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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提高甘肃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提高甘肃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2006年,甘肃省以甘肃政法学院为龙头实现了法学硕士点建设的重大突破,法学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增长名列西北第一。专家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识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第二节 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提高甘肃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

2006年,甘肃省以甘肃政法学院为龙头实现了法学硕士点建设的重大突破,法学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增长名列西北第一。[2]全省法学硕士学科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就令人瞩目,这不仅提高了学科档次,拓展了普通高校法学院学科空间,而且极大地鼓舞了许多高校法学院广大师生的士气。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根据当代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的实际需求,培养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某一法学领域拥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学术能力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如何落实硕士点申报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设计理念,如何盘活校内外学科资源、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提高法学硕士教育的水平,是摆在许多院校领导及教师面前一项重要课题。明确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避免重蹈当前国内不少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上的缺陷,借鉴和学习国内知名法学院良好、成熟、行之有效的培养模式,走创新型法学教育之路,是提高甘肃省法学硕士培养质量的必由之路。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

当今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专家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识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时代任务有:适应入世及各行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培养大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本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备“厚基础、宽专业、强能力、重动手、善创新”的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等。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即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到与知识的传授同等甚至比它更高的地位。[3]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广博的基础学科知识,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以及较好的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合作精神和敬业精神等,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的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从我省实际出发,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立足西部地区,大力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忠于法律、追求正义、治学严谨、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教学工作和担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专业工作的法学专门人才。

二、目前部分高校法学硕士教育中存在的缺陷

(一)仍然以传统的教学方法——专业知识传授为重点

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课程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虽然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能够较为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是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课堂上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不是去激发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这种教学方法的缺陷是明显的。首先表现在这种单靠教师讲授,缺乏师生之间必要交流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不易掌握所学的内容,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其次还表现在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学生虽然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遗憾的是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从何着手。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训练。

(二)法学理论与科研、社会实践脱节

课程安排缺乏像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能力提高的课程设计。

(三)缺乏对学生科学精神、科学思维、分析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例如,如何结合实际选择科研课题和不断提高研究的创新性;如何锻炼科学思维、提高创新能力的方法和途径;如何提高分析和表达研究结果的能力的方法,如何撰写综述、学位论文、科研基金申请和作学术报告;如何进行科研合作、处理与导师和合作者的关系以及科研人员应遵守的学术道德准则;如何通过阅读和分析优秀论文、完成作业等方式提高研究生的分析能力、学术鉴赏力和论文写作能力等。上述方面的能力培养尚未得到部分导师以及研究生自己的足够重视。

三、对甘肃省创新型法学硕士教育方式的若干设想

在2006年1月9日的中国科技工作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口号,指出用十五年时间,到2020年初步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那么,在法学教育中,尤其在我省的法学硕士培养中如何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提高培养质量?笔者认为应当从创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三个方面入手:

(一)创新教学内容

1.突出基础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前沿性

硕士生课程设置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选用国际一流大学和国内一流大学广泛采用的必读教材,夯实理论素养;同时,注意选择最新的动态性前沿文献作为教学参考读物,拓展学术视野。课程内容应当重点开设有深度和更适合研究生学习特点的专题研究,充分体现研究生知识层次的宽、深的特点。

2.加强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应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1年10月31日联合发出公告,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必经门槛。可见,法学硕士教育既要培养科研型人才,还要兼顾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当突出法学专业人才应用技能的知识的传授,同时引导学生加强对此问题的重视。

3.开设“法学经典名著导读”或“西方经典法学著作选读”课

放眼全球,在法学与法制方面,西方国家高度发达,源远流长,而东方各民族却建树甚少,这构成了东西文明最重大的差异之一。自清末同文馆选译西方法律著作以来,西方法学在中土传播已百年有余,但直到今日我们对西方法学的了解和研究尚未摆脱盲人摸象的阶段。近四十年来我们出版的西方法律学术著作为数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对西方法学进行振振有词的批判,怎么能不削足适履,称的就矢?[4]我省法学院应当借鉴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理专业的“名著导读”。此课程开设好可以使学生通过精读前辈法学大师的原著,与大师直接对话,领会大师的思想和研究学术的方法乃至人格,以承继优秀传统。通过对法学经典名著的阅读,了解不同时期西方法学名著的主要内容,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和研究范式,以提高学生阅读法学原著的能力,为他们今后进行学术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功底。

