联系为纽带,城邦之间会有冲突甚至战争,因此自我保存的行为规范已经存在。无论是早期以色列人始终坚持维护他们的特性和价值观,希腊人对城邦一片忠诚,还是罗马人对他们的帝国及公民地位感到骄傲,[9]这些都是国家利益理念的最初雏形。古希腊的修昔底德也已提出“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个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是最可靠的纽带。”[10]中世纪时期,普遍的秩序和教规形成,不过各政治单位活动范围比较小,而且由于实行严格的等级分封制,附庸只对领主效忠,因此国家利益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概念。同时由于宗教的强大力量,政治规范与宗教规范结合在一起,国家利益也不是清晰独立的概念。

16世纪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政治规范逐渐摆脱宗教规范的束缚,“主权至上观”开始挑战“神权至上观”的大一统道德观。比如法国首相黎塞留大主教就提倡“国家至上论”,要求抛开宗教正统观念,以法国的国家利益为重,与新教国家结盟,以击败同样信仰天主教的哈布斯堡王室,从而确保法国的强势地位。这时的概念是以“君主的利益”、“国王的利益”,或“国王的意志”等形式出现的,与今天的概念相比仍显狭隘,但这一概念获得了表达的具体形象。

国家利益概念的真正确立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是指“在中央权力对一定的领土和居民施行长期的政治控制之后介乎文化和政治疆界之间逐步形成的融合体”。[11]民族国家的重要特征就是主权。16、17世纪以后主权国家建立,近代国家逐渐形成(以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主权、领土概念开始明确,保持领土完整、排斥外来干涉成为根本的客观需要,再加上经济关系不断扩张,最终使国家利益的概念代替了以往一切陈旧语言。[12]民族主义的兴起也进一步推动了这一概念的确立。民族主义产生了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也产生了对其他民族的排斥感。“民族”的利益至高无上,从主观上产生了国家利益的意识。因此自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开始,各国国家利益的形成和追求成为现实国际政治展开的动因。各国领导人都公开地把“为了国家利益”当作提出和执行对外政策的基础。[13]

国家利益的概念被学术界确立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紧密相关。灾难性的战争使学者寄托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理想破灭。学者开始对外交政策和国际问题采取现实态度。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均势的现实,使得一批学者如乔治·凯南、沃尔特·李普曼以及汉斯·摩根索,把战后情况与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在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解释体系下,纷繁复杂的外交政策问题、国家和政府行为都变得清晰且可以理解了。

当然,国家利益的概念和意识得到确立后也一直在经历着发展和变化。对它的界定以及对其内涵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都有着不同的诠释。20世纪以后,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殖民地国家民族独立的兴起等等,都对原来的以“民族利益”为内涵的国家利益概念形成了冲击。进入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迅猛发展,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成为新的国际政治体系行为主体,与民族国家相结合的国家利益概念进一步受到冲击。

5.2 国家利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国家利益既有客观性的一面又有主观性的一面。

首先国家利益是一种客观实在。利益的根源是需要,这种需要是客观的。[14]它不依赖主体意识或其他任何意识而转移。因此客观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可以客观地、理性地予以确定。所以国家利益也就具有一些本质上的共性。也就是说,不管国家有什么样的具体表现形式,只要它是以“国家”的身份存在,就必然要具备赖以生存和延续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条件,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15]亚历山大·温特也认为利益最终需要一个物质主义基础,就是人性。同时身份需要和物质需要都是真实和客观的。[16]当然另外也应该看到国家利益的内涵是会随客观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国家利益同时也具有主观性,受到意识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显然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国家利益有不同的界定。”[17]弗雷德·桑德曼认为当我们谈国家利益时,我们是在谈价值观念,是某一社会的一部分人,许多人,或者所有人所拥有的价值观念。[18]厄尔·弗莱伊认为,“政治领袖必须在符合国家价值观的前提下才能形成政策,国家价值观只是各价值观的集合。关于美国国家利益的问题只有研究国家价值观才能找到回答。正是这些价值观才规定了国家的利益和国家安全。”[19]美国学者杰里尔·罗塞蒂就这一点则这样论述:“国家利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的,其特性在任何一点上都取决于社会和政府中普遍持有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换言之,国家利益和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受到思想力量——即精英群体和大众群体的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观点的力量——的极大影响。”[20]

同时主观主义也认为国家利益的确定是各种不同的主观观念和偏好之间相互斗争所产生的政治结果[21]。而在民族国家,国家利益的确定往往是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在现实中往往只是以它的名义出现,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而是某些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统治阶级所处的民族文化不同、国家价值观不同,对国家利益的理解也必然不同。

