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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院三种硕士生教育培养的认识和体会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学院三种硕士生教育培养的认识和体会鲍禄摘要: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的教育培养,既有共性,又需区别对待。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这三种硕士学位的设置是齐全的,学院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权,是第一批设置法律硕士的八所院校之一,也在去年就招收了法本法硕。对于每一名力求上进的学生来说,考研都是极其重大的机会。法学硕士的“压缩”之举也可看作是对现实情况的一个回应。

对法学院三种硕士生教育培养的认识和体会

鲍 禄(1)

摘 要: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的教育培养,既有共性,又需区别对待。共性是三种学位的院校教育都应以知识传输、能力训练和素质养育为内容。在生源和培养目标的作用下,三种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内容甚或教学方式都应有所不同。然更需注意的是,贯穿于法律职业教育始终的法律人素质教育是所有三种学位教育的基础性内涵。

关键词:法学 法律 硕士 教育 目标 方案

一、概况

从2009年开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准确地说,是研究生教育的系列中,又新增了一种学位的设置,也就是“法律硕士(法学)”的学位。它在口语里面较方便的称谓是“法本法硕”。这样,我国法学教育在硕士这个层次的学位目前已经有了三种,即传统的“法学硕士”、设置了有十几年的“法律硕士”、新增的“法律硕士(法学)”。以后还会不会再增设别的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现在还真不敢下断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这三种硕士学位的设置是齐全的,学院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权,是第一批设置法律硕士的八所院校之一,也在去年就招收了法本法硕。目前,攻读这三种学位学生的入学人数大体是:法学五个专业约八九十名,但以后可能要逐步削减;法硕大约在七八十名——这是在校的全日制学生的人数,还有非全日制的学生,每年大概有五六十名;法硕的生源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虽然并不剧烈,但是这些年一直朝着减少的方向走;法本法硕,这两年都在一百名以上,呈“保持热度”的状态。

二、生源

对生源上述情形的分析,基本印象是这样的:作为法学教育的“正宗”和“传统”项目,法学硕士的生源是不用愁的。尤其在我国法学院校如此众多,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学生(还包括一部分其他专业的学生)在就业形势并不良好以及学位的社会评价越来越被压低的双重压力下,会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把升学作为自己的选择;同时,考研也是不同地区、不同院校的学生一次新的排列组合。对于每一名力求上进的学生来说,考研都是极其重大的机会。

生源充分带来的自然是竞争激烈,也会带来较高的淘汰率。说起来,只靠一次考试定“终身”的方式,背后一定有太多的遗憾,录取分数线下面也一定有很多各方面素质并不差太多甚至并不一定差的考生。我想也是因为在宏观层面上看到就业形势的严峻和如此之多考生继续学习的愿望,我们的高教决策管理部门在2009年决定增设法本法硕的学位。这部分学生都是考法学硕士差了几分、十几分的学生,现在有了这样的机会,基本都被纳入到法硕的系列当中来了。

所以,从生源的情况来看,法学硕士与法本法硕实际上是一类生源,他们绝大多数是法学本科毕业,少部分是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比如在对外经贸大学,这部分学生又以外语类本科毕业生为最多。

法律硕士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他们都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即使在对外经贸大学,这些学生中有相当部分是外语类本科生,但也还有很多来自其他不同的专业。这些年我注意到,除了文科生之外,理工科本科生参与到法律硕士行列的情况有着一种人数上升的趋势。但是,也正如前面所看到的那样,法律硕士生源的总体数量好像是在减少,没有前些年那么“热”了,主要的原因就全日制法硕而言,是因为分配不好,找工作难;就非全日制而言,是因为公检法司等系统的人员学位普遍提升,因而减少了在职接受再教育的人员比例。

不同的学生来源,首先意味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和知识构成,这直接影响着不同的培养方案的设计制定,影响着教学的全过程和每一个具体环节。

三、培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定位是: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当初的硕士学位设置还是以“科学”作为核心思想而提出有关的水平要求和能力适应性要求的。应该说,这样的一个要求目前还是应该适用于“科学硕士”也就是这里所论的法学硕士的,但是对于法律硕士(无论是“法学”还是“非法学”)来说,培养目标的方向设定,就都是以“复合型、应用型”为主了。(2)