4.规范教学内容

通过精品课程建设,规范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二)创新教学方法

1.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现多媒体、网络教学

随着高新技术的越来越发达,法学教育应当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生动、信息量大的特点,可以大大提高授课效率。同时它具有图声并茂的特点,使得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但是现在多媒体教学课件有一种现象叫做教科书搬家,把教材的要点往多媒体上一放,然后不要板书了,这样不利于师生互动。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将多媒体教学功能过于夸大,要看到其局限性,在知识的介绍上可以多用多媒体,但是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课上就可以少用。另外,教师授课大纲、指定的阅读参考书目、教学拓展内容都可以上网,学生的作业提交、答疑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实现。

2.采用互动式、启发式、参与式和讨论式方法教学

教育的目的是指导、帮助和分享,而不是知识的强制性灌输与接受。因此,教学指导思想应当是探测、挖掘和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提倡独立思考,激励个性的创造精神。总的教学方法是多预习,多思路,多提问,多动手,多总结,多交流。[5]参与式和讨论式方法教学方法的步骤应当是:①提出问题。在课前老师应当精心选择教学内容,提供参考资料,把讨论的专题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通过自学、查阅文献去回答和解决问题。②头脑风暴。由学生在商讨中对每一问题可能涉及的相关因素七嘴八舌式地提出看法,使每个学生大脑中受到信息刺激,不断思考。③教师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式地理清头绪、解析难点,总结提高。这样课堂教学的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促进学生的思考并以作业或课堂交流的形式加以巩固。应当将传统的“教师要学生学”向“激励学生主动寻求知识”转变。

3.正确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

通常不少教师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举例说明,只是教师在单方面讲,缺乏师生互动,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6]而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①精选典型案例。选好案例材料后,统一打印,课前及时分发给学生。②要求学生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③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生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归纳案例中焦点问题。④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在组织讨论中,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促进者、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⑤教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可以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教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要求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生的讨论情况(如问题重点的归纳,论据的归纳,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批阅、评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4.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如何使学生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成为摆在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适应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2000年9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1所高校率先在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趋势。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主要讲授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模拟案例操作,进行协商、谈判、辩论、询问等一些诉讼基本技能的训练。课堂外给学生提供代理真实案件、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参与办理真实案件的全过程,并以学生为主要承办人,由学生具体操作办案步骤,教师针对学生代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给予适时、必要的指导,借以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的理论学习之中,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3年至今,贵州民族学院、北方民族大学也先后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对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和突破,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

从对已毕业的学生所做的诊所法律教学调查问卷分析,学生们普遍喜欢、认同诊所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方式,并感觉收获颇丰:一是锻炼了适应不同情况、接触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的能力。对人际交流和人际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是锻炼了口才,包括提问、回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三是锻炼了动手能力,包括工作的计划性,以及从杂乱无章的事实和可能性中整理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四是将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对原有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对书中没有的知识,又是社会实践中必须知道、应该知道的知识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五是抛弃了一些过于理想化而较为不切实际的想法,变得脚踏实地,认真负责,有公益心和爱心。六是学会为当事人、委托人着想,在寻求解决案件方案时,不以自己好恶为取舍,力争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七是在课堂内外,学到了许多为人处世之道和对做人、做事有益的方法等。[7]

遗憾的是我省许多法学院无论是在本科教学中,还是在研究生的教学都没有开展这项模式,所以,需要在这方面迎头赶上。

(三)创新培养模式

1.建立开放性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创造条件,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教、助研等岗位,鼓励省内各学科间、学校间交叉培养和学校、培养单位之间学分互认,实现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的共享共用。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互访、合作研究等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信息渠道。在导师指导下,多方位地参与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培养学生创新性、自主性的研究能力。增加“科研论文”写作、“英文科研论文”写作的学分。

2.创建新型师生关系

在研究生培养方式上,国内外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传统模式,即老师带徒弟的模式;另外一种是导师小组制。适合于当前学科发展的新型研究生管理模式,是建立导师小组制。随着现代科学和社会发展,高校教师承担了大量的科研、教学和社会工作,研究生已经成为导师的科研助手,发挥着骨干作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有意淡化各位导师与其指导的研究生之间的“师徒”关系,坚持“导师组”形式,分工协作,有效整合学术指导力量,提高指导质量和效率。导师组应当定期召开学生学术讨论会,由参与课题的学生对课题的科研思路、实施方案、课题的新颖性、科学性、可行性并等方面进行严密的论证和讨论,导师组根据学生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使课题的实施方案更加严密和切实可行。此种做法可以促进学生间的学术交流,也可以地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思维的严谨性、全面性和创新性。在培养过程中,一方面,导师要鼓励学生创新思维、求异思维,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对学生创新的努力给予重视和赏识,激励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另一方面,导师应注意培养研究生在科研方面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对学生的指导以点拨式和讨论式为主,要让他们自己克服困难,在困难中吸取教训,并培养坚忍不拔的科研精神。“严师出高徒,名师育英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关键在导师,在国外,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全面负责,因为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反过来对导师的声誉有重要影响。我们的导师也应该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习进程、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负责。[8]当然前提条件是要建立学生尊重和服从导师培养的机制。