不过,对国家利益的主观判断也不可能脱离客观实际进行随意判断,国家利益的客观性还是设定了一国国家利益的基本边界和框架,在这框架中不同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出发点进行不同的判断。

为此在对国家利益的认知和确定方面,哥伦比斯和沃尔夫也曾提出了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变量,如决策者的品行、个性和理念;政府结构和政治过程的类型和指导思想;不同国家所处的地缘政治位置和能力;各国面临领国、强国和国际组织提出的挑战和压力的类型。[22]

不过由此也可见国家利益主客观相融的特性造成了国家利益概念在现实中运用的复杂、模糊和多变,并最终导致相关舆论的复杂和多元化。

5.3 对国家利益的不同界定标准

国家利益概念的复杂使得人们对它的界定标准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总体来看有以下几种界定方式。

5.3.1 理想主义的路径——以理性和普世道德界定

理想主义以美国总统威尔逊为代表。在经历了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后,威尔逊继承洛克康德思想,倡导各国以道义、善良、规范等对和谐世界的理性追求来保证国家利益,其核心是建立一个可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超国家组织。1918年他提出“十四点计划”,是理想主义国际秩序的经典宣言。他提出了“公开外交”、“贸易自由”、“集体安全”、“民族自决”等,集中反映了他的理想主义。

在承认人们对和平的美好追求的前提下,以威尔逊为首的理想主义者主张通过建立集体安全机制来实现永久和平,希望在各国不断完善自身的基础上达到国际社会的美好,确保各国利益。这种集体安全理念的具体体现就是国际联盟的建立。(www.guayunfan.com)

威尔逊的理想主义还反映出强烈的救世主情结,他说:“我的梦想是,当岁月流逝,世界越来越认识了美国,这个世界将转向美国寻求基于自由之上的道德鼓励,美国也就将在阳光下显露出来,它的旗帜就不仅是美国的旗帜,而是人类的旗帜了。”[23]这也反映在其继承者的外交政策上。杜鲁门就曾经说:“全世界自由的人民指望着我们支持他们维护他们的自由。如果我们领导不力,我们就可能危及世界和平——而肯定会危及我们自己国家的利益。”[24]

理想主义倡导的原则不是基于权力而是基于道德判断,考虑的是“应然”问题,即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主张用理想的形式改造世界并达到国家利益的实现。但是现实世界并不是这样有序地对理性进行追求。理想主义把世界设想得过于理想,与现实脱节,忽视“实然”问题,结果国际联盟在制止侵略方面无能为力,验证了理想主义的失败。二次大战的爆发更是极大地冲击了理想主义对国家利益的界定。战争证实了国际社会的混乱和冲突,威尔逊等的国际理想破灭了。同时经典现实主义粉墨登场,重新对国家利益进行界定。

5.3.2 经典现实主义的路径——以权力界定

以汉斯·摩根索为代表的经典现实主义学者提出了现实主义最著名、最简洁清晰的国家利益观,即以权力来界定国家利益。摩根索认为:“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是帮助政治现实主义找到穿越国际政治领域的道路的主要路标。这个概念把试图理解国际政治的推理与有待于理解的事实联系了起来。它使政治成为行动和知识的独立领域,从而将它与其他领域如经济学(它是由财富界定的利益概念而得到理解的)、伦理学美学或宗教区分开来。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无论是国际政治还是国内政治的理论都是根本不可能产生的,因为没有他们我们就无法将政治的和非政治的事实加以区分,也无法给政治领域带来至少是某种程度的系统化条理”[25]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是权力政治——国际政治就是追逐权力的斗争。摩根索认为,对权力的角逐不仅是世界政治的无政府和混乱导致,也是由人类本性决定的。因此现实主义的理论建立在人性悲观论的基础上。也就是由于生存需要,人类本质上是相互竞争的,并且在竞争关系中关注的是自己的福利,希望支配别人而不是被别人支配[26]。这种具有人类普遍意义的关系也被折射在国际关系中。

现实主义的基本假定就是:权力是国际关系的最根本因素,国家的利益至高无上,普世道德是没有意义的[27]。他明确了国家利益是在权力结构中被追求的事物,国家外交政策应当为本国国家利益服务,也就是为保持、扩大和显示国家权力服务。因此一国所追求的利益应该与其拥有的实力相称。拥有多大权力与能获得多大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时空一体性。[28]

