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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私法的特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澳门国际私法的特点澳门国际私法在其长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澳门国际私法规范与葡萄牙国际私法内容基本相同,体系几乎一致。届时,澳门国际私法规范将完全出于本地立法机关。澳门现行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载于《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第三章中,可见澳门国际私法采用了在民法典中列专章专门规定冲突规范的模式。

七、澳门国际私法的特点

澳门国际私法在其长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以葡萄牙国际私法为蓝本

由于1849年以后,葡萄牙长期占领和管治澳门,故澳门法制是以葡萄牙法制为模式建立起来的。因此,作为澳门法制一部分的国际私法也是以葡萄牙国际私法为模式建立起来。首先,从澳门现行国际私法规范来看,它们主要规定在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中。澳门国际私法规范与葡萄牙国际私法内容基本相同,体系几乎一致。虽然19世纪曾有专门用于处理华人事务的《华人风俗习惯法典》,20世纪40年代曾有取代《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的第36987号国际私法法令,但它们都是葡萄牙政府为澳门制定的。1991年5月6日,澳门总督通过第32/ 91/M号法令修改了《葡萄牙民法典》第31条。虽然该法令是仅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私法规定,其第2款还规定在澳门有惯常居所的居民以澳门法为属人法,与《葡萄牙民法典》中原来的规定有所不同,但该法令从整体上看仍未脱离葡萄牙国际私法的本体,如该法令第1款仍强调属人法为自然人之国籍国法。其次,从澳门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来看,由于澳门地区专攻国际私法的专家较少,在澳门流行的国际私法著作和教材均为葡萄牙本土的人士所著。在澳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教学由来自葡萄牙本土的教师执掌教鞭,自然也使用葡萄牙的国际私法教材。这一现象强化了葡萄牙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对澳门国际私法的影响。

(二)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

作为一个欧洲大陆国家,葡萄牙在法制方面自然而然追随大陆法系的传统。长期以来,葡萄牙虽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但它在法制方面同样也深受欧洲其他大国的影响。起初,它受法国法学和法制影响较大,1866年《葡萄牙民法典》明显反映了这种影响。后来,它逐渐更深地受到德国法学和法制的影响,20世纪中期它制定新民法典时完全采取了《德国民法典》模式就是一个例证。但无论如何,葡萄牙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由于葡萄牙法律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当它们被移植到澳门时,这种大陆法系的传统也自然延伸到澳门。澳门国际私法亦莫能外,同样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例如,它以制定法为其基本法律渊源、以自然人国籍国法为属人法等。

(三)以葡萄牙制定的法律为其主要渊源,逐渐转向以本地化的法律为唯一渊源

在葡萄牙占领澳门后,为了有效管治澳门,葡萄牙一方面将其主要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另一方面,它亦专为澳门制定了一些法律。可以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澳门的已失效甚至现在仍然有效的国际私法是葡萄牙法律的延伸或葡萄牙政府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随着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签订,澳门进入过渡时期,澳门当地的立法随着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得到加强,1991年5月6日第32/91/M号法令即为澳门本地的国际私法立法。考虑到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等法典将在澳门过渡时期逐渐本地化,预计今后由澳门本地制定的国际私法法律或法令将会逐渐增多。因此,在澳门国际私法中,葡萄牙制定的法律和澳门本地制定的法律这两种法源兼而有之。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葡萄牙的国际私法渊源未经“本地化”者将不再在澳门有效。届时,澳门国际私法规范将完全出于本地立法机关。

