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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纲领的伟大胜利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同此规定。使国家机关各级权责明确,有利于整个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此外,现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的规定,还表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其他方面。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十年来在它的指引下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团结奋战,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改革开放精神的宪法,是指导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纲领。它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去争取更大的胜利。

改革开放就是要革除旧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打破闭关自守的局面,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体制与格局。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宪法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宪法关于改革开放的新规定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正确的指导原则。它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来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在这次会议上党中央发出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号召,冲破了“文化大革命”套在人们身上的精神枷锁;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决定;提出了拨乱反正的方针,纠正了思想理论上的一些错误认识。这次全会确定的方针、路线,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树立了全新的改革思想与开放性思维。没有这种思想意识上的突破,就不可能有宪法关于改革开放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改革与开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两个方面:

体现在政治体制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其一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除立法权外,宪法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其二是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限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同此规定。其三,把直接选举扩展到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这些规定,从总体上说增强了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为完善人大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权威,发挥人大作用奠定了基础。

第二,完善了国家机构体制的设置以及责任制度。其一,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规定了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权力,明确了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等;其二,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明确了其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地位。同时宪法也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其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使国家机关各级权责明确,有利于整个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级国家机构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领导成员的任职期限。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这是完善和发展我国政治领导和权力机制的重大措施。

现行宪法对经济体制所作出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构成,确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同时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均不高,加上我国人口众多,仅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仍不能满足人们生产、就业和生活的需求,所以,现行宪法改变了以往几部宪法着重引导个体经济迅速走合作化道路的规定,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并规定新政策,使之得以适当地发展。

第二,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承认市场调节的作用,建立计划与市场两种调控手段相结合的经济协调机制。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一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支柱和标志,也是惟一指导和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运行的手段。但由于这种体制对经济发展统得过死,有碍经济的繁荣,限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行宪法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的基础上,在经济手段上,大胆突破旧有体制,引进市场调节机制。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第三,明确国家对企业的统一领导与计划管理,允许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在国家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机制的前提下,国营企业如果仍然以其与国家之间的所有权关系,而由国家计划一统而死,则不可能使企业搞活,使生产力水平提高。因此,必须在对企业实施的管理体制上,实行与计划、市场调控机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使企业能够接受两种调控手段,顺应经济规律而发展。现行宪法以企业的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这一规定对于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企业活力有着重大作用。

第四,宪法在经济领域中规定了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宪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同外国的经济合作。宪法关于对外开放的规定,就是为了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此外,现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的规定,还表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其他方面。它的改革开放精神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十年来在它的指引下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团结奋战,取得了辉煌的胜利。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十年行宪所取得的胜利,至为重要的是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政治生活方面:主要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使之有能力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使人民得以通过其选出的代表机关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宪法所规定的统一战线工作,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制度。它使各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合作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在经济建设方面:由于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倡科技、教育兴农,增加农业投入,农业生产的发展已形成了可喜之势,在行宪十年中年年丰收。我国市场繁荣,呈现出购销两旺的大好形势。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此同时,国家经济实力也相应得到增强。除此以外,我国的合作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在宪法规定的正确政策的指引下,也获得适当的发展。

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建设的高度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只要我们坚持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改革开放政策,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努力进行经济建设,我们国家就能经得起任何风雨,立于不败之地。

(二)十年行宪所取得的胜利,也表现为人们思想观念上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改革意识的形成。我国广大人民的改革意识最初的萌动,应该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的感召,而逐步形成自觉的改革意识,则是在十年行宪与改革的过程中。当党的改革开放方针被宪法确认,并宣告了一系列改革精神与成果后,尤其在改革取得一定成就后,人们切身体验到了改革的甜头,于是人们开始审视周围的一切,开始积极自觉地拥护改革,参与改革。其改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具体表现有拨乱反正意识、打破大锅饭和打破三铁的意识等。

第二,经济意识的变化。这是十年改革大潮中逐步形成并发挥重大作用的一种意识。在打破大锅饭的举动触及千万人神经之后,人们的经济“神经”产生了效应,开始从经济角度考虑与思维,这就是经济意识的发萌之初。这种经济意识的变化表现为抛弃了耻于谈钱的观念,树立了讲求经济效益,勇于以自己的合法生产与经营活动,赚得金钱的观念;抛弃了以往的轻商观念,树立了经商观念,热衷于进行经商活动。

行宪十年所取得的胜利,是宪法的胜利,也是宪法作为改革开放纲领的胜利。由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认识宪法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它们的关系是宪法指导改革开放的进行,改革开放促进宪法的发展。

所谓宪法指导改革开放的进行,即改革开放必须遵循宪法,不能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

现行宪法的颁布虽在党的基本路线正式提出之前,但这条基本路线实际上已经存在,只是尚未加以概括。因而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中,就反映出来了。党的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宪法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国防等方面的建设,其中工农业建设即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本身就是生产力,它的现代化建设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国防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经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但它对经济建设起着保障作用。可见宪法宣布的国家根本任务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完全吻合。党的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也为宪法所确认。宪法序言宣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表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指导原则。关于坚持改革开放,在宪法中也有充分反映。“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主义制度”即包含着改革的精神与内容,本文第一部分援引概括的各个宪法条款本身,所表现的改革开放精神更为明显。