由于所有国家都必须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因此其他国家和政府都是不能完全依靠的,所有国际协议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如果国际义务与自身的至关重要的利益相冲突,所有国家都准备牺牲国际义务,国际协议、公约、管理、规则、法律等等仅仅成为临时性安排。主权国家间也不存在道德即相互责任约束意义上的国际义务。[29]摩根索认为道德制约与政治行为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这个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成为帮助理解国际政治的重要路标。它使政治领域有了某种系统化条理,为政治学研究主题注入理性秩序,使对政治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它给政治家的行动带来理性约束,并带来外交政策的连续性。[30]因此确实能对许多国际现象作出有力解释,一时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现实主义过于强调权力。摩根索有关权力最极端的表述是将国家的一切行为动机归于获得权力、增加权力和保持权力。权力不仅是国家生存的手段,而且成为国际关系的目的和国家本身的目的。[31]对于这种极端,斯坦利·霍夫曼评价说:“权力是政策的条件,也是政策的标准;权力既是潜在的,也是实际运用的;权力是各种资源的总和,也是一系列过程。用一个名词把这些不同变量归纳起来是不可能的。”[32]

这个概念同时也被批评为有承认强权政治合理性的问题,并且概念本身还是过于模糊和抽象。国家利益与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关系没有厘清,导致了谁代表国家利益的问题,以及以什么为客观标准来衡量是否符合或违背国家利益的问题。

5.3.3 新现实主义的路径——以国际系统结构界定

肯尼斯·华尔兹通过对结构概念的引入,使得现实主义的理论更加系统化。他的“结构现实主义”主要是通过国际系统结构来判定国家利益。

华尔兹认为就政治结构的排列原则而言,国内政治系统各部分之间是从属关系,是集权制、等级制,而国际系统内各部分的关系则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指挥其他国家,也无需服从于其他国家。因此他从结构出发再次肯定了国际系统是分权的以及无政府的。[33]

他还用市场进行类比,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相当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国际政治的单元国家类似于理性的经济人。[34]“国际政治的体系,就像经济市场一样,是由重视自身利益的单元的共同行动而形成的,国际政治的体系,就像经济市场一样,从根源上说是个人主义的,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有意的。在允许自助原则上,国际政治和市场经济在结构上是相似的。”[35]“正如经济学家以公司来界定市场一样,我以国家来界定国际政治结构。”[36]

华尔兹认为在无序的结构中,每个单元都寻求自身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系统,国家作为其中的单元,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区分取决于单元能力的大小,即根据能力分配来定义国际结构。这种能力分配主要指物质权力资源(特别是经济和军事权力)在体系内的集中程度。结构决定单元的行为,国家在结构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考虑可能和不可能的国际行为。因此各国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类似的,国家也是相似的单元,尽管文化意识形态相异,但主要区别只是各自实力的差异。“这样一种秩序中单位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履行类似职责的实力大小的不同。……体系结构随着体系中诸单位实力的变化而变化。”华尔兹如是说[37]。由此可见,权力分配才是国际体系中最重要的变量,其变化直接导致体系结构的变化。

另外国际系统作为无政府状态下的自助系统,其中的单元都对自身生存感到忧虑,因此国家安全是国家利益的核心,是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权力本身则不是目的,它作为国家的综合实力是达到最终目标——安全的有用手段。[38]

为了保证单元的相似性,以达到理论的简约清晰,华尔兹抽象掉国家在文化、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互动。社会和经济制度、意识形态信仰等观念因素都被抛开。因此其对国家利益的界定完全是物质主义的,不仅国际体系结构根据物质力量的分配来定义,结构变化也是通过一种以物质能力分配方式定义的“极”(权力特别大的国家)转化为另一种以物质能力分配方式定义的“极”而实现的。[39]

另外华尔兹过分强调结构的自主性存在,强调其对系统变化和单元行为的强大约束力[40]。结构成为一种相对静态的模式,国家利益成为了一种给定和先验的概念,因此回避了国家利益的确定问题,同时也忽略了个体差异和历史的变化。

