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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澳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葡澳学者认为,私法关系大致分为三种:纯粹国内关系、相对国际关系和绝对国际关系。在此情形中不涉及国际私法问题,而应直接适用葡萄牙的实体法。法律的连续性、可预见性以及安全性要求对国际私法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二、澳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葡澳学者认为,私法关系大致分为三种:纯粹国内关系、相对国际关系和绝对国际关系。

所谓纯粹国内关系,指仅涉及法院地国内部法律秩序的关系,例如,甲与乙为葡萄牙国籍,且其惯常居所地在葡萄牙,两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且作为合同标的不动产也在葡萄牙。在此情形中不涉及国际私法问题,而应直接适用葡萄牙的实体法。

所谓相对国际关系,指某一法律关系具有纯粹国内关系的性质,但又与某一外国法律秩序有关。例如,甲与乙均为西班牙国籍,其惯常居所地均在西班牙,两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且作为合同标的的不动产也在西班牙。在此情形中,如果此项合同涉及在外国(如法院地国)被承认的问题,则该合同就产生了国际私法问题。此案中不存在“法律选择”问题,因为只涉及一种法律(即西班牙法律),但由于涉及依据外国法承认既得权的问题,从而属于“相对”国际关系。

所谓绝对国际关系,指某项法律关系“从一开始”(ab inito)就与一个以上的法律秩序有关,例如,甲是西班牙人,其惯常居所地在马德里,乙是葡萄牙人,其惯常居所地在里斯本,两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在西班牙境内,在此情形中,西、葡两国法律秩序均与本案有关,因此,这两种法律秩序均是“潜在地”可适用的,或者说可能适用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国际私法问题,即“确定准据法”或“法律选择”问题。

在上述三种私法关系中,第二种及第三种关系为国际私法关系。葡澳学者们认为,国际私法关系是一种具有“私人”或“私法”属性的,超越“界限”的个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这里讲的“界限”,有两层含义:其一,指“法律”与“法律之外”之间的界限;其二,指适用新法与适用旧法之间的界限。

由于移民、资本流动、服务与财产的变动、技术转让以及国际交通与运输的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在当代世界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法律的连续性、可预见性以及安全性要求对国际私法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例如,两名法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若在澳门得不到承认,势必损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及连续性。因此,以调整国际私法关系为其本职的国际私法在澳门社会生活中日显重要。

(二)国际私法关系的调整方式

葡澳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关系的调整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实体法调整方式与冲突法调整方式。(4)所谓冲突法调整方式,即通过法律冲突规范指定某一私法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这是法律冲突规范的固有职能。所谓实体法调整方式,是指通过实体私法规范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他们看来,实体法调整方式主要表现为:

1.以某一国家的国内普通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关系。此种方式的缺陷是造成国际私法关系缺乏连续性、安全性、稳定性及可预见性,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引致严重不便。例如,法国法规定以私文书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而葡萄牙法规定无效(葡萄牙法规定此等合同须以公文书签订),这样,同一事项分别适用法国法和葡萄牙法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各国国内普通实体法极不一致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做法很难实现国际法律和谐。

2.以某一国家的特别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关系。如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即属这种特别法。这种方法要求划定适用此等特别实体法的适用范围。

3.以国际公约形式通过的统一实体法调整某些国际私法关系。例如1930年日内瓦《汇票及本票统一法公约》及1931年的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同时适用于国内私法关系及国际私法关系。

4.以国际公约形式通过的、只适用于国际私法关系而不适用于国内私法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关系。如1952年伯尔尼《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在此情形中,国际法律关系适用国际公约,而国内法律关系仍适用各国国内法。

5.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事惯例(lex mercatoria)调整国际私法关系。但国际商事惯例之适用通常须由国内法认可。

6.在国际仲裁中诉诸“衡平”(equidade)原则来解决商事性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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