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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知识界对国际公法的认识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晚清中国知识界对国际公法的认识(一)国际公法进入中国知识界据考证,首先将西方近代国际公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首先将西方国际公法学说付诸中国外交实践的,也是林则徐。与晚清政府对待国际公法的态度不同,随着《万国公法》在社会的广为流传,晚清知识界对国际公法开始做出了较为明显的反应。可见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信任程度。

二、晚清中国知识界对国际公法的认识

(一)国际公法进入中国知识界

据考证,首先将西方近代国际公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首先将西方国际公法学说付诸中国外交实践的,也是林则徐。[3]在林则徐之后,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西方近代国际公法学说传入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4年,时任北京同文馆总教习的丁韪良,将美国学者惠顿(Wheaton)于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全部译成中文,并经由清政府总理衙门同意和资助,刊刻成书,名为《万国公法》。此书的出版,使当时的清政府开始全面地接触到国际公法,但是由于国际公法整体上被清政府认为与中国的传统“体制”不合,近代国际公法并没有在当时的中国获得充分适用的机会。

与晚清政府对待国际公法的态度不同,随着《万国公法》在社会的广为流传,晚清知识界对国际公法开始做出了较为明显的反应。尤其是随着洋务运动的进行,知识界风气逐渐开化,中外交涉的现实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以《万国公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外国国际公法著作的问世,令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对国际公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进行了一些专门的探讨。在洋务运动时期,其代表人物则为郭嵩焘、薛福成等洋务派人士;而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走上历史舞台,郑观应、梁启超等人的国际公法思想也逐渐成为当时知识界的主流看法。

(二)知识界人士对国际公法的看法

1.主要洋务派思想家对国际公法的见解

郭嵩焘充分肯定了国际公法的价值,他在日记中写道:“西洋以智力相胜垂三百年,麦西、罗马、麦加迭为盛衰,而建国如故。近年英、法、俄、美、德诸大国角力争雄,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理,质有其文,视春秋战国殆远胜之。”[4]在郭嵩焘看来,“揆之西洋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为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5]。所以,万国公法在今天的时代是必学、必通之术,不懂万国公法,中国和其他亚非国家就不能免除遭受侵略的祸患,西洋公法的价值已经胜过春秋列国外交中的敦朴之风。可见郭嵩焘对国际公法的信任程度。

薛福成也在《海外文编》中,高度评价“泰西万国公法”一书,认为它的作用“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各国所以能息兵革者,此书不为无功”。“虽然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6]

2.资产阶级改良派对国际公法的认识

除了洋务派人士外,许多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对国际公法也有着一定的研究,并且在自己的著作中对此加以论述。

以同一时代的王韬为例。王韬曾经游历英、法、俄、日等国,遍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风土人情、律令制度,亦有关于近代国际公法的起源和作用方面的论述。他在《园文录外编》一书中写道:“泰西各国,犬牙交错,千百年以来,皆以兵力相雄长,稍有龃龉,则枪炮交轰,杀人如麻,曾不爱惜。近则托诚信以相孚,假仁义以相接,如向戌之弭兵,如苏秦之约从,立为万国公法以相遵守,又复互相立约,条分缕晰,其有不便者,得以随时酌更。似乎明恕而行,要之以信,可以邀如天之福,永辑干戈而共享升平焉矣。”[7]

不管是早先出现的洋务派思想家,还是稍后出现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物都清醒地认识到:自强救国、变法维新的要务之一,就是要认真研究万国公法,捍卫国家主权。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郑观应长期生活在中国对外交往的中心广东、上海、澳门、香港等地,又曾经在外国大洋行里工作多年,结交了为数众多的西方知识界人士,阅读过大量诸如《万国公法》之类的近代国际公法著作,因此,郑观应对近代国际公法不仅有着丰富的感性认识,还有着较深的理性认识。他在自己多部著作中先后发表了许多涉外论文以及公法专论,在文中对国际公法的起源、性质、作用,国际公法与国家强弱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及近代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国际条约法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等实践问题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他同时代的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相比,郑观应对国际公法的认识还是相当深刻的,实际上,郑观应可以被看作是洋务时期思想家中最注重对国际公法进行探讨的第一人。[8]而郑观应的国际公法思想,更可以称得上是源远流长,从最早的《救时揭要》,到后来的《易言》和《盛世危言》等著作里都有着郑观应对国际公法有关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在郑观应的全部法律思想体系中,他的国际公法思想是最早萌芽和发展的,甚至要早于其法理学思想和宪政法律思想的产生,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由中国社会当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等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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