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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国际私法》的体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编写《国际私法》的体会[1]早在1919年,北洋政府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法规——《法律适用条例》。到新中国成立为止,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的书籍已不算少。综观本教材的编写过程,我们感到有这样一些体会:第一,本教材较好地解决了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关于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在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分歧。这一方法对国际私法更是必不可少的。

编写《国际私法》的体会[1]

早在1919年,北洋政府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法规——《法律适用条例》。1927年国民政府暂准援用。一些国际私法著作也先后问世。到新中国成立为止,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的书籍已不算少。作为初期的作品,这些著作无疑具有开拓性意义。但由于当时中国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仍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地位,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法权,虽有国际私法法规,仍无用武之地,这些国际私法著作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现在看来,其内容也已是很陈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因而适用国际私法的机会才来到了。尽管由于当时敌视中国的美国对我国实行封锁,我国的对外交往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我国并没有忽视国际私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及学习和研究它的必要性。在学习苏联的号召下,一些苏联出版的国际私法著作和论文,被翻译出版了。后来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都受到严重的挫折,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便处于几乎停顿的状态。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国际私法的研究才又有了发展的可能和条件。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交往都有了很快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运用国际私法来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和民事交往关系,如何解决这些方面发生的争端,就不仅是一个理论上应该探讨的问题,而且也是客观上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材编辑部于1981年约请我们编写国际私法这本教材。

我们当时面临着这样一个局面:首先,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情急需我们编写出一部能适应我国各高等院校国际私法教学需要的教材,这本教材在内容上应能完备地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又能充分体现当今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其次,由于长期的闭关锁国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当时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很少、司法实践也不丰富,因此,要从理论到实践对我国国际私法作出论述是有一定困难的;而且由于国际私法教学和科研在我国长期停顿,使我国国际私法的水平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要在较短时间内编写出一部比较成熟的教材来,的确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为了保证教材的质量,根据法学教材编辑部的意见,由我们编写组推举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韩德培教授担任主编,并由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的任继圣研究员和刘丁教授担任副主编,另有参加编写的同志9人。随后的一些工作在程序上与其他教材的编写大体相同,即:先拟定大纲,然后编写人员进行分工、写出初稿。在对初稿进行反复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再由正副主编进行统稿,最后形成定稿,于1983年出版发行。

综观本教材的编写过程,我们感到有这样一些体会:

第一,本教材较好地解决了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一本教材能否达到较高的水平,首先取决于它有没有一个科学的体系。我们在编写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力求采用科学的体系。关于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在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国家把国际私法限定在三段论式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管辖权、法律冲突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三个问题,这种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有的国家认为国际私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籍等问题,如法国学者就是这样认为的。此外,苏联东欧国家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内容应包括消除和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因此,国际私法既有冲突法,又有统一实体法。这些分歧,固然与各国的历史传统、实际需要和法学研究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而难以避免,但是,如何看待这些分歧还牵涉到对国际私法这一门法律的发展的认识问题。基于这种分析,本书编写组的同志经过反复讨论认为,应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这样,本书就提出了一个新的体系。我们认为,国际私法除应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外,在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统一实体法的研究。这一体系不仅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新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比较符合我们国家涉外民事关系的特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与西方国家的涉外民事关系在发生的领域及立法和司法的侧重点方面差别较大。西方国家的涉外民事关系中,普通涉外民事关系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而在我国,除了普通涉外民事关系外,更常见的是涉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广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这就决定了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应有的特点,而对于这一特点的把握,本教材是比较成功的。

第二,我们在编写本书时,采用了比较法的方法。比较法是现代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又是进行各部门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这一方法对国际私法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国际私法所处理的是国际交往中发生的民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解决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影响到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公民或居民的权利义务。国际私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它的研究不能只囿于本国法,而必须放眼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本书所涉及到的国家不仅有欧美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一些有比较成熟和独立的国际私法体系的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编写,不仅可以提高本书的科学性,而且也增加了本书的知识性。当然,比较法的最终目的还是要用来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比如,在编写本书时,我国尚未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对此,本书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了若干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私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这样的编写也有助于提高本书的实用价值。

第三,本书比较妥善地解决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由于国际私法是在西方形成的学科,又是各法律中理论较多的学科,加上有许多艰深的名词术语,因此,许多学生会感到这一学科比较难学,许多问题,甚至一些基本的概念都不易准确地加以掌握。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在编写时一是突出对原理的论述,二是在论述上力求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同时,当时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的资料较少,为了联系实际,除了引用我国的法律和案例外,不得不尽可能引用外国的立法和司法资料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以资借鉴。将来一俟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律和案例逐渐增多,我们将于修订本书时再补充进去。这样做,不但使各法律院校讲授国际私法时有了比较丰富的教学内容,而且对推动和促进我国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发展,以及供从事涉外关系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总之,我们感到,为了完成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本国际私法教材,我们作出了一定的努力。总的说来,这本书是比较成熟的,到目前为止,本书已印刷了四次。从本书问世至今,我国的国际私法,无论在立法、司法、宣传、教学及科研等方面,均有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使得对本书的自身更新成为必需。国外的同类作品,大多每隔五年修订一次,出版新版。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对提高教材的水平、增强教材的适应能力,都有着十分明显的益处。为此,我们正在对本教材进行修订,希望不久的将来即可付印问世。

【注释】

[1]本文原载国家教委编《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介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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