所以,从两种生源、三种培养类别、三种学位的培养目标角度来看,毕业生又被设计成了两大类,一类是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来说,是学术性为主的人才目标。另一类,是法律硕士,无论是法学的还是非法学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延伸出去的,是有所变通的目标,是应用型人才目标。简单地说,三种学位,两个目标。

问题的另一方面,从现实的情况看,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其实毕业后学生们的工作方向,都是以非学术的实际工作为主,包括律师、公司法务、公检法司、其他公务员、银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公司职员等。真正当老师、当科研人员(即使是非科研机构内部的研究性工作),或者继续“升学”读博的学生在毕业生当中占的比例微乎其微。如此,面对现实的时候,两个目标似乎一下子就被一种现实给迎头覆盖掉了。那么,这种现实情形要不要、会不会反过来影响到我们培养目标的初始设置呢?其实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然给出了,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置和不断扩招就是现实情况的一个反映。法学硕士的“压缩”之举也可看作是对现实情况的一个回应。

概括一下,不妨这样看待,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这十几年,使得研究生教育有了数量十分充足的生源保证,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又使得研究生教育也逐渐向“大众”方向发展。作为这种发展在其内涵方面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研究生教育的内容从注重科学研究向注重应用方向滑动。法律行业的就业形势不好,反而在一个侧面为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为其获得更高学位而暂缓就业压力形成了一个推动。

四、对应用型的认识

为培养目标设置不复杂的、容易考量的基准,甚至寻找一个简单明了的标准,其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比如司法考试,我想没有谁会同意我们法学院的培养状况、我们毕业生的水平、甚至我们法学院的排名,是可以把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主要的“影响因子”的,因为这里面首先就有一个简单的悖论:法学院的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还包括法学博士生和所有的大学毕业生,都是同样地、一律平等地面对司法考试的。假设拿司法考试作为基准,那么我们的法学教育层次、不同的类别研究生的区分马上就变得毫无意义了。我们就会变成识别“零起点”或者“中级起点”,然后“因材施教”的复习备考班了。“司考”只是法律职业入门的资格考,它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设计目标。

回到“应用型”方面。所谓应用型人才,无非是说我们培养的学生,是要以从事实际的工作而不是“纸上谈兵”的学术研究作为他们职业定位的。需注意的是,法律的、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是全部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法律职业的工作、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最重要的属性,首先也是这份工作的“社会性”。我们法律人是要服务社会、贡献社会,并以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的。具体职业的定位并不能导致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的被忽略,不能妨碍总体目标的贯彻和实现;或者更准确地说,要以能够完成和实现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作为指导和基准。

这样,所谓应用型人才,只不过是这一类专门人才在其表面体现出来的突出特点,这个特点是以人才的基础性内涵作为前提的。人才的基础性内涵,恰恰是我们在进行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时所必须把握的根本、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否则,无论是应用型还是学术型,都将是无本之木。

作为应用型人才的典型,以法律硕士为例,其人才培养所需完成的任务或者要达到的设计目标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梯次地构成的:第一,是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就法学而言,这包括理论法学的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理论与知识,包括应用法学中国内法学各主要部门、国际法学各主要门类,比如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从知识面足够宽广和健全的角度讲,法律知识还应该涵盖到以欧盟为实例的超国家法的领域。习得这些理论和知识需要充分的时间、足够的投入。第二,是独立担负法律的专门工作的能力。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来说,这是他们作为人才最直接的能力体现。法律的实际工作方方面面,具体“工种”繁多,法学院校所教育培训的,当然是这种能力的综合性基础,比如法律谈判的规范和技巧,比如起草一般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比如对法律案件或者法律事项的分析、综合与报告,等等。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法律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分,然后对某个“工种”的能力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第三,是作为法律人才,作为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这是隐形的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它包括法律职业人的道德操守,包括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交往能力,更包括每一个法律人对社会、对公众、对事业的基本与核心态度,包括法律人的法学世界观

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样东西同时具备,三样东西有机结合,方可构成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时候可以看到,其实所谓应用型、学术型,无非是在人才“产品”的一个具体“用途”上有所区分,当我们进行上述这样的总体观察和定位的时候,那个具体用途的区分显得并不占有绝对的比重。换句话说,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应该注意、不能忘记的是总体目标和总体的“产品成分”,在这个基础上,然后才是具有区分性的“用途”设计。