(四)冲突规范以专章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

迄今为止,世界上各国冲突法立法有五种模式:(1)将冲突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受该法典影响的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的民法都采取或曾经采取这种做法。(2)在民法典中列入专章或专篇专门规定冲突法。例如,前苏联于1961年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第八章和1968年颁布的《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第五章分别专门规定了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3)以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的方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例如,日本1898年颁布的法例,波兰1926年和1965年颁布的《波兰国际私法》,泰国1939年颁布的《泰国国际私法》,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颁布的《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以及奥地利1978年颁布的《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等都采取了这种立法方式。(4)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或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合并规定在一个专门的法典或专门的法规中。阿尔巴尼亚1964年颁布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和适用外国法的法律》,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以及1987年通过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5)在单行法规中就所涉问题规定专门的冲突规范。例如,联合王国《1882年汇票法》(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和1985年中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含有相关的冲突规范。(23)澳门现行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载于《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第三章中,可见澳门国际私法采用了在民法典中列专章专门规定冲突规范的模式。该章共52条(第14~65条),基本上规定冲突法的方方面面,比较系统和全面。不过,目前国际上,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法典化,即制定单独的国际私法典或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已成为趋势,由于澳门国际私法在体系上相对独立于《民法典》其他各篇,因此,若能在本地化的过程中从《民法典》中独立出来,自成一体,那将是澳门法制符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之举。

(五)原则上以国籍法为自然人属人法,但以惯常居所地法和住所地法为适当变通或补充

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属国家或住所地的法律,或者说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或住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根据这种系属所确定的准据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属人法有“本国法”(lex partiae)也即“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之分。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欧洲国家均把当事人住所地法视为属人法。但1804年《法国民法典》改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后来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所提倡,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也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不过,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及南美一些国家仍坚持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样,在属人法方面形成了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但近来,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原则上仍坚持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但已开始有所改变。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葡萄牙自然追随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张,坚持自然人的属人法为国籍国法。澳门国际私法也采用这一主张。在澳门施行的《民法典》第31条第1款明确规定:“属人法即自然人之国籍国法。”但澳门国际私法不是绝对坚持国籍法主义或本国法主义,而是在原则上坚持国籍法主义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变通适用惯常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例如,该条第2款规定:澳门现行法律适用于本地区之常居者。这实际上是讲澳门常居居民的属人法为澳门现行法律。该条第3款规定:表意人在惯常居所所在国按该国法律所为的法律行为在葡萄牙予以承认,只要该国法律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这亦是肯定了惯常居所地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支配作用。该法典第32条则进一步确定,无国籍人的属人法为其惯常居所地法,未成年或禁治产无国籍人的属人法为其住所地法。

【注释】

(1)本文原分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和1997年第1期。

(2)虽然葡萄牙人居澳可上溯至1553年,但有效管治澳门(包括氹仔、路环两岛),则以1849年开始。参见黄进、郭华成撰写的《澳门国际私法的演进》一文。

(3)澳门曾经有《华人风俗习惯法典》,曾设华务检察官署和澳门华人专有法庭,并曾承认华人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风俗习惯。在商务领域,澳门法律则仍受着香港法律的重大影响,这在银行、票据、外贸等领域表现尤盛。

(4)参见桑托斯(A.M.Santos):《国际私法》,1989年葡萄牙文版,里斯本,第3页。

(5)即第一卷第一编第三章,共52条(第14~65条)

(6)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7)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政府印刷署印,1993年。

(8)参见桑托斯(A.M.Santos):《国际私法》,1989年葡萄牙文版,里斯本,第51页。

(9)199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62条在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单一制”,即遗产继承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这意味着不动产继承也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0)参见本文关于“国际私法与宪法”的论述。应当知道的是,葡萄牙宪法是否在澳门有效,或具体地说,哪些宪法规范在澳门有效,在葡萄牙和澳门学者中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11)法令(decreto-lei)与法律(lei)效力相同。

(12)澳门学者一般将之译为“学说”。

(13)参见范高祖等:《民法概要I》,冯文庄译,澳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4)参见桑托斯(A.M.Santos):《国际私法》,1989年葡萄牙文版,里斯本,第56页。

(15)该法中文本载于肖蔚云主编:《澳门现行法律汇编》(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参见范高祖等:《民法概要I》,冯文庄译,澳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7)参见范高祖等:《民法概要I》,冯文庄译,澳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18)参见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8条关于审判之义务及遵从法律之义务的规定。

(19)参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20)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该宣言载于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21)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政府印刷署印,1993年版。

(22)参见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译:《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政府印刷署印,1993年版。

(23)参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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