5.3.4 新自由主义的路径——以国际机制界定

在美国霸权一度衰落以后,国际机构的作用逐渐凸现,新自由主义开始强调从国际制度、国际规范和国际道义等方面来界定国家利益。

新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不再是占中心地位的国际社会角色。与现实主义相比,新自由主义更强调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多样性,强调不仅国内存在不同利益团体,国际上还存在许多跨国行为主体[41]。新自由主义还认为权力不再是国家行为的唯一目标。国际关系中的非权力因素、沟通与合作的能力变化以及全球系统相互依赖过程被强调。相互依赖的过程与传统的国家中心模式则是不协调的,有冲突的。另外新自由主义认为军事安全并非总是首要问题,其他问题也会具有极大政治意义。武力不再是国家对外政策的有效手段。1977年基欧汉和奈出版的《权力与相互依赖》就驳斥了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说、军事权力说等基本假设。

然后,新自由主义将国际机制作为核心概念,把它看做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特征,将其定义为“影响相互依存关系的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安排”,[42]形成了自由主义中影响最大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希望用观念、规范、制度这类因素来代替权力—利益等因素来解释行为。

与现实主义相对静态的权力政治游戏循环不同,新自由主义相信历史进步的可能,认为在互动和学习的体系进程中,国际机制能够影响国家的能力和利益,尤其可以影响国家对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看法,帮助国家摆脱“相对收益”的困境[43]。国际机制通过影响和制约国家行为,赋予国家进行合作的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充分信息和稳定的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使大家获得共同收益,从而各国从遵守规则中获益。[44]因此国际机制为国家间合作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国家间利益关系的本质改良。

不过新自由制度主义仍然承认无政府状态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状态,并且接受了国家是单一的、理性行为体的基本假定,借助的依然是理性选择的分析工具,即根据个体的效用功能实现最大的纯收益。在这一前提下,新自由制度主义探讨以国际机制为指导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因此在这个模式下,国家利益是给定的、天然固有的。政府的任务就是通过选择适当的政策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涉及如何确定利益的问题。

另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仍然是物质主义取向。虽然强调制度的非物质性、观念性内涵,但其作用取决于制度可以提供的物质回报。物质性的权力和利益仍然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动因,国家利益本质上还是物质的。[45]

5.3.5 马克思主义的路径——以世界体系界定

西方理论界始终存在对西方现有体系、制度和规则持批评立场的学派,其中新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主要代表之一。而其中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在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就有独树一帜的判定。方长平就此在其《国家利益的建构主义分析》一书中进行了概括梳理[46]——

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从世界体系的角度来考察国家及其利益。这一理论认为国际社会并不是现实主义假定的无政府状态,而是存在中心—边缘结构。处于中心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半边缘地带。这三个地带根据劳动分工的不同,承担不同经济角色,而这个体系运转的动力则在于“不等价交换”和“资本积累”。

世界体系论把体系作用置于本体上的优先地位,否定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关于国家是主要行为体的假设。根据世界体系论,国家的身份和利益是由国家所处中心—半边缘—边缘结构中的层次来决定的。

不过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它塑造的国家身份及利益仍呈现物质主义色彩。并且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利益的形成、变化完全依赖于世界体系等级制的结构及其变迁。

5.3.6 建构主义的路径——以观念界定

建构主义摈弃了长期占主导地位的物质主义和理性主义观念,其重要代表是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及其著作《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

首先建构主义以观念和文化界定利益。建构主义认为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物质力量决定。这其中包括共有理解、共有知识和共有期望。物质性因素虽然存在,但只有嵌入共有知识的结构,才对人类活动和国际关系产生实质影响。[47]国际体系结构作为一种观念的分配,建构了身份和利益。国家身份是国家利益的前提,身份变化导致利益变化,同时利益是身份形成、变化的动力[48]。由于身份依赖于文化,因此利益也具有文化内容。

其次建构主义没有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作为给定和先验的,从而否定了相对静态的国家利益。建构主义强调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建构。“利益并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49]这是一个强调进程的论点,包含了社会结构变化的可能。如果行为体的实践活动发生变化,观念发生变化,国际体系的结构也就发生变化[50],身份和利益也随之变化。因此国家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以权力为核心的利己主义,而是可以发展变化的,国际社会也具有进化的可能性。

但是在权力政治仍未结束的现实下,很多人认为温特的理论过于理想主义,同时观念等的作用机制也缺乏解释。

作为补充,建构主义学者玛莎·费丽莫在她的著作《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强调了规范的概念,探讨了核心问题“国际组织如何说服国家去评价新目标、构筑国家利益概念的新模式”。在这里,规范是行为共同体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它能够构成、创造、修正行为体和利益,因此行为体的利益不再是既定的。同时国际社会规范的影响是被纳入到行为体中,它们不止是限制了国家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国家偏好,可以帮助行为体理解什么是重要的或有价值的,以及如何运用合法手段去获取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