3.借鉴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担任“审判助理”的培养模式

2004年7月2日,10名来自福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结束了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为期8个月的“审判助理”生涯。据悉,在校生介入法院审判事务在我国尚属首次。许多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学期间都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但这种“实习”与担任“审判助理”完全是两码事。前者只是“参观”法院的工作流程,而后者是参与其中。本科阶段实习时,在法院干的多是端茶倒水、装订卷宗之类的事务,而当“审判助理”实际上是扮演一个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辅助人员的角色。所承担的任务包括,审前初次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据的收取和交换、庭前调查、庭前调解;在开庭时辅助法官开展庭审活动,为法官收集、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法官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文,并记录重要的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异议等;审后撰写简易案件法律文书,最后交由法官定稿。法院、校方与担任审判助理的学生签订了“聘任协议”。该协议规定:“审判助理实行双重领导,即在法院实践工作期间由法院负责监督管理,在院外由所在院校负责监督管理”。同时,受聘学生书面承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正确履行职责”。法院给审判助理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物质补贴;担任审判助理期间对法院审判管理与改革有相当贡献的,给予奖励并反馈至所在院校。法院对审判助理工作和调研提供方便。8个月的实践,研究生担任“审判助理”的实践不仅缓和了法官助理编制与审判工作之间的供需矛盾,同时也为法官们提供了一个汲取新鲜血液、提升理论水平的渠道。学生认为只有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切身经历了审判实践,才能使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变得立体和理性。[9]当然,也可将“审判助理”的培养模式延伸到“律师助理”、“公证助理”、“教研助理”、“检察助理”等领域。

与传统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相比,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贯通式”的培养模式。在六个方面体现了创新特色:一是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向社会延伸,缓解学校资源紧缺问题;二是有利于研究生知识的积累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三是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四是有利于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和教学改革;五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加速人才成长进程;六是有利于先入为主,占领和拓展就业市场。[10]

4.发挥好“研究生校级课题项目申报”的作用

2005年年底,西北民族大学启动了研究生校级课题申报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一石激起千层浪”,研究生反响强烈,赞誉有加。在课题项目申报上学校给予了学生足够的自由度,允许学生单独或以小组的形式针对任何感兴趣的专业、学科提出自己的创新想法和预计实施方案,这让学生摆脱了自己的专业束缚,极大激发了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热情,不少同学积极查找材料、认真论证选题,学到了许多课本外的知识,提高了能力,凝聚了同学间的合作精神。最后,专家对学生所申请项目的创新点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评选出了一些创新性强、可行性高的项目。“研究生校级课题项目申报”能进一步提高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所以,此项工作应该形成制度,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改革和创新,既要重视传统的课堂教学,同时更应注意将新的教学手段和新的教学方法引进研究生的教学中,实现我省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稳健、务实、科学的跨越式发展。

【注释】

[1]汪丽青、张新华、杨自根:《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践行》,《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年8期。

[2]2006年全国新增硕士点一览表,http://kaoyan.eol.cn/article/20060529/3192311.shtml. 2006年1月25日,国务院学位办公布了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就西北五省/区法学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增长情况看,陕西省新增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和民商法学2个点、长安大学经济法学1个点和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1个点;甘肃省新增甘肃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5个点、西北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个点、兰州商学院经济法学1个点;青海省新增青海民族学院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2个点;新疆新增新疆大学法律史和民商法学2个点、新疆师范大学民商法学1个点。宁夏没有新增法学硕士授权点。

[3]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125。

[4]邱昭继:《一本书的译介及其与法理学传统之建构》,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7910。

[5]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4205。

[6]洪碧华:《法学案例教学初探》,该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7]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2002~2004年诊所法律教育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8]谢和平:《如何解决研究生培养中的问题》,《光明日报》2006年4月5日。

[9]《厦门法院聘学生为审判助理,在校生介入法院事务能走多远?》,人民网,2004年7月7日。

[10]《“贯通式”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六大创新特色》,《经济参考报》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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