就党的基本路线而言,“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统一的整体。就反映党的基本路线的宪法而言,也是这样。它要求改革开放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不能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否则,改革开放就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同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它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改革开放的最高行为准则。这就决定着改革开放必须遵守宪法,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所谓改革开放促进宪法的发展,是指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推动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对宪法未曾规定的条款加以补充规定,或对宪法原有的条款进行修改。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它不可能对各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改革开放又是气势磅礴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宪法所未曾规定而又必须加以补充规定的问题。例如宪法在确认个体经济的地位并规定了国家对它的基本政策以后,这种经济获得了适当的发展,并在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雇佣少量雇工的私营经济形式。对于这种私营经济是否允许其存在,如果允许其合法存在,国家应该对它采取何种政策?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国情,通过了第1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个体经济的规定之后,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条修正案就是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应该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能是相对的。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也根据我国国情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通过了第2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把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正案就补充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改革开放促进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已经出现了上述两例,今后是否还有可能出现新的实例?如前面引用过的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这一规定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摒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似应修改。

我国的改革开放在现行宪法的指引下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并应予以正确的处理。

(一)加快坚持改革开放步伐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从理论上说,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应该互相协调配合。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为改革开放导航。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人们却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由于判断的标准不同,对于改革开放就有不同的评价。有人怀疑办经济特区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有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很显然这些人是单纯地从生产关系、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否增长来判断社会主义的。他们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今年年初视察深圳时,明确回答了对特区的质疑,指出办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特区姓“社”,不姓“资”。同时,他还从公有制是主体、政权在我们手里等方面,批评了引进外资就是发展资本主义的观点,说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基本常识。邓小平同志在他的南方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他提出的这个标准,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宪法的原则精神,完全适应现时的国际形势需要。他提出的这个标准也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清除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障碍

(二)坚持改革开放和警惕右防止“左”的干扰

无产阶级在为夺取政权而进行革命和为巩固政权而进行建设的时候,经常遇到右的和“左”的干扰破坏,使革命和建设事业遭受损害。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能够识别和排除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破坏。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在不断深化,不断扩展,出现右的和“左”的干扰不足为奇,必须排除这些干扰也毫无疑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对于两种干扰有清醒的认识、正确的估计,也必须明确排除干扰的主攻方向。在这方面,邓小平同志在他的南方讲话中,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他指出:在改革开放这场既解放社会生产力又解放人的思想的深刻革命中,总会有“左”的、右的东西跑出来干扰和冲击党的正确路线。他根据实际状况进一步说明,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我们体会小平同志把主攻方向放在防“左”是因为“左”的干扰是从根本上否定改革开放。不反“左”,我们的改革开放就不能继续进行,就会前功尽弃。同时也因为:“左”的干扰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吃“左”的亏最多,这种“左”的历史影响扰乱了人们的思想,以至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左”比右好,“左”只是方向问题,而右则是立场问题。“左”的干扰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从“左”的方面干扰改革开放的人,往往以“马列主义理论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忠诚卫士”面目出现,用马列主义中的只言片语教训人,用大帽子吓唬人。总之,必须防止改革开放中来自“左”的方面的干扰。

(三)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必须有法律加以促进,也必须有法律加以保护。宪法起着指引、促进和保护改革开放的作用,但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其原则性规定需要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才便于贯彻落实。因此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开放要求制定的法律涉及面广,其中经济立法是重点。而在经济立法中又应着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制定国家机关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以保证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确认国家机关的权限,尽量减少它们对企业的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如制定计划法、审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第二,制定规范国内企业的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以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制定公司法、保险法等。在这方面更应注意使原有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等成龙配套,制定采取补充措施的法律。第三,制定有关外资企业管理的法律,以改善外国投资和外资环境。如制定外贸银行管理法、海商法等。第四,制定规范个人经济活动的法律,以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制定劳动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

(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经济建设的发展又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保障条件。改革开放起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和政治思想道德意识,从而,提高人民参与改革开放的才能和热情,起着促进改革开放的作用。从两者的关系考察,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再从改革开放的实践来说,改革开放讲究经济效益,不讳言赚钱,还要和外国人打交道。有人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乘机进行损人利己、违法犯罪活动。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顾社会效益和他人利益,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扰乱市场、坑害人民;有人为了赚钱,置天理、人性、国法于不顾;有人经不起西方生活方式的诱惑,腐化堕落。这些本不属于改革开放活动,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裁。但是,这些活动败坏了改革开放的声誉,也对改革开放的参与者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必须加以清除。清除的办法除发挥国家法律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之外,就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既要注重理论宣传,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对人民的政治思想道德的具体要求;更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抓住和改革开放有密切联系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加以鼓励和批判。

改革开放在前进道路上会出现各种问题,遇到各种阻力。只要我们面对现实,敢闯敢干,勤于办实事,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我们就能乘风破浪,胜利前进。

【注释】

[1]本文载于《法学评论》1992年第3期,与周敏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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