从学术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来考量,最后得出的也会是这样一个结论。

五、理论和知识的系统学习

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也无论是法硕当中的法本法硕还是非法学法硕,他们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系统地学习理论和知识。当然,三种不同的硕士生,因为其生源状况和培养目标有所不同,因此,学习方案的设计理应有所不同。

法学硕士是最明确也是情况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传统和培养项目最成熟的。法学硕士默认的生源是法学本科的毕业生,虽然实际中有一部分学生来自其他的本科专业,但是在整个培养计划的设计方面并不把这种情况作为一个因素予以考虑。换言之,如果一个法学硕士生来自法学外的专业,那么他在入学前和入学后都面临着补习法学本科课程的艰巨任务,并且这基本上是一个个人行为。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案在学业方面应该具有以下几个必备的要素:一是要注重法学理论的教育,理论教育是由纯粹的理论课程如法理学、其所在专业的理论课程如民法理论及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等构成的;二是要构筑所在专业足够充分的知识系统,这个知识系统是在本科知识系统之上的,是专攻方向的深化,是“专”和“深”;三是要培养训练科学研究的能力,这既要通过专门的课程如法学研究方法来建立入门,更要通过导师的指导如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来进行具体训练,使其获得要领。

法律硕士(法学),也就是法本法硕,生源的情况与法学硕士是一样的,因此默认的前提也是学生有着四年法学本科的基础,但是在培养目标上,却与法学硕士不同,它是应用型的。因此,法本法硕的学业方案应该是:第一,必要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理论与知识的搭配要合适恰当,理论课程满足基本需求,知识课程达到较充分的程度。两者要相互配合,在本科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法学理论要进一步夯实,法学各领域的专业知识要进行扩展、充实。第二,在专业知识的扩充方面,有面面俱到和有所侧重两种选择,前者显然难以操作,于是后者成为现实可行的各院校培养法本法硕的立足点。按照法学的不同领域,特别是考虑到法律行业的现实“分工”需要,可以设计出若干不同侧重、不同专业倾向的培养方案,比如知识产权方向、涉外商务方向等。对外经贸大学2010年招收的法本法硕,学院提供了“法律—金融”方向供学生选择,结果几乎所有的学生都选择了这个方向,于是2010级的法本法硕班就全部转为“法律—金融”方向。确立了某个专业方向,接下来的就是课程安排的有所侧重,有所舍弃,有所增加。我们舍弃了原培养方案中刑法、刑诉等课程,增加了金融类的课程,并且将更突出金融方面法学课程的分量。这种设计,恰好也迎合了“复合型”的人才需求,并且,财经类院校的传统学科优势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但其效果如何,还有待时日,至少需要学生毕业时、学院培养完成时和毕业分配反馈时的评价、信息来做总结性评判。第三,作为应用型人才在专业领域工作方面的“动手”能力,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到现在这个问题从教学角度讲也还没有得到解决。也就是说,虽然有了不少看起来与之相关的教学实践,比如“案例教学”、“苏格拉底式教学”甚至“诊所教学”的推行,但是在培养学生法律工作方面的“动手”能力上,我们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系统的教学安排。还有,学生的专业课学习与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学生的社团活动通常是关联性并不强的两条线。究竟用什么样的课程、什么样的校内校外实践活动,构建起一个具有一定主要思想、有一定系统性的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是一个有待探索解决的、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大问题。

法律硕士,生源大不同于前两种,培养目标与后一种也就是法本法硕一样。从正规的法学教育角度观测,法律硕士生是“零起点”的情形。人们通常认为这是美国式的“法律博士”(JD)的教育,从学历或者学位层次来看,它是“学士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但是从法学专业教育方面来看,它其实就是本科教育。虽然此种说法会有人不赞同,但是法律硕士所具有的双重特性,却是真实的情况。如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有:其一,全面、系统、完整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的建立,这对于“零起点”的法律硕士生来讲是第一位的,是至关重要的。虽然不能把法学本科的培养方案简单地照搬到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中,但是其参考价值却是直接的。法律硕士三年的学制设置就足以说明,他们要用足够充分的时间来完成内容繁多的法学学习任务。所以,从面上看,法律硕士的课程安排应当是与法学本科的更接近,而不该是同法学硕士或者法本法硕那种有所省略、突出专业特点的安排相似。其二,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定位,也是要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法本法硕,同时也要区别于法学本科的。这是一个处理起来具有相当难度、在不同的课程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原则和方法的题目。简单地把法学硕士的教学内容搬到法律硕士的课堂上,学生可能会摸不着头脑,但若把法学本科的内容移到法律硕士课堂上,学生有可能会抱怨说简单。所以就法律硕士的教学而言,教师所要设计的并不是课程的名目,而是在通常的、一般的法学课程的名目下,仔细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教学的着眼点这样的细节。比如,同样是法理学的课程,本科的和法硕的课时量是相同的(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但是两个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却有很大不相同。本科的要按部就班地、掰开了揉碎了地讲解概念、原理,法硕的则可以把概念的掌握主要交代给学生通过预习、自学等方式完成,课堂上讲概念的理解辨析、分析原理的定位功用等。其三,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中还应该注意到一个快速提高的任务,因为他们最终是作为研究生毕业的,所以需要有一个反映其研究生水平的着力点。这可分解成两个方面:一是要贯穿于为法律硕士开设的所有课程当中。法硕课程的教学区别于本科的地方在于不必像本科那样花时间讲书本,而是花精力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当中带领学生提升对理论和知识的掌握、把握水平。可以组织法硕学生展开一定程度的讨论,也可以引领他们对学理问题进行探索和钻研,目的就是让他们在习得知识的同时,加快消化,提高吸收知识营养的水平。另一个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方式来集中提升学生的能力水平。在一般性、铺垫性的课程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可以安排具有一定专业方向性的课程,以解决学生“吃不饱”,于是普遍就用实习、打工来填补第三学期以后相当闲散的时间的问题。集中提升水平还有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毕业论文。对于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在其水平上究竟如何定位,一直是困扰我的一个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毕业论文应当是最集中提升学生水平的一个环节,因此这个过程的质量控制就不应该仅仅由导师个人的指导工作习惯所决定,而应该是有规范、有质量管理的过程。

六、素质的养育

一直以来,有关法学教育,就有着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议。我认为,这两方面的截然对立是没有必要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在一起的教育。这样的提法,并不是为了消弭争议而抹稀泥,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定位。设想,除却了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不就是司考复习班吗?反过来,没有职业教育的成分,也就不是法学专业的教育了。

法学教育直接的目的就是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队伍,让学生具有通过司考的充分信心,给学生打下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扎实、充分的理论和知识的基础,同时培养、训练学生的基本动手能力。在这个系统化的教学与训练的过程中,法律人素质的培育是贯穿在每日每时、每一堂课当中的。

难处在于,素质的培养是无法专门独立出来用一门课来完成的。法学的世界观,法律人应有的素质,其实包含在我们的所有课程当中,而并不在乎是否单独开出一门“职业道德”的课程。法学、法律人几千年传承下来的理想、观念和道德守则,就是通过今天的每一教师的每一项教学行为再传承下去的。因此,法学院教师在此方面的共识、相互提醒、相互激励和提升,就会成为我们能提供给学生什么样、多大量的素质资源的基础;学生的素质水平首先是他(她)毕业出来的那家法学院教师素质水平的显现。

就本文所论的法学院的三种硕士生的教育培养而言,虽然他们的学位名称各有不同,虽然他们的培养目标可以细化到法学或法律的各个专业、各个方向领域,但是,只要我们培养的是法律人或者说法律人的预备队,那么,他们共同的基础就是法学世界观、法律人素质的基础,只有当这个基础性内涵存在并且成为教师主动的培养内容和学生主动的追求目标的时候,我们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才算具备了真正的内涵。

与法学院校越办越多、法学院入学学生人数不断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很差,一直排在最差的几位。另外,因为只有在大城市里面才有找到专业对口工作的更多机会,因而法学院的毕业生都喜欢留在城市,甚至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城市。不是年轻人好高骛远,而是我们的社会消化不了那么多的法律职业人才。所以,我们法律人一方面承担着社会日常的法律工作,另一方面,更承担着扩大法律就业机会、为我们自己找出路的艰巨任务,这项任务,换个说法,就是推进中国社会向着“法制——法治”发展的历史任务。

【注释】

(1)鲍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的招生简章等规定,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yjsb/index.htm;或参见其他院校法学(律)研究生的